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费用构成及合理控制仲裁费用探索

2021-01-11 13:42侯进才
石油天然气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仲裁员仲裁庭

侯进才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国际事业部,河北 廊坊

1. 引言

仲裁以其灵活、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受到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青睐,仲裁费用是仲裁过程中连接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的纽带,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事件,增加了互惠互利、和谐稳定的基础;仲裁机构通过收取管理费来维持正常的运营;仲裁员付出了劳动,获得报酬,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合理化仲裁费用是国际商事领域的共识。然而由于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及当事人的国际化,导致最终发生的仲裁费用是高昂的。高昂的仲裁费用可能会限制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合理地控制仲裁费用,以便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2. 仲裁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理清楚仲裁费用的构成,一方面当事人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仲裁费用,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据此向仲裁庭申请在裁决书中对仲裁费用分担作出认定,避免漏项。2017 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8条第1 款明确表明,“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下文以此为依据,分别介绍各项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2.1. 仲裁申请费

国际商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支持材料后,审查仲裁的管辖权限及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果符合规定,则受理该案件,并通知申请人缴纳仲裁申请费(Filing Fee)。一般该笔费用为固定值,不因争议额的大小而变化,如2017 版收费标准规定的申请费为5000 美元。该笔费用不论日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都不退还;仲裁院秘书处只有收到申请费,才会将仲裁申请书转发给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交反请求,需要再次缴纳申请费;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也需要再次缴纳申请费。

2.2. 仲裁机构管理费

一般是按照争议额的不同适用不同比率。争议金额小于等于基准金额的,按照固定金额收取;超过基准金额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收取,金额越大,比例越小,管理费一般介于5 千美元至15 万美元。在仲裁过程中,如果申请书中没有争议金额的,由仲裁院秘书处按照收费标准自主确定收费金额,通知当事人缴纳预付金。

2.3. 仲裁员的报酬和实际开支

① 仲裁员报酬是按照争议额的不同,规定上限和下限的适用比率,由国际商会根据仲裁员的勤勉和效率、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额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等因素最终确定每位仲裁员实际报酬。② 特殊情况下,仲裁员的报酬可能会高低或者低于上下限标准。③ 案件交由数位仲裁员审理的,仲裁院有权自主地将报酬总额提至最高限额,但一般不超过一位仲裁员报酬的三倍。④如果仲裁庭指定案件管理秘书,其报酬应从所有仲裁员报酬总额中支出,不应额外增加当事人的财务负担。⑤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不能直接约定报酬,也不能直接支付任何报酬给仲裁员。⑥ 仲裁员的实际开支是仲裁员为了办理案件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和出差期间个人生活费,如住宿、餐饮、市内交通、电话费等。仲裁员应当在开支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商会秘书处提交其开支报销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

2.4. 其他辅助费用[1]

因案件需要由仲裁庭提议,并且实际发生的翻译费、会议室租用费、秘书费、通讯费、检验费、鉴定费、审计费、专家费等。

2.5. 当事人的费用

① 律师费用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在仲裁过程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撰写书面证据材料而发生的费用;② 专家咨询费。③ 当事人合理的办案差旅费。

上述几部分费用,对于具体仲裁案件不一定都发生,只有仲裁机构的管理费和仲裁员的报酬相对是固定的,仲裁院通常会在特定时间点通知当事人缴纳预付金;其余的均视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在预计将要发生时,仲裁庭才会通知当事人预先缴纳。

采用这种分项收费的方式,明确区分仲裁申请费、机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及实际开支和其他辅助费用,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每笔费用,给人以信任感,也便于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如果将上述几项费用混在一起,在仲裁初期收取一笔与争议额相关的固定费用,当事人无从知晓该笔费用如何分配,仲裁员也不清楚自己将会拿到多少报酬,可能会导致收取的金额与案件实际支出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有损于当事人的权益,也会造成了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冲突,不利于发挥仲裁员的积极性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3. 仲裁费用影响因素

3.1. 仲裁机构收费机制

各常设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主要有两大类:集中收费法和分项收费法。① 集中收费法就是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申请的争议额按比例一次性收取一笔费用,然后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向仲裁员支付报酬。这种收费方式的优点是,不管案件审理情况如何,该笔费用一般不会变化,当事人在启动仲裁前就可以知道整个过程的费用,仲裁机构对费用的管理支配权很大,有更大的权力管理仲裁员;缺点是当事人不清楚费用的构成,仲裁员的报酬具有很大随意性,可能导致缺乏投入时间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影响案件审理质量。② 分项收费法。如国际商会将仲裁费分为仲裁申请费、机构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和实际开支,翻译费、专家费、鉴定费等辅助费,各项费用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这种收费方式的优点是,高度透明,当事人可以知道每笔费用的具体用途,容易接受;仲裁员的费用单列,专款专用,可以很好地避免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利益冲突;缺点是当事人缺乏对仲裁费用的准确预见,仲裁员的报酬与工作时间长短直接相关,一定程度上鼓励仲裁员延长工作时间,尽管这样有利于查清案情,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但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3.2. 仲裁机构收费水平

