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焱 冯芷榕
摘要: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到了全民网络的时代,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也进入到了公众的视线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我们的理财带来了很多的便利,提高了理财的效率和并且降低了成本,但是与传统的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当然也具有更高的风险,比如之前发生的P2P平台爆雷,这就提醒了广大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需要保持一个冷静的头脑,如何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难题。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当前,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快速的接触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享受到金融服务。相比较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消费者的风险较大,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这就导致市场中的服务提供者良莠不齐,虽然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由于门槛较低也就导致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也在不断的提高。其次,互联网金融门槛低,消费方便,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只要有一部可以联网的手机就可以随时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虽然参与的人数众多,但是具有一定理财知识的人确实非常的少,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之后并没有实际的操作,都是由幕后的操盘手在进行操作,消费者只是知道自己赚了多少钱或者赔了多少钱,并不会了解自己的资金是如何的运作。最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处于一个劣势地位,这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发展的并不是很完善,所以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业规定都不健全,再加上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资质不达到的机构也参与到了市场当中,这就导致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经常会出现包装过度、夸大收益等特点,消费者由于本身金融知识不足,难以辨别其中的利害,在整个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国外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介绍
美国作为经济大国,经济体系和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美国在监管方面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这些组织的存在都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保障。美国从2008年的经济危机出现之后,对互联网的监管更加的严格,美国根据互联网的基本特点建立了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比如,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之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在《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中提到,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完善金融监管系统,此外,还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机构进行了明确。美国还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该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了消费者的调解员的作用,并给出消费者合适的解决方案,帮助双方解决纠纷。除此之外,美国还专门为金融消费者建立了一个专门保护机构,全方位的出台有关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细则,建立网络投诉机制,对相关的金融信息和平台进行及时的披露,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相关主体的问责力度。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收到侵害的时候不仅可以选择诉讼还可以选择仲裁、调解的方式维权,这一点需要我们国家学习。由于诉讼的周期长、成本高,仲裁或者调解的方式其实更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英国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立法上来看,英国在2000年的时候就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这部法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且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当做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与美国相比,英国更加注重完善监管制度,其主要坚持的原则就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主要采用的是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的模式。英国在2016年的时候采用了“沙盒制度”,对进入沙盒测试的机构,监管部门会放松对这些机构的监管约束,金融机构可以在沙盒測试中金融不断地更正、纠错。英国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实现监管和创新共赢的局面。纵观英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手段可以发现,英国的保护手段还是比较成熟的,相关的制度都比较完善,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现状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难以保障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依据大数据技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也是构成大数据内容,所以这就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需要提交个人所有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居住地、银行卡号,甚至于消费者的工作都需要登记,虽然这些信息会被金融平台保密,但是之前也出现过许多次金融平台贩卖客户信息的情况,再加上实践中往往也会因为技术问题导致这些信息被黑客盗取,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落入到不法分子的手里,就会进行诈骗、勒索或者直接冒充消费者进行违法贷款的行为,这就严重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个人信息被泄露想要依法维权却十分困难,大多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但是赢的概率并不大,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高,而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相关人员也难以承担应有的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在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中的难点。当然我国国家针对这个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在《民法典》中就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为这是一项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但是从现有的法律上来看,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规定并不是很详细,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方面还多有不足,很多规定都是相互重复的,没有统一的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在实践中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候维权困难,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性不高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之上的,而网络技术本身就有不稳定、风险性的特点,所以有时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会因为网络技术的隐患而受到损失、传统的金融机构一般都是通过密码或者终端识别来保护客户的资金,这些措施还是相对比较安全的,实体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避免黑客的攻击或者病毒的侵扰,除此之外,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是面对面,消费者直接办理的方式,所有的欠款都是当面点清,事后还可以调取监控,一般有纠纷很容易的界定清楚。但是互联网金融却不是这样,由于是建立在网络之上,只要计算机本身的安全性不高,那么客户的资金安全就受到威胁,一旦出现纠纷也很难界定清楚双方的责任关系,再加上那个消费者本就是处于弱势一方,所以更容易受到侵害。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的不成熟,另一方面是金融市场的良莠不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入门门槛比较低,金融行业的风险有比较大,一旦这些企业出现了经营问题,那么投资者的资金就难以保证是安全的,现实中也经常出现网贷平台卷钱跑路的新闻。
(三)没有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之前财经新闻的报道,消费者维权成本的调查数据中现实,在维权成本最高的行业中,互联网金融行业排名第三。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一旦出现纠纷,如果选择了传统的维权方式,比如诉讼或者仲裁的话,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也导致了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无力维权。我国诉讼制度向来主张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是不例外的,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举证的难度确实不小。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依托于大数据和网络技术而发展的,那么大多数的证据也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金融平台,这些电子数据只需要一个删除键或者一个病毒就可以轻而易举的销毁掉,并且随着金融平台的倒闭、或者是平台的系统故障,这些证据都会消失,再加上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也是比较困难,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收集证据并不容易,所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取证十分困难,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的道路也时难度较大。当中的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依赖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搜索工具等手段实现交易的活动。消费者被侵权的证据大多数也都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很容易就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关停、平台系统故障等原因而丢失。且这种类型的证据在调取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知识,普通的消费者是难以取得的。此外,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当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诉讼的管辖原则,无论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地域的便利,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一般都会设置最终解释条款来限制产品提供方所在地为管辖地,这就更加不利于消费者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加强相关立法
虽然我国目前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其并不适用于此。比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该如何维权,这都是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因此,我国的法律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随着时代的改变与时俱进,构建出适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首先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界限,从立法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定义上的规定,这样更好的解决专项法案的适用范围。其次,还需要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范围,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群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更好的维权,因此需要明确消费者基本的权利义务。最后需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是最容易被破坏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承担更大的损失,所以在立法中需要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相关的信息也需要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时的披露,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这些都需要在专门的法案中明确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监管制度
完善的监管制度能够帮助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健康的发展,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需要建立一个具有专业素质、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在机构内部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管互联网金融中不同的领域,制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管理流程,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维护机构的运行,对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问题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这样次可以适应多变的互联网环境,创造更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平台,通过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监控,能够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存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准则,监管工作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践中无法运用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所以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规避信息差异,实现信息共享,达成统一的监管目标,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交流,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上文中也提到了,传统的诉讼方式维权不仅耗时还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这让很多消费者宁愿吃个“哑巴亏”,这也导致不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更是肆意妄为,如果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这一类案件就能够有效的缓解社会压力,帮助消费者维权。此外,司法程序作为消费者最后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一定要更加的便利,这样消费者才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就无从谈起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在诉讼之外设置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比如可以学习国外设置仲裁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這一类的问题,利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能够简化程序、节约成本、降低资源的消耗。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组织来进行调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让消费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这也会更加的便捷有效。
结论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项漫长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配合,虽然现在还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在影响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有关部门也在不断的完善和解决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尽快的出台专门的立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进行保护,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从而构建一个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才可以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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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汛童:《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吉林财经大学,2016.
[5]高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2019,05
作者简介:
王一焱(1993.11)女,汉,河南省,郑州人,郑州财经学院,助教,硕士,金融学
冯芷榕(1996,05)女,汉,河南省,郑州人,郑州财经学院,助教,硕士,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