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贵
(贵州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英国政治哲学家柯恩(G. A. Cohen)是当代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以分析哲学的方法对马克思主义的诸多论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论题,柯恩对剥削的论述则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传统理解。但是,这种突破性理解在精神上却并没有背离马克思主义,反而可以被看成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发展,并且深化了人们对剥削本身的理解。
马克思的剥削概念与他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剩余价值理论是联系在一起的(1)根据对马克思主义最通俗而简单的理解,价值(交换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产品的价值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但是工人获得的工资要远小于他们创造的劳动产品的价值,这其中存在的价值量上的差额就是所谓的剩余价值,它们被当作利润被资本家无偿地拿走了,因此这就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这种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上的对剥削的理解面临着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严格解释与有且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的主张可能存在某种不一致。
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论一个核心而又严格的主张是,认为一件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由生产它实际所花费的时间所决定的。可是,根据柯恩的理解,这个命题可能会导致连马克思自己都不愿意接受的一个结论,那就是,某种由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可能并不具有价值,而某种并非由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则可能具有价值。
根据柯恩对马克思的解读,一件商品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价值,它只有在类似的物品必须经由人类的劳动才能被生产出来的时候,才具有价值。假设这件商品在一定时间段t内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意味着,它的价值是由在t内的某个时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在理论上,其价值可能一直都在变化,因为生产它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总是在变。于是,就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实际生产这件商品时,再生产此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等于该商品被生产出来后,再生产此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过去生产它(这件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是与它的价值完全无关的量,生产它实际所花费的时间量就更是如此了,即便劳动(价值)理论是正确的。”[1]345
通过设想某种使用价值不处于时间段t之内,而处于t之后或之前这两种情形,劳动价值论与有且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的主张之间的张力就会被突显出来。首先,假设一种使用价值a是在t内的某个时刻由人类的劳动(且只能经由人类劳动)生产出来的,然而在t之后的时间里,比如现在,此类物品的产生不再需要人类的劳动,它们“也许是大量的天赐之物(manna)”。因此,根据劳动价值论,即使a中凝结着人类劳动,但是到现在,它不再具有价值,尽管它在t内是具有价值的。其次,再假设另一种使用价值b是t之前的时间里就已经存在的,它不是由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可到了t内,比如现在,要获得此类东西,则需要大量的人类劳动。b“可能是大量瓶装的新鲜空气”。这样,同样根据劳动价值论,尽管没有人类劳动凝结在b之中,但是现在b作为一种可出售的商品是具有价值的。[1]345
柯恩通过这两个极端的例子试图要说明的是,劳动价值论一方面主张,过去的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劳动价值论又蕴含着商品的价值与过去的劳动无关。如果我们坚持严格的劳动价值论(即主张一件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那么就会得出劳动并不创造价值的结论。柯恩的这种观点是否成立,我们暂且不论。但是,如果把对剥削的概念建立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上,它就会面临着这样的质疑。而他最终想要做的,就是要割断剥削概念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实,更准确地说,他不只是要割断剥削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联系,而是要完全抛开任何价值理论(即使是当今主流的经济学所认可的价值理论)来界定剥削。他对剥削的解释只是基于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工人创造了具有价值的产品。不管产品的价值来源于何处,都不能否认是工人创造了产品,而不是资本家。既然如此,工人作为产品的创造者,除了应得的工资(它们是产品价值的一部分)以外,还应分享产品的另一部分价值即利润。这不是说资本家作为企业主在产品从无到有被创造出来的整个过程中不参与任何劳动,因为他可能会为公司作出决策、进行风险投资、参与管理、制定计划等,这些都可以被看作是他的劳动。他的这种劳动是可以应得一定的报酬的,这份报酬甚至可以高于其企业一般员工的报酬,而相当于一位职业经理人的工资。但是这份报酬绝不可能是企业的全部利润,因此,资本家(企业主)基于劳动而应得的报酬也只能是一份工资,而不是全部利润。
