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书君
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张书君
(皖西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线上金融市场混乱、外部监督力量和内部管理机制不足、信息技术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和缺陷。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应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对通信技术的应用与创新、增强信息对等性与对称性,以及重新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等方面着手,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信息对等;普惠金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也乘借科技之风迅速发展,实现了快速传播。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金融资产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1],但互联网金融除具有金融领域风险以外,还存有互联网风险。双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强效监管变得尤为重要,需要相关部门展开积极合作,共同建立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领域管理模式与思路的创新发展。
明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明确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与计划,走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困境。首先,与传统金融领域业务发展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尚未占据主要地位,属于新兴金融方式。而操作的便利性使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认可,也吸引越来越多的群体参与其中,受众逐渐广泛,这是其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与群众基础。其次,联网金融业务方向较多,涵盖种类丰富,不仅包含互联网支付,还包括网贷、互联网保险及基金、股票等金融产品,方便、快捷的可操作性促使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成为对传统线下金融的良好补充。再次,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与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时代发展相结合的产物,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促使传统商业银行不断创新发展路径、拓展业务模式,倒逼线下金融产品的迭代发展,成为金融行业多元化发展的助燃剂和强大推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平台的迅猛增加,越来越多的金融活动参与者将目光由传统金融活动转向互联网金融。然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舆论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与诚信的热烈讨论。互联网金融平台诚信缺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平台负责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带钱跑路的恶性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口碑遭到严重破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诟病。P2P平台“暴雷”使得成千上万的投资者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丧失了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长远发展。
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横跨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既要面临互联网风险,也要应对金融领域自身的风险与波动,这就使得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地位凸显。然而,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而言,我国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界定尚不明确,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职能体系尚未建立,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力度不足、手段匮乏,造成一系列行业乱象与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与模式,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造成了金融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财产损失。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强化建章立制,有助于从根本上堵住发展的漏洞,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有力的外部保障。
除了外在法律机制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管,我国互联网机构自身还普遍缺少有效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内部风险掌控能力欠佳,成为制约其自身发展的根本原因。传统金融机构在风险预判与预防、监测与监督、管理与处理等方面都建立起了完备的体制机制,拥有了成熟的操作流程与技术手段,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导致其无论是从风险管理、运营监测还是危机干预、问题处理方面都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体系化建设。互联网金融领域人才储备量不足,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依托,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金融平台积累了海量的用户信息,通过大数据的精准分析可以准确定位客户形象,掌握客户偏好与特点,从而进行产品的精准投放与推荐。一方面,为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了便利和高效资源,节省了产品筛选的时间,降低了资源成本的消耗;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客户信息被平台全面掌握,一旦平台遭受攻击,就会出现信息泄露,这将会使客户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蒙受巨大损失。这是金融平台及金融活动参与者需要一起面对和承担的风险,也亟须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与策略。
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延续性创新[2],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风险管理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线上金融机构的内在风险控制能力与应急策略有待加强。因此,应全面加强互联网金融管控,建立起安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由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制度组成,是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有效补充。应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与时俱进地发展。首先,积极制定并出台相关机制与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形态纷繁复杂、风险种类繁多等特点,优化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资格审批、运营监管等一系列程序,在资金安全及信息安全等方面加强制度管控,切实建立起具有强大约束力的行为框架。其次,在制度与法规作为外部约束的基础上,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在监管机制的建立,不断提升其自我监督与管理效能,从内部建立起促进自身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有区别的监管原则,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使行业协会更多地履行自律职责[3]。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从业人员道德教育,全面建立起从业人员内心的防火墙与安全线。
