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玲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的房屋能否继承、又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依法由其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在其官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 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手续。从以下两个案例看,结果是不一样的。
案例一:王某夫妻均为农业户口,其儿子考上大学后,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了农村,并在其上学和工作地取得了城镇户籍。王某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王某的儿子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和自己一起生活,多年后由于老家的房子长期无人居住,因年久失修,部分破损坍塌,现已无法居住了。若王某夫妻去世后,其子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二:张某夫妻也为农业户口,其儿子十几年前离开农村进城打工就业,取得了城镇户籍并买房。张某夫妻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夫妻俩有时到城里儿子家住、有时回村里住。张某老家的房子也因年久长远,存在着倒塌隐患。为此,张某和儿子商量把老房子修缮一下,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将老家房屋重新进行了翻建。若张某夫妻去世后,其儿子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继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上面提到的两个案例中,王某的儿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故其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而张某儿子因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能否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呢?从以下案例分析看:李大爷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地上有北房三间。李大爷的儿子不在身边,平时也不能照顾老人,李大爷有一好友赵某(系城镇户籍),常到村里看望并照顾他多年,赵某多次向李大爷表示自己对农村的田园生活和农家小院十分喜欢。后来李大爷就订了个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院和三间平房在其去世后赠与赵某。赵某能否依据李大爷的遗嘱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对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是指根据规定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通过上面已经明确了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即非法定继承人,是否能依据遗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设定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即实现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同时其设定也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就是为了给广大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
有的多子女家庭父母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有的子女在城镇有户籍,有的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城镇户籍子女就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结合案例分析如下:刘老伯有两个儿子,老大在城里有户籍有房屋,老二在家里与父母共为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刘老伯夫妻去世后,大儿子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刘老伯的二儿子是农业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为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但是,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刘老伯的二儿子享有的情况下,其城镇户籍继承人大儿子只能依法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看出,城镇户籍子女和农村户籍子女可以继承的权限是不一样的。除了房屋的产权双方都有继承的权利外,农村户籍的子女,由于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管宅基地上有没有房屋、房屋有没有倒塌,只要本人没有宅基地,都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还可以把宅基地的使用权传承给自己的下一代;而城镇户籍的子女,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只是暂时的,只有在保持房屋完好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才存在。如果家住城市的子女长期不回家住,造成房屋年久失修,最终导致房屋损毁的,也将最终失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要想长期保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还要注意对农村老家房子的修缮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