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瑛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围绕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的主题,以巩固党的领导、执政地位以及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不断探索和推进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构建起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了“成熟定型”的从严治党制度体系,为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打造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清廉中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有力的政治保障。
在百年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伟大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的社会革命,围绕“怎样管好党、治好党”这一主题,不断进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制度建构和供给,推动管党治党全面走向严紧硬,为伟大的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清廉中国建设不断呈现出新的局面。
1.党成立后的首部党纲、党章、反腐文件彰显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制度要求。党的一大《党纲》(俄文译稿)规定,不仅地方组织中的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党员“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而且“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也要“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党的二大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党章,设立“纪律”一章共9条,提出了若干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规矩和要求。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以后,鉴于党内出现“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同志中之一部分,发生贪官污吏化”[2]等突出问题,党中央于1926年8月4日制定了第一个惩治腐败文件,即《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部务必“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3]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明确“党部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首次明确规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首次把党的组织体系分为全国——省——市县——区和生产单位五级,提出“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4]
2.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围绕创建红色政权,保障局部执政的苏维埃政权,制定了一系列管党治党制度。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处于局部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打虎”“拍蝇”的反腐败斗争,先后严肃查处了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吞没公款、强奸妇女、收受贿赂案,中央政府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私放罪犯、索贿案,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贪污工程款案,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造假账冒领公款案,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壁挪公款做生意案,少共县委书记滕琼贪污群众飞机捐款案等,体现有贪必反、有腐必肃、严格纪律的管党治党要求。同时,在革命斗争中注意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队伍和红军队伍的言行。1928年4月,针对红军部队中纪律松弛、作风不正等问题,毛泽东在湖南省桂东沙田制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推进“群众党”及其部队的建设和管理。1931年5月,党中央颁发了首部《中央巡视条例》,规定了巡视员的任职条件、工作方法、基本任务和职责权限,强化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巡视监督。1931年8月,党中央《关于干部问题的决议》强调,既要“对于那些浪漫腐化、消沉敷衍、怠工、雇佣劳动化的表现”,“必须加以严格地审察和肃清”,又要“对于干部中的不正确倾向必须作不调和斗争”。[5]1932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26号训令,规定对利用职权以图私利者,依数额大小,分别处以警告、撤职、强迫劳动、监禁和死刑。
3.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一套严格管理监督与正向保障激励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在党内首次提出并“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需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6]为此,党先后制定了《中央书记处关于文化技术干部待遇条例》《陕甘宁边区供给制度补充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退伍退职人员处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边区长官的俸给,不得比熟练劳动者的所得为多”,党员领导干部比同级非党领导干部的低,技术干部比同级行政干部的高,退伍退职干部的生活需要尽量给以适当安置。这些规定既要求党内干部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表率于民;也从制度上保证党内干部的基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体现以俸养廉的原则。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关于各机关内部干部调整的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对组织路线、干部监管教育、培养使用、任免调动、待遇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
1938年10月召开的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是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会议上,毛泽东首次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同时针对中央领导机关和党内高级干部,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制度,明确中央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和各级党委、党部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和纪律规矩;要求中央委员等党内高级干部要严守纪律和规矩,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发表与中共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亦不得有违反中共中央决定的行动;在没有中共中央委托情形下,不得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党内外发表言论和文件,等等。
4.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党首次提出城市管理问题,提出“两个务必”的告诫。面对城市管理的新挑战新考验新要求,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要求,制发了一系列制度规定。1948年,中共中央先后下发了《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健全党委制的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克服无纪律、无政府主义状态,增强党的团结和统一。1949年5月,党中央又发出《关于入城部队遵守城市纪律的指示》。由于入城前后党厉行严格的从严治党、干部监督制度,入城干部和官兵遵章守纪、廉洁自律,出现了“南京路上好八连”等一批廉洁之师,接管城市工作有条不紊。党的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防止资产阶级腐蚀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并以全会决议的形式把毛泽东提出的“两个务必”作为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大规模的政治斗争、群众运动,处理了一批犯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的党内干部,建立健全了组织生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执政队伍的清廉品格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同时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对高岗、饶漱石破坏党的团结、损害党的威信、妨碍中央的统一领导的错误言行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党的八大在从严治党上作出了开创性的制度安排。1956年9月,全国执政后的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八大召开。党的八大在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就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和国家治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思想和主张:首次提出在抓党的思想教育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抓制度建设,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严格的监督;首次提出反对个人崇拜,反对突出个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强调扩大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强调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对党员和干部进行制度约束和监督;首次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年会制,发挥广大党员和党代表的日常监督功能,强化广大党员、党代会和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对破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倡导干部任期制做了有益的思考和安排。党的八大的这些主张和思想,对防止党内干部蜕化变质,推进从严治党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的建设开始从根本上扭转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局面,着手恢复、建立和完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7]
1979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7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等等。党中央从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纪律规矩、党内民主、监督制约、待遇规定等方面,对党内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工作生活领域设置了一系列规定红线。
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从制度层面深刻分析了“文化大革命”发生和党内各种不正之风、消极腐败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指出了一条通过改革制度、扩大民主、强化监督,从根本上促进党风好转,推进管党治党创新转型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战略。这篇讲话既成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纲领性文献,更是新时期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指导性文献,将党的建设特别是制度监督、制度改革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从根本上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初步提出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完成。
在历史转折和改革开放展开过程中,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展开,对外开放的地域、领域和人员越来越多,随之出现了一些党员干部在外交活动中失范、违规等问题。于是,中共中央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外事、外贸活动中随便接受和私自处理礼品的通知》《关于禁止在对外活动中送礼、受礼的决定》《涉外人员守则》等一系列外事监督制度。由此,党章与《准则》、党的有关法规制度一起,构成了新时期管党治党的基本制度体系框架,管党治党由政治运动为主向制度化、规范化、时代化转型发展。
