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祖峰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系,湖北 武汉 430034)
为响应联合国道路交通安全十年行动计划(2010-2020),促进社会群众安全文明参与交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2010 年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联合提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旨在让交通法治理念深入民心,创造文明交通人人参与、全民共建、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再发生,屡创新高,不断给我国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带来严重危害。[1][2][3]虽然传统意义上的违章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证件、行政拘留等处罚及“醉驾入刑”等种种措施,不无警示意义与惩戒效用,然而尚不足以促进全民文明交通、安全交通行为习惯的养成。信用,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领域、商业领域中的评价机制,已经成为评价与约束当事人行为的重要工具。将信用引入社会行为规范领域也正成为社会治理研究的热点。[4][5]我国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国务院2014 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以全面构建诚信社会。以此为契机,将交通行为与信用体系相结合,则成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治理的新路径。尽管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全面推进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也制定了《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但目前其应用仅局限于交通运输领域,尚未扩展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治理领域。当前与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究阶段。[6][7]
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是指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社会信用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对公民和组织在交通安全领域中的相关信息加以采集、清洗、存储、管理与展示,通过共享与公开的方式,促进该类社会信用信息使用效应最大化的一系列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社会系统,用以支持、辅助和促使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交易与使用得以顺利完成。其主要功能在于:规范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相关主体行为,提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决策支持,保护交通参与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维护文明交通信用体系自身的良性运转。[8]
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从交通安全角度而言,特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交通运输部门。本文是从文明交通与安全交通的角度审视个体行为,故特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内容分为基础信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都将进入该类信用信息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是进库信息采集对象之一;对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将依据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展分阶段有序纳入。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库的运行管理,基于其私密性以及交通违法信息处理与采集过程的公权力机关专有属性,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并提供对外共享信息的合适接口。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使用主体则是与该类信息利用有利益关联的主体,如政府其他部门、运输企业或金融信贷机构等,其需要依据相关程序申请,才能获得所需用户的交通信用信息(出于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目的)。此外,围绕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与合理运转,从依法行政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视角,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当说,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信用管理机制,它将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综合管理的各个方面。通过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对交通参与者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共享、预警等,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交通行业和其他相关社会事务中交通个体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消除潜在的社会交通安全隐患;借助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及其诚信环境建设,让交通参与者感受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感染力、震慑力,促进其文明交通、安全出行,从而大力提升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提升道路交通效率与安全,关键在于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鉴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行为对交通安全影响重大,以及其在现代交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必然成为各国交通治理的首要任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除了传统的教育与行政处罚外,似乎不存在更好的约束方法。为了克服单纯惩罚的方式所带来的弊端(为罚而罚、罚而无效),我国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于1999 年开始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45 号),以年度为单位实行违章记分分值限额管理制度,以此约束驾驶人的违规行为。后来这一记分管理模式,一直持续至今,成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管理模式,应当说是文明交通信用评分的雏形。尽管记分管理所产生的相关信息应用目前仅限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附属扩展管理,尚未扩展到其他联动领域,但已经对当事人规范行为起到了很大促动作用,许多机动车驾驶人“不怕罚款怕扣分”就是写照。
