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艳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首次向世界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1]463,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建构了海洋哲学的中国话语体系,提供了海洋法治的法理基础,引领了海洋文化的时代发展方向。先进的思想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发挥其伟力。海洋信息化水平深刻影响着国家和世界海洋综合实力的发展,所以海洋信息化建设是海洋强国这一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海洋信息技术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相应的法治保障也存在一定缺陷。因此,依循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指导,加快海洋信息化法治建设,是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的重要工作内容。
海洋法治化建设依托于健全的海洋信息法律制度的保障,依赖于科学的海洋信息法治化共建共享理念的指导,依靠于健康的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化环境的构建。这些都是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必要元素。但是,从当前状况来看,这些元素都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海洋信息化法治化建设,亟需国家和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海洋信息法律制度碎片化,是指关于海洋信息的法律制度日趋明显板块化、零星化分布,缺乏统一的规制体系。这种碎片化法律制度形态大大降低了我国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水平,阻碍了法治化建设。当然,我国今年已经出台《数据安全法》,这为海洋信息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海洋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已经在一些市启动建设并运营,能够实现一定规模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推进了地区性的海洋数据资源整合与服务。当前我国地方立法有所进步,这些立法有助于保障数据资源的流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例如,2019年11月1日起海南省开始实施《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于2020年12月28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制定《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从当前状况来看,大数据的地方立法结合地方优势和特点,对海洋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定不是很清晰。除了地方人大数据立法外,还有一些涉及到海洋信息数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已经出台,比如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中国极地考察数据管理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仅仅涉及到单一性的事项,显然无法满足海洋信息化发展的范围和要求。
海洋信息化发展需要依托于海洋数据。海洋数据既是海洋科技发展的原材料,也是海洋数字经济的主要生产要素。我们需要注意,有些海洋数据具有地方性和特殊性,体现了某一区域海洋的特色;同时,有些海洋数据又具有一般性,体现为全球海洋数据的共同性。“由于地方立法必须依赖地方知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地方立法的发展方向。”[2]因此,地方海洋信息立法必然体现地方数字经济发展的特色和要求。但是,海洋信息化发展仅仅止步于地方,显然“大材小用”,应该加快全国海洋数据的流通,实现陆海之间、人海之间、海海之间的大数据内部循环,甚至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尽快实现全球海洋大数据的外部循环,将海洋数字科技、海洋数字经济的成果惠及全人类。
因此,仅仅依赖地方立法或者单一性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远远满足不了海洋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完备的海洋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既依赖地方立法,也依赖中央立法。
从海权史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海洋权的认识主要以支配、控制的理念为主导。马汉于1890年出版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影响尤为深远。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海权史在很大程度上记叙了国家间的争斗、相互间的对抗以及往往最终导致战争的暴力行径。”[3]实际上,这些内容就是倡导通过战争取得海上霸权。“因此,海洋也就成为了世界各国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和冲突的区域焦点。”[4]西方中心论的利己主义将海洋推向了战争的深渊。“西方话语谈海洋,一是围绕权力,二是围绕利益,从权力到利益,就是从冲突到冲突。”[5]时至今日,海洋信息化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在军事、科技、经济等领域中突出海洋信息的综合运用能力,以此增强本国的实力。因而,共建共享的理念在西方霸权主义思想世界中很难确立、承认并予以践行。也正因为这个缘故,我国首先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向世界倡导共建共享理念。
目前,在我国海洋信息法治化的相关领域,已经开始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此促进海洋信息的共建、共享。例如,《中国极地考察数据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极地考察活动获取数据的汇交、保管、公开、共享、使用服务等,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四章对数据共享与使用作了专门规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也对资料汇交、建立深海资料数据库和深海资料与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了规定。
综上分析,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看,国内对海洋信息共建共享理念的践行还存在不足,而国际社会受海权理论的影响根深蒂固,对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缺乏深刻认识。因此,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形成良好态势,以维护海洋和平。将海洋信息共建、共享的结果惠及国人乃至全球,共同增进海洋福祉。
当前,国际社会积极探索先进技术、采取有效制度,以满足海洋信息共享的需求。例如,国际海洋资料交换委员会(IODE)一直倡导海洋资料的国际合作,通过项目合作和专项计划促进国家间的海洋信息交流。当前全球海洋数据信息交流合作虽是各国海洋战略的目标之一,但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海洋数据开放、交流、合作一直谨慎处理。国际上的WOD海洋综合数据集、WOA海洋温盐网格数据集等,已经成为具有代表性的海洋环境综合数据集和信息产品,其覆盖范围广泛,价值极大,需要国际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促进海洋信息共享。
但是,由于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化发展速度缓慢,缺乏国际法律机制的有力保障,国家海洋信息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一方面,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实施过程不畅通。在没有权威政府的国际社会中,无法形成超国家的执法机构来保障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化的实施。当某一合作方不愿意参与国际海洋信息交流合作时,也并无显著可用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当前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法律途径和政治途径,二者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如果可以有效发挥法律途径来解决国际海洋信息争端问题,必然可以增强国际海洋信息法治化的权威。
