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应对建议

2021-01-13 04:08:34夏文虎
世界海运 2021年2期
关键词:换班船旗国航运公司

郭 冲 夏文虎

一、COVID-19对船员换班和遣返的影响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在全球的蔓延,疫情对航运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因控制得力,COVID-19对中国各港口的影响正逐渐减小,但对意大利、法国、西班牙、韩国、日本、伊朗、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港口的影响日益增大,迫使这些国家对港口的出入设置多种限制条件。Wilhelmsen集团对全球港口进出受限情况进行了统计,截至2020年3月15日,已有近百个国家对其港口设定了进出限制条件,包括对船员正常换班和遣返的限制。尽管此类措施可能阻碍全球航运的正常运行,并且违反了《国际卫生条例》《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及其他有关船员、旅客权利和待遇的国际准则,但事实是,鉴于COVID-19对公共健康带来的已有以及潜在的风险,港口国出于对疫情的严重关注而采取措施限制船舶船员出入港口也是无奈之举,航运公司和船员可能别无选择,只能遵守这些国家和地方的暂时性规定。

当前部分在船船员无法按期换班和遣返是航运界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无论是跟随船舶航行于全球各港口的船员,还是在家公休的船员,所在的港口和地方都正面临COVID-19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交班船员未必能下船,接班船员也未必能上船。有的在船船员家乡所在地受COVID-19影响较大,或当地处于交通管制状态,船员担心下船回去后不安全,或返回当地后无法回家,从而想延长在船服务时间。受疫情影响的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加上延长时间可能超过船员就业协议(SEA)或合同、船旗国乃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规定的最长在船时限,导致涉及的船舶因违反MLC 2006的要求而可能受到港口国当局的控制,航运公司对此忧心忡忡。

二、M LC 2006关于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规定

MLC 2006标准A2.5.2.(b)规定:船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服务的最长期间应少于12个月;导则B2.5.2规定:在根据本守则确定船员有权得到遣返须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时间时,应考虑到影响船员工作环境的多种因素。凡可行时,各成员国应视技术的变化和发展减少这一时间,并可参考联合海事委员会就此事项提出的建议。

MLC 2006标准A2.5.2.(b)的规定很明确,那就是船员在船最长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之后应获得遣返,为强制性规定;导则B2.5.2规定各成员国应视情况减少这一时间,该条款虽为建议性的,但MLC 2006缔约国法律规定的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大多少于12个月,部分为不超过12个月。如中国、巴拿马、新加坡等规定船员在船服务时间最长应不超过12个月,利比里亚和马绍尔群岛为不超过11个月。

现实情况是,大多数船员登轮前和航运公司签的SEA或合同限定的在船服务时间都远远少于12个月,且有明确的终止期限。对SEA或合同中无终止期限的情况,MLC 2006标准A2.1.4(g)进行了明确,即如果协议没有确定期限,各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及所要求的预先通知期,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船员的预先通知期。即便SEA或合同中无终止期限,航运公司和船员协商确定的在船期限通常也不会超过12个月。

正常情况下,航运公司大都能按照MLC 2006的要求和船旗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按期更换和遣返船员。但疫情期间,因种种客观条件所限,可能造成部分船员无法按时离船获得遣返而不得不继续留船再服务一段时间,船舶因违反MLC 2006的规定而可能受到靠泊港的港口国当局的控制。鉴于此,部分船旗国和东京备忘录发布公告,针对COVID-19期间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之事做出特殊安排。

三、疫情期间部分船旗国和港口国的临时措施

考虑到COVID-19可能对船员正常换班和遣返造成影响,已有部分船旗国提前行动,采取临时措施解决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可能遇到的问题。港口国方面,我国所在的东京备忘录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了关于MLC 2006的应对COVID-19爆发影响的新闻稿和港口国指南,该备忘录21个成员当局同意在疫情期间,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船员可以延长在船服务时间。

(一)部分船旗国举措

1.巴拿马

2020年2月,巴拿马海事局发布第3号商船通告,对于疫情期间可能无法更换船员的情况,适当免除MLC 2006相关要求,以延长疫情期间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公告要求,如需免除,航运公司应向巴拿马海事局SEGUMAR办事处申请,申请时提交船员名单和每个要求延期船员的S E A 副本。SEGUMAR办事处将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如同意将发布授权书予以批准。在延期期满前,涉及的船员均有权按照规定享有带薪年假,并有权获得适当遣返。批准后,SEGUMAR将向船舶签发免除函。

2.中国香港

2020年2月7日,中国香港海事处发布通告,提醒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长和港口国当局注意,中国香港籍船舶上,在受疫情影响的船员自愿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申请延长其在船服务时间。申请时需要将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情况体现在该船员的SEA中,并在28天内提交香港海事处。

3.新加坡

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第3号通告,针对在船船员合同到期后因疫情无法遣返的情况,规定在新加坡注册的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可以向MPA申请延长这些船员的在船期限,申请时提交船员名单、受影响船员的SEA细节和同意的确认、延长在船的实际时间要体现在相应的SEA中。审核同意后,MPA将向船舶签发免除函。

4.中国

2020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对于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且船舶到达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员换班的,在经船员书面同意后,可延续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的时间,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船员在船前后连续服务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合同或协议延期后一个月内,航运公司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对于在船连续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员换班的,应当立即安排船员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员减员的应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配员减员或特免证明。

(二)东京备忘录港口国指南

东京备忘录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了关于MLC 2006的应对COVID-19爆发影响的港口国指南,为疫情期间备忘录各成员当局统一协调处置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之事宜提供指导。指南明确疫情期间船员可以延长在船服务时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受疫情影响的船员自愿同意延长在船服务时间;

