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国远洋渔业履约白皮书(2020)

2021-01-12 07:24
中国水产 2020年12期
关键词:远洋渔业公海渔业资源

前言

中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根据相关双边渔业合作协议或安排,在合作国家管辖海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入渔合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中国开始发展公海渔业,积极行使开发利用公海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全面履行相应的资源养护和管理义务。截至2019年底,中国拥有合法远洋渔业企业178家,批准作业的远洋渔船2701艘,其中公海作业渔船1589艘,作业区域分布于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公海和南极海域,以及其他合作国家管辖海域。

中国远洋渔业始终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致力于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促进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严格控制船队规模,强化规范管理,打击非法捕捞,提高质量效益,努力建设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负责任和可持续的远洋渔业产业。

中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NPFC)、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SPRFMO)、南印度洋渔业协定(SIOFA)、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按照上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履行成员义务,并对尚无RFMO管理的部分公海渔业履行船旗国应尽的勤勉义务,是确保国际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也是促进中国远洋渔业在国际渔业管理框架下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为使国际社会充分了解中国远洋渔业管理原则立场、政策措施和履约成效,特发表本白皮书。本白皮书主要介绍中国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和市场国的义务,实施远洋渔业监管,促进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做法,以及为提升履约绩效、促进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开展的科学支撑、国际合作、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等内容。

全面履行船旗国义务

(一)实行远洋渔业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建立了远洋渔业许可制度和远洋渔船登记、检验等制度。2003年制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4月全面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建立了全面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和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所有中国远洋渔船均应当办理登记、检验、取得捕捞许可证或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同时,根据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对在相关区域内作业的远洋渔船,按规定履行注册程序。

(二)实行投入和产出控制措施。为科学养护渔业资源,中国在“十三五”期间严格控制远洋渔业规模,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将远洋渔船总量控制在3000艘以内。严格遵守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关于捕捞渔船的船数和吨位限额制度、分鱼种捕捞配额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禁渔区、禁渔期的养护管理措施。

(三)建立远洋渔业数据收集和报送体系。中国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基本生产统计和有关数据的收集报送,建立了涵盖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信息、船位监测、渔捞日志、转载、国家观察员、信息船、港口采样、科学调查及探捕等全方位的远洋渔业数据采集体系,并按照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各类渔业数据,履行渔业数据收集和报送义务。

(四)推行并完善渔捞日志制度。远洋渔船渔捞日志是最重要的科学数据采集来源。2008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金枪鱼渔业渔捞日志的通知》,规范渔捞日志填报工作,并根据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提交渔捞数据和报告,参与分析工作。在公海鱿鱼、围网、拖网等其他渔业种类方面,也逐步开展了渔捞日志填报工作。目前远洋渔业企业渔捞日志报告率已达100%,填报质量逐年提高。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电子渔捞日志试点工作,提高数据报送效率。

(五)推行并完善国家观察员制度。派遣观察员随船进行实时记录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渔业科学数据采集方式。从2001年起,中国开始探索派遣国家观察员,2016年原农业部印发《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管理实施细则》,推进国家观察员派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中国远洋渔业国家观察员派遣工作得到稳步加强。目前中国远洋渔业的国家观察员派遣人数和覆盖率均达到有关RFMO的要求。

(六)主动实施公海自主休渔。为加强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中国于2020年开始,每年在西南大西洋和东太平洋公海相关海域分别试行为期三个月的鱿鱼渔业自主休渔。根据要求,以鱿鱼为主捕对象的所有中国籍远洋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进入休渔区生产作业。同时开展鱿鱼资源动态监测、国家观察员派遣、试行电子渔捞日志等工作,逐步建立起公海鱿鱼资源养护与管理的科学规范措施,促进全球公海鱿鱼渔业可持续发展。

(七)全面提升履约绩效水平。近年来,在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等RFMO中,中国远洋渔业履约成绩都排名前列,特别是与其他公海捕捞方相比,履约水平逐年提升。为切实提高企业履行国际公约和依法生产能力,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2019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试行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对远洋渔业企业及其渔船的年度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定,并以履约评估成绩作为实施奖惩措施的依据。

严格实施远洋渔业监管

(一)加强远洋渔船船位监控。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保障远洋渔船航行安全、维护合法作业秩序,中国于2006年探索实行远洋渔船船位监控,2014年正式发布《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根据要求,中国对远洋渔船实行24小时船位监测,所有远洋渔船均须安装并正常开启船位监测系统(VMS),每小时自动报告1次船位,远高于每4小时1次的国际通行报送频率;同时建立远洋渔船越界预警和报警机制,严防渔船误入或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