正是因为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化程度较低,国家之间在海洋信息合作交流方面才会出现信任危机。“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信任的建立非常重要,法律可以形成一种制度信任。”[6]13“所谓基于制度的信任,就是说在给定的制度下,你不得不按照别人预期的那样做,因为如果你不那样做的话,就会受到很大的惩罚;或者说在技术上你没有可能不那样做,所以别人就信任你。”[6]10-11因此,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对国际信任的建立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信任,就无法实现海洋信息的国际化合作,更无法实现以海洋信息为载体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由此可见,当前海洋信息国际法治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此营造一个相互信任、公平正义的安全环境。
“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1]463这是习近平在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后,进一步对海洋命运共同体作出的界定。此处,海洋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连接点,海洋安危与人类安危息息相关。从人到海洋之命运共生共荣,是仁之哲学的体现,也是天人合一的和谐秩序论的体现。此二者皆为我国古代法哲学的主要内容。
首先,人以群为生,性以仁为本。荀子提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7]也就是说,人自创生以来,都是过着群体的生活,才得以超越动物,尤为重要的是,“荀子以义为能群之本原”,“人类所以能结为团体之原因也”。[8]由此可见,人类以义为交往的根本原则,此为人类可以结为共同体的根源所在。而“仁者,人也,”[9]“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10]梁启超对这句话进行了解读,“‘立人达人’者,非立达别人之谓,乃立达人类之谓。彼我合组成人类,故立达彼即立达人类,立达人类即立达我也。”[11]81-82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理论中,将人视为具有同类意识的群体。这种同类意识远远超越了西方狭隘的爱国主义,正可谓“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12]海洋命运共同体实质上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化结果,这一理念之所以在中国首先诞生,并非偶然,而是因为“中国人则自有文化以来,始终未尝认国家为人类最高团体。其政治论常以全人类为其对象,故目的在平天下,而国家不过与家族同为组成‘天下’之一阶段。政治之为物,绝不认为专为全人类中某一区域某一部分人之利益而存在。其向外对抗之观念甚微薄,故向内之特别团结,亦不甚感其必要。”[11]4
在仁之哲学的视域下来解读海洋命运共同体,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逻辑起点是群体的人,而群体的人又以个体的人为基础。群体的人的命运走向将达之于个体的人。因而,仁之“同类意识”使“共同体”成为可能。第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目标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即全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就是人类的“共同意志”或“一般意志”,体现的是一种“公益”。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方法和路径选择是在人们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知其情”“辟其义”“明其利”“达其患”的基础之上,进行合作。而合作既是仁之哲学的实践渊源——东夷民族的“相人耦”,又是仁之哲学的方法论内涵。
其次,天人合一的和谐秩序理论,是以和谐为中心的自然秩序观念。中国古老的典籍《尚书》中的《尧典》,在开篇时就写道:“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13]“这段话基本上可以代表中国早期法哲学对于人类秩序与世界秩序的解释模式,具有隐喻与原型的意义。”[14]11天人合一,既指天道与人道的关系,也指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和谐秩序,则是天人关系、人人关系、人心关系三者的和谐统一。
据此,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天人合一的和谐秩序理论的新提法和新探索。第一,从关系主体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体现了自然与人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海洋,那么只有与海洋和谐发展才是人类未来的出路。第二,从目的性来看,世界和谐秩序的建构是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质目的。第三,从实现方式来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现,需要依靠道义的内在规制与法治的外在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综上观之,中国传统的法哲学孕育了海洋命运共同体,而海洋命运共同体又是新时代中国面对世界发展新形势所作出的理论倡导。“一个全球性大国的崛起必然伴随着全球性的思考。”[15]122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作为一个世界性大国的崛起不是简单的权势崛起,而是一种普遍主义文明形态的复兴。”[15]123
“当今世界的变局百年未有,变革会催生新的机遇,但变革过程往往充满着风险挑战,人类又一次站在了十字路口。”[1]455面对当今的世界局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正好适应了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二者的相遇并非偶然,而是天时、地利、人和的共同作用之下发生的。
第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处于相同的时代背景。海洋信息法治化的发展是随着海洋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逐步推进的。1999年我国提出了“数字海洋”概念,近年来又提出“透明海洋”计划。这就意味着海洋信息化建设从海洋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的机械化操作转向了海洋数据的分析、利用、共享能力的创新性发展,从“认知海洋”转向了“经略海洋”,最终走向“智慧海洋”。海洋信息化建设这一时代工程不仅依托于新兴信息技术的运用和海洋信息基础设施的打造,还要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海洋信息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海洋信息安全、海洋数据流通、海洋信息服务等方方面面。因此,加快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是新时代抛出的新问题,也是新时代交给的新任务,更是新时代提供的新机遇。而如何解答时代之问、完成时代任务、抓住时代机遇,则必须以科学理论作为指导。此时,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正是以中国气派回答了时代之问,以中国理论指导了时代任务,以中国智慧把握住时代机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与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相遇,是理性的选择,也是科学的指引。