进入本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快车道,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之中。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有数量激增,交通参与者的意识与素质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阶段,不安全的交通行为频现,导致农村地区重特大交通事故高发,城市道路拥堵严重,人、车、路之间的交通供需矛盾、管理不善等问题逐渐显现,因交通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与稳定风险由此增加。为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升交通管理水平,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与文明行为十分必要。为此,2010 年公安部出台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11-2020)》。2012 年,面对高发的涉及“两客一危”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发〔2012〕30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引入信用管理的方法,要求:“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这可以看成是国家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实施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提出“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因势利导于2014 年制订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下文简称《建设规划纲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并再次明确指出要将公民交通违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至此,有关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开始步入快车道。部分省市、部分行业以及中央各个部委围绕自身业务管理的需求特点,尝试出台各自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利用信用的方式加强社会治理,从最初的学者呼吁到成为国家社会治理政策,中国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内完成了从构想到实施的转变。[9]具体来说,包括: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立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公示共享水平大幅提升;信用体系建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治理机制正在形成,信用专项治理、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效果初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域信用建设合作迈出重要步伐;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取得积极进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其作用得到初步发挥。
上述总结出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成就特征,在文明交通领域内也已有所呈现,但其着力点依然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10]首先是从全国性层面到地域性省市层面,构建了信用交通网站平台,为信用交通的知识与政策宣传、信用信息采集、流转与共享,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其次是围绕文明交通的运输行业重点监管领域,如:政务诚信、工程建设、运输服务、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价格、企业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等,初步建立了行业5 级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再次是交通运输领域的失信信息得到了应用与共享,在交通运输重点行业如物流寄递、客运出租、危化车辆、驾驶人培训等,联合惩戒的效力得以发挥。
然而,当前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信用主体扩展面不够,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落实与承载主体应当是所有交通参与者,尤其是作为个体单元的机动车驾驶人,而不仅仅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二是个人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虽然已有很大的突破,但是相较于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仍显滞后。从政策文件的制定层面看,各个省市在制订本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时,必然会考虑国家有关信用建设规划纲要的意见,将交通信用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具体如何实施的问题上各个省市的步调与进度不一致。[11]目前仅有江苏、上海、福建等地走在前面。三是试点省份对交通失信规定的内容与使用要求也不尽一致。比如,江苏作为全国最早制定省级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的省份,在个体交通信用管理试点上走在最前面。其2015 年发布的省级文件《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交通失信行为类型,要求采用累积的方法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人进行多部门联动惩戒。上海作为改革的前沿阵地,在“文明交通行为入信”问题上做的最全面,失信行为规定的最具体。如2016 年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列举了应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情形,包括“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等4 类情形共101 种具体交通违法行为;2019 年上海将“专业运输单位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一年内名下营运车辆百车事故达到30 起及以上的”,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6 类情形25 种交通违法行为,也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四是其他省市如福建、山东、江西等也有所行动,但并未进入实质操作与信用信息推送阶段。如2017 年福建印发的《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福建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并将交通违法在内的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019 年山东聊城市的《临清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实施。2019 年5 月江西衢州市就《衢州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总之,在有了上位《建设规划纲要》作为支撑的前提下,个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入信用体系正成为一种新的趋势,这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手段。但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社会信用建设进度,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较慢,还处于初步的试点阶段。广大市民对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覆盖面、采集范围以及对当事人的社会失信影响,还存在诸多担心与忧虑。但不可否认的是,将信用作为一种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其作用原理与社会效果已经得到了社会、政府和个人等多个层面的认可。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相结合,将信用理论由狭义的信贷金融领域向更广阔的社会治理全方位转变的结果。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体系,有人将信用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提并论,成为四大责任之一。由此足以看出,打造全社会的诚信文化与环境是化解当前社会人行为失范的重要路径,其效力有时甚至优于其他行政管理手段或法治惩罚手段,具有极强的牵连效应。利用信用治理交通失范行为具有类似的效应,因此加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交通行为管理相关联的三大部门:交通部、公安部、文明委,对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视,分别从不同层面制定了对失信交通行为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这些文件加以抽取与提炼,就可以得到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一般表述为:“以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信用建设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文明交通出行领域信用记录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规范交通出行市场秩序和交通参与者行为,实现诚信服务、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1.