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温州),浙江 温州 325007)
在日常监督抽查中,一些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都有这样的规定:一是核查总体(即被监督产品总体)要同型号、同规格、同批次(以下简称“三同”)产品;二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样,用于复查。把“三同”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先决条件,把备样作为解决被监督方的异议,起到监督承担样品检验单位的工作质量。这种看似比较“科学公正”的方法,是背离了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实际上犯了盲人摸象的错误。
是指产品的共有特性与要求,它是指该产品能干什么、是什么样的共性。比如,不论是哪个生产企业生产的、采用什么材料、如何设计,其扇叶直径为300 mm 的电风扇,该类电风扇统称为300 规格的电风扇。
是指该类产品的身份与特点,也是各生产企业自身管理的代码。比如,同样是300 规格的电风扇,不同型号的电风扇它所采用的材料与形状是不同,外观与大小也是不一样,还可以其电源与电压可能不相同。
是生产企业为了在生产、销售、库存、服务以及管理等方面而便于使用与统计的名称,是产品在某一定条件、范围与时间里生产出产品的集合。比如,某一班组或某一车间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规定要求而生产的产品总合为一批次。
是在相同仪器设备与生产人员操作下,一定时间段内采用相同材料与零部件所生产的性能、品质、外观、大小等系列标称指标相同的产品。比如,在某一天或一周内,同一组生产工人在某条生产线上生产了同一型号规格的电风扇500 台,这500 台电风扇就是“三同”产品。换言之,“三同”产品在各个方面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相似,但不可能保证是完全一模一样,这一常识千万不能混淆,其差别大小可以通过数学模型的产品标准差来描述与确定。
顾名思义是准备着的样品。根据国家标准(1)规定,样品是“从一批中抽取一部分或一定数量的材料”。它是样品的一部分,是等待补充的样品,当检验样品出现意外或报废时它能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但不能因此证明备样的质量特性与检验样品完全一样。
众所周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人、机、料,环,法”等因素影响,“三同”产品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样,其大小是可以由该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差来描述表达出来。比如,现有甲乙丙三家生产企业生产某种“三同”产品,他们的某项参数指标分别为表1 所示。
从表1 中发现甲乙丙三家生产的产品平均值相等,都为300.5,不差上下。但是,它们的数值起伏不一样,企业甲比较集中、企业乙差些、企业丙最差,反映在数学模型上是其产品标准差的大小,企业甲较小为2.42;企业乙居中为7.92,企业丙最大为12.5。如果以参数大于等于295 为合格作为判定值,那么企业甲上述20 个产品全部合格,企业乙有3 个不合格;企业丙有5 个不合格。实际上根据统计分析计算,企业甲生产产品的合格品率为98.8%;企业乙生产产品的合格品率为75.6%;企业丙生产产品的合格品率为67.0%。换言之,各生产企业平均值相同的产品,由于其生产技术与管理量水平的不同,产品的参数值相差很大,即同一企业的“三同”产品是不可能完全一样,那种用备样对检验结果进行仲裁(除特殊产品外)是一种变相的指鹿为马做法。
表1 三家企业生产同一“三同”产品的某参数值情况
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出现不合格的概率,来推导出核查总体是不是不合格总体,它不是以样品的质量情况等同于核查总体质量进行判定,否则就会犯盲人摸象的错误。所以,监督抽查强调核查总体为“三同”产品,既没有意义,又有可能误导监管,而以此作为备样复查的条件更是错上加错。
在监督抽查时,尤其对流通领域,一是很难确定被监督商品是不是“三同”;二是属于“三同”商品的数量非常少,无法满足监督细则所规定的要求。它限止了抽查范围,甚至导致监督抽查工作无法展开。违法经销商可以堂而皇之地拒绝质量监管部门的抽查,使监督抽查计划落空。
监督抽查主要是发现随机原因造成核查总体不合格,如果监督抽查对象只限于“三同”,这样无形中把监督抽查寻找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局限于系统原因,给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带来错误的思路,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由于消费者不清楚产品质量监督的整个过程,更不清楚监督抽样理论,生产者或经销者以“三同”产品已抽查合格来忽悠消费者,再加上监管部门强调产品“三同”要求,使消费者误认为监督抽查合格就等于该产品合格。
现在很多人把产品“三同”作为监督抽查的必要条件,分不清楚监督抽查与验收抽查的区别,从而在监督抽查中出现许多错误的做法。比如,整改只针对不合格项目;抽查数量按照产品标准规定规定执行;核查总体等同于样品质量等等,从而造成监督效果不明显的被动局面。
由于对产品“三同”内涵没能准确把握,忽视了“三同”产品中同样存在差别,使盲人摸象的做法合理化,备样复查也变成理所当然。这不仅错用了备样的功能(2),而且给监督抽查最终错误判定埋下隐患。
根据国家标准(3)规定,核查总体组成可以任何形式,“三同”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已,不是监督抽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它不同于验收抽查其对象(4)必须是“三同”产品。如果监督抽查规范中都要求核查总体必须是“三同”产品,很容易使监管人员忘记监督抽查的性质,久而久之会误导人们对核查总体构成的认知,也是造成备样用于复查的合理性,发现不了备样复查的弊端。这一点作为质量监管部门或人员应有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者更要明白。
产品“三同”只是组成核查总体的一种形式,不是监督抽查的必要条件,备样能不能用于复查不是看是不是“三同”产品,而是决定于备样与检验样品的参数值是不是一样。现实中分立的个体产品是不可能做到其参数指标一模一样,不管是否是“三同”产品,除非其产品标准差等于零。这一点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人员应该清楚的知道,不能犯这常识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