(二)加强公海渔获转载监管。中国坚持实施合法渔获转载管理制度,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同时,满足远洋渔船合理作业需求。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公海转载管理的通知》,对全面建立公海转载监管制度提出要求,包括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中国渔船公海转载活动均需提前申报和事后报告,为远洋渔船提供渔获物转载服务的运输船需逐步配备观察员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RFMO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推动开展公海登临检查。中国支持在有关国际法框架内,开展以打击非法渔业活动为目的的公海登临检查。2020年,中国开始在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注册执法船,正式启动北太平洋公海登临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成员国义务,为北太平洋区域内公海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逐步推动按程序向其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派遣执法船,有效参与国际社会打击公海非法捕捞的共同行动。

(四)逐步建立远洋渔船港口检查制度。中国支持通过港口监管加强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渔业活动,积极研究加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港口国措施协定》,开展部门协调,逐步提高港口检查能力。在加入上述协定之前,从个案着手,积极推动履行港口国义务。2016年,中国配合CCAMLR成功在国内港口扣押处置了一艘外籍渔船非法转载南极犬牙鱼渔获物案件。2018年起,将中国加入的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IUU渔船名单通报各港口,拒绝此类渔船进港以及在中国港口进行卸货、补给、加油等活动。

(五)实施远洋水产品进出口监管。根据相关RFMO养护管理措施要求,中国严格实施水产品进出口监管,积极履行市场国义务。对进出中国的大目金枪鱼、剑鱼、蓝鳍金枪鱼以及南极犬牙鱼产品实施进口查验监管和出口认证。根据欧盟、韩国、智利等进口国(地区)要求,对相关出口产品进行合法性认证,并根据其核查要求进行调查反馈,确保渔获物出口合法合规、来源可追溯。中国与俄罗斯签署政府间打击非法捕捞协定,对原产自俄罗斯的部分产品实施进口监管,阻止非法捕捞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确保在我国市场流通的产品来源合法。

(六)严厉打击非法捕鱼活动。中国坚决支持并积极配合国际社会打击各种非法渔业活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从事、支持或协助IUU渔业活动。对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提供的有关中国渔船涉嫌违规线索,中方均认真予以调查,以“零容忍”态度,对调查核实的违规远洋渔业企业和渔船采取罚款、暂停渔船作业、暂停或取消企业从业资格、将违规船长和管理人员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等措施进行严厉处罚,持续推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

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主张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原则。中国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渔业资源养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一贯主张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长期可持续的合理利用。积极研究捕捞策略(Harvest strategy)方法在渔业可持续管理中的运用。支持和主张配额和捕捞能力的合理转让,控制捕捞能力总量。严格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捕捞限额制度和资源恢复计划,遵守对兼捕种类和生态系统的养护措施。

(二)支持生态和环境友好型捕捞。中国支持环境和生态友好型渔具及捕捞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优化渔具选择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遵守国际组织通过的关于垃圾污染物排放的规定,降低捕捞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禁止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根据有关RFMO要求,中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南极磷虾拖网船上开展针对误捕海洋哺乳动物的释放试验;在金枪鱼围网渔船上试验使用生态型人工集鱼装置,在金枪鱼延绳钓渔船上开展生态型钓钩(如圆形钩)使用试验,重视研发和推广使用有助于降低鲨鱼、海龟、海鸟等海洋动物误捕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的渔具和作业方式,为金枪鱼延绳钓渔船按照RFMO要求配备脱钩器等海龟释放和保护装置。

(三)重视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EBFM)是国际渔业管理应用较多的重要方法。中国重视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支持EBFM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与实践。坚持在捕捞目标鱼种的同时,兼顾生态相关种类资源的可持续问题,注重评估和管理兼捕种类资源状态,特别是鲨鱼、蝠鲼、海龟、海鸟和哺乳动物,鼓励并参与有关的信息采集和科学研究。注重海洋捕捞渔获物的最大化利用,鼓励充分利用兼捕渔获物。例如,农业农村部关于金枪鱼渔业管理的文件明确规定,延绳钓渔船应充分利用兼捕的鲨鱼,且不得取鳍抛体(禁捕物种除外)。

(四)关注气候变化与渔业可持续问题。中国一贯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关注和倡导开展渔业应对气候变化评估,并开展有关预警性研究。2019年,支持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通过气候变化研究提案,将考虑气候变化对高度洄游性鱼类资源和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经济和食物安全的潜在影响提上日程。中国愿积极开展气候变化与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可持续关系方面的合作研究工作。