法治化原则。这应当是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原则。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形成的法治理念,是对千百年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反思的结果。这一理念是现代社会文明的结晶,它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得以确定,并在后期系列报告中得到了持续的巩固与加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本质,是对当事人交通行为的规范,要求其行为文明、安全,能够得到肯定的社会评价。判断合理性的标准就是所处领域的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此外,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涉及到信用评价与联合惩戒,对于“天赋人权”的自然人而言,如何保障其权益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也必须要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这也是当前部分法学研究者不断呼吁要加快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的进程,完善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与信用相关条款的原因。[12]
2.规范化原则。规范的本意在于建立标准,防止在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实施过程中,因无规范与标准,导致权力的滥用、误用,以至于执法过程不清晰、不透明,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也避免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普通公民,对其交通行为的恶性程度因缺少蓝本而无法判断,从而造成失信行为确认数量过多或者过少,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库的容量得不到合理保障的局面。规范化原则除了体现在失信行为标准的设置上,还体现在文明交通信息采集、传输、整理、输出上,也即自身软硬件体系建设标准上,从而防止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对于规范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中明确指出:“个别地方、个别领域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急于通过信用手段解决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中的一些棘手问题,虽然有些领域实际效果明显,但在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上出现随意扩大、泛化倾向,在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不到位问题。”
3.审慎性原则。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正式实施、全面建设的时间不长,具有创新性、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尚无相关经验借鉴,为此笔者专门提出这一原则。我国法治建设虽有一定的基础但并不完善,经济社会环境与面临的国内外矛盾紧迫性与问题解决的优先性不一,在确保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前提下,审慎优化并改革社会治理方式,是必要的选择。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也必须贯彻这样的思路,应优先解决人民关切、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问题。如果将大量常见的日常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全部纳入当事人失信行为范畴,从理论上讲确实没问题,毕竟严管重罚是对越轨者行为纠偏的最佳手段,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行为及其意识尚需普遍提高的前提下,难免有打击过宽的嫌疑。为避免在建设过程中遭遇巨大的改革阻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必须有所侧重。《建设规划纲要》强调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着重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领域开展,要求以此带动社会诚信文化建设,重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在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方面,《建设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率先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方面,区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和只在地方范围内适用两种情形,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4.渐进性原则。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依照上述四大领域的标准划分,横跨多个领域。从市场角度看,它的建设重点在于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通过规范交通运输行为化解市场风险,谋求一个诚信公正的运输市场环境;从社会角度看,它的重点在于规范交通参与者诚信守法合规的交通出行行为,其主体范围不再局限于与交通相关的从业者,而是广大的机动车驾驶人,甚至是普通的行人也会被纳入其中。如此一来,文明交通信用体系涉及的管理范围会被无限扩大,系统建设面临的不仅仅是信用信息数量巨大的问题,还包括各种不可预见的管理难题,比如管理模型的建立以及入信争议的解决等,系统建设的难度会成倍增加。因此,渐进性原则是面对复杂系统建设的最佳选择。在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方式上,我国主张地方先行先试,在成熟、可接受的基础上再进行全面推广。各地目前的实际建设状态也是如此。我国部分省市公安机关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在于规范组织与个人等不同主体的信用交通行为。这里的主体就是交通参与者,其身份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体自身。从文明交通建设的角度而言,将信用主体的身份扩展至个人将更具有管理价值,因为它与个体利益直接关联。依照重点优先原则、分步实施原则,交通失信主体范畴将逐步扩大,直至全员入信。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骤,2015 年编制完成信用主体的社会统一识别代码规则。个人的身份证号就是其社会信用识别代码,它可以为信用行为统计提供唯一性识别索引标准。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发文,要求将道路客运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机动车驾驶人、铁路旅客、城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和乘务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出租车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道路客运联网售票平台等纳入社会信用主体,对其失信行为予以采集,通过部门网站实现行业共享,并推送至全国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一直主张利用信用的方法加强交通安全行为管理,但在“谁的行为”应当入信的问题上一直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说法,倒是各个省市在交通安全信用立法上走在了前面,有的地方主张将全体机动车驾驶人纳入失信管理范围,还有的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纳入其中。从公平性的角度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公安机关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依据,在违法行为确定与处理上,采取的是全部包括说,亦即所有人只要参与交通,就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换言之,文明交通行为的失信主体,也应当是所有交通参与者。部分行为主体,比如未成年人,因年龄的原因依照免责原则,自然排除在外,不进行交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与统计应用。
