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小飞
随着竞技体育运动在世界范围的普遍开展,体育道德问题一再被人们所讨论。而体育道德作为限制人们体育行为的一种基本规范,它建立的内在依据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否则,许多道德问题就很难解释清楚,进而使体育人无所适从。也就是说,一些体育行为,在一些人看来是不道德的,而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却是顺理成章的。或者说,从一定的角度看是不符合规范的,从另外的角度来说则又是合情合理的。还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允许的,在另外的条件下则是需要坚决杜绝的。因此,一方面需要对与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伦理关系进行系统梳理,另一方面需要了解体育活动的具体特性,以便在体育活动与体育道德规范之间找到契合点,使体育人的体育行为规范能够有所依从,使体育道德的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在体育活动中,体育道德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什么是体育道德,为什么要建立体育道德,体育道德怎样才能有效遏制体育活动中的不道德行为,在体育研究领域是需要进一步深究的。仔细留意不难发现,在以往的研究中,体育道德和体育伦理两个概念经常被混用或连用,甚至将其作为同一概念而不加辨析,因而使体育道德的建设问题变成了对体育失范行为的控诉,对体育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批判。这种控诉和批判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们对体育失范问题的关注,但更多时候会停留在表面而难以触及道德问题的实质或根本。因此,寻找体育道德建立的内在依据,需要回到体育伦理之中。这既是体育研究的基本任务,也是体育道德建设所必须面对的任务。
从根本上来说,体育伦理和体育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此,我们从伦理学家对伦理与道德的辨析中可以明显看出。朱贻庭先生指出:“‘伦理’是既亲亲又尊尊的客观人际‘关系’;‘道德’是由‘伦理’关系所规定的角色个体的义务,并通过修养内化为德性。”因此,作为主观内心自由意志的道德,既以伦理关系作为自身的客观内容,又是在客观的伦理关系中成为现实的。而如果在一个人际混乱和伦理失序的社会,“不是首先注重客观伦理关系及其秩序建设,而是首先诉诸个体行为,不是首先注重社会精神,而是首先诉诸个体品德,那么,就是本末倒置。”因为在朱贻庭先生看来,“伦理”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秩序;“伦理”正则“道德”兴,“伦理”乱则“道德”衰。人们常说的“道德失范”,其实正在于“伦理失序”。[1]高兆明先生也指出:“伦理是现实生活世界及其秩序,而道德是主观精神操守。不是主观精神决定现实生活世界及其秩序,而是现实生活世界及其秩序决定道德(主观精神) 的内容。”因此,“社会成员的道德养成,关键在于建设一种‘好的’现实社会生活及其秩序”[2]。由此不难看出,伦理是道德之本源,是一种社会精神的塑造,道德是伦理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在一定意义上,道德就是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而设立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人的行为的具体标准。人们依此在社会生活中寻找自己的位置,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进而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有序与无序是相对应的,强调有序,是为了避免无序。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秩序和规范,社会运行就会出现混乱,乃至暴力和战争,利益的争夺常常会使利益双方两败俱伤。因此,道德建设需要以社会的良性运行为基准。它贯穿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环境)等各种关系的处理之中。体育道德的建设也不例外,其规范的建立与体育伦理相辅相成。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说:“体育道德与体育伦理不同。体育伦理是人们在体育活动中外在的客观的理性规范, 而体育道德是体育伦理秩序应有的调节规范,只是诸个体内在的体验,并不涉及个别之间的相互关系。……体育道德是体育伦理的个人化, 体育伦理是体育道德的社会化。”[3]
可以说,体育道德的产生来源于现代体育活动中各种伦理关系的确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如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延伸到体育人与观众和媒介人之间的关系等;二是人与社会之间,如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群体与群体的关系等;三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如各种体育项目对人体极限的超越、各种体育器械对运动成绩的提升、体育场馆建设中的文化意义等;四是人与世界之间,如国家与国家的关系、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以及各种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等。其实,上述各种关系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很难泾渭分明地加以区分。一方面说明了体育道德建设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实中体育道德践行的艰巨性。而如何处理与体育活动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关系,既是体育伦理所要探讨的基本内容,也是体育道德建设的必要前提。因为,人伦关系的确立、发展和变化为体育道德的建立乃至嬗变奠定着基础并提供着保障。