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从严治党”这一管党治党的重大命题,要求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特别强调要从中央做起,“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党组织也要相应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生活会制度” ,[8]对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十三大前后,针对出现的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经商热”现象,特别有的地方、领域发生“官倒”问题,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管治监督制度。1984年12月、1985年5月、1986年2月、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等。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精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1984年7月、1985年7月、1985年11月、1988年7月、1988年10月作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等,强化对党内干部从政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在反对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方面,党中央先后颁发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若干管理监督制度,有效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党的十四大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从严治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中共中央不断向全党发出警告,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一批程序性、实体性的管党治党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禁止将市场经济领域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带进党内政治生活,切实防止市场经济对党的建设的负影响。同时,针对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先后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套系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推进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体系化、规范化进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管党治党的主题由从严治党拓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明确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是全面从严治党。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将依规治党纳入到管党治党的总体框架之中,将制度治党融合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部署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将党内法规制度相贯通并与宪法法律相衔接,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问责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修订了《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中央党内法规190多部,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国家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发挥纪律和法律在管党治党中的协同作用,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每年的立案数都超过50万件,每年的处分人数都超过了50万人;从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情况来看,涉及人数持续增长,2017年是131.6万人次、2018年是173.7万人次、2019年是184.9万人次、2020年是195.4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9]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泩”这一伟大的自我革命主线,不断进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监督体系建构,形成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打造清廉中国、建设世界强党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专门监督机构建设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1925年,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地方专门监督机构——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在广州成立。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党的五大在武汉召开,首次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中央党内专门监督机构。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明确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对中央和省监察委员会的管理体制、工作流程、职能职权、人员构成及其与党的委员会的关系等作出制度安排。1927年5月至7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先后查处了包惠僧、萧人鹄、陈九鼎等违反党纪问题,以严肃的监督执纪维护党的纪律。
1928年6月,党的六大指出,“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10]将党的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审查委员会,任命刘少奇为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这一监督权配置体制弱化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能。1933年8月,党中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以“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 ;[11]同年9月,党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和中央审查委员会,李维汉任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为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中央党务委员会的职责是担负在中央苏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央审查委员会仍然是“审查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12]党的七大决定取消党的各级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将成立中共中央及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但实际上一直没有成立。
1949年11月,党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任命朱德为首届中央纪委书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国特色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2月,党中央作出《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指出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高、饶事件”发生后,党中央认为各级纪委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新时期的要求。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本届中央监委由本次全国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中央全会批准,地方各级监委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中国特色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再次回归到监察委员会。随着党内监督机构的改革和深化,我们党注重专门监督机构内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建设,推进监委监督的规范化和程序化。1956年5月,中央监委第一次全会制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年9月,党的八大决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县以上党委都要建立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监察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党员干部违反党章、纪律、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强调要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实行内外监督相结合;同时,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13]在党内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中加重了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权。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从扩大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名额等方面强化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反思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主要依靠政治运动管党治党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委,开启了管党治党和监督体系的转型发展。1979年1月,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研究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部署,明确纪委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切实搞好党风”。[14]
党的十二大在党内监督体系建设上作出新的制度安排,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明确中央纪委接受中央委员会领导,地方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并逐步扩大纪委的职权,提高了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权力授予地位。
针对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易发多发问题,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15]中共中央在抓紧构建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下级对上级、群众对干部、基层对中央、党外对党内的监督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互动监督机制。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进一步改革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把监督制度建设作为合署办公后的一项中心工作任务。同时,党中央加大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力度,决定每年召开一次中央纪委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2000年9月,中组部召开全国首次干部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靠制度规范监督”的中心议题和“积极探索干部监督的制度创新”的工作目标,并宣告成立又一个专门的党内干部监督机构——中组部干部监督局。2003年中央纪委、中组部成立了巡视办公室和巡视组,探索建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实施巡视监督的制度。
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对党要管党作出新的决策和部署,将从严治党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之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创造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条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为内核的权力结构改革,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部署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16]2013年12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对“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7]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八大任务之一;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等。由此,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健全中共中央的统一领导、党委(党组)的全面监督、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的职责监督、各级纪委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协调推进的党内监督体系,不断完善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和同级相互监督相互发力的监督网络,不断优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不断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基本形成了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
综上所述,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百年来,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管党治党由从严治党提升到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的“四自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历史表明,全面从严治党,是百年大党永葆生机活力、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的重要经验,是新时代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人,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对严峻挑战考验和突出矛盾问题,必须一以贯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伟大自我革命推进伟大社会革命,健全完善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的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不断深化对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努力打造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清廉中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世界强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