法治视阈下我国商业网站自杀报道违法现象及应对策略

2021-01-14 02:26:43刘凤芹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商业网站自杀者违法

刘凤芹

(菏泽学院 山东 菏泽 274015)

由于便捷、迅速的传播特点,“商业网站及终端覆盖了多数用户(受众)”[1],商业网站的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媒体和专门的新闻网站。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2],互联网新闻报道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商业网站的自杀报道却屡屡出现违法现象,不仅给自杀者及其家属带来第二次伤害,更阻碍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

一、商业网站自杀报道违法的表现

我国自杀报道存在诸多失范现象,而商业网站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为了吸引受众,往往比传统媒体更容易漠视新闻传播伦理规范,自杀报道的违法现象相对更加突出。

(一)披露隐私是自杀报道违法的主要表现。抽样调查发现,商业网站54%的自杀报道涉嫌侵犯有关当事人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披露自杀者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民法》规定,公民的身份、照片、身份证、遗书、私密聊天、电话通信内容、短信、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和婚姻、恋爱、家庭生活等私人活动作为隐私均受法律保护。但商业网站的自杀报道常常直接或间接披露了自杀者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隐私。调查发现,商业网站有27%的自杀报道对照片或视频中的自杀者及其亲属不打马赛克,其中还不包括打不到位、时打时不打的报道案例;有35%的自杀报道在图片或视频中呈现了自杀者的遗书、短信、私密聊天、家庭住址、姓名等;有15%的自杀报道曝光了自杀者的婚恋情况或家庭生活。违法报道中,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报道屡见不鲜,例如搜狐网报道的《山东淄博15岁中学生服毒自杀之谜 谁逼死了孩子》,新闻不但公布了自杀者姓名、学校、班级和详细的简历,还赫然把自杀者不打马赛克的照片公布出来,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此外,因为遗书、日记和私密聊天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受众的窥私欲,在商业利益驱使下,商业网站常常选择呈现自杀者的日记、遗书或聊天记录等私密信息来迎合受众的喜好。

(二)侵犯名誉权等违法现象。在媒介融合的新时代,新闻产品形态发生了巨大改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闻+跟帖”新型新闻文本[3]的出现。绝大多数商业网站为了吸引受众,都在新闻报道之后设有网民评论环节,如腾讯网的“网友评论”、搜狐网的“我来说两句”、网易网的“网易跟帖”等,带有跟帖的网络新闻成为最常见的新闻文本形态。跟帖作者的隐匿性使得跟帖评论者无所顾忌,人肉和暴力语言也往往伴随而生。在自杀悲剧是外力原因造成的报道中,相关的自杀报道更容易激起跟帖评论者的愤怒情绪,违法现象也因此更为突出,愤怒的跟帖者不但把造成自杀者自杀的当事人的照片、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各种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而且还在评论区对当事人进行肆意侮辱和谩骂,有的甚至发展到在现实中围堵当事人的家庭或工作单位。2007年著名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主角——北京的姜岩女士在博客中控诉了丈夫出轨以及丈夫家人对她的种种伤害,最终选择跳楼自杀。有关姜岩的自杀报道被各大网站纷纷报道或转载,引发网友对负心丈夫、第三者及其家人的痛恨,不但死者丈夫、第三者及其双方父母名字、电话、单位及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被公开,而且对他们的种种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在评论区也蔓延开来,他们的生活为此受到极大影响,死者丈夫最终忍无可忍诉之于法律。这种“新闻+跟帖”新型新闻文本的违法现象不仅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更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给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可能会造成新的悲剧。鉴于侮辱、谩骂带来的危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12月15日颁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4]。

(三)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引发“维特效应”。维特效应,即自杀模仿现象,传播学者菲利普斯于1974年提出此概念,指歌德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出版后造成巨大轰动,同时在整个欧洲引发了读者模仿小说主人公维特自杀的风潮,菲利普斯为此指出:对于自杀行为的不当描述会引发人们对自杀行为的模仿。正是基于杜绝维特效应的目的,2019年3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项规定,“未成年人节目(含网络视听节目)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5]。但该规定颁布后不到一个月,新浪网就上传了一个四川15岁初三学生在家喝农药自杀的直播视频《15岁少年自杀前录视频:“老师”这两个字,你配吗》,视频尽管对自杀少年的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少年的隐私权,但少年喝药的全过程及农药的名称“敌敌畏”赫然被展示出来,新浪网这种公然展示惨烈自杀过程和农药名字的报道方式极其不当,容易引发维特效应,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四)传播网络谣言。商业网站的许多自杀报道来源于自媒体,报道或转载时并没有进一步核实、求证,对自杀的结果和原因往往妄加揣测,最终与事实不符,形成网络谣言,这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甚至违反《刑法》,这种现象在报道官员和明星自杀时尤为突出。据调查,新浪网约34%的官员自杀报道在结果尚未正式公布之前将自杀原因推测为与某事件相关,如与被纪检部门约谈相关或者与近期的某贪污案有关等等。政府官员自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确实能够吸引大众眼球,但不实报道很容易造成公众对政府官员及政府的不信任,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先入为主地认为官员自杀一定与腐败有关,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自杀报道事关明星时,谣言状态往往会变本加厉。因为明星自杀报道对受众的影响比普通自杀者要高出十倍[6],所以关于明星自杀的网络谣言造成的维特效应会更加严重。

