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填补了环保立法的重要空白,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普洱市为例,对如何提高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进行了简要分析,为普洱市行政监管提供了一些参考。
关键词: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
1.背景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不可缺少、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1],土壤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安全。2021年5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全省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核查工作,普洱市也及时下发核查工作文件,对全市7个疑似污染地块调查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表明,全市7个疑似污染地块均存在调查报告要件不完整的情况。根据《土壤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可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做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工作的前提,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普洱市现状
2.1疑似污染地块土壤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全市10县(区)共核实建立疑似污染地块7块,其中思茅区1块、墨江县1块、景谷县3块、江城县1块、澜沧县1块。目前全部地块已完成初步调查工作,确定3个地块为污染地块,现正在开展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
2.2疑似污染地块土壤调查工作存在问题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不高。2020年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市7个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市级审查,一次通过率仅有71.4%。普洱市作为云南省16个州市之一,在全省疑似污染地块占比并不算高,可想而知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一次通过率也不容乐观。就普洱市而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存在以下2个问题:一是报告中对土壤、地下水治理长期演变趋势不清楚,还未认识到土壤污染和地下水密不可分的关系,重土壤轻地下水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存在由于调查地块土壤背景值高而导致报告中土壤检测项目超标的情况,使得“污染特征因子识别不清”、“过度调查”、“调查过程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
(2)从业单位水平良莠不齐。虽然《土壤法》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但现阶段从业单位没有资质门槛要求,低价中标,市场无序竞争的情况较为突出。
(3)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浮于表面。《土壤法》中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環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虽然“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设立了管理用户、土地使用权人用户和共享用户登录账户,很好的响应了《土壤法》中第八条之规定,但据2020年我们所掌握的各类用户登录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全市各县(区)管理用户和共享账户登录次数屈指可数,甚至还存在业务人员不知道登录账号密码的情况。
(4)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管理水平不高。2021年3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的通知,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普洱市采取专家审查的形式进行报告评审,一般为会议审查,由于普洱市缺少从事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经验的专家,需要邀请省级专家给予技术支持,但在《土壤法》出台之前,全国项目有限,省级具有从业经验的专家也屈指可数,这样对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又带来了一大难题,又由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部门为市级,县(区)级部门由于人员短缺的问题,对此项工作不清楚、不了解、找不到工作抓手的短板突出。
3.问题分析
3.1起步晚,基础弱
2016年5月28日《土十条》正式印发,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里程碑事件,仅过了三年,2019年1月1日《土壤法》开始正式颁布实施,各级各部门还处于学习、领悟的阶段,社会宣传、行业技术、人才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且土壤污染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使得土壤污染治理困难程度大,治理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一是来源复杂多样,涉及大气、废水污水、化工用品、重金属、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等多方面;二是不容易被察觉,形成污染的周期长,滞后性比较突出;三是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发生量变的过程,一般污染物进入土壤之后,流动性大大减小,因而不断沉积从量变引起土壤质变[2]。由于普洱市技术条件不足,从事土壤污染治理的行业缺失,从业单位基本来自外地,也存在专业性不强和因地制宜的制定方案可行性等问题。
3.2部门之间协调联动性不够
虽然《土壤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但在我国,涉及土壤污染治理问题的职能部门较多,必然会出现管理权限分散、管理界限不清等情况。在使用权人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时,会出现跑多个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最终导致决策迟缓和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难以有效进行,并且由于工作需要,市、县(区)相关部门业务人员频繁变动,使得工作未能进行有效衔接,经常出现“空窗期”,未能形成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
3.3现有标准不全,难以确定地块筛选值及管控值
现阶段,国内制定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不全,普洱市所涉及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锌和铬两项指标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未规定其筛选值和管控值,且云南省也未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其余国内无土壤评估筛选值的监测项目往往参考美国EPA评估筛选值,使得在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标准难以确定。
3.建议
3.1加强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培训及协调联动
邀请国家级、省级土壤专家,对普洱市及10县(区)涉及土壤污染治理的职能部门、疑似污染地块的乡镇干部及在普洱市辖区内开展过业务的第三方从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土壤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土壤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定期
3.2加强对从业单位的监管及专家的能力提升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公开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及评审结果,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公众等查询和使用从业单位诚信档案等相关内容,倒逼从业单位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专家名单,使专家不断精进个人业务水平,提高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
3.3加快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调查工作要求
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管理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撑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应召集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等加速推进云南省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研究出适合云南省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填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标准的空白。
4.结束语
以上只是本人对普洱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一些粗浅分析,希望能对行政监管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马淑敏,刘雅娜,金文标,黄昌兵,崔俊华-有机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研究进展[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6-23(3)-40
[2]陈微,魏君-土壤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对策[J]-黑龙江科学-2014-5(7)-112
作者简介
王婷(1990.02-),女,云南普洱人,本科,普洱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主要从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环境管理、核与辐射等工作,邮编:6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