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改革旨在整合全球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资金流入,特别是高质量低成本的资金流入,允许外国投资者跨境分担风险并使其投资组合多元化。与此同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与保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助力。因此,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者应彼此间积极联络,形成多方合力,积极对外开放,吸纳优秀的竞争者参与到国内互联网金融竞争当中来,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以外部力量向内施压,倒逼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推出优秀产品的同时,强化自身建设,以保持可持续竞争力与战斗力,与国外资本争夺市场份额,不断巩固与发展自身优势,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融资纳入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计划中,持续扩大开放,建立以中国内地资本市场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战略合作新模式。
现代化信息技术应当从正反两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支持和助力。一方面,要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技术使用水平与信息安全能力,从正面强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管理能力与管理质效,以信息化、技术化、数字化手段为安全、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失联跑路”等恶性事件频发情况,有必要建立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从反面建立起惩罚机制,将恶意行为者列入失信名单,从社会信用度层面降低其社会评价与公众信任水平,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一并列入行业黑名单,从信息技术手段上给予支持与保障,确保对这些失信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一旦有重返金融领域的行为及时报警,对其采取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金融活动参与者的不知情与恐慌情绪,进而引发错误决策和灾难性后果。健康的金融市场应当是信息高速流通的,只有建立在信息对称且对等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市场才能保证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与进步。以股票市场为例,股市有效性代表了一个国家股市的质量,信息有效性是有效性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传统意义上说,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应具备高水平的流动性,精明老练的交易者可以获得高质量、可靠的信息,并且鲜有制度障碍等特点,只有当一条新信息在非常短的时间范围内落入一个毫无戒心的市场时,才会出现股价与基本价值的巨大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只股票的价格必须随时与其真实价值或内在价值相等,而是与其他股价在任意时间点上涨或下跌的机会均等。一个无效的股市通常意味着市场失灵,其特点是市场严重失衡、信息相对缺乏、信息传输缓慢、缺乏成熟度而且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可能是非理性的。少数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可以操纵股市、侵蚀公众信心、扭曲资本定价、阻碍资本的整体流动、甚至引发股市灾难。这些拥有信息优势的人们通常被称为内部人士或知情利益相关方,如首席执行官、高级经理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他们有权为公司做出重要决策,如披露什么样的信息,向谁披露这些信息,以及何时披露这些信息等,第一时间拥有并掌握这些内幕信息的参与者往往可以击败市场。因此,须在交易所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突破和制度完善,不断推进传统市场和基本功能向更广泛的空间维度开放,确保市场整体的有效性。
面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应秉持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将发展和繁荣以证券行业为主的直接融资提升至我国的基本国策,纠正以往的偏见和抑制性金融政策,积极制定短期管控与中长期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规划,面向群众和网民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金融教育,培育足够数量的理性市场参与者,从经营者、监管者与参与者三方面入手形成合力,切实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是信息化时代给予市场经济的发展机会与挑战。面对新兴的金融模式,强化监管、加强建章立制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也为未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上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壮大提供支撑与借鉴。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机制的创新与完善,不仅可以增强我国市场的竞争力与灵活性,也能够行之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持续发展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为我国金融领域创新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与智慧。
[1] 周光友,罗素梅.互联网金融资产的多目标投资组合研究[J].金融研究,2019,62(10):135-151.
[2] 姚耀军,施丹燕.互联网金融区域差异化发展的逻辑与检验——路径依赖与政府干预视角[J].金融研究,2017, 60(5):127-142.
[3] 张承惠.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发展[J].金融论坛,2016, 21(10):13-17.
Inno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ZHANG Shu-jun
(Faculty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West Anhui University, Luan 237012, China)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nd defec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including the confusion of online financial market, the lack of external regulation and internal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the weak awarenes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Regulators and policy makers can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perfection of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improv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egulatory system for Internet financial, improving the opening-up level of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 strengthening the application and innovation of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Internet finance, enhancing information equivalence and symmetry, as well as reformulating long-term development plans.
internet finance; management mechanism; information equivalence; inclusive financing
F83
A
1009-9115(2021)04-0094-03
10.3969/j.issn.1009-9115.2021.04.018
2021-03-08
2021-06-25
张书君(1985-),男,安徽合肥人,博士,研究方向为股票市场有效性、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监管。
(责任编辑、校对:刘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