可能有人会质疑,资本家应得利润,因为他为生产提供了资本。对这种质疑可作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把因提供资本而可以获得利润当作一种制度规定,一个人只要投入资本,就有资格(entitlement)获得利润,而这种资格是由一个社会的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规定了这种资格。就资本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具有获得利润的这种法定资格而言,在一种广义的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家应得利润。然而,这种主张的问题在于,何以这种因资本而获取利润的法定资格就是合理的?难道仅仅是因为法律这样规定的吗?在严格的意义上而言,法定资格不等同于道德应得。譬如,“说某个实际被选为总统的人并不应得这个职位,这种说法通常是有道理的,而且往往也是可理解的。”一个人要应得总统的职位,除了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满足某些法律和规章并未明文规定的可敬的条件。”[2]这是应得概念所具有的一种更严格的含义。显然,并非靠自己的劳动而创造其企业全部产品的资本家,并不在这种严格意义上应得其全部产品所带来的利润。
对这种质疑的另一种理解是,把资本家投入资本的行为看成一种劳动,基于此,而主张资本家应得利润。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理解是可信的。比如,你没有刀削铅笔,我借给你一把,你完成了削铅笔的行为。我借给你刀的行为促成了你削铅笔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卷入了削铅笔这个活动,但不能说我完成了削铅笔的活动。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前者是一种“生产性的活动”(productive activities),而后者则是“进行生产的活动”(producing activities)。“可以有理由地认为,资本家参与了前者……但是很明显,他没有参与后者。”[1]355由于创造产品的是后一种活动,而非前一种,因此可以说,资本家没有生产任何产品,而工人则生产出了全部产品。资本家把由工人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价值作为企业利润而据为己有,这无疑是一种剥削。我们借用柯恩简洁的表述,把这个关于剥削的论证重构一遍:
(i)只有工人创造了具有价值的产品。
(ii)资本家获得了一部分产品的价值。
所以,(iii)工人获得的价值少于他所创造的价值,并且
(iv)资本家获得了由工人所创造的产品的一部分价值。
所以,(v)工人受到了资本家的剥削。[1]356
显而易见,这种关于剥削的论证并不依赖于任何一种有关商品价值的理论,而是仅仅基于(i)这样一个非常朴素的前提,从而简明有力地揭示了工人受剥削的事实。这种论证表明了剥削概念与价值理论是不相干的。即便我们不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甚而至于认为它是由人们的消费需求或欲望所创造的,也丝毫不影响资本家拿走了他不应得的产品的一部分价值这个论断。如果资本家不应得这部分价值,那么可以认为具有消费欲望的人们应得这部分价值吗?这种看法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唯一合理的看法就是,这部分产品的价值是工人应得的,因为是他们创造了具有价值的产品。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标准解释,“缺乏生产资料是剥削产生的根源”。[3]31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缺乏生产资料的工人为了生存,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而资本家就无偿占有一部分工人的劳动产品(价值)。这种产品(价值)不平等的分配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剥削,因此它也是不正义的。(2)剥削是否不正义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在此就不展开讨论了。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作者和柯恩都认为剥削是不正义的,这也是很多马克思主义者一贯的看法。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这种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虽然很常见,柯恩却认为它存在问题。
“标准解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它夸大了剥削对于资本(生产资料)缺乏的依赖程度,这导致它的解释力和批判力不够。在柯恩看来,“马克思主义者反对的是资本主义本身”,[3]30而不只是真实存在的资本主义。“标准解释”对以往和当下的资本主义中的剥削是有巨大的解释力和批判力的,但是,对可能的资本主义剥削的解释力和批判力就会减弱。
就真实存在的资本主义而言,众所周知,它诞生的历史并不光彩,其中充斥了太多黑暗和肮脏的东西。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是有其历史根源的。马克思所说的“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其实也是一个资本(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过程。根据“标准解释”,在这种资本(生产资料)分配极不平等的情况下,剥削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而且,不管后来的资本主义如何发展演变,原来不正义的因素一直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其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因而剥削也始终存在,从未消失。“标准解释”从真实存在的资本主义的黑暗历史入手,揭露了资本主义资本(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的不正义,间接表明了由来已久的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和不正义是让工人一直以来遭受资本家剥削的罪魁祸首。这种解释无疑对资本主义剥削是有巨大解释力和批判力的,然而,这并不是故事的全部。
柯恩指出,尽管真实存在的资本主义有着一段肮脏的前历史,但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而已,不能代表资本主义本身。完全可以想象一种没有肮脏前历史的可能的资本主义,(3)其实,在真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也存在一些资本家是通过自己原来作为工人时的诚实劳动而取得并用以投资的最初资本的。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他们获得的“第一桶金”是干净清白的。在这种资本主义之下,用柯恩的话来说,可以存在着“来源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cleanly generated capitalist relationships)。[4]384然而,即便这种关系是清白的,它仍然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因为,在这样的关系中,仍然会出现缺乏资本(生产资料)的一方和占有资本(生产资料)的另一方。而这样一种资本(生产资料)分配不平等的局面并非一开始就是如此。