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智
(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2008 年由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该《规程》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国家鼓励使用推荐性标准。因此,业内普遍认为《规程》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时也显得信心不足。
《规程》从宰前要求、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等方面,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加工工序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了规定,目的是通过规范各环节操作程序及行为,提升猪肉肉品品质,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其中宰前要求主要是对生猪的来源、检疫证明、耳标佩戴、临床症状等情况进行了规定,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主要对致昏、刺杀放血、剥皮、浸汤脱毛、预干燥、燎毛、清洗抛光、去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预冷、分割、冻结、包装、标签、标识、贮存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有几点问题需要明确,对于标准的监督实施,以及对于致昏要求、待宰静养时间等规定,需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虽然该《规程》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几种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应当作为强制性标准:一是法律法规等直接引用标准或者具体条款的;二是推荐性标准里明确具体条款为强制性的;三是指令性文件里要求执行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屠宰生猪,要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本条例里所指的国家操作规程,目前仅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鉴于此,该《规程》符合第一种情形,被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了引用,就具有了强制性。因此,该《规程》从效力上来讲,具有强制执行力。
《规程》里涉及的一些内容,与当前的监管工作密切相关,也是企业关注的重点,如生猪致昏、待宰静养时间等规定,一直是困扰监管部门的重点内容。由于解决了该标准的效力问题,关于生猪致昏、待宰静养时间的争议也迎刃而解,属于企业要强制执行的规定,也是部门监管的重点。屠宰企业实施致昏后放血的目的,一是出于人道主义,保障动物福利;二是减少动物应激,降低PSE 肉的产生;三是便于工人操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待宰静养规定,除了能提高肉品品质,还能防止注水行为。因此,由于《规程》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赋予了强制性,致昏与待宰静养时间是企业必须落实的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屠宰生猪,要符合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即要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规定,否则将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为更好的发挥《规程》对企业规范作用,提高《规程》知晓率,建议加大对《规程》的宣传力度,通过手机、网络、电视、微信等多种方式,采取发放告知书、宣传册、签订承诺书、举办宣介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规程》的重要性及有关内容,及时告知企业不遵守《规程》的后果,为《规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氛围。
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自觉性,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依法依规生产,认真查证验物,按照动静结合、群体和个体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临床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隔离观察,染疫的及时无害化处理。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认真实施致昏、待宰静养制度,及时进行淋浴、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不断强化生物安全各项措施。
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实施《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管频次,强化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暗访检查和突击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规程》各项规定和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于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依罚代法,依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