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人菡
摘 要:纵观全球发展史,随着各国经济联系的愈加紧密,金融危机产生次数随之增多,因此,需制定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经济法实行的宗旨在于增强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竞争力,推进金融体制优化升级,因而从经济法角度研究其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价值,提出其在金融风险防范领域的应用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风险;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1(a)--03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并波及全球,经济法的价值与重要性也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得以体现,意味着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必须双管齐下,同时利用经济法调控金融市场,方可保障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及金融风险的特点分析
1.1 经济法的特点分析
首先,经济法的显著特征之一便为具有持续健全性。我国金融运行环境受其影响,在法律层面得以被进行了有效的规范,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与金融项目的发展,降低了经济发展道路上存在的缺陷与问题,进而不断推动经济进步,凸显出经济法的持续健全特征[1]。中国社会飞速发展,经济法的内容被不断更新充实,为提升经济法推行的实效性,应辅以多种手段及工具,识别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创造有利于开展经济活动的良好氛围,为金融活动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经济法涉及领域广泛。目前我国经济系统的多元性、综合性不断增强,有助于降低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缺陷与不足的概率。经济法作为我国的核心法律体系,理应多角度、多层次地考虑如何更好地满足目前与将来的经济发展要求。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处于经济法管理范畴下的行业数量不断扩充,对我国经济领域的各种行为及活动具有较强的规范及监管作用。随着处于经济法管理范疇下的行业数量的不断扩充,将加倍突显经济法的重要影响,更方便我国各领域工作的开展。
1.2 金融风险的特点分析
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应格外注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在社会经济进步过程中,各行各业密不可分。因此,需认识到金融风险对经济风险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地把控平衡其中的关系。一旦未能及时选择可行的控制方式,将产生更大的不可抗风险因素,引发金融风险。根据以往历史经验,不定时发生是金融风险的显著特征之一。例如,美国金融危机受次贷危机牵连,产生速度快,一旦国家无法承担资本运行,不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大范围倒闭,国内金融的运行也将受此影响,最终导致国内金融风险的产生[2]。金融风险受各类要素影响,与生活紧密结合,且持续时间较长,将对国家与民众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若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终将产生金融危机。在风险累积过程中,若国家能快速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风险的继续产生与累积,可有效提高控制金融风险的概率,极大地便利后续金融风险处理工作的开展。
2 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价值
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形成的原因不难发现,无论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亦或是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其产生的最核心的原因在于法律层面存在漏洞。经济的发展无法脱离法律的保护,尤其当前正处于金融飞速发展的时期,无论企业或者个人均需在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下开展各项交易与投资活动。经济法具有较强的社会功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为效率价值,二为安全价值。
2.1 效率价值
在中国,大多数的法律学家一致认可经济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功能,经济法与社会经济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政府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市场经济效益问题的解决方法,应以社会主体为经济法基础,以获取最大社会经济利益为经济法目标,通过推行经济法,提升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益,带动中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平均水平的增长。
我国金融行业及宏观经济的快速成长,经济法在其中发挥了不可忽略的直接作用。譬如,一方面,经济发展趋势受经济法的指引与领导;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既可参照经济法监察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同时可按照经济法合理规范自身的运营行为,确保运营行为时刻处于经济法允许范围之内[3]。因此,在各类与经济有关的活动中,经济法均对其进行了合理的规范与监督,即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可体现在经济管理活动的整个流程中。单从经济领域观察,经济法凭借自身的效率价值,可快速筛选出市场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从而选择与行业发展需求匹配的合理项目,科学分配市场中的各类资源,确保资源利用最大化。因此,实施经济法有利于预防金融风险。
2.2 安全价值
我国社会发展道路上应重点预防金融风险,若金融风险预防力度降低或预防方式使用不当,将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产生,不利于金融市场乃至整体社会的进步发展。安全是法律促进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首要前提。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目标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经济法需达成的安全价值目标是保障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为预防金融风险的产生,确保金融业平稳发展,国家务必建立针对金融行业的管理机制。经济法的健全落实及对金融风险的预防与处理,均应使用平缓的方式进行[4]。就某种程度而言,金融风险形式多样,经济法同样使用方便灵巧,在两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需使用作用平稳、持久的工具与手段预防金融风险。例如,可优先对我国境内的公共基础设备及公共项目加以完善,以消除产生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继而推行经济法,可更为有效地预防金融风险的产生。综上所述,合理实施经济法可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有效规避其前进道路上存在的各类风险,为金融公司的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3 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应用策略
3.1 全面强化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