二、自杀报道违法现象归因分析

商业网站的自杀报道屡屡出现违法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自杀问题未纳入政府工作议题。自杀问题是中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公共卫生议题,我国每年自杀身亡人数超过13万[7],说明我国公民精神卫生“亚健康”以及发病率问题不容回避,需要加大认知力度。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将预防自杀纳入政府工作议题不同,自杀问题一直没有进入我国政府议题,没有出台任何相关的预防自杀政策,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均没有涉及到自杀干预问题。在我国,政府不重点干预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不完善甚至缺乏,媒体也往往不重视,相关的媒体自律规范也就缺乏,这是导致媒体尤其商业网站自杀新闻报道屡屡违法最重要的原因。

(二)商业网站的商业属性使然。我国商业网站采用市场化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商业属性是第一属性,竞争压力迫使他们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因为网络新闻决定着网站的流量,而流量或者说点击率则决定着商业网站的影响力和广告收入,“大量转载新闻—积聚人气—吸引广告—获取利润”的经营模式使他们在衡量新闻价值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如何吸引受众,加上商业网站新闻编辑的薪酬与新闻点击率直接挂钩,故如何吸引受众眼球成为他们选择新闻的主要标准,在考量自杀报道的价值时,网络编辑往往更注重自杀报道的轰动性、刺激性和新奇性,而不是社会效益,由此漠视媒体责任而坠入了个人利益的陷阱,新闻把关人的作用由此减弱,自杀报道违法现象因此滋生。

(三)公众对自杀干预的认知程度较低。为了抓住受众眼球,商业网站非常重视受众对于新闻的喜好和偏爱,因此受众成为决定新闻品格高下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8月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农村网民规模为2.25亿,占网民整体的26.3%,初中、高中/中专技校学历的网民群体占比分别为38.1%、23.8%;受过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网民群体仅占10.5%、9.7%。[8]网民中的大多数人没有受过专门的媒介素养教育,更不了解失范自杀报道的维特效应和自杀干预知识,常常抱着消遣的态度来浏览生活新闻,因此那些充满稀奇、反常信息的违法自杀报道相对更容易吸引他们的眼球,而商业网站为了争取受众,就会不惜降低新闻格调来迎合受众。“实践证明,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在竞争过程中会走向不同方向。物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往物美价廉的方向发展;精神产品则不同,在竞争中,它们的自然倾向却是降低格调。”[9]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自杀报道违法现象的频频出现。

三、规范商业网站自杀报道的应对策略

要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网站自杀报道的违法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好政府、商业网站和受众这三个把关主体的重要作用。

(一)政府重视自杀干预。要从根本上遏制商业网站自杀报道的失范问题,政府必须加大干预力度。

1.完善制度,严密法治。要规范自杀报道,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上下功夫。近两年中国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这与政府颁布并严格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有密切关系。就自杀报道而言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这是导致大量违法自杀报道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作为网络时代权重最高的把关人,政府应该完善法制,从宏观层面上对商业网站的自杀报道进行规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出版的《预防自杀-供媒体工作者参考》中确定的指导原则,尽早建立专门规范自杀报道和信息传播的法律制度,让媒体有法可依。此外还要严密法治,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自杀报道(包括商业网站的自杀报道)中的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法律惩治。

2.加强自杀干预宣传。为引起媒体、商业网站和受众对自杀报道规范化的重视,中央宣传部、网信办、卫健委应加强对新闻媒体、网站、受众自杀干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并举办类似“中国网络诚信大会”这样的大型会议,要求商业网站签署《规范自杀报道承诺书》。目前我国公民普遍自觉参与“学习强国”学习活动,宣传部门可以利用“学习强国”平台上传世界卫生组织的《自杀预防-供媒体工作者参考》、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宣传册等,并设立“自杀报道规范”专项答题,以对媒体尤其是公众进行自杀干预知识的普及;此外政府应突出每年10月10日的 “世界预防自杀日(世界精神卫生日)”,集中让媒体宣传自杀预防知识,提升公众对自杀干预作用的认知程度,从而使公众能履行监督媒体自杀报道的职责。

3.加强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自杀报道的规范。商业网站无新闻采访权,所以新闻频道每天刷新的新闻主要来源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或专门的新闻网站,追根溯源,商业网站自杀报道的违法现象与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不规范报道密切相关。因此要规范商业网站的自杀报道,必须要从规范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自杀报道做起。唯有对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加强管理和约束,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才能在发布自杀报道时履行好新闻把关人的把关责任,不仅为商业网站做一个好的榜样示范,也能保障商业网站转载自杀报道的合法性。

