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威尔士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人保护的不足及完善研究

2021-01-12 15:44赵卓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威尔士陈述英格兰

赵卓远

(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 温州 325000)

在19世纪的英国,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律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辩诉交易开始被大规模地应用并发展至今[1]。当前辩诉交易制度在英国的应用已较为成熟。2010年,英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告终[2]。然而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弊端,其中对被害人制度保护的不足尤为明显。本文将分析英格兰和威尔士辩诉交易程序中对被害人保护存在的制度缺失,梳理相关的完善建议和实践探索,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的权利和他们的诉讼地位密切相关。在当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人被认为是一位强制性的被咨询人,可有限地参与诉讼程序。首先,被害人有一定的知情权,有权了解被告和检方达成的认罪协议。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有权要求检察官提供辩诉交易的相关信息并给予解释,检察官有义务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公布认罪协议及相关程序的细节;如果案件即将进入审判程序,检察机关有义务通知被害人审判的地点和时间;审判结束后判决的结果也需通知被害人[3]。然而在辩诉交易中被害人获得的信息是滞后的,且他们无法在协议制定的第一时间知晓认罪协议的内容,更无法参与认罪协议的制定,因而被认为是一个旁观者。

其次,被害人拥有有限的表达权。由于辩诉交易程序极大地简化了刑事司法程序,被害人行使控诉权的空间和方式都受到限制。被害人表达自身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被害人个人陈述制度(Victim Personal Statement,以下简称VPS),检察官咨询制度和提交证人陈述书(Witness Statement)。被害人个人陈述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害人的控诉权。英国内政部于1996年颁布了《被害人宪章》(Victims’Charter)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了VPS制度,规定犯罪受害者有权自愿性地就犯罪行为对其身体、经济和精神上的影响向法院作出书面或口头陈述[4]245-261。若被害人死亡或丧失陈述能力,可由其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人员完成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聚焦于犯罪的影响并以此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这一制度的规范运行不仅有助于准确量刑,而且能够满足被害人的控诉需求,帮助被告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在检察官咨询制度中,被害人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辩诉协议的相关信息并给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检察官对这些意见也许会记录在案并在后续程序中提交法院。证人陈述书则要求被害人履行证人的义务,为刑事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的相关证据信息。

再次,在辩诉交易中被害人拥有有限的参与权。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参加庭审、法庭调查等基本权利。近年来,由于英国司法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为被害人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被害人比以前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然而在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害人的参与权并没有得到显著加强,被害人的参与机制仍然限制在作为证人提供证据和参与检察官的咨询中。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证据的种类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证言、书证、实物证据。其中,被害人的陈述作为重要的具有特定诉讼身份的人所作的陈述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证言,需在程序的早期阶段提交给警方用于证据的收集。而检察官的咨询制度给予被害人一定程度上间接参与辩诉协议制定的权利。被害人可以借此机会向检察官陈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影响,并作为检察官评估辩诉协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参考。

最后,被害人拥有一定的救济权。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制度赋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权利。被害人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对加害者报复的心理。经济利益是指被害人希望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其作为判决的重要部分。而报复是由于犯罪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的特定权益造成了损害,被害人通常会希望犯罪行为人受到相应的惩罚[5]301-353。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交易程序中,若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的结果不满,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案卷,并可对检察官不专业的行为进行投诉。同时,如有需要刑事司法机关会为其提供经济帮助和精神咨询服务,包括为被害人提供就业机会。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人保护之不足

(一) 辩诉交易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辩诉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刑事司法程序的效率。当前辩诉交易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的显著优化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值得商榷。由于辩诉交易不需要进行审判,因此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管理时间和金钱成本,法院不需要花费金钱来召集证人、受害人和陪审团,当事人之间也不需花费时间进行法庭辩论。根据英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法院的大多数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束的,而且这些案件大多以罚款告终[6]323-347。因此,辩诉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刑事司法系统因小型案件过多而导致的负担过重的情况,从而大幅度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被告“最后时刻认罪”的情况会大幅降低辩诉交易的效率。“最后一刻认罪”是指被告在最后一个可能的认罪机会下接受辩诉交易,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选择在审判开始前的最后一刻认罪并表示接受辩诉交易。2009年英国联合政府调查发现,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案件以认罪告终,在这些案件中有超过一万件是在最后一刻认罪的[2]。被告人选择在最后一刻认罪以期获得尽可能多的有利条件,包括期待控方无法找到足够有力的证据,或寻求自身有利证据争取胜诉。若开庭时这些被告人发现控方关键证人并未到场或控方并没有掌握关键证据,他们就可能选择拒绝辩诉交易,反之则选择在最后一刻接受辩诉交易。就效率而言,被告人选择在最后一刻认罪造成大量社会资源和时间的浪费,从而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

