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11月20日,农业农村部会同公安、交通、市场、林草、海警等相关部门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市组织召开长江口禁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会议暨联合执法誓师大会,同步启动联合执法行动。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上海市副市长彭沉雷出席会议并讲话。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11月19日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将长江口禁捕范围由东经122°向东海域扩延至东经122°15′。扩延后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域,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管理区同步实行与长江流域相同的禁捕管理制度。
会议指出,长江口生态地位极其重要,将长江口禁捕范围向东海域扩延,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确保长江禁捕取得实效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长江口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
会议强调,要切实发挥部省际协调机制作用,坚持江海统筹、水陆共治、标本兼治,打造覆盖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实现长江口禁捕执法监管常态化、长效化,确保长江禁渔令落实落地。
会议要求,部省际协调机制将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各类船舶和港口码头管理,扎实推进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落实沿江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实施常态化水上巡航执法和暗访检查。统筹加强江海捕捞管理,积极引导原在长江口扩延禁捕区内作业的海洋渔船实施减船转产或调整作业海域,合理压减禁捕边界线以外海域渔船作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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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
为巩固和扩大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现通告如下。
禁渔区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
禁渔期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
禁止类型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并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和鳗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在上述禁渔区内因科研、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采捕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特许。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海域,继续实行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管理,适时调整压减生产性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规模,清理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执法监督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宣传教育引导,严格禁渔执法监管,确保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各项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