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娟/南京博物院
南京博物院收藏晚清至民国初年江苏常熟地区卖田契共有267件,最早为光绪元年(1875),最晚为民国二十二年(1933),时间跨度为59年,其中光绪年间卖田契166件,宣统年间20件,民国时期81件。这些卖田契基本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涵盖了丰富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内容,这些契约不仅仅是当时土地买卖行为的见证,更是历史社会变迁的缩影[1],是研究晚清至民国时期常熟地区社会和经济状况的第一手资料。
从契约文书的法律视角来看,这些卖田契有白契和红契两种,其中白契的数量为194件,红契的数量仅有73件,红契的数量仅为白契的一小半。这些卖田契有清代的,也有民国的,在契约的内容和契文的书写格式上,民国与清代的都是一脉相承的,都包含了立契人、卖地原因、所卖田亩位置、价格、买主、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中人签字等内容,在契约内容和书写格式上都体现了高度的格式化。
常熟(包括昭文)地区,古称南沙、海虞。商周时市境属吴地,秦汉隶会稽郡、吴郡,两晋设海虞、南沙县治。梁大同六年(540),始名“常熟”。常熟县内的行政区划始见于唐,《吴地记》称“管乡二十四”。《吴地记》后集又载:“常熟县十二都:积善、开元、太平、感化、南沙、崇素、端委、归政、双凤、思政、郭行、升平。”经过宋、元、明的行政区划发展,到了清雍正时期,分置常熟、昭文两县,常熟县辖8乡,昭文县辖5乡;清代中叶,两县的旧有乡名已置不用,而改划为场,常熟县分为8场,昭文县分为4场。以场统都,以都统图。清末,常熟县辖南一、南二、南三、南四、丰一、丰二、丰三、丰四共8个场,统31个都和1个在城都,下统295个图和3个不完全图[2]。
清承明制,明代以来包括常熟在内的苏、松、太地区历来是赋税征收重地。乾隆三十一年(1766),江苏赋银3255236两,占全国征银总数的11%;粮2085451石,占全国的25%以上[3]。关注漕务的苏州绅士冯桂芬曾极言苏、松、太之赋重:“上溯之,则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证之,则比毗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以二十倍不等。”[4]田粮赋税的征收方式,是征收“钱粮”,即包括地丁税和漕米两项。地丁税又称忙银,跟漕米一样,征收标准按照田亩的科则(即等级)规定,例如,三斗二升粮田,应完忙银一钱零四厘,漕米为每年实收糙米一斗零一合,备荒积谷则按照漕米忙银分别附加[5]。除了正赋之外,清代官吏还利用向百姓征收耗羡和杂派的方式进行贪污,所谓耗羡,是于正赋之外所征收的一切附加税、手续费、杂费等,总称为耗羡(又称羡余),即赋税的盈余。耗羡名目繁多,百姓深受其害。除此以外,贪官污吏的沆瀣一气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例如遇灾荒歉收,则由知县事先谎报灾情,请藩司(即布政司)给予折扣,藩司据报则与之暗讲斤头,譬如核定八成,须另送藩司半成,而知县却按九成或九成二、三转包给总书,总书实收十成或九成七、八。此项核减成色,掩尽民间耳目,由此上至藩司,下至小吏莫不囊橐丰盈、坐享厚利[6]。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常熟的光复没有自下而上的民众发动,致使光复后的常熟地区的田赋征额,仍沿袭清末制度。“钱粮”虽改称“田赋”,但本质并未改变,仍征收忙银和漕米,另外附加税款的名目,亦逐年增多,例如民国初年,已有所谓县三市乡七的自治经费和教育经费,也是按照忙银和漕米数额带征收的[7]。到了北伐以后,各附加税款更是名目繁多,都是按亩带征,农民负担更重,生活苦不堪言,于是典卖田宅成了生活无着的农民解决眼前问题的唯一出路。