仲裁机构的收费水平会因机构所处国家、城市不同而不同,同一城市的不同机构,也不完全一样。对于仲裁机构而言,如果收费水平定的低,可能会没有足够的钱吸引著名的仲裁员[2]。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时需要综合各因素,在仲裁费用、便利性、效率等方面做出权衡[3]。在2017 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三仲裁费用和报酬的第3 条第1 款明确表明,“下述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自2017年1 月1 日起施行,在该日或其后开始的仲裁,无论其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何种版本,一律按此收费表计费。”也就是说,如果选择国际商会作为仲裁机构,应视为他们事实上愿意接受商会最新版收费标准,其将构成当事人与仲裁机构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当事人不需要也不能就收费机制和费率标准与仲裁机构进行协商。此外,当事人在测算仲裁费用时,应该注意收费标准的版本问题,如在2017 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三仲裁费用和报酬的第3 条第1 款明确表明,“下述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收费表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在该日或其后开始的仲裁,无论其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何种版本,一律按此收费表计费。”也就是说,如果选择国际商会作为仲裁机构,那么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仲裁规则的版本,但是收费标准需要按照商会最新版执行。

3.3. 仲裁周期的长短

在仲裁费用构成中,除了仲裁申请费外,其余各项费用均直接或间接与仲裁周期有关,比如仲裁机构管理费虽然与争议金额直接相关,但如果仲裁程序提前结束,仲裁机构将会按比例收取部分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预付金与争议金额直接相关,仲裁机构在决定实际报酬时会考虑仲裁员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和程度等;仲裁员实际开支中差旅费和出差期间个人生活费,翻译费、秘书费、办公室租赁费、专家费等辅助费用,以及当事人费用中的律师费、专家费、办案差旅费等都与时间直接相关。

3.4. 仲裁程序的繁简

仲裁规则本身只提供了组织化和机构化的程序框架,没有规定仲裁的详细程序,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为每一个案件自由设计一套仲裁程序,该程序可能是非常简单的,也可能是极其复杂的,例如2017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规定,如果争议净额不超过200 万美元,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考虑采用快速程序,有单独的快速程序规则,快速程序简化了步骤,并且需要时间较短,如快速程序仲裁庭一般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不需要起草审理范围书,仲裁庭应在收到案卷后15 日内举行案件管理会议(正常程序是在拟定批准审理范围书时或拟定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必须在案件管理会议后六个月内做出最终裁决(正常程序是签署或批准审理范围书后六个月)。

3.5. 仲裁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

仲裁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接受仲裁机构管理;律师起草各类证据文件,并提供仲裁程序中咨询服务。仲裁员和律师给出的建议和意见,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决策。在不考虑当事人私下和解的情况下,仲裁员和律师如果能够抓住一切机会积极主动推进和解,可以提前结束仲裁程序,节省仲裁费用。然而,现实是仲裁员和律师的报酬与工作时间长短直接相关,一定程度上鼓励他们延长工作时间,除非道德水准很高的仲裁员和律师,这种收费机制下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促进双方和解,提前结束仲裁程序。

3.6. 当事人采取的策略

一般而言,申请人会积极主动配合仲裁机构、仲裁庭,而被申请人可能会采取消极拖延策略应对。这是因为,一方面,申请人通常是权益受损的一方,另一方面,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初期需要首先缴纳临时预付金,以保证顺利组成仲裁庭,起草审理范围书。此外,每一方当事人不仅能够决定自己的仲裁费用,也能影响对方的仲裁成本[3]。由于仲裁庭一般按“败者付费”的原则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比例,当事人相信只要聘用知名的律师就可以极大增加胜诉的概率,如果胜诉了,既可以得到请求的金额,同时也可以少分担仲裁费用。双方当事人可能就此陷入“恶性循环”,一旦一方当事人增加了“赌注”,对方就不得不跟进,最终导致高昂的仲裁费用。