比如,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误判”作为矛盾引发的导火索,人们常常会以此为焦点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评判。一般情况下,运动员和教练员应无条件地服从裁判,允许并容忍裁判员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所出现的各种失误。但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运动员打裁判员”的情形,其社会舆论常常是见仁见智的。一种是认同,认为裁判员有失公平,没有履行好职业责任;一种是反对,认为运动员不尊重裁判,缺乏做人的底线。进一步分析,裁判员的“误判”也是由多种原因构成的。如果是无意误判,人们一般会站在裁判员一边来谴责运动员“打裁判”的不道德行为;如果是有意误判(或人情、或贿赂),多数人会站在运动员一边来谴责裁判员的不公正行为。这里想要说明的问题是,人们在公共场域的某种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名誉和利益,而且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而处理的内在根据或基本原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即裁判员要尊重运动员的劳动付出,运动员也应尊重裁判员的职业责任,否则就是不道德的。由此不难看出,体育道德建设不是由单个人的行为所能决定的,它建基于体育伦理。也就是说,体育道德的建设是由体育人与周围的各种社会关系共同决定的,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们(包括体育人自身和其他人)对道德或不道德的各种评判,既是对体育人的一种人格塑造,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总体协调。为了避免纷争,有时候还需要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来协助裁判员公正执法,比如网球比赛中运动员挑战“鹰眼”规则的制定,既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维护,也是对基本规则的一种尊重。可以说,体育道德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处理好与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人伦关系,进而消除矛盾和纷争,使社会和谐有序地向前发展。
体育史的发展也充分表明:古代各类体育项目就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祭祀、宗教、军事、教育以及生产劳动中的身体运动密切相关,更多时候是通过某种仪式或规则来确定人们在其中的角色、作用和地位的。可以说,规则的制定是为了统一标准,避免随意性。其目的是规范人的行为,进而维护一定的社会等级秩序。在古代,各类体育活动中的比赛、输赢和物质分配没有太大的关联,与此相适应,体育道德问题并不怎样突出,人们更多的时候是从心而愿。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职业体育运动的兴起与发展,体育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被建立起来了。体育作为一种职业,不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集体层面,抑或个人层面都日益受到重视。于是,提高成绩、争得荣誉并获得奖金就成了一部分人或一些利益集团的价值追求,乃至运动目标,有时甚至为了利益而不惜践踏规则,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突出比赛成绩,甚至借助科学技术的力量来伪造成绩,如兴奋剂的服用和泳衣的改制等。可以说,体育的商业性不仅将运动项目的开发与资本集聚相联系,而且将体育活动与市场、经济、意识形态等相勾连,使得体育道德建设的任务越来越尖锐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如果对利益没有节制,一些人的利欲熏心以及对社会规范的僭越、社会秩序将会出现混乱。
不可否认,职业体育的发展使得体育的人文精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体育的双刃剑特性日益凸显。就拿奥林匹克运动来讲,它既可以发挥最高尚的陶冶人情操的作用,又可以激发起一些人的名利思想;既可以培养人的公正心、事业心、荣誉感和责任感,又可以滋生一些腐败的因素,使一些人见利忘义;既可以以此为纽带加强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维护世界和平添砖加瓦,又可以将其作为压制弱小国家的工具而使得一部分人远离体育。这也为人们进一步理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为什么极力倡导业余主义的原因。因为在他看来,一个人如果将自己的身心全部交给一项竞技运动,并由于从事这项运动而致富,就会使竞技运动的高尚荡然无存,使肌肉凌驾于精神之上,而彻底毁坏了人与社会的均衡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体育的职业化使得体育的娱乐休闲性被奖牌背后的物质利益所取代。一些人甚至很多人将竞技体育作为利益获取的手段,败坏了体育规则,也失去了体育应有的人文精神,进而使人际关系恶化,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因此,体育道德的建立和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回归体育的人文精神,通过个人修养和道德自律来净化人类的生存环境,使得体育事业真正朝着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方向迈进,进而使得体育秩序、社会秩序,乃至世界秩序在和谐有序中更加适合于人的生存与发展。
总之,体育道德既生成于体育活动的各种人伦关系之中,同时又为与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人际交往服务。既是一种精神追求,也是一种价值导向,即通过回答“体育向何处去”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把体育人以及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人的行为引导到精神塑造和意志力培养等方面。一方面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推动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说体育伦理侧重的是一种客观的人伦关系状态,那么体育道德就是从某种关系状态出发对个人的行为进行制约。现实中,体育道德建设与体育活动的特性紧密联系。要建立符合人伦关系的体育道德,就必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各种特性。只有如此,体育道德的建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类。
总体来说,体育活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身体运动作为人类的天性,在社会发展中对人类文明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给人的身体带来直接而纯粹的愉悦,而且是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英国体育史学家柯林斯就明确指出:“少有几件事情像运动一样被如此慎重地对待。”[4]同时,由于运动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使得体育活动有了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事实上,当今世界所开展的许多竞技运动项目就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如赛跑、投掷、角力等项目就出现在公元前700多年的古希腊时代,发展至今已有数百种之多,使得体育活动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更加密切。