效率的缺失也导致被害人承受更大、更久的心理压力。如果在法定的最后一刻达成协议,则意味着已经到庭并准备好提供证据的受害人将被告知案件已经结束需即刻离开法院。这可能会让受害人感到比直面犯罪并出庭提供证据更加痛苦,因为他们鼓起勇气长时间地直面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直到最后一刻才发现自己在案件中扮演无关紧要的角色。例如在佩弗雷特案件中被害人对被告在最后一刻接受辩诉交易非常不满,他们认为自己作为被害人却游离在程序之外。现场还有一个12人的陪审团在等待着开庭,而被告却在最后的时刻与法官、检察官协商认罪,于是审判被取消。他们感到震惊和失望,他们发现自己除了接受结果并离开之外别无他法。这些受害者花费了很长的时间才克服了心理的压力并勇敢直面罪犯所造成的伤害,且已准备好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并释放心中的不满,他们想将罪犯的所作所为告知陪审团并获得公正的审判,但在最后一刻却被告知不需要他们了[7]。

(二)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的表达权有限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害人控诉权的行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被害人希望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能通畅地向刑事司法机关陪审团表达,并向他们控诉罪犯的行为对自身造成的影响。而辩诉交易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庭审环节的取消,同时当前的VPS制度不能很好地传达被害人的关切。在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初次提交VPS和为警方提供证人陈述书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受害人第一次选择不提交VPS或错过提交VPS的窗口,他们可能就没有机会在早期认罪案件中再次提交VPS[8]。因此被害人可能失去向刑事司法机关表达意见的机会,法院和检方可能无法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利益。因此VPS能为被害人的控诉权提供的保护并没有得到保证,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时几乎拥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一部分被害人更希望接受完整的庭审程序,他们希望自己的声音能被听到,希望自己的关切和问题得到刑事司法机关的尊重和考虑。同时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控诉权的法律效力也相当有限。证人陈述书聚焦的是证据信息的陈述,而检察官的咨询记录和VPS属于酌定量刑事实。因此常会出现辩诉交易的结果与被害人的意愿不相符的情况,甚至出现忽视被害人权益的情况。

这些可能会损害刑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害者认为他们没有受到公平对待。特别是在“最后时刻认罪”的情况下,被害人在法院门口被告知被告接受了辩诉交易并被要求离开法庭,这时大多数被害人会感到失望和不可接受,并认为刑事司法程序并不尊重和重视他们应有的权益。这种被边缘化的感受导致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失望,更可能导致对法律的抵触和守法自觉性的降低[9]3-18。

(三)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的参与权有限

尽管英国政府在近几年出台了一些针对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政策,但是由于辩诉交易中被害人可用的选项有限,他们仍游离在程序之外从而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4]245-261。首先,虽然被害人拥有知情权,可以了解辩诉交易的相关内容并有权要求检察官向自己解释各协议制定参与方的立场,但他们无法影响辩诉交易的决定。具体来说,被害人有权知晓包括辩诉交易听证会在内的任何听证会的相关信息,包括召开时间、日期、地点和结果[10]。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关于接受申诉和检察官在量刑中的作用的准则》中特别强调,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需要听取受害者或其家人的意见并作出必要的解释,以保证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的相关内容有一定程度的认识[3]。但是根据《刑事被害人行为规范》(CodeofPracticeforVictimsofCrime),被害人的咨询制度意在保证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程序的了解和对辩诉协议具有一定的认识,被害人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检察官可以不采纳他们的意见。由于检察官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5]301-353,因此检察官可能会考虑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其他因素,如程序的效率、案件调查的难度、败诉的风险、社会舆论的反响等[5]。辩诉协议的协商由被告方和检方完成,并由检方决定是否撤回一个或多个控诉来获得一个相互满意的结果,而被害人的反对意见可能并不影响最终协议的形成,检察官仍可能会选择接受一个无法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辩诉协议,因此有些学者将犯罪被害人描述为“无用的咨询人”[10]。从报复理论的角度来看,由于被害人的要求和期望没有得到满足,被害人的有限参与可能导致现行的辩诉交易制度无法顺利实现被害人报应的心理目的,从而导致其对刑事司法机关产生抵触和不信任感[11]853-878。这种抵触和不信任感可能对个人和刑事司法机关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受此影响的被害人会出现不愿意与刑事司法机关合作以及不再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情况,而刑事司法机关由于公信力的受损而难以履行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职责[12]。因此在辩诉交易中,被害人可能需要一个更加主动的参与地位,而不是被动地获得关于辩诉交易的信息[11]853-878。