(二)商业网站构建完备的自律体系。要规范自杀报道,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重要社会公器的商业网站必须构建完备的自律体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新闻发布流程,建立相应的信息甄别机制,从而将违法自杀报道扼杀在摇篮里。

1.提升网络新闻编辑素养,重视新闻编辑队伍建设。在传统媒体新闻审核机制中,审核是记者、编辑、总编层层把关的组织行为,而商业网站则将这种层层把关简化为网络新闻编辑一人完成,把关职能因此弱化。唯点击量的激励机制使网络新闻编辑淡化甚至丧失了传统媒体采编人员应有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和使命感,把关效果因此降低。因此要纠治商业网站自杀报道的违法现象,必须注重提升网络新闻编辑的社会责任感和新闻传播法律、道德素养,尤其是自杀干预知识素养。为保障网络新闻编辑素养,商业网站应该让来自传统媒体或新闻网站的正规记者或编辑在其网络新闻编辑队伍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并严把网络新闻编辑录用关,设立有关新闻伦理、法规和自杀干预等方面知识的入门考试,同时注重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引导他们掌握有关自杀干预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了解规避自杀报道违法的途径和方法,致力于编写能够帮助企图自杀者的“资讯性”和“治疗性”自杀报道,深度挖掘自杀背后的问题,将“自杀事件”报道引向“自杀问题”报道,科学传播预防自杀的心理疏导与救助知识。

2.创新检测和举报技术,健全新闻监控体系。商业网站新闻胜于传统媒体的两个重要特点是即时更新和海量,商业网站新闻频道每天更新的新闻成千上万,因此采编人员根本没有充分的时间对新闻稿件进行仔细甄别,这就需要商业网站创新监测技术和举报技术,提供检测过滤软件或智能机器人来完成不法报道的甄别,利用现代技术自动甄别违法自杀报道,及时剔除违法信息。网站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控体系,设立简便的举报方法和途径,以方便公众进行监督。

3.加强新闻跟帖的规制管理,落实管理公告规范。因为新闻跟帖成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传播网络谣言的主要方式,所以商业网站要加大对新闻跟帖的规制管理,严格执行实名跟帖制度,严格落实管理公告规范,保证用户阅读并承诺遵守管理规定后才能注册、网站审批通过后才能实名登录并跟帖、跟帖内容必须经过网站审核通过后才能在评论区显示。网站必须对违反承诺的跟帖用户严格采取删帖、警告、封号等惩罚措施。此外海量的新闻跟帖同样需要现代技术手段和用户举报的双重监督保障,以确保自杀报道跟帖内容的合法性。

(三)提升自杀干预知识普及率,提高受众重视程度。根据传播学专家诺埃勒-诺依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可知:“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10]。由此可知,对于重视受众喜好和偏爱的商业网站而言,受众对违法自杀报道的“不欢迎”、“不赞同”和“反对”会使网络新闻编辑自然减少甚至淘汰违法自杀报道的发布,因此要真正杜绝自杀报道的违法现象,必须提升商业网站最广泛和最终的把关人——受众的自杀干预素养并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形成违法自杀报道一旦出现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1.树立受众自杀干预意识。树立受众健康的自杀干预理念,使受众充分认识到违法自杀报道的维特效应,唤起公众对自杀问题的重视和对不规范自杀报道的干预意识,不仅自觉监督、举报非法的自杀报道,同时也规范自己在自媒体发布的自杀信息,为商业网站转载提供规范的信息源。中国人民大学公共传播专家胡百精指出“一个社会最健康的状态就是能够把个体的困境转化为公共问题”[11]。规范自杀报道可以将自杀报道的问题转化为全社会的公共精神卫生问题,像向公众普及新型冠状病毒的危害那样,向网民普及违法自杀报道的危害,激发网民的监督意识,使他们自觉充当自杀报道的“监督员”,致力于构建健康有序的传播环境。

2.设立有奖举报途径。信息不足、难以取证成为政府监督和商业网站自我管理新闻违法的障碍。采用有奖举报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受众的监督热情,更可以保证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业网站在低成本的条件下准确掌握违规自杀报道的信息,利于执法机构的精确执法,保障商业网站的自纠自查。为保障监督效果,宣传部和网信办应责成商业网站为受众提供两种举报途径:一种举报到网信办或卫健委,一种举报到商业网站;为保障监督可行,各大商业网站可以效仿新浪网为杜绝网络谣言专门在新闻频道设立“辟谣”专栏、并在“辟谣”专栏设立“我来捉谣”版块的做法,一段时间内在新闻频道设立举报违法自杀报道的专栏;为保证受众参与度,商业网站需要设立违法自杀报道有奖举报,以激发受众参与兴趣。

综上所述,要真正实现自杀报道的规范化,政府部门、传统媒体、商业网站以及广大网民必须通力协作,履行好各自的把关责任,建立起高密度、多层次的网络把关网,努力营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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