观看体育比赛作为现代社会大众休闲的一种方式,是体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随着人们审美水平的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多,观赏体育比赛就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甚至成了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体育比赛与其他艺术形式(如戏曲、绘画等)相比,观众数量庞大,男女老少皆宜;其次,进入门坎较低,更多由人的兴趣和爱好使然,即便一些人没有兴趣,也会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很快进入;再次,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具有强身健体和陶冶情操的功能。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是与其广泛的群众基础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广大观众对体育赛事进行观赏,竞技体育将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说,体育作为“一种独特的娱乐,让观众和运动员沉浸其中。感受大喜大悲,但不承受真实生活中大喜大悲所带来的风险。”[4]体育与电影和其他流行音乐不同,观众可以通过对运动员的认同以及营造现场气氛的方式,参与到体育赛事之中,并身临其境地成为其中的一员。正是由于观众对运动员或球队或某项运动项目产生了个人认同,所以体育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关注度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娱乐活动。“无论是棒球、板球、田径还是足球,都始终存在着美、壮丽、胜利、悲剧和创造性的自我表达的可能性。”[4]因此,竞技体育发展到今天,不仅在理论原则和实践方法上日臻成熟或完善,而且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目前已经成为遍及社会各阶层、波及世界五大洲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竞技体育不只是一种身体运动,同时也是一种技术展示和艺术表演。它能够超越语言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干扰,依靠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工具,而不需要借助其他形式和附加条件(如翻译)通过其视觉感知就可以直接为不同层次的观众所接受。艺术是审美意识物化了的集中表现,能强烈地引起人们对美的感知。竞技体育作为一种艺术的再创造,它带给人的是一种既激烈、精彩而又和谐、优美的感觉。因此,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社会影响极广的运动,不仅给运动参与者生命价值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而且为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提供了机遇。当体育活动尤其是竞技体育作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活动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的时候,道德作为调整和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基本准则就成为必然。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说:“在竞技体育中,人们不仅处于竞争关系,而且会形成一种社会价值关系,并在实践理性指导下调节体育活动,从而促进这种价值关系的完善,由此也实现主体自我完善和社会发展。”[5]
在体育道德建设中,人是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在体育活动内部,要顾及与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人和事;在体育活动之外,要考虑国家、地区、种族、性别、年龄、阶级等多个不同层次对体育活动的需求。在这个人伦系统之中,不论是在体育活动内部还是外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是最为重要的。这也是体育道德建设之根本。因为只有如此,人们才能就与体育相关的各种问题达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认同,进而促进体育事业和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所确立的规模化、标准化、商业化理念下,(竞技)体育活动所具有的严格规则和比赛制度,使得体育比赛成为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伴随体育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活动又成了一种独立而专门的职业,而体育职业化的进一步推进,使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成为必然。尤其是在市场化运作体制下,运动变成了商品——运动员打比赛要收费,观众看比赛要交观赏费。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作为体育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使得“运动就像没有剧本的情景剧,其结果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牵动每个人的情感和金钱利益。”[4]
在体育活动中,体育比赛的功利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研究者发现,“在‘竞赛’原本的意义上,选手们对于胜负的追求永远是竞技运动在存在论意义上的基础。……在竞技中,参与者在游戏中获得的利益包括金钱、荣誉、各种情感体验,目的是最终获得幸福生活的体验。金钱、物质上的利益和各种情感体验、精神上的荣誉都是获得幸福生活体验不可缺少的条件。”[6]尤其是竞技体育,以人的体能为基础追求运动效果最大化,突破记录和创造优异成绩是其显著特征。通过竞赛取胜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既是对运动员劳动付出的一种回报,也是对体育事业再创佳绩的一种鼓励。但不可否认,竞技体育的市场化以及其中所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体育比赛中的义利问题日渐突出,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等各个方面,进而使竞技体育所具有的公平竞争原则受到挑战。