(四)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的救济权有限

如果受害人对辩诉交易不满意,他们的救济方法也相当有限。首先,英国奉行公诉垄断主义,并没有赋予被害人起诉权,因此被害人无法通过上诉来保护自身利益。其次,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赋予的投诉权也并不包含对辩诉交易结果的救济能力。2004年英国制定了《犯罪和被害人法案》(CrimeandVictimsAct),英国司法部2015年专门为该法案制定《刑事被害人条例》(CodeofPracticeforVictimsofCrime),但是它们都没有为辩诉交易中被害人的保护制定具体的规范,被害人仅能对检察官和法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不专业的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并不涉及辩诉交易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辩诉交易程序中,被害人面对量刑明显过轻或补偿显著不合理的结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救济权益仍然失衡。

三、英格兰和威尔士辩诉交易制度完善之探索

(一)进一步厘清辩诉交易减刑的层次和幅度

进一步厘清和明确减刑的幅度和层次有利于强化辩诉交易量刑减让原则(Sentence Discount Principle)的作用,更好地发挥辩诉交易在程序和制度上的优势[13]。一方面,可采用增加辩诉交易最高减刑幅度的方法增加减刑的幅度,进一步扩大减刑各阶段的层次。根据目前英国量刑委员会的量刑指南,辩诉交易的减刑幅度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最高减刑三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十分之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诉交易规定的第一阶段认罪并接受辩诉交易,即在警方告知其可以认罪并接受辩诉交易起至法院要求并记录在案的第一次听证会期间,可以最高获得三分之一罪刑减免;在第一阶段之后,即在法院公布的庭审日期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可获得四分之一的减刑;若在庭审开始当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酌情获得不超过十分之一的减刑幅度,若在庭上接受辩诉交易的,减刑幅度将进一步降低,最低可降至零[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认罪并提出辩诉交易,可获得越高的罪刑减免。提高第一阶段的减刑幅度,可以增大与后一阶段的减刑层次差距,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阶段认罪并接受辩诉交易,进一步提高辩诉交易的效率。一些研究发现,当前的减刑梯度可能不够明确并且导致辩诉交易效率低下。英国皇家刑事法院对量刑的统计调查发现,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并没有严格遵守量刑指南,他们根据案情对减刑幅度进行一定的调整。在这些案例中,如果被告知可以在第一阶段认罪并获得超过三分之一的减刑,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选择在第一阶段认罪,从而显著降低推迟认罪的比例[15]187-210。2010年,英国司法部对该研究进行评估发现,更早的认罪有利于为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节省1.3亿英镑的预算,减少3400名囚犯[15]187-210。另一方面,可以采用降低第二阶段的减刑幅度的方法来扩大减刑层次上的差异。2015年,在英国量刑委员会发布的量刑指南修订版中进行了尝试。量刑委员会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阶段后认罪所能得到的最高减刑幅度从原来的四分之一降低为五分之一。与增加第一阶段的减刑幅度相比,这种通过降低减刑幅度的方式,同样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更早地进入法庭程序,同时避免过高的减刑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16]。

然而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2010年,英国政府提议尝试对第一阶段辩诉交易最高减刑上调至50%,然而该提案在2011年因受到强烈反对而被搁置。许多反对者担心减刑50%过于宽松,使执行的判决与本应受到的刑罚相差甚远,从而削弱刑罚的威慑、预防和改造等功能,导致公众对辩诉交易程序信任感的降低[13]。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50%的减刑幅度可能并不能满足他们报复、补偿和安抚的心理,受害者可能会觉得过轻的判决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的[17]。对第二阶段减刑幅度的调整也同样面对许多反对的声音,导致量刑委员会重新考虑了减刑的幅度,并在最终版本中将最大减刑幅度回调至四分之一。许多持反对意见者担心第二阶段减刑幅度的下降将导致那些错过第一阶段减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要么等到审判日最后一刻才认罪,要么根本不认罪的心理[13]。还有一些法官担心,一旦犯罪嫌疑人错过了第一阶段,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受审,因为第二阶段的最高减刑五分之一和第三阶段的最高减刑十分之一之间的差距太小,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选择拖延时间看对方是否能获得关键证据。

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英国政府的前两次尝试都并没有成功,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三级减刑的作用,且表明当前的减刑制度仍有一定的改进空间[15]187-210。司法部的研究报告认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减刑制度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或澳大利亚等相比是比较温和的。在下一步的改革方案中,可以尝试参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将第一阶段辩诉交易的减刑幅度提高到40%。一方面,最高40%的减刑可能不会让公众认为减刑过度,从而对刑事司法系统失去信心,也不会因过高的减刑诱使无罪的被告人认罪;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较早阶段认罪以提高辩诉交易效率[18]。