因为还可以继续假设,最初,资本(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的分配都是平等的。后来,之所以变成一种不平等的局面,也并不是由于什么欺诈、暴力等不正义的手段导致的,而可能是由于人们各自的人生选择和追求的不同而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比较勤劳节俭,而有的人就比较自由散漫、生活奢华。随着时间的推移,完全有可能分化出资本家和工人这两个资本(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的阶级。不难看出,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工人将不得不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剥削是不是又开始了呢?根据马克思的基本思想,(4)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就谈到过类似清白资本主义的问题。比如他提到,就算一个资本家用于投资的10000磅的资本是通过他自己的劳动和他祖先的劳动所获得的,因而是清白的资本,但是由10000磅资本所带来的并且归这个资本家所有的2000磅的剩余价值,却是由别人的无偿劳动所产生的,即由工人所创造的。也就是说,这2000磅是这个资本家剥削工人得来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3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还会认为,这样的剥削也同样是不正义的。然而,“标准解释”则可能对这个问题给出两个相互矛盾的回答。
第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否定的,即不认为“来源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中存在着剥削。毕竟在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以前,资本(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的分配一开始是平等的,而且也不存在不正义的因素干扰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变化。至于后来这种分配变得不平等了,是人们各自选择的结果,无可指责。而且,还可以退一步说,即使“来源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中存在着剥削,那么这种剥削不是不正义的。但是这种回答违背了马克思的基本思想。
第二个可能的回答是肯定的,即认为“来源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中依然存在着不正义的剥削。这种回答会争辩说,虽然一开始人们拥有平等的资本(生产资料),但是后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种平等的局面被打破了,一些人变得缺乏资本(生产资料),而另一些人则获得了比他们原来更多的资本(生产资料)。后来产生的这种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使得资本(生产资料)缺乏者往往不得不出卖劳动力给资本(生产资料)拥有者,剥削由之产生。这种回答则违背了“标准解释”自身,因为“标准解释”强调的就是资本(生产资料)的缺乏是导致剥削的根源。而在“来源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中,一开始是没有人缺乏资本(生产资料)的。至于后面有些人失去了它们,这并不是“标准解释”所能指责的。
“标准解释”可能给出的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回答看起来各自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正因为如此,“标准解释”的解释力就显得不够充分和彻底。依柯恩的看法,这主要是因为它批判的重点是带有历史污点的资本主义。柯恩虽然也肯定“来源清白的资本主义关系”中依然存在着不正义的剥削,但是依据的并不是“标准解释”,而是从他对资本主义本身的批判中得出的结论。从根本上说,只要允许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哪怕归每个人私有的资本(生产资料)都是平等的,也无法避免不正义的剥削的存在。为了避免剥削的产生,即使马克思主义会要求资本(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的初始分配要平等,也并不会主张必须一直保持着这种平等。因为每个人对如何支配各自私有资本(生产资料)的愿望、想法和选择都是不一样的。(5)人们之间这些带有主观因素的差异都是很自然的事情。社会对这些差异应该予以尊重,而不应该压制,否则就会损害人们的自主性。而只要允许人们之间存在这些差异,就意味着原本在人们之间平等的资本(生产资料)的分配是无法一直保持下去的,它迟早会变得不平等,直至其中的一些人甚至完全丧失了原有的资本(生产资料)。一旦出现这种局面,最终拥有资本(生产资料)的人们与缺乏资本(生产资料)的人们之间往往会形成雇佣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因此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就是允许人们具有无需通过劳动就可以凭借对资本(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无偿获得他人劳动产品(价值)的权利。根据马克思主义,“既然是劳动创造了产品,而资本的私人所有者却占有了其中的一部分,那么私人资本在道德上就是不正当的(illegitimate),因而工人遭到了剥削 ”。[5]
由此不难看出,柯恩不是把剥削的根源归结为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而是把它归结为凭借对资本(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无需劳动就可以无偿获取他人劳动产品(价值)的权利。当然,柯恩并不否认,资本(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会使得剥削的产生难以避免。只不过,在他看来,倘若想从根本上阻止剥削及其不正义的发生,就必须取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6)假设一个社会虽然允许私人占有资本(生产资料),但却不允许私人通过对资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来无偿获取他人劳动产品(价值)的权利,那么这种对资本(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否就不会导致剥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这种假设并不能成立。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作为经济基础的现实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话,那么作为上层建筑的资本主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最终只能为前者服务,即允许资本(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无偿获取他人的劳动产品(价值)。