总体而言,竞技体育的功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比赛成绩的突破可以为运动员的个人发展乃至生命价值实现提供重要的途径或平台,丰厚的物质利益可以改善运动员乃至家人的生活状况;其二,运动成绩的提升可以为一个团队、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发展凝聚人心和力量。在这里,我们毋庸讳言体育比赛的功利性,问题的关键是用怎样的方式或手段获取功利。如果通过刻苦训练和意志力的培养等正当手段,所获功利就是理所应当的;如果通过投机取巧和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乃至非法手段来左右比赛结果,即使获取功名和利益,也会为人们所诟病。
中国自古就有“义利之辨”的传统。儒家的重义轻利、法家的重利轻义、墨家的义利并重,反映的就是不同的价值观。从辩证法的角度讲,义和利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二者相互依存,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一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道德义务的践行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为自己、为他人以及为社会和国家也不是绝对对立的。一般来讲,求利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本能。人为了生存或为了生活得更好,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去追求一定的个人利益。而人对义的追求,则需要相当的自觉性或自制力。没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他人和社会无私奉献的,有时甚至还会以利害义。因此,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更多强调义对利的制约,而不是彻底否定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同时对符合义的要求的利也是充分肯定的。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说,“针对中国竞技体育中的诸多负面消息所体现的道德滑坡现象,我们需要在竞技体育中尝试运用传统伦理中‘以义为上,以义导利’等向上的哲学思想来引导违反国家法律以及违背职业道德这一人群的良知,以消除‘见利忘义’等丑恶现象,以此来促进当代中国竞技体育有序健康的延续。”[7]可以肯定地说,人的一切行为动机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利益来驱动的,竞争与利益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既是一种人生境界,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在竞技体育市场化的今天,要真正做到利己不损人,见利思义(而不是见利忘义),是需要经过长期修炼的。与体育训练一样,思想修养与技能培养对一个运动员来说是同等重要的。一些研究者的认识值得深思:“从竞技伦理学的维度出发,竞技道德是帮助人们找到促进运动竞技更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此,竞技伦理的价值判断即为‘胜者无愧,败者犹荣’的终极判准。”[6]
竞技体育是职业运动员生命价值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竞赛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胜负是衡量比赛结果的重要尺度,超越人类身体极限是运动的追求目标之一。可以肯定地讲,竞技体育之所以“好看”,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运动员对身体极限的挑战,以及运动对人的视觉所产生的巨大冲击。“竞”主要是指比赛双方的角逐与相争;“赛”主要是指借助一定场所和表现形式在体能和技术的比较中决出胜负。体育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通过各种竞赛和身体对抗,来显现其基本属性和具体特点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肢体对抗,尤其是在多人比赛的项目中,如足球、篮球等。除了技术和战术,对抗中谁的力量大,谁就会压倒对方。二是运动员与运动器械之间的对抗,如举重和一些体操表演项目,即利用一定的器械完成动作设计。强度、难度越大,得分越高,但风险越大。三是运动员对耐力和意志力的超越,常常以运动项目的记录刷新为标志,如各项田径运动。胜败乃在分秒之间。四是运动员与训练强度之间的矛盾。为了增强体质或提高技术,训练常常是超越身体负荷的。五是运动员与意志力之间的对抗。有些运动员就是由于坚持不下来而在比赛中半途而废。可以说,所有运动项目的设计和规则的制定,都是以人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或前提条件的。如果在挑战极限中超越了人的生理限度,就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有时甚至会出现生命危险。
不可否认,竞技运动对极限的挑战常常与运动员的身心底线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人的身体被异化为比赛或获利的工具,而人的生命价值在竞争中常常被忽略。在体育运动中,许多运动员为了个人的发展或集体的荣誉,以及难以抵御的物质诱惑,常常会以身体作为代价,甚至会由于运动技术的要求而遍体鳞伤,比如肌肉拉伤、韧带撕裂、骨折、中暑、晕倒等。还有一些比赛项目中的高难度动作的设计,既是竞技体育的魅力所在,同时也使得体育运动者的身心遭遇到更大的风险。非常值得一提的是,现代科技在运动成绩提升中所产生的作用,使一些运动员铤而走险,尤其是兴奋剂的服用,不仅违背了体育比赛的公平和公正原则,而且会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如引起女性男性化、对违禁药物产生依赖作用,更有甚者会导致细胞和组织器官功能异常。”[8]以往人们在体育道德建设中谈论更多的是竞技体育由于市场化和产业化而导致的功利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道德失范行为,而对竞技运动本身给运动员身体所造成的伤害从道德层面关注较少。因此,体育道德建设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对人的生命的关爱,以人为本、敬畏生命是一切人伦关系的根本。在体育活动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人与自然(主要指身体条件)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人的身体所能承受的极限。各类体育项目动作的设计和规则的制定,都要以关爱生命为底线,绝对不能为了获取利益和表演的“美观”而践踏人的生命。