(二)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表达权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害人的个人陈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害人的控诉权,但是其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加强。英国内政部于1996年根据《被害人宪章》(Victims’Charter)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颁布了被害人的个人陈述制度,规定犯罪受害者有权表达他们的利益如何受到犯罪的损害以及犯罪行为如何影响了他们的生活[4]245-261。然而现有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VPS程序可能无法在被告人认罪的量刑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更深入的参与,通常情况下提交最初的VPS和为警方提供的证人陈述书(Witness Statement)是同时进行的,如果被害人在第一时间无法提交个人陈述或选择不作被害人的个人陈述,由于辩诉交易程序免去了审判环节,被害人在辩诉交易程序中可能没有机会再次提交VPS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他们所受到的伤害[8]。由于被害人错失表达意见的机会,法院和检方可能无法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地位和利益。

是否能顺畅地对影响自身实体性权利的问题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对被害人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系统都至关重要。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表明,人们对权力机关是否公正的判断,不仅取决于最终的结果是否公正,更取决于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对整个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被害人的各项权利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意见和想法能顺畅表达并被刑事司法机关所考虑。此外,受到公平对待的被害人可以更好地接受辩诉协议,并更加自发地与权力机关合作。因此泰勒教授建议,在英美的被害人陈述制度中,首先应当强化检方和警方的告知义务,在第一时间向被害人充分说明其个人陈述的作用及重要性;其次应当允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时告知被害人再次提交或补充其个人陈述以保障其控诉权[9]117。

(三)进一步改善被害人辩诉交易中的参与机制

在辩诉交易程序中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其相关权益。欧希尔教授(Michael O’Hear)首先提出建立被害人“有意义的协商”(Meaningful Consultation)制度,保障其能够进一步参与辩诉交易程序。通过“有意义的协商”制度,检察官可以向被害人解释案件、收集信息,同时听取被害人和被告的意见并修改认罪条件[19]。在咨询时,检察官应向被害人提供刑事司法程序的相关信息,包括任何可能相关的法律和文本,同时详细记录被害人陈述的经历以及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并进一步提供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作出的有罪答辩的量刑结果。检察官也须征询被害人对案件的控罪意见和索偿要求,以及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在咨询结束后记录在初步评估中以作参考[6]323-347。在咨询结束后如果被害人对检察官对案件的初步评估不满意或认为是错误的,那么他们还有权再次申请向检方提供额外的信息和资料,以证明初次评估不符合标准或是错误的[19]。一旦检察官对适当的辩诉协议达成最终意见,被告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被告已经接受了辩诉,并且案件已经安排了辩诉听证会,那么受害者将得到事先通知[6]323-347。在聆讯中,检控人员将向被告人和被害人简述认罪协议,并简述双方的立场,解释为何在受害人或被告人寻求不同的解决方案时,不获接纳。应该强调的是,在辩诉听证会上,如果被害者认为这份认罪协议使自己受到了伤害并想告知被告或者法官和监察官,那么他或她有权在听证会上发言并陈述为什么辩诉交易应该被驳回。因此,这一建议在案件早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使其了解辩诉交易的可能内容以及可能使检察官偏离其初步评估的各种考虑。这将使被害人在得知法庭同意辩诉交易时感到吃惊或在检察官决定以与受害者原来的意愿相反的方式解决案件时受到背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20]。

还有一种方式是让被害人有权参与并作为辩诉交易决策的成员之一,成为辩诉交易程序的直接参与方。有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应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以限制起诉和审判的权力[21]。这个建议最初是由威林(Sarah N. Welling)教授提出的。她认为将被害人纳入辩诉交易程序的决策将是一个更完善且高效的方式。在公诉人和被告达成辩诉协议后,被害人应有权要求检察官提供控方和被告之间达成的辩诉协议的细节,例如可能的减刑幅度、给被害人的经济补偿等。在掌握辩诉协议的细节后被害人也有权向检方表达他们对拟议交易的合理性的意见[22]。在听证会上,被害人将有权力反对或支持辩诉交易。如果被害人反对辩诉协议,而法官在其反对的情况下接受辩诉交易,则应认为被害人将被剥夺上诉的权力,那么被害人的参与权将被限制于参与听证会[23]。如果法院接受被害人反对辩诉交易的要求,那么辩诉交易将被拒绝但被害人就失去上诉权且无法收回对辩诉交易的拒绝。另外,被害人也可能会支持辩诉交易,并敦促法院接受,如果法官同意被害人的意见,那么辩诉交易就将被接受[5]301-353。