如果说繁重的赋役是压在农民头上的一座大山,那么自然灾害则是压垮农民的最后一根稻草。由于古代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和农民的命根子,土地上的产出则是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和国家税收来源,而土地收成却受到天气情况的强烈影响,没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农民尚能勉强度日;遭遇自然灾害,则田亩歉收,农民别说缴纳赋税,就连填饱肚子都成了问题。“以故为吾民者,岁丰仅足输纳而犹有所欠,一遇小小水旱辄流散四方,逋负动以数万计焉”[8]。为了活下去,出售手中的土地用来缓解燃眉之急,成了大多农民的做法。
我们知道处于清代末期的光绪朝,不仅政治上内忧外患、社会及其动荡不安,与此巧合的是,光绪朝也是处于“清末灾害群发期(约1870—1911年)”[9]的时间节点之内,光绪年间灾害连年不断,令人触目惊心,比如大的自然灾害就有:1877—1878年的“丁戊奇荒”、1882—1890年黄河连续9年漫决、1889年的全国性大水灾、戊戌变法时期以涝为主的全国性灾荒等。而民国初年亦是自然灾害频发,更有学者将清末民初甚至延续至今的时间段称为“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的灾害群发期”[10]。而常熟这批卖田契的时间跨度就是从光绪元年(1875)到民国二十二年(1933),从县志资料上看这段时间常熟地区也是自然灾害不断,详见下表。从表中可知,常熟地区自然灾害主要以水涝为主,原因是常熟地区河湖众多,而一旦水利失修则易造成涝灾。耿橘《水利全书》云:后以水利失修,围岸坍废,入田基址侵削殆尽……大潦之后,或一修复,而子岸废久无复修举者,水防不谨,频年东南地区一遇旬日淫潦,荡然泽国矣[11]。清代钱梅溪亦云:“在汉唐时,本有三十二浦以泄诸水,田常丰熟,故谓之常熟。今则白茆、七鸦诸浦已废而不浚,而福山港亦淤塞,欲其常熟,得乎?”[12]
常熟县自然灾害情况表(光绪十一年至民国二十年)[13]
从常熟市志资料上我们了解到,清末常熟县分为南一、南二、南三、南四、丰一、丰二、丰三、丰四共8个场,而南京博物院所藏的这些常熟地区卖田契基本来自南三场22都、下14都和丰四场22都,少数来自丰三场24都和丰一场下14都。这些地区对应于今天的常熟市福山镇,福山位于常熟的西北地区。这些时间跨度从光绪元年到民国二十二年的卖田契,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有着内在的连贯性和家族性。比如有些是同一个卖主在不同年份卖出不同田地的地契,有的是同一块地卖家先活卖,经过数月或数年后又绝卖时所立的不同的契约,更有同一个家庭里父亲与儿子不同的立契人对于家庭田产的处分时所留下的错综复杂的契约关系,比如光绪年间的陆耀先与他的四个儿子卖田产时所留下的一系列田契。
契约一 卖粮田文契(光绪六年)
立卖粮田文契陆耀先为因正用情愿央中今将祖遗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三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贰亩正今出卖到夏处得业三面言明时值粮田价银通足大钱念四千文正当日壹躉收足自卖之后任凭收租管业粮随产办即便过户办粮倘有回赎言明七年为满此系正明交易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欲后有凭立此卖田文契存照
计开 钱串通足回赎每千加念文 四址 东陆田 西陆田 南小河 北钱田
光绪六年 拾贰月 日立卖粮田文契 陆耀先
中 陆胜林 谭仲袁 何二官 陆百和 马少岩
光绪六年(1880)十二月,陆耀先立契将位于丰四场二十二都十六三上图的2亩粮田出卖给夏姓地主,这是这个家庭所立的第一份卖田契约,契文中言明“倘回赎七年为满”,说明这块地是活卖,是期待日后能够回赎。
契约二 卖田文契(光绪八年)