研究发现,全球金融危机发生的首要原因为政府监管工作不到位,金融市场缺乏政府力量支持,导致各类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金融市场中常出现因某家金融公司动荡引发金融市场整体动荡的问题。说明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因此,政府在监管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应使用科学合理的手段积极调控金融市场,尤其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管控力度。首先,政府应加强对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视,适当增加银监会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利,持续优化对金融型经济主体的监管模式;其次,政府应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改革引导,推动金融行业的信息公开透明化进程,确保金融市场始终处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内,以帮助政府监管部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2 全面强化对金融市场内部的监督管理
除加强政府部门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之外,建设合理的金融市场内部结构同样重要。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且欠缺之处多体现为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工作无法满足金融企业的安全需求。因此,政府应帮助金融企业制定合理的内部监管机制,全面强化金融企业自身的监管工作,帮助金融企业顺利进行金融业务活动。同时,金融企业需接受来自企业外部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改善内部金融监管的环境与条件,及时止损,以促进企业的健康、穩定发展。
3.3 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树立正确价值观
保障经济安全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经济安全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应从法律以及保障金融安全两方面开展工作,加快经济价值观的树立。首先,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必须包括金融行业的经济安全,涵盖金融市场活动的方方面面,实现全方位管控。其次,金融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的前提为具备足够的资本进行金融业务,且金融企业关系和谐,所处金融环境健康、稳定。当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提升,全球化进程快速推进,我国金融市场面临着多方面的金融风险。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企业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必须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降低或避免自身的利益损失。同时,金融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经济法所规定的各类要求,合法经营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利用法律作为保护伞,为金融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打造合法、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
3.4 加快完善金融行业有关的立法环境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适用于大部分的市场经济环境。随着金融市场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逐渐出现了经济法不再适用的问题。为建设长期健康、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经济法的优化调整力度,改善金融市场既有环境。首先,相关监管部门与单位应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熟悉金融监管机制的运作方式与优缺点,同时吸取其他地区的金融市场监管经验,融会贯通,并结合国内金融市场形势,优化国内的金融监管机制。其次,在树立金融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框架时,应增加对金融企业的法律框架构建,要求政府其他部门参与金融法律的立法过程,征求多方的立法建议,保证立法内容的完整与有效性,为政府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参与金融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速度。
3.5 加强经济法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结合
为加强经济法角度下金融风险监察管理力量,应提高网络信息科技普及度,借助各类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开展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加大对软硬件设备的投资力度,以保证风险监管基础设施符合科技监管的要求。此外,应以本国经济法为基础,学习国外优秀的法律法规,加强各类规章制度与先进数字化技术的组合,开发适用于我国的数字化金融工具,借此进行金融风险监管工作。同时,应以完善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时产生的不足与缺陷进行最优处置,并加强经济法角度下金融系统的内部协调性,防范不同的金融危机冲击互联网金融。全面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加快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的目标。
3.6 基于经济法视角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金融行业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及隐蔽性两大特征,例如,就当前发展势头最佳的互联网金融业为例,以上两个特性更为明显。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监管难度更高,用户若无法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信息,极易在交易过程中上当受骗。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而言,首先,应立足于经济法角度注重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积极调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积极性与参与度,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其次,P2P平台、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除需注重对用户的隐私保护外,还需注重自身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确保用户可全面了解金融活动中包含的全部风险隐患,进而在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开展合适的金融活动。最后,应从经营方案、管理方案中找寻经济法漏洞并对其进行完善,打造专业的风险管理用户信息系统,严格监管用户个人隐私数据,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此外,互联网金融需注重与实体金融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提升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组织拥有与实体金融组织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权益。
4 结语
金融是一个国家的命脉,金融市场的发展必然伴随大量的风险因素。尤其在缺少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发生的次数将更为频繁,造成的金融破坏更为严重。目前,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仍不够完备与成熟,金融市场存在诸多问题与漏洞。因此,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利用经济法规范金融市场,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鲁篱.风险社会对经济法理论的挑战[J].现代法学,2019(01).
王腊梅.中国经济法的生成反思及完善路径——基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J].河北法学,2018(04).
单飞跃,薛克鹏,鲁篱,等.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笔谈[J].现代法学,2019(01).
董成惠.后危机时代警惕新自由主义复辟的经济法理性[J].学术探索,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