但是,这两个方案在实践中都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24]。它们在解决刑事案件中让公共利益服从于私人利益的做法受到了相当多的批评。因为若被害人拥有了辩诉交易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他们可能会为获得更多的利益和补偿而使辩诉交易陷入无尽的争执,从而降低刑事司法的效率。也如威林教授所言,到目前为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诉交易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认可,一般情况下,即使被害人提出对辩诉协议的不满,法官也极不情愿拒绝辩诉交易,使这两个方案很难发挥出它们应有的效果。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批评将被害人引入辩诉交易程序会增加刑事司法系统的额外成本,导致花费大量的资源和时间。

因此,在改善被害人辩诉交易中的参与机制的过程中需进一步平衡效率和公平,这就要求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体现更大的透明度和公共责任。正如另一位艾琳·奥哈拉教授(Erin O’hara)建议的那样,由于刑事司法程序长期忽视受害者的参与,被害人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直接参与可能暂时难以实现[25],同时重大的结构性改革在目前看来是不可行的,过于激进的改革可能会导致刑事司法系统的不稳定[13]。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中,可逐步将被害人从辩诉交易旁观者转变为协商者,为检察官提供必要的信息,为辩诉协议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在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参与机制的同时仍要注意保证辩诉交易程序的效率。艾琳·奥哈拉教授建议刑事司法机关创造性地考虑“如何以最低成本让被害人参与进来,并为其提供适当程序的保护”[20]229-247。因而在时间和资金上,仍要保证辩诉交易是一个建立在重要的刑事诉讼价值基础上的高效而公正的程序。

(四)进一步改革被害人的救济程序

在当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一旦法官最终确认了辩诉交易的效力,被害人若对辩诉交易的结果不满,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所拥有的救济权利和手段相当有限。在未来的改革趋势中,正如奥哈拉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正在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刑事司法程序的现实[20]229-247。但是给予被害人上诉权并不切合实际,这会使目前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其中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结构都需要重新调整,从而使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因过于复杂而陷入停滞。一些学者提出尝试在现有的基础上将被害人纳入刑事案件重审委员会(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的受理范围。目前刑事案件重审委员会允许被告人在获得新的证据和信息时对案件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刑事案件重审委员会在接到合理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对确有不妥的案件启动新一轮诉讼程序。根据英国司法部的统计,每年刑事案件重审委员会收到大约1000份的申请,并对其中的40份发起新的诉讼[10]。给予被害人同样的权利,使他们能有机会对于己不利的辩诉交易发起调查并给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一旦委员会采纳了被害人的意见,则可以发起一轮新的辩诉交易程序。同样,委员会需详细记录发起新一轮辩诉交易的理由和意见并交给负责新一轮辩诉交易的检察官和法官来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救济权益。

但是在进一步扩大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的权利时仍需要小心和慎重。首先,被害人受报复心理和利益的驱使可能会使辩诉交易陷入低效和混乱的循环。正如伊莱恩教授所表述的:“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被害人往往意图于过分的报复,被害人的一些‘花言巧语’和‘悲伤的表现’实际上掩盖了大量‘冷酷无情的暴行’。”[26]因此,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仍需考虑在给予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更大权益的同时如何防止他们的介入使辩诉交易成为不必要的、不公平的、危险的程序,以及摆脱低级的、令人反感的报复[27]。

四、启示与借鉴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目的,而在人权保护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同样值得尊重,任何程序的设立都不应该片面地关注任何单一一方。英格兰和威尔士针对辩诉交易程序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从提高效率、保障控诉、完善参与权和提供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和尝试,这些实践是对被害人保护的积极探索。我国近几年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很多相似之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方权益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对我国未来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是建议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梯度减刑制度,其不仅可以限制检察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一致性,而且其详细的减刑梯度递减机制也可以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早认罪。我国的减刑梯度递减机制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初见端倪。但是在细节和具体的规定上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未来建议出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梯度递减指导意见,以对细节进一步规范,进一步提高一致性。

二是建立详细的被害人咨询制度,通过与被害人进行意见协商,检察官可以解释案件、收集信息,同时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对从宽幅度进行考量。

三是积极探索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救济配套措施,并加快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当然,在被害方权利的保障方面,我国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最大的不同在于我国要求高证据标准以及禁止罪数和罪名的交易。这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相比,一定程度上更有力地保证了案件的公正性,被害人可以更信任刑事司法机关作出的判断。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保护方面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仍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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