强化远洋渔业科学支撑

(一)不断加强科技和管理支撑。中国坚持加强远洋渔业的科技和管理支撑体系建设。成立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提高在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履约质量和能力。建立由渔业主管部门、远洋渔业协会、科研单位相结合、通力合作的管理和履约支撑体系。

(二)切实加强资源调查与监测。积极运用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船开展渔业相关数据收集和样本采集,开展公海渔业资源长期调查监测,研究捕捞对象和生态相关种类的丰度变化,跟踪监测资源动态,为可持续利用公海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种类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根据有关合作国家要求,协助入渔国开展渔业资源科学调查,开展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研究。

(三)积极开展资源养护管理研究。中国坚持以资源评估和最佳科学信息作为提出养护和管理建议、作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支持科研人员参加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研究活动和会议,以资源评估为重点,开展鱼类种群生物学和栖息地、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休渔效果评价、电子监控和电子渔捞日志研发与试验等研究工作。研究人员担任RFMO科学工作组、科学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人数逐渐增多,中国科学家的专业水平和所作贡献不断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四)充分合理分享科学数据。中国主张充分合理开展数据共享和研究工作,使科学数据在管理决策中尽可能发挥最大作用,同时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中国愿同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有关科学家一道,充分利用来源科学的观察员采集数据、渔捞数据等数据信息,加强科学研究,为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和养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推进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一)支持渔船更新改造,扩大高效节能装备应用。中国支持发展环境友好型、高效节能的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安全高效、节能减排的船用装备和技术,严格限制过大更新远洋渔船尺度,最大化降低捕捞活动对海洋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影响。

(二)建设远洋渔业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注重和加强远洋渔业信息化建设,建立远洋渔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远洋渔业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远洋渔业服务平台,结合船位监测系统,加强船位监测和避免渔船越界的预警能力;建设中国远洋渔业数据中心系统,科学管理生产统计报告、渔捞日志数据、观察员数据等。

(三)开展履约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履约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履约技术水平。成立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每年举办远洋渔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远洋渔业职业经理人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知识培训等,促进远洋渔业管理人员履约能力提升。依托科研教育机构,加强远洋渔业专业人才培养。

(四)加强海上安全生产,积极参与国际救助。通过提升船载、岸基通讯装备水平,建立海上互救保障机制,保障渔船生产和船员安全。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海上救助。中国远洋渔船近年多次成功搜救秘鲁、毛里求斯等国渔船渔民,积极履行生命优先的国际义务。例如,2018年3月5日,“中水702”船在太平洋岛国所罗门海域救起在海上漂泊20多天的3名当地渔民,受到救助者和所罗门政府的高度评价。

加强远洋渔业国际合作

(一)开展双边合作交流。中国政府积极与有关国家(地区)开展对话和交流,就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区域渔业管理、打击IUU等广泛领域开展合作。中国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日本、韩国、阿根廷、欧盟等国家(地区)建立有双边渔业会谈或对话机制,定期交流意见,加深彼此理解,共同推动全球可持续渔业发展和渔业治理。同时,注重与渔业资源国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与非洲、南太、南美、亚洲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通过合作积极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例如,2019年,中国与太平洋岛国农业渔业部长举行会议,签署《楠迪宣言》,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二)加强多边合作交流。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多边渔业事务,注重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世界贸易组织(WTO)等相关国际组织开展涉渔事务交流,全面参与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将公海作业渔船列入FAO全球渔船记录,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IMO)合作,鼓励远洋渔船申请注册IMO编号(部分作业渔船强制申请)。此外,中国重视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三)参与国际和区域渔业治理。中国致力于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渔业治理,开展公海重要渔业资源监测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推进公海鱿鱼、金枪鱼等资源养护与管理研究,开展兼捕物种资源评估和大洋性哺乳动物养护研究、生态系统可持续监测和评价等工作,为全球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

(四)支持发展中国家渔业发展。中国一贯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发展渔业及社区经济,在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始终力所能及地给予帮助;支持RFMO在制定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发展中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和实际困难。积极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开展入渔和租赁等互利共赢合作,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调查等,帮助其发展渔业和扩大就业。

结语

回首过去,中国远洋渔业发展和国际履约成就显著。远洋渔业船队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大幅提升,船队规模和捕捞能力得到有效控制,渔船和渔获物监管取得显著成效,履约数据采集和报送体系初步建立,履约能力以及参与国际渔业研究与管理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所加入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总体履约成绩位居前列。

展望“十四五”,中国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所参加的区域性渔业条约等规定的成员义务,严格遵守养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船队规模,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严格规范渔业行为,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中国将继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通过多双边合作与对话,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渔业治理,促进全球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将结合自身远洋渔业发展实践,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及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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