4. 合理控制仲裁费用的建议

4.1. 控制仲裁周期

仲裁费用与时间成正比例关系,同一案件,仲裁作出的时间越短,仲裁的费用就越低,而仲裁的快速性正是通过仲裁的灵活性达到的。当事人有权利缩短仲裁周期,仲裁庭也有义务合理控制仲裁周期,如在2017 版《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9 条第1 款明确表明,“当事人可以协议缩短本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但在仲裁庭组成后达成的该等协议须经仲裁庭批准方可生效。”第39 条第2 款,“为了保证仲裁庭和仲裁院可以完成本仲裁规则项下的职责,仲裁院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延长根据第39 条第1 款修改的期限。”公平和效率是仲裁追求的双重目标,效率要求仲裁庭快速、灵活地推进仲裁进程,快速的仲裁进程、灵活的仲裁方式又成为了节省仲裁的费用的重要保障[4]。当事人和仲裁庭应采用与案件争议额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流程和资源配置,制定适合具体案件需求和特点的高效程序,从而达成具有时间和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方案,比如进行一轮陈词而不是三轮,举行三天而不是三周庭审,尽量采用视频会议而非当面出庭等。

4.2. 尽早开展案件评估

在仲裁开始前,申请人应当尽早对所有争议事件的性质、优势和劣势进行评估,以便决定是提出仲裁请求,还是通过友好方式和解,如对成功率较低的事项、或争议额不大的事项不需要投入太多时间、精力和费用进行讨论;识别出在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达成解决的事项,以及仅通过书面文件就可以认定的事项等。虽然这些评估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但是可以节省总的仲裁费用。

4.3. 遵守程序时间表

程序时间表是仲裁庭在案件初期与当事人协商制定一份各方都应遵守的时间表,它可以让当事人在仲裁初期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把握,据此制定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计划,安排关键人员出庭,避免开庭后大量补充材料,或申请延期开庭等拖延时间的问题发生。尽早为整个仲裁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并且除非有充分理由不执行时间表,都应当遵守时间表,这对于程序得顺利实施非常重要;同时应当注意,不现实的短时间很有可能会导致更长的程序,因为需要协调各方来重新安排后续所有的程序,仲裁员和出庭大律师非常忙碌,调整约定的日期可能会因他们日程太满或安排冲突而导致无法预计的延误。对于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来说,迅速推进仲裁,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产生无疑是最重要的,作为申请人,应尽量做到及时的开始仲裁并积极主动的推进仲裁;作为被申请人,则应在仲裁程序中积极的合作,努力在法定或指定和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和完成相应的步骤,避免采用拖延战术;作为仲裁庭,除应确保其参加和实施仲裁程序的时间,还应在必要的时候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果敢的推进仲裁[5]。

4.4. 当事人的策略

“以打促谈”且敞开友好解决争议的大门,积极应对仲裁过程,避免陷入“一方当事人为了增大胜诉机会增加仲裁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害怕不跟进导致败诉而被迫增加仲裁费,对方继续跟进”恶性循环。当双方当事人陷入非理性实力比拼大战时,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就会两败俱伤,没有赢家。此外,当事人也应该注意到,仲裁庭在最后决定仲裁费用分摊比例时,会考虑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故意拖延消极应对,是否估计夸大索赔额、无理由不遵守程序命令和程序时间表、过多的文件要求等。

4.5. 对律师和仲裁员的管理

仲裁员和律师的报酬与投入时间有直接关系,可能会导致他们不愿意或没有积极主动性愿意以快速、高效的方式解决争议,除非是那些已经享有稳固地位的律师,或快速解决待决事项也能同样保证其得到预期的报酬或他们已经接手了下一个案件[3]。笔者建议由企业归口部门介入对应律师的管理,因为与国际工程项目是一次性的,组织机构是临时性的特点不同,企业归口部门是企业常设机构,律师或律所为了长远合作关系考虑,也会竭尽全力服务于争议解决;并且企业归口部门的法律人员相比项目人员更专业,更容易发现风险和机会,作出正确的决策建议。对于仲裁员的管理,主要依靠仲裁机构规则和机制的限制,对仲裁员收费的道德约束,包括不想乱收费的共同仲裁员作出的劝阻,害怕当事人不甘被鱼肉而去和解,不去委任过高收费的仲裁员,仲裁员害怕弄坏自己的名誉而不去这样做等[2] [4]也存在于争议解决中。

5. 结束语

在控制仲裁费用方面,合理性原则是主要性的原则。根据国际商会2007 年的调研结果,82%的仲裁费用是当事人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开支、证人和专家证言的开支、以及当事人因仲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16%的费用为仲裁员费用和开支,2%的费用为机构管理费。因此,如果想要减少仲裁总费用,主要从减少当事各方提交证据材料的程序入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冗长和复杂程序,不必要的证人和专家证据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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