失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价值取舍的社会难题。不同人对同一行为是否失信的判断标准不一,比如闯红灯的行为,有人认为这个太普遍,因为闯一次红灯就认定其失去社会信用,过于苛刻,因而反对将其纳入失信评判标准。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十分普遍的情形下,采用信用治理的方法规范“闯红灯”行为,难免有信用滥用之嫌,达不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惩罚应有的警示效果。实际上,对一个行为的社会评价,既有道德层面的因素,也有法律方面的因素。过去人们普遍认为:不讲信用就是不道德,信用与道德直接相关的程度更高,这样判断失信的门槛明显提高,使得一些虽然不道德但不违法的行为被纳入失信范畴,由此出现打击面过宽的局面。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失信行为应当采用违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违法的后果越严重、社会影响越大,失信的程度也就越严重。从我国《建设规划纲要》以及各个部委有关信用建设的相关指导性意见来看,对信用行为的取舍判断,不是以道德为标准,而是以其是否违法为标准。凡是违法的行为,就属于不讲诚信、没有依规履约的行为,属于信用评价上的失信。这一判断标准,应当在信用体系失信行为的判断上予以坚持。因为法律有关人的行为规定,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具有普遍约束力。作为公民个人,只有遵纪守法,才是有信用的国民。以违法标准界定失信行为,解决了标准确立的问题且具有唯一性。但是,这样的界定依然有过于宽泛之嫌,因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轻微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依据文明交通建设的实际现状,从违法行为侵犯社会法益的严重性以及侵犯行为次数的多少,采取质与量并重的办法,从孤立少数、保护大多数的角度出发,严格文明交通失信行为的判定标准。国内部分省市的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就是采取的这一思路,对不同行为给予不同的信用失信计分标准,在累计值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将其列入失信行为人“黑名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搭建信用基础设施平台,采集足够数量、客观真实的有效信用信息,是该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前提。交通信用信息,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要产生的基础信息,其规范价值与管理价值巨大。《建设规划纲要》中特别强调需要加强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信用主体建设,要求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并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的全覆盖。特别指出要“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就全国而言暂时处于试点运行的初级阶段,交通参与者失信信息资源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可利用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上依然存在采集数量及质量不过关、采集渠道不畅、信用信息资源的存储与整理不当、信用信息的安全与保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更缺少相应的信用信息人才与利用信用信息实施规范管理的价值观念。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信息资源主要有三个来源,第一层次为全国性公用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若干专业数据库,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行业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等;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相关信息主要由交通、公安两大部门所拥有,自成体系性,具有专属性。为此,必须通过合适的方式将交通参与主体相关的交通信用信息及时采集、整理,并输出到全国公用信息平台,或者至少要通过联通互联网的行业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网站,对外提供相应的查询端口与链接。对自身所拥有的部门信息,要有打破孤岛的勇气,一是把掌握的个人或企业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信用信息资源,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全面公开,及时上传至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仅用于自身业务监管的信息无需上传;三是对加工整理的信息,例如对某一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已经具体化、制度化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外公开。
信用行为的管理价值在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具有惩罚效应的时间持久性、联合处理部门的广泛性等特点。联动惩戒的功能有三:一是惩罚功能,通过法律约束、经济惩罚等方式使当事人受到最直接的利益减损;二是震慑功能,通过对失信者惩戒结果的公开与共享,对潜在失信者产生威慑,使其意识到失信成本巨大,自觉克制实施失信的违法行为的冲动;三是激励功能,对守信者保存其诚信记录,促进信用活动交易的成功率[13]。根据失信者的行为性质不同,联动惩戒的方式分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第一种属于政府部门在违法失信行为共享的前提下,对失信者实施的惩戒;后三种都是市场主体自觉减少或者拒绝与失信主体发生信用交易,从而通过市场机制将失信者驱除,确保诚信市场行业环境。在文明交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这几种方式都有其使用领域,比如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交通失信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政纪处理以及评优评先的否决制,对文明交通守信者实施“绿色通道制度”,提供便利性营商环境;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高发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者,实施保险费率上涨联动机制或者拒绝提供商业保险;行业协会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对部分文明交通失信人员,实施行业禁止准入;社会组织对守信者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其社会声誉奖励等。对于联动惩戒的行为性质,学者王伟[14]认为需要重点关注行政性的联动性惩戒,防止违背“一事不再罚”行政执法原理,尤其那些针对文明交通违法失信人员惩戒具有出现“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益”可能性时,就必须依据相关上位法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慎重作出决定。
文明交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借助文明交通行为创建全国优良的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是化解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良方之一,它能够全面解决交通出行者的安全意识与素质欠缺的问题,规范交通秩序。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涉及到交通运输行业的信用管理,又涉及到普通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行为的管理与规范。加强文明交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但因其涉及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必须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审慎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