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俊英
(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重庆)
[提要]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探索建立新型的、且有普遍推广意义的养老模式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对德国代表性的“家政换房租”的“住房共享”互助养老模式发展进程进行梳理并总结经验,以期对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有所裨益。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与生育率的下降带来了老龄化难题,老龄化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好地养老服务,成为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大挑战。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其经济发展居世界前列,同时也是欧洲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为解决老龄化问题,早在19世纪德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保险。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保险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险的国家。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目前德国已经建立起了以法定养老保险为主体,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但伴随着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以及生育率的降低,以“代际协议”原则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健康运转,财政不堪重负;另外,如何满足老人的生活服务需求以及护理需求也是德国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不仅带来了沉重的公共财政负担,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削弱了德国经济发展的潜力。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了《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的报告,正式提出积极老龄化概念。报告指出“积极老龄化”是指“人到老年时,为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发挥最大效益的过程”。传统的养老观念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认为养老是一种负担。但实际上老年人虽然已达到生理意义上的退休年龄,但其拥有相对丰富的生活工作经验和一定的资源。根据调查显示,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仅有10%需要照顾,其余健康老年人依然能对家庭、社区和国家作出贡献。响应WHO的“积极老龄化”和欧盟“激活老龄化”政策,德国开始转变消极的养老观念,积极探索新型的养老模式,而互助养老模式因其自身低成本运营、充分发挥老年人价值和促进代际融合等优势受到了德国政府的重视。目前,德国已经发展形成了“家政换房租”的跨代合租、多代共居的多代屋等形式为主的互助养老体系,其中“家政换房租”以其可操作性强和经济效益高的特点颇受关注。
(一)住房共享计划起源。住房共享计划起源于美国,由Maggie Kuhn在1972年建立了第一个项目。后来这一项目逐渐在西方各国被推广开来,英国、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相继建立了此项目。1999年,国际住房共享计划组织成立,该组织完全由志愿者运营,旨在提高对住房共享的认识及其对公共政策的潜在贡献,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在德国社会教育学博士Kreickemeier的倡导下,1992年德国科隆学院与德国老年人学习计划共同合作开发住房共享计划,并获得联邦家庭事务部的支持。早期德国住房共享计划的开展是为了解决学生住宿不足的问题。德国大多高等学府都散布在小城,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多,学生宿舍的供给远远不足,导致当地租房市场紧俏,而空巢老年人与囊中羞涩的年轻学生恰好“优势互补”,住房共享计划也顺势兴起。2011年,德国取消义务兵役制,学士学位从13年缩短到12年,这导致大学城的学生人数增加,房屋市场也变得紧张。住房共享计划迎来第二波发展高潮。目前,德国已经有35个城市开展住房共享计划。
(二)住房共享计划运行模式。住房共享并不是简单的共享行为,其实质是住房与服务的交换,通常是年长者提供免费或低价的住宿给需要住房的年轻人以换取陪伴、购物、家务、园艺、宠物护理以及其他帮助。德国住房共享计划始终坚持相互给予和接受以及代际团结的互助理念,不同的城市中的共享计划由彼此独立发起,并在其所在地区内自主运行,由非营利组织组织和资助,包括公共机构(市政、市、州),独立机构(慈善机构、非营利协会、基金会)、学生服务组织和大学。经过多年的发展,住房共享计划的参与者已经不仅限于老人和学生。现阶段,住房共享计划的房屋提供者一般是家中拥有自由生活空间的人并希望将其提供给其他人以寻求帮助的长者或残疾人以及需要儿童保育帮助的单身父母。而租房者除了学生,还包括无法独立负担房租的年轻工作者,但其主体仍然是老人和学生。对于有意愿参与住房共享计划的老年人,需要先向项目办公室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房屋的相关信息。然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家访和问卷调查,进一步核实信息。学生也需要填写一份包含详细的个人信息的调查问卷,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和照片。随后,由项目工作组进行协调,匹配租赁双方。在此种租赁关系中,根据“家政换房租”规则,“房东”并非要求货币房租,而是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服务帮助,一般1平方米的居住面积折抵1小时的服务。租房者提供的服务则是由双方事先商定的,可能是家务帮助、花园维护或购物,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护理服务。
(三)住房共享计划争议。住房共享计划符合诸多的公共政策目标,对于老年人、年轻人和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都很有益处,但目前德国的几个城市都有反对住房共享计划的倡议。一方面该计划不适宜性格孤僻的老年人;另一方面也是其受到反对的重要原因是对住房共享风险的担忧,老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社会地位上都属于弱势群体,让年轻人与弱势老年人一起居住,老年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担忧仍然是合理且有必要的。但此类风险可以通过项目组前期的资格筛选、当期的积极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得以规避。面临德国学生紧张的住房形势以及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住房共享计划仍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转变养老理念,倡导养老新模式。积极养老观念是养老观念的进步,德国在老年政策的制定中,始终强调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倡导老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让老人独立生活的时间长一点。在其互助养老模式发展中,也始终坚持着这些理念。住房共享项目给予了在获得服务的同时与他人交往交流的机会,尤其是与年轻一代的交流,这不仅削减了老年人独居的孤独感,也能使老年人不至于过早地脱离社会。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互助养老的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等思想便是互助养老思想的经典表达。在未来养老事业的发展中,政府要转变养老理念,倡导积极养老理念,大力倡导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要消除对老年人的偏见,以更为积极长远的目光看待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要转变原有的把养老责任与家庭、与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固有观念,把中国传统互助文化与志愿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子女尽孝、代际互助”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重视资源整合,充分开发利用社会资源。互助养老模式最大的优势是能够实现资源的集聚与互补,通过充分开发老年人的潜在能力资源,整合已有的养老资源,借力志愿者服务等相关的社会资源的方式实现养老服务的提供,以较低的成本分解家庭和社会的养老负担。而德国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在整合资源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出色,该模式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例如:老年人的房屋、年轻学生的服务)、权力优势和管理优势等,取长补短,实现养老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的支持。政府可以采取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或给予适当补贴,吸引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本关注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参与到互助养老模式的建设中来。在资金支持方面,需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加入,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在服务供给方面,除了倡导代际的服务交换外,在某些专业的护理服务或服务供给不足时,可以与志愿者服务组织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
(三)政府重视,发挥政府机构的主导作用。共享住房项目虽然都是在民间创制和发展壮大的,但其后续发展得到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各地,联邦老年公民组织协会和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共享项目计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是德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一大特征,在互助养老发展的过程中也是如此。目前,我国互助养老的实践大都由社区或村集体举办,影响力小且发展受到较大限制。与德国相比,我国非营利性组织和志愿服务发展尚不成熟。并且,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非营利组织尚不具有如此深广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非营利组织也无法承担主办互助养老的发展重任。因此,政府应当也必须是我国互助养老发展和建设的领导核心。政府要切实肩负起互助养老模式的具体模式设计、提供资金支持、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的责任。
我国养老压力巨大,养老形势严峻,互助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虽然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养老模式,但它的低成本性和高适应性却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问题,缓解养老压力。借鉴德国互助养老发展经验,促进互助养老实现良性发展,必须转变养老观念,同时政府重视,足够的经济支撑、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资本的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发展历史还较为短暂,其发展还有很多需要探索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