然而,这还只是一个远大理想。(7)但这种理想也在柯恩的考虑范围之内。柯恩毕生一方面在批判资本主义,另一方面在为社会主义辩护。他主张为了追求平等和正义,应该尝试资本主义以外的其他道路。他推荐的道路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社会主义。他希望这种市场社会主义既能保留市场具有信息生成和处理等优点,又能避免它分配不平等的后果。[6]这个理想的实现势必会涉及对资本主义的根本改造。显然,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如果目前还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剥削,那么至少可以尽量减少剥削发生。为此,可以对现有资本(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的不平等状况进行调整,尽可能让它们的初始分配是平等的。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一目标可以说与取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样,有点不切实际。因为这意味着对整个社会财富的重新洗牌。不过,虽然难以在当今资本主义世界直接对生产资料进行平等的再分配,但是,可以对生产完成之后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可以把资产阶级剥削所得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出来,作为公共福利供整个社会共同使用。这样做虽然不能消灭剥削,但是至少可以降低剥削的程度和经济不平等的程度。目前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都推行福利国家制度,虽然具体制度各不相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差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福利国家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看作是对资本主义剥削的一种缓解。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福利国家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获得再分配的资源的,而征税对象不只是针对资产阶级,只要是超过一定收入的人员(当然也包括工人)都包括在内;与此同时,公共福利虽然是向整个社会开放,但是它的相当一部分其实是提供给很多没有参与劳动的人,比如儿童、老人、残疾人、失业者。这些事实表明,福利国家不但强制性把资产阶级的一部分收入而且也把处于工作岗位的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了没有参与劳动的人。基于这一点,尽管柯恩也同其他很多马克思主义者一样,是支持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福利国家制度的。(8)柯恩指出:“在很多国家,包括我的出生地加拿大,共产主义运动首先争取的是福利国家。”[4]373但是他们却要面对这样的质疑:“福利国家对纳税工人所做的事情不正是马克思主义指控资本家对工人所做的事情吗?”[4]372如果说资本家剥削工人是不正义的,那么福利国家不是也剥削了工人,也是不正义的吗?柯恩认为,马克思主义之所以会面临这样的质疑,是由于它的剥削理论隐含着对自我所有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self-ownership)的承认。而这一原则又与马克思主义支持福利国家的思想相冲突。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有必要对剥削与自我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澄清。
柯恩指出,自我所有权原则“在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占据着突出地位。”按照他的解释,自我所有权原则指的是,“每个人在道德上有资格(entitled)对他自己的身体和能力享有完全的私有财产权。这意味着每个人对他的身体和能力的使用及成果具有一组广泛的道德权利……这在内容上相当于对某件物理财产拥有不受限制的私有财产权的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3]25这个原则初看起来是比较符合人们的一般直觉的。因此,在不加反思的情况下,很多人可能都是认可和接受的。马克思也不例外,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表示认可和接受这个原则,但是柯恩认为,它却暗含在马克思的某些思想当中。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谈到,“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7]这个说法明显地表达出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含义。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8]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盗窃”,其实可以看成是“剥削”的另一种说法。它是指资本家无偿地拿走了一部分本该属于工人的劳动产品(价值),这就相当于资本家偷走了工人的一部分产品,进而又相当于偷走了工人创造这部分产品所花费的时间。“资本家偷走了工人的劳动时间这一主张,因此就蕴含着工人是他自己能力的完全所有者。”[4]366柯恩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其实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只是工人,而是一般地每个人都是自己能力的正当所有者。因此,马克思主义实际上是承认了自我所有权原则。
虽然马克思主义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自我所有权原则,但是,在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里,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承认却打了折扣。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被公有制所取代,没有了阶级差别,每个人都是劳动者,消费资料是根据每个人的劳动量按相应的比例来分配的,即按劳分配。这个社会的人们似乎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9]305换句话说,这种平等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可能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样,仍然是不平等的。