总之,关爱生命,既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体育道德建立的内在依据。站在人类身体本能的视角探寻体育运动的社会价值,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不能忽视运动员作为生命个体的存在价值,他/她们的展示或表演不只是被观赏的对象,同时也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以及理想的放飞,健康和文明是现代体育道德建设的实质内容。有研究者明确指出:“体育比赛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将参与者置于一个剧烈竞争环境之中,通过激烈的对抗来激发人的潜能,锻炼人的品质,完善人的道德 。在体育比赛中,竞争的双方既是对立、对抗的,又是统一、合作的。双方运动员比赛得越是激烈 ,越是打得难解难分,就越能调动出各自的潜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完善其人格。因此, 体育比赛,绝不是单纯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体能比较,而是旨在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社会文化活动 ”[9]
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发展至今,它已不是单纯的个人事情,而是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一项事业。所谓“事业”,《易经·系辞》有云:“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易·坤》亦云:“美在其中,而畅於四支,发於事业,美之至也。”孔颖达疏:“所营谓之事,事成谓之业。”从人生价值的实现上来说,事业既是一种追求,也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没有一定的事业作为目标,生活将失去意义。从社会价值的体现上来说,事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人们想做好或能做好一件事的根本动因,也是人们改造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体育作为一项事业,需要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下得到可持续发展。
体育之所以可以作为一项事业并获取持续性发展,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体育能够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竞技体育通过人体活动来展现人的巨大力量,从本质上来说,既是对人生命力的有效释放,也是人性的一种解放和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同时还能给观众带来一种美的享受和愉悦,甚至震撼。当今,以大众传媒为介质,人们对色彩斑斓的体育赛事的需求,已经成了大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因为,舒展的肢体运动作为个人体能的一种全面展示,奉献给观众的是一次次丰盛的精神大餐。有研究者将竞技体育称为“和谐体育”,认为竞技体育具有人与自然合为一体的美感,具有协调一致性,是人体形态美、精神美和运动形式美的综合表现。和谐体育具有人与自然浑然一体的感觉,不仅使人获得美感,还可以深化人们对美感的认识。[10]世界历史上的奥林匹克运动,就是通过竞争和对抗来宣泄情绪并张扬个体生命价值的。因此,体育事业要获得持续性发展,从现代体育的角度出发,奥林匹克精神是必须要坚持的,诸如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加强友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等价值理念的大力倡导,既是体育事业需要追求的目标,也是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平等参与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一个重要原则。没有参与,奥林匹克的理想、宗旨就难以实现;公平竞争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表征。人类只有在竞争中,才能积极向世界强手和先进水平挑战,不断超越自我和他人而有所创新;公正合理是对奥林匹克竞争的行为规范,其中蕴含着平等与正义。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言行;加强友谊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体育比赛中成绩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其最高目标是把体育活动作为手段,将世界上不同国度、不同种族、不同语言、不同宗教信仰的人联结在一起,使大家在相互交往中增进了解和友谊,进而达到世界的团结、和平、进步的目的;积极进取是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精神的灵魂。在竞赛中追求的不仅仅是成绩和记录,而是人类不断的挑战极限、战胜自我、超越自我的具体表现;自强不息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实质。与人类命运相联系,倡导的是积极向上、永不停息、坚韧不拔、发愤图强。这种品质既是体育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在改造世界中最值得称颂的一种伟大力量。总之,赛场的奋斗就是人类奋斗的一个缩影。坚持奥林匹克精神就是要求人们具有坚韧不拔的进取精神和克服一切困难的英勇气概。
综上所述,体育道德的建立和建设,要以全社会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为前提。不论是从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入手,还是从近代以来西方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着眼,尊重人格、关爱生命、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公平竞争、自强不息、和谐有序等,既是社会良性运行之基础,也是体育道德建设之根本。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体育事业的发展才能经久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