立卖田文契陆耀先为因正用央中今将祖遗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叁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贰亩正今出卖到夏处得业三面言明时值粮田价银通足钱念四千文正当日壹躉收足自卖之后任凭收租管业粮随产办即便过户办粮如有事件出主人理直倘有回赎言明七年之后此系正明交易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欲后有凭立此卖田文契存照
计开 回赎每千加念文 洋照饼行价 四址 东陆田 西得主田 南小河 北西横坵
光绪八年 拾壹月 日立卖田文契 陆耀先
中 陆胜林 谭金喜 谭高喜 陈运昌 马少岩
两年后,即光绪八年(1882)十一月,陆耀先又立了一份卖田契,将同样位于丰四场22都十六三上图的另外2亩粮田再次出卖给夏处,同样是活卖,言明七年为满。
契约三 卖粮田文契(光绪十四年)
立卖粮田文契陆文兰为因正用央中陈运昌等将自己祖遗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三上图戚字号贰斗伍升粮田贰亩正今出卖到于夏姓得业三面言明时值粮田价银通足大钱念肆千文正其钱契下一戥收足自卖之后任凭收租管业即便过户办粮如有事件出契主人理直倘有回赎言明七年之后此系正明交易两相允洽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卖粮田文契为照
计开 回赎每千加念文 洋照饼行价
四址 东陆田 西何田 南小泾 北西横坵
光绪拾肆年拾壹月 日立卖田文契 陆文兰 父见 陆耀先
兄 文元 弟 文海 文泉 中 陈运昌 陆锦章 马方 夏绥之 陈月汀 马少岩 朱二麻
到了光绪十四年(1888)十一月,陆耀先的二儿子陆文兰也立了一份卖田契,将同样位于丰四场二十二都十六三上图的西面挨着何家田的2亩田出卖给夏姓地主,同样是活卖,价格也与前两次陆耀先所卖的价格一样。
契约四 卖田文契(光绪十五年)
立卖田文契陆文源为因正用央中今将祖父遗下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三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壹亩五分正今出卖到夏府得业三面言明时值粮田价银通足钱拾九千文正当日一戥收足自卖之后任凭收租管业粮随产办即便过户办粮倘有回赎言明六年为满此系正明交易并无亲外阻障等情如有事件出主理涉恐后无凭立此卖田文契为照
计开 洋照饼行价钱串通足 回赎每千加念文
四址 东何田 西何田 南葫芦浜 北陆田
光绪拾五年 五月 日立卖田文契 陆文源 见父 耀先
中 袁瑞先 陆金鳌 朱金恒 管裕成 夏绥之 陈运昌 殷惠卿 顾汉章
到了光绪十五年(1889)五月,陆耀先的大儿子陆文源也立了一份卖田契,将位于丰四场二十二都十六三上图的1亩5分粮田卖给了夏府,同样是活卖,这次言明六年为满。
契约五 贴绝粮田文契(光绪十七年)
立贴绝粮田文契陆耀先同三子四子文海文泉所有丰四场念贰都拾陆叁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贰亩正已经光绪六年拾贰月分得价出卖于夏府得业因思原价不足故邀原中三面议定时值绝田价银英洋捌元正当日壹戥收足自贴绝之后任凭召田收租管业永为夏姓之恒产与陆姓无涉不贴不赎此系正明交易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欲后有凭立此贴绝粮田文契存照
计开 绝不载色 四址 照依前契
光绪拾柒年 拾壹月 日 立贴绝粮田文契 陆耀先 同三子四子 文海文泉
原中 谭仲袁 何益行 陈运昌 马颂恩
两年后,即光绪十七年(1891)十一月,陆耀先与他的三儿子陆文海四儿子陆文泉一起联合立了一份贴绝文契,贴绝的对象是光绪六年时陆耀先活卖给夏姓地主的2亩地,获得贴绝田价英洋八元整,彻底转移了这块地的所有权。
契约六 卖绝膳田文契(光绪十八年)