因为每个人的天赋和家庭状况(9)主要是指需要照顾的老人、小孩的数量和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既然马克思承认,即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也对各自的天赋享有“天然特权”,那么也就承认了人们利用各自不同等的天赋(劳动能力)而获得各自不同等的消费资料的权利,而这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自我所有权原则。只不过,正如柯恩所指出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自我所有权原则是以一种删减版的形式出现的。因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分配消费资料之前,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诸多方面的扣除,扣除的部分主要用于: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投资、救灾救急、管理、教育、医疗、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很显然,这些扣除是有损于自我所有权原则的。
如果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马克思只是对自我所有权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删减的话,而到了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就会消失。但是要强调的是,它不是被取消的,而是它自身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劳动不再只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为了生活的第一需要。“所以,此时维持自我所有权的权威已经变得没有必要……拒绝这个原则本身也变得没有必要了。”[3]36正因为如此,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不再是按劳分配,而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9]306
按照马克思的思路,如果社会财富达不到极大的丰富,取消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自我所有权原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存在。而且,他认为自我所有权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要比在社会主义社会得到更大程度的肯定。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即便马克思主义肯定自我所有权原则,也仍然不能化解它同时坚持的两个主张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正义的剥削与资本主义社会应该推行福利国家制度。按照柯恩的思路,要化解这一矛盾,首先要把剥削与自我所有权剥离开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其实是把剥削建立在自我所有权原则之上的,进而在本质上把剥削看成是资本家侵犯工人自我所有权的一种不正义的行为。但这是一种错误的关联,剥削和自我所有权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此外,绝对的自我所有权是难以成立的。我们不妨用柯恩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4]369-370
柯恩假设了两个人物,一个是愉快的工人,一个是他的邻居。这个工人是为他的邻居而工作的,并且他对他的工作及其工资都感到满意。而该邻居则是一个病弱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过着一种可怜的生活。只不过幸运的是,这个邻居掌握了一笔资本,使得这个愉快的工人能够为他工作,并能够从工人的劳动产品中拿走一部分以维持他的生存。柯恩还假设,如果这个工人和他的邻居之间不存在这种资本占有的不平等的话,那么这个工人则只会为他自己而工作,并眼睁睁地看着他病弱的邻居死去。而且,由于这个邻居也知道如果他缺乏资本赋予他对工人的那种权力,他就会死去,所以,他决定获取并运用这种权力。
按照“标准解释”,这个例子中的病弱邻居由于靠资本而占有了一部分工人的劳动产品,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一种不正义的剥削。然而,直觉告诉我们,“标准解释”的这个结论是令人难以接受的。我们可以承认,这个邻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个工人的自我所有权。然而,我们不禁要反问的是,他对工人自我所有权的这种限制为什么就构成了一种不正义的剥削呢?难道自我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权威而神圣不可侵犯吗?难道让这个病弱的资本家邻居得不到这个工人任何的劳动产品因而痛苦地死去,这样做就没有任何不正义吗?显而易见,这个丧失劳动能力的邻居为了生存,用资本来获取这个工人的一部分劳动产品,完全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根本谈不上是一种不正义的剥削。更何况,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总产品中会留一部分用来救助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因此,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时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人的自我所有权,但是并非天然就是一种不正义的剥削。(10)关于这一点,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论证。虽然这个邻居占有资本而这个工人缺乏资本,但是,这个工人具有劳动能力而其邻居则没有劳动能力。如果马克思主义赞成资本(生产资料)这些外部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初始分配要平等的话,那么人们的体力和智力等内部资源在初始分配中是否也应该是平等的呢?按道理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不过,无法直接对人们的体力和智力这样的内部资源进行分配。但是,可以采取一种间接的方法来分配:用外部资源来弥补那些内在资源不足的人们。这样可以使人们在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分配中达到综合的平等。按照这个思路,那个工人和他病弱的邻居在内部和外部资源的综合分配中,可以说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可以认为,他们之间劳动产品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不正义的剥削。这个论证也能说明,剥削并非一定依赖于自我所有权。