第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都具有全球化视野。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场域,中国置身于其中,因而,世界的发展与中国的发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海洋信息化发展就是全球化进程中产生的全球性公共问题之一,单独依靠某一国家的内部机制是无法解决的,甚至几个国家联合起来也难以解决,而是需要世界各国、国际组织、私人组织等各方面力量的联合,共同解决。因此,海洋信息法治化进程必须在全球化视野下开展,脱离开全球化,就无法促进海洋信息化的科学、有序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在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中都不能只顾及本国利益,还要照顾到全球的共同利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推动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和推进全球海洋信息化治理体制变革方面,极为突出地增加了全球化色彩,倡导全球化思维,并且始终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行动出发点。因此,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必须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中国作为新兴大国中最耀眼的力量,既与世界各大力量同步‘公转’,也按照自身的独特轨迹‘自转’,既是体系变迁的重要推力,也是体系变迁的主要结果。”[16]
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信息法治化发展都以创造和平与发展的世界秩序为目标,以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倍加珍惜。”[1]463短短几个字,道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价值、终极目的与实施方案。和平与发展是全世界人民共同的愿望和追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也必然得到全世界热爱和平的人们的拥护与支持。海洋信息法治化以保障国际国内两大格局的海洋信息交流与合作为宗旨,目的是为了实现海洋安全、海洋政治、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生态、海洋文化的科学发展,进而提升海洋与人类的福祉。由此可见,从抽象的理论到具体的实践,无不以人类共同利益为落脚点,这就是人和的基础。
百年大变局,世界与中国,人类与海洋。如何在不确定中找准科学方向,如何在不稳定中构建和谐秩序,如何在不安全中实现和平与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给出了理论性回答,海洋信息法治化提供了实践性保障,二者在此相遇,是必然而非巧合。
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面临着多重困境和多元因素的影响,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可以为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提供新的哲学理论指导、正确的价值取向以及科学的方法论。
海洋命运共同体源于中国哲学,又顺应了时代潮流。梁启超认为“中国哲学以研究人类为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一个人?人与人相互有什么关系?”[17]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以人为中心,以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建构人与人之间理想的关系模式。因而,海洋命运共同体源于中国哲学,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法律哲学能够“察看现行法律秩序中存在的缺陷、偏私与迷误”[18],最终可以通过修补现行法律、优化秩序,进一步完善国际国内的法律规则,合理安排人类的活动。面对当今国际国内局势的发展变化,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法律哲学注入了新的理念和鲜活力量,它不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还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它不仅是历史的,更是现代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对当今国际国内的法治建设都有指导性意义。
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国际法治建设中的内容之一。现行的海洋信息法律秩序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偏私,需要予以纠正。
一方面,受西方自由主义影响,个体性的追求、个体价值的实现在很长的历史阶段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西方自由主义认为,个体性是人的基本属性,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是第一位的,群体性是第二位的,群体或者国家是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实现的工具而已。因而,从世界各国现状来看,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都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更多的是关注本国或本地区的局部利益,相互间的不信任、危机感有增无减。因此,海洋信息流通不畅,数据共享成为海洋信息国际化合作的首要难题,其结果就是对海洋信息化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伴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海洋信息化建设既是一国综合国力的显现,也是世界发展不可逾越的一道梁。海洋信息法治化就是将海洋信息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连接,促进海洋信息技术向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以造福天下百姓。因此,西方自由主义在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指导意义方面具有一定的劣势,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哲学优势则格外突出。只有合作才会共赢,只有共享才会互惠,只有共建才会共荣。这是顺应人类本性的理论,是符合全世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理论,是实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理论。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需要按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消除隔阂与误解,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海洋信息交流,实现智慧海洋给人类带来的利益。
另一方面,人类与大海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天人合一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突出强调的一项内容。海洋信息化建设是在原有基础之上,通过信息技术达到认知海洋、经略海洋的目的。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法哲学意义上来看,海洋信息法治化的实质在于海洋与人类之间的关系,即寻求人类实现自身利益的欲望与海洋承载能力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既不能“灭人欲”而“存天理”,也不能“灭天理”而“存人欲”,这两个极端都不足取。
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法的精神、理念的一种表达,是涉海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海洋信息法治道路的指南,这一理念也必然导致海洋信息法治建设的变革。
海洋命运共同体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几乎囊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这里主要集中关注富强、和谐这两项价值,探讨其对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价值取向的帮助作用。
