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诚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南京 210019)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因成分复杂、品类多样、具有潜在危险等,使得固废管理在“三废”管理中属于最难监管的一种。副产物、副产品及固体废物的概念相近又不甚相同,如何对危险废物和副产品进行界定,对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明晰固废方面的管理思路尤为重要。对企业而言,可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明确污染防治责任,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对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可提高监管效率,防止误判漏判,避免监管失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4 月29 日修订)[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4 月29 日修订)[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2],目标产物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而副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1)污染性;(2)资源性;(3)社会性:固体废物无论是产生、排放还是处理,都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排放前属于私有品、排放后成为公共污染或资源;(4)兼具废物和资源的双重性;(5)可以是富集多种污染成分的终态,也可以是污染环境的源头;(6)危害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
(1)腐蚀性:主要通过pH 值(≥12.5 或≤2.0)和对20 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 mm/a)2 个指标来判断;(2)毒性:通过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来判定;(3)易燃性:液态通过闪点(低于60 ℃)判定,固态通过摩擦或自燃起火时的状态判定,气态通过特定条件下的可点燃状况来判定;(4)反应性:主要通过爆炸性以及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来判定;(5)感染性:主要针对医疗类废物。
(1)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2)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较低;(3)副产品可直接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使用,也可以精制加工成产品[3];(4)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与废物互为转化。
固体废物和副产品都属于副产物范畴。具有使用价值、满足副产品管控要求的如被持有人使用或转售则为副产品;如不再使用或无市场需求而被抛弃时则转为固体废物,如该副产品还具有危险废物几种特性中的一种或多种则应归为危险废物;同样,具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废物,持有人对其进行充分利用不向外环境抛弃,则其在被利用的过程中就不再是固体废物,更不是危险废物,而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
两者判别的依据主要是物质的使用价值和持有人的主观意愿,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4]所列固体废物的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根据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进行判断。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或处置的单位必须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而副产品的销售对象不受此限定,因此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的界定尤其要注意“在未经副产品认定或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下,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副产物作为副产品销售”这种情形,是副产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还是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5]。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2]第5.2 条规定,副产品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更不应界定为危险废物:(1)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2)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3)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上述判定标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审批依据,也应适用于实际运行过程中副产品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据。
一般来说,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较为明确,在无标准可参照时,制定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则尤为重要。以某企业氨法脱硫产生的硫酸铵为例,因硫酸铵的国标为《硫酸铵》(GB/T 535—1995),该标准中已明确适用范围为由合成氨与硫酸中和所制得的硫酸铵、炼焦所制得的副产硫酸铵,而不适用于火电厂脱硫法或其他烟气脱硫法生产的副产硫酸铵产品,因此不适用于氨法脱硫产生的硫酸铵。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设立的《氨法脱硫副产硫酸铵》(T/CPCIF 0006—2017)团体标准,则可以作为该企业氨法脱硫产生的硫酸铵申报副产品的依据,后续可定向销售予复混肥或氮肥生产企业。
另以江苏某树脂生产企业为例,该企业为提升主树脂产品质量,减少套用母液量,增加定期排放母液量,该外排母液经蒸馏后得到的前馏分溶剂冷凝后可回用至生产,釜底的重沸满足副产品相关管控要求,在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中已确认为副产品,可定向销售予分散剂、耐火材料等加工企业作为原料使用;同时经审批的环评报告中也已明确该副产品在市场销售不佳的情况下必须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合法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副产品资格的取得,企业主体必须是合法的生产者,列举以下几点:如环评批复或验收文件中承认该副产品的合法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应列明该副产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许可范围中应包含该副产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分别遵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
副产品在厂区内应妥善贮存,贮存设施应符合贮存标准要求,贮存面积应符合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的要求,入库出库等环节应做好现场管理,尽可能减少无组织废气和异味物质的排放,消防设施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巡查检修,确保在事故发生时可应急使用。如发生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应按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处理,特别是危险废物必须妥善处置。
当满足副产品管控要求按产品外售时:(1)首先以合法生产为前提;(2)采购单位要合法,主要表现在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如营业范围应当在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之内、持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文件;(3)运输方式要合法,运输的工具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证;(4)采购后的用途要合法,关注采购方采购后的去向要合法,禁止非法倾倒、制毒等。
当副产品无市场需求而仅能作为危险固废管理时:(1)分类代码要准确;(2)委托处理处置单位具有相应的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3)贮存环节、出入库登记、网上申报、运输过程等均应符合危废管理的相关规范要求。
副产品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同样要关注一些常见的不合法处理方式:(1)生产单位本身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副产品未进行定向销售,而是抛弃后使其成为废物,则副产品即转成危险废物,进而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2)指使他人将副产品向外环境抛弃,同样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3)明知他人无资质能力或无法妥善使用具有危险性的副产品却仍将副产品交予其处理;(4)以表面合法的行为掩盖具有非法目的的销售行为。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时,应对此种物质是危险废物还是副产品进行界定。首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鉴别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属于固体废物,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该物质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在豁免清单中)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如不属于固体废物,同时该物质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第5.2条的所有条件时,可按副产品外售处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