立卖绝膳田文契陆文元文兰文海文泉为因丧中乏用情愿央中陆马方将祖遗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三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贰亩正今出卖绝到夏府得业三面言明时值绝田价银足色纹银拾五两五钱正当日壹戥收足自卖绝之后任凭夏府召田收租管业永为夏姓之恒产与陆姓无涉不贴不赎粮随产办即便过户办粮此系正明交易并无阻障如有事件契主理直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欲后有凭立此卖绝膳田文契存照
计开 绝不载色 四址 西陆田 东陆田 南陈㽘田 北陆田光绪拾捌年 贰月 日立卖绝膳田文契 陆文源 文兰 文海 文泉
中 陆马方 陆和尚 夏绥之 陈运昌 殷伟卿 马颂恩 袁再能
到光绪十八年(1892)二月,陆耀先的四个儿子陆文元、陆文兰、陆文海、陆文泉联合立了一份卖绝文契,并且指明了这次卖地的具体原因是因“丧中乏用”,结合后面几份契约中的署名都不再出现“父见 耀先”的字样,以及后面一份贴绝契约中出现“先父 耀先”的字样,说明这次卖地的原因是:因父亲陆耀先去世,而兄弟四人手中无钱办理丧事,于是四人联合立契将位于丰四场二十二都十六三上图的2亩膳田绝卖给夏府,换得“纹银十五两五钱”来料理丧事。可见当时的农民种地所得收入除了填饱肚子外,已经没有一点多余的钱财可供支出。
契约七 贴绝田文契(光绪十八年)
立贴绝田文契陆文海为因正用情愿央中今将自己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叁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壹亩正先父耀先在光绪八年已今得价出售于夏府粮田贰亩正今思原价不足先行贴绝粮田壹亩正仍央原中三面言明时值贴绝田价足色纹银贰两正当日一戥收足自贴绝之后任凭收租管业永为夏姓之恒产与陆姓无涉言明不贴不赎此系两相允洽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贴绝田文契永远存照
计开 绝不载色 四址照原契
光绪拾八年拾贰月 日立贴绝田文契 陆文海
中 谭奎喜 陈运昌 谭高喜 马颂恩 陆文源 代笔 庐鹤龄
光绪十八年(1892)十二月,陆耀先的三子陆文海立了一份贴绝田文契,文中注明“先父 耀先”字样,这份文契是将陆耀先于光绪八年出卖给夏府的2亩田中的1亩贴绝,获得贴绝纹银二两整。
契约八 贴绝田文契(光绪十八年)
立贴绝粮田文契陆文源为因正用情愿央中今将祖遗自己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叁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壹亩五分正已今在光绪拾五年五月得价出售于夏府得业因思原价不足仍央原中三面言明时值贴绝田价银足色纹银叁两正当日一戥收足自贴绝之后任凭夏姓收租管业永远夏姓之恒产与陆姓无涉言明不贴不赎此系两相允洽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此贴绝粮田文契永远存照
计开 绝不载色 四址 照依前契
光绪拾八年拾贰月 日立贴绝田文契 陆文源
中 陆金鳌 陆和尚 袁瑞先 陈运昌 夏绥之 马颂恩 陆文海
在相同的时间,即还是光绪十八年(1892)十二月,陆耀先的大儿子即陆文源也立了一份贴绝文契,是将他自己在光绪十五年五月出卖给夏府的1亩5分粮田给贴绝售出,从而获得贴绝田价三两纹银。
契约九 贴绝粮田文契(光绪十九年)
立贴绝粮田文契陆文兰为因正用央中陈运昌等今将祖遗自己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三上图戚字号二斗五升粮田贰亩正于光绪拾四年分卖与夏处因原价不足故央中议贴绝通足大钱捌千文正其钱契下一戥收足自贴绝之后任凭夏姓收租管业永远夏姓之产与陆姓无涉此系正明交易并无亲外阻障等情如有事件出主理涉恐后无凭立此贴绝粮田文契永远为据
计开 绝不载色 四址照依原契
光绪拾玖年拾贰月 日立贴绝粮田文契 陆文兰
中 陈运昌 陆马方 陆文元 朱金恩