(2)船旗国和相关船员组织(如有)应参与其中;

(3)船旗国认可,并签发免除函;

(4)航运公司制订后续计划保障相关船员的权力以及做好后续遣返安排;

(5)报每一目的港的港口国当局同意。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东京备忘录成员当局将按常规情况对待这些船舶,例如,按违反MLC 2006要求采取控制措施,视缺陷性质严重程度,要求船舶限期纠正缺陷或采取滞留措施等。

四、相关建议

考虑到疫情仍将持续一段时间,结合东京备忘录港口国指南、MLC 2006相关要求以及港口国监督检查惯例,关于疫情期间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事项,笔者建议如下:

(一)延长服务时间要切实落实好船员换班主体责任

船员超期服役严重影响到船员的身心健康,会对船舶安全营运带来较大风险,所以国际公约和相关法规等都有船员在船时间的规定。因此疫情期间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必须以切实落实好船员换班主体责任为前提。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应切实落实船员换班主体责任保证船舶营运安全,同时夯实疫情期间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检查应对的基础。参考疫情期间部分船旗国和港口国的临时措施以及东京备忘录港口国指南,可以明显发现,相关条件都是指向对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完成换班要求船舶的适当免除,因而检查应对的核心要素也是在这里。

航运公司要积极保障符合条件的船员换班,要做好船员及船舶调配以及换班保障工作。首先要合理安排换班船舶的航次计划,加强与换班地海事、海关以及防疫责任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要做好船舶人力资源调配,通过加强船员上船服务防疫安全保障,以及适当的激励措施来保障接班船员的充足性,形成良性循环,让疫情对船员换班的影响降到最小。最后要做好船员换班保障工作,积极联系配合海事、海关以及换班地的防疫责任部门做好船员换班保障工作,使船舶尽量满足船员换班相关规定。

(二)东京备忘录港口国指南条件的应对建议

首先,只有船员自愿才能延长在船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能以疫情为理由强迫船员留船,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体现,这也是部分船旗国的要求。其次,只有受疫情影响的船员才能延长在船服务时间,如船舶航线、船员遣返的路线和目的地不受疫情影响,不得延长该船员在船时间。同时,航运公司应告知船员在延长的工作期间内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以及延长结束后的遣返计划。

(三)合理延长在船时间

每个延长在船时间的船员的实际情况不一样,要综合考虑船员身体状况、思想动态和船舶挂靠港口等因素,合理延长在船时间。例如有的船员已在船时间10个月,这时可考虑延长1~2个月;有的船员在船才3个月,这时可适当多延长几个月。重要的是,向船旗国申请延长前应充分倾听相关船员的意见和尊重他们的意愿,一事一议,合理延长,避免一刀切。

(四)通知船旗国和船员组织(如有)

东京备忘录的港口国指南明确航运公司如欲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船旗国和相关船员组织(如有)应参与其中。因此,航运公司应及时将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之事项通知船旗国,获得船旗国签发的免除函放船备查。免除事项应合理,如船舶不驶往疫区,或船员的家乡也未受COVID-19影响,这时再申请延长就不合理了。航运公司应注意,免除针对的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事项,因此免除函还应附有相应的限制条件和免除结束的时限,否则可能无法得到船舶目的港港口国当局的认可。

其次,航运公司还应及时将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事项通知相关船员组织(如有)。例如,中国籍船舶上船员的延长应通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获取他们的相关意见和指导。

(五)制订后续计划

航运公司应提前制订后续计划,解决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综合考虑船旗国和MLC 2006的相关要求。如延长服务时间超出了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建议及时修改,例如修改SEA和/或合同中的服务时间,同时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二部分(DMLC Part II)中做相应的临时性签注。此外,还应就此作出后续考虑和安排,如延长期的船员工资、带薪休假和遣返计划等。

《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第11条规定,船员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2个月,船员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超期服务的,船东从第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超期补贴额度按照《劳动法》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100%。第22条规定,船员连续工作8个月以上的,船东应当保证船员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40天。船员超期服务的,连续休息时间相应延长。因此,如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拟延长在船时间,航运公司制订的后续计划中还应包含超期后相应的补贴、连续休息时间等内容。

(六)向目的港港口国当局报告

船舶靠泊每一目的港前,应向当地港口国当局报告,将延长在船服务时间的船员名单、延长情况、船旗国免除函等相关材料发送该当局,征得他们的同意。只要免除事项合理、材料齐全、后续计划完备,当前情况下,港口国会同意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的做法且不会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五、结束语

航运业是联接世界的纽带,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正因如此,它也是受疫情影响最为巨大的行业之一。疫情期间船员换班是船舶安全营运不容忽视的问题,航运公司及海员外派机构首先要积极落实船员换班主体责任。在此前提下,根据船舶营运需求及船员自身需要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合理延长船员在船服务时间,保障航运业疫情期间正常发展。

猜你喜欢
换班船旗国航运公司
交通运输部成立船员换班工作专班
水上消防(2022年2期)2022-07-22 08:45:12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
珠江水运(2022年4期)2022-03-23 11:49:26
东京备忘录船旗国“黑-灰-白”名单制度及优化
中国船检(2021年12期)2022-01-05 07:42:10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印发
中国海事(2022年3期)2022-01-01 04:25:27
船旗国法定要求等效和免除管理
中国船检(2020年8期)2020-09-07 22:51:46
船旗国绩效计算评估新方法呼之欲出
中国船检(2020年6期)2020-07-02 01:34:12
船旗国法定要求及执行
中国船检(2020年5期)2020-06-17 05:09:06
换班
好孩子画报(2020年2期)2020-03-30 03:47:05
禁忌二三事
派出所工作(2017年9期)2017-05-30 10:48:04
换班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