因为自我所有权并不总是具有天然的优先性的,而绝对的自我所有权更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然而,切断剥削与自我所有权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质疑绝对的自我所有权本身,还只是马克思主义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制度辩护的第一步。如果马克思主义主张,资本主义社会应该像社会主义社会一样,对自我所有权原则进行一定的删减,也就是说,允许人们有一部分的劳动所得不完全由他们本人支配,这样做并不属于不正义的剥削。那么,就会有人说,工人的一部分劳动所得被资本家拿走了,并不完全由他们本人支配,这种做法也同样不属于不正义的剥削。这种为资本主义剥削的辩护其错误在于,不加区分地把各种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做法在性质上都当成正当的。“剥削一个人就是不公平地利用他。(上述例子中的)病弱资本家是利用了那个愉快的工人,但并非不公平地利用。”[4]371因为他没有劳动能力,所以,病弱资本家的行为并不属于剥削。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绝大多数的资本家都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但是他们利用自身掌握资本(生产资料)的优势,无偿占有工人的部分劳动产品,就是在不公平地利用工人,因而就是一种不正义的剥削。
既然剥削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利用了他人,是不是占有了他人的劳动,而在于这种利用或者占有是不是公平的,那么,由此就可以合理地消除对马克思主义的质疑:“福利国家对纳税工人所做的事情不正是马克思主义指控资本家对工人所做的事情吗?”马克思主义可以给出否定的回答:那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两回事。因为福利国家对纳税工人所做的事情是前者利用后者去帮助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或各种不幸的人,这不是一种不公平的利用,因此不存在剥削。而资本家对工人所做的事情就包含不公平的利用,因而存在剥削。澄清了这一区别之后,马克思主义者就可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继续争取福利国家,而不必再担心它同样会导致剥削的产生了。
通过对柯恩剥削观的阐述,可以看出,他的剥削观在三个方面都突破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理解。
首先,柯恩打破了传统马克思主义把剥削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对此,他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只要承认具有价值的产品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那么资本家就剥削了工人一部分具有价值的产品。相比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柯恩这种简单明了的解释更加有力地捍卫了对于马克思主义而言至关重要的一个主张:工人遭到了资本家剥削。因为,众所周知,当代西方主流的经济学都并不认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如果坚持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理解,那么,否认劳动价值论的西方经济学也会很容易否定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剥削。所以,就这一点而言,可以说,柯恩是有力地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
其次,柯恩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把剥削的根源归结为资本(生产资料)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不平等的分配的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柯恩否定资本(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是剥削的根源,并不意味着他否认资本(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会导致剥削的产生。他只是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存在着多种形态,它们不能全部被归因于资本(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这个单一因素。因此,柯恩实际上只是扩展了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理解,进而深化了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
最后,柯恩发现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传统理解中隐含着对自我所有权原则的承认,而这一原则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支持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制度的看法是相冲突的。柯恩通过分析指出,剥削与自我所有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绝对的自我所有权本身就是可疑的。如此一来,柯恩就消除了对传统马克思主义而言存在于剥削与福利国家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可以一方面坚持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可以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推行福利国家制度。由于我们已经提到了福利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资本主义剥削和经济不平等的程度,因此,柯恩对剥削与福利国家之间关系的分析,实际上为如何逐步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即消灭剥削指明了现实的方向。
虽然柯恩的剥削观在三个方面突破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理解,但是它在基本精神上与传统马克思主义是一致的:它们都承认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都坚持对它进行批判,都以消灭它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只不过,柯恩的剥削观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扩展和深化了对剥削的理解和批判,其目的都是为如何切实可行地减少剥削乃至最终消灭剥削服务。因此,可以说,柯恩的剥削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