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陆耀先的二儿子陆文兰立了一份贴绝粮田文契,是将自己在光绪十四年出卖给夏府的2亩粮田进一步贴绝出售,获得贴绝价八千文整。
契约十 贴绝粮田文契(光绪十九年)
立贴绝粮田文契陆文元同弟文海文兰文泉为因正用央中陆金鳌等今将祖遗自己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叁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壹亩五分正于光绪拾四年分卖与夏处因原价不足故央中议贴绝足大钱伍千文正其钱契下一戥收足自贴绝之后任凭夏姓收租管业永远夏姓之产与陆姓无涉恐后无凭立此贴绝粮田文契永远为据
计开 绝不载色 四址 照依原契
光绪拾玖年拾贰月 日立贴绝粮田文契 陆文元 仝弟 陆文兰 文海 文泉
中 陆金鳌 陈太章 陆裕鳌 庐岳林 陈运昌 朱金恩
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陆文元还联合三个弟弟文兰、文海、文泉一起立了一份贴绝文契,指出将他们于光绪十四年出卖给夏处的1亩5分粮田贴绝卖出,获得贴绝价五千文整。
契约十一 贴绝粮田文契(光绪十九年)
立贴绝粮田文契陆文泉为因正用将自己坐落丰四场念贰都拾陆叁上图戚字号贰斗五升粮田壹亩正于光绪八年分出卖与夏府今思原价不足仍央原中三面言明时值贴绝田价银英洋四元正当日壹戥收足自贴绝之后任凭收租管业永为夏府之恒产与陆姓无涉如有事件契主人理直此系正明交易各无反悔再无异言欲后有凭立此贴绝田文契存照
计开 绝不载色 不贴不赎 四址 照依前契
光绪拾玖年 拾贰月 日立贴绝粮田文契 陆文泉
中 谭金喜 谭高喜 陈运昌 马颂恩 陆文源
还是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陆耀先的小儿子陆文泉也立了一份贴绝粮田文契,契中是将光绪八年卖给夏府的1亩粮田贴绝出售,而结合前面几份契约应该可以看出,这里贴绝的应该是陆耀先在光绪八年卖出的2亩粮田中的1亩,而另外1亩已被三子陆文海在光绪十八年贴绝售出。
从上面的契约内容,我们可以根据立契人、立契时间、立契类型、交易田亩面积等内容列出下表:
陆耀先及四个儿子卖田情况表
从上文可以看出这个家庭的卖田情况,从光绪六年(1880)到光绪十九年(1893),陆耀先及他的四个儿子共立下12份卖田契,其中活卖田契5份,绝卖田契1份,贴绝田文契6份,共卖田11亩;并且早年活卖的田亩后来无一赎回,全部贴绝卖出。从时间上来看,从光绪十四年(1888)到光绪十九年(1893)陆耀先一家几乎每年都有活卖或贴绝田亩的行为。而从前文的自然灾害情况表中可以看到,这三年中光绪十四年(1888)和光绪十九年(1893)都是常熟自然灾害发生的年份,这两个年份的立契数量多肯定是跟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除了赋税沉重的原因外,天灾导致的收成减少是这个家庭频繁卖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由上述可见当时农民生存之艰难。沉重的赋税加上连年的灾荒使得农民不得不卖出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以暂时解决眼前的困境,土地的买卖以“活卖”为开始以“贴绝”为结束,生活的艰难打破了农民期待日后回赎土地的幻想。土地被大量集中到地主手中,彻底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而地主的残酷剥削将贫苦的农民进一步驱赶到饥饿和死亡的边缘。被逼到绝境之中的农民不得不为争取最低的生活条件而斗争,于是“抢米风潮”“抗租斗争”等不断在清末的常熟上演。比如1846年的金德顺起义和1911年的王庄千人会起义,就是常熟近代史上两次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而这些农民暴动和起义则更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