第一,以实现全人类的富强为宏伟价值目标,完善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从古至今,富强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重要话题,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历史上,“先秦法家最为关注如何富强的问题,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系统的富强理论的学派。”[19]宋洪兵认为法家寻求富强虽意在“兼天下”,实质却是“利天下”。严复寻求富强,则取西方富强思想之源,汇入东方富强思想之河。而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首要的是寻求富强;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是要寻求富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导,其蕴含的富强价值已然超越了中国古代的富强观,将“兼天下”创新为“共天下”,将“利天下”之人的范畴扩大到人与自然,即依靠海洋、发展海洋,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富强,其利在全人类和全球的自然生态。
鉴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富强价值理论,海洋信息法治化就要围绕着富强进行完善和建设,从海洋信息法律制度的内容到法律制度的运行,都要以富强为指针。一是在海洋信息技术的运用与法治之间的张力问题上,富强是必须遵循的价值原则。海洋信息技术是实现富强的手段和工具,法治是保障海洋信息技术在创造富强的过程中沿着以人为中心的路径发展,而不是带来人类的毁灭。这就是法治化所体现的人类理性的优势所在。二是海洋信息技术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富强价值,既要实现本国的富强,还要着眼于全人类的富强。三是海洋信息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不能局限于人类的富强,还要注意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以实现人与人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为价值目标,构建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和谐是多样性的协调和统一。[20]传统的中国法,几乎总是将和谐作为自己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21]李约瑟曾经说过,古代中国人就是从自然界中寻求秩序与和谐的。今天的海洋信息法治化,仍需要将和谐作为一根主线贯穿于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来实现人们对和谐的需求。“追求和谐乃是人类共通的性格。然而,对于和谐的追求总是具体的,具体的和谐总是各不相同的。”[22]一是在实用层面上,海洋信息法治化需要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协调,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当然也包括国际的和谐关系;二是在道德与法治的相互关系上,积极培养人们的道义观和法治观,以内外兼修的方式促进海洋信息法治化的发展;三是适当界定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摒弃敌对征服的态度,采取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通过海洋信息化的发展,让人类更加了解海洋、认识海洋,从而为人海之间的和谐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通过海洋信息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让人类的行为更加理性和自觉,从而为人海之间的和谐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海洋命运共同体为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提供了科学方法和实践路径,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探索。
第一,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不可违背万物之理,即天道。海洋信息化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的发展,还要融入人文精神。而法治化不仅仅具有保障功能,还有人文精神的灌注功能。首先,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要遵循“人理”和“海理”,进而遵循“天理”。人类与海洋有着各自的发展规律,违背规律即违背各自之理,显然,这是不利于长远发展的。因此,海洋信息法治化需要寻找既符合“人理”又符合“海理”的平衡点,实现人类与海洋共命运的可持续的长久发展。其次,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要具有系统性。“天道”本身就是一个大系统的运行规律,依循天道,即依循系统的规律。因而,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要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来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法治系统。微观上,要对海洋信息法治化中所关涉的法的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提高法的要素质量。同时注意这些法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和紧密性,避免矛盾性。宏观上,海洋信息法治化要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和要求。
第二,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要从竞争思维模式转向依存认知模式。海洋信息法治化受传统西方法治思维的影响,竞争思维总是不自觉地隐含在法治化的进程当中。在竞争思维模式下,海洋信息法治化的建设路径必然局限于本国利益,而忽视人类整体利益,更不用说自然生态环境利益了。因此,竞争思维模式下的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很难实现“天下共赢”秩序的建构。而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运而生,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身蕴含着依存认知模式,在这一认知模式下,“国”成为“天下”秩序的一个单元,“国”与“国”相互依存,“国”与“天下”也相互依存。因此,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不能只考虑本国利益,而是要有“天下”意识,努力探寻相互依存之道,才是谋求长远发展的出路。
第三,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既要实现人类共同利益,还要追求人间道义。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海洋信息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如果脱离开这一任务目标,则会偏离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初衷,海洋信息和谐秩序也无法建构。实际上,“在形成秩序的过程中,道义具有根本性的支撑作用,甚至构成了和谐秩序得以运转的一个轴心。”[14]21将道义引入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中来,具有深远意义。纯粹的利益追求将导致海洋信息法治化走向功利主义,而道义正好可以发挥一定的抑制作用,避免极端现象的出现。在这里,海洋信息法治化需要处理好“利”与“义”之间的关系,更要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尽快实现海洋信息和谐秩序的建构。
综上所述,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面临着很多困境,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解决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仍需要进一步挖掘,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探讨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推动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当转化为国际海洋法治语言,这是海洋信息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使命,是让世界认识中国的一种方案,也是向世界解释中国的一个窗口,更是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的一个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