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市级三甲医院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伦理审查情况分析及思考

2021-01-03 10:06王永莲
中国医药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王永莲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合肥医院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科教处,安徽合肥 230041

药物临床试验是推动医药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每一种新药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经过基础性的机制研究、探索性的动物实验和实践性的人体临床试验等步骤[1]。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是保障临床试验质量,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核心手段之一[2]。本文通过对某地市级三甲医院近2年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运行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伦理委员会今后的规范化运行提供借鉴参考

1 伦理委员会建设情况

1.1 伦理委员会成立背景

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称“该院”)是一所拥有70年历史,在合肥市规模较大、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急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合肥医院。医院下设三个院区开放床位数2537张。该院内分泌、呼吸、心血管内科、肾内科、肿瘤、麻醉、重症医学、骨科等12个学科2018年度获批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该院在申报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同时调整了伦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医疗器械伦理审查、检验试剂伦理审查、新技术新项目伦理审查、科研伦理审查等业务内容。

1.2 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该院伦理委员会经2016、2017、2019年度三次调整、完善,目前设有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1名,下设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名,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资料室和会议室,办公设施完善。委员构成合理,在性别上,男性7名,女性4名;分布上,本单位9名,外单位2名;专业上,医药专业为主,覆盖医学、药学、护理、管理、法学、检验、社区医学等专业。资质上,全体委员和秘书经培训均获药物临床试验培训(GCP)证书和伦理审查培训证书。该院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临床专业资深返聘专家兼任,秘书为临床专业副主任医师兼任。

1.3 伦理委员会制度建设

创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之际,该院伦理委员会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根据规范完成了文件体系的调整和完善,具体包括章程、制度(7项)、标准操作规程(20项)、伦理审查申请报告指南、伦理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4项)、伦理委员会成员简历、工作表格等,明确了伦理委员会运行的程序及制度依据。同时规范伦理委员会组织的文件制度起草流程,具体文书由秘书起草,伦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签发。所有资料、会议记录及其决议等文件,应在规定地点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放、保存、查阅等。

2 伦理委员会运行情况分析

2.1 项目审查情况

2018年度,该院伦理委员会召开伦理审查会议3次,会议初始审查项目9项(其中Ⅱ期临床试验项目1项,Ⅲ期5项,临床验证等3项),快审审查复审项目5项,发放伦理批件7份,伦理意见5份。2019年度共召开伦理审查会议10次,会议审查项目51项:初始审查38项,其中Ⅱ期临床试验项目3项,Ⅲ期20项,Ⅳ期2项,临床验证等12项;药品27项,器械9项;修正案审查5项,违背方案审查8项;另对1项2015年开展临床试验项目发生的SAE进行会议审查。快速审查项目40项:复审快审10项,修正案快审12项,违背方案快审10项,年度快审5项,中止快审3项(其中2个项目是因为全国入组完成,1个项目是因为同类产品国内上市)。合计发放伦理批件60个,发放伦理意见24个,接收并审核备案材料150余份,同时对在研项目进行跟踪审查。

2.2 会议审查情况

自获批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来,伦理委员会共召开13次审查会议,平均每月1次。目前开会时间不固定,根据受理项目和委员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一般受理3~5个项目组织审查会议1次。每次会议审查项目平均4~6个,会议时间平均3 h左右。会前,由秘书反复核对申办方递交资料完整、确定审查会议时间,指导申办方按要求准备汇报幻灯、发布会议通知,提醒申办方及研究者到会、确定主审委员及独立委员、发放审查材料、准备议程、投票单、审查表、根据审查项目及自身不足,准备会前专项学习资料;会议中,根据会议审查流程,分发资料、会议记录、收集投票单、统计公布投票结果。会议后,整理会议记录,提交主委审核签字、发放伦理批件,督促项目启动、发放伦理意见、修改意见及复审表格,整理归档,登记入柜。

3 伦理委员会培训情况

该院伦理委员会每年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严格实施。在自身学习上,该院获批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后,伦理委员会成员通过外出会议学习或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在线学习均获得了药物临床试验培训资质和伦理审查培训资质证书。每年均安排一定的经费预算有计划分批选派委员外出赴北京、苏州、广州、重庆等地参加有关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相关培训和学习班,同时积极承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的《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培训班,从国家级到地方级的伦理培训和学术活动均积极参加。针对热点难点伦理审查问题,该院伦理委员会在每次伦理审查会议前均安排1学时的内部学习,如关于干细胞研究伦理审查要求等专题,同时在伦理委员会成员内部联络群中组织发布各种伦理审核知识的线上学习和进展交流。在院内培训上,随着该院承接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数量的逐步增加和科研工作的飞速发展,该院伦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开展全院伦理审查知识的培训,年均400人次,培训对象包括临床研究医生、研究护士、轮转学员以及进修生、新进人员等,提高全院医护人员的伦理保护意识。

4 分析与思考

4.1 伦理委员会的建设[3-5]

该院伦理委员会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创建及获批后,有了迅速的发展,对照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评审标准伦理委员会建设要求,完善了伦理委员会各项建设。而之前的数年,该院伦理委员会仅是“虚设”,仅有人员组成文件、职责和基本制度,未实质性运行。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成功创建,成为该院伦理委员会发展契机的推动力。笔者所在省份,获批国家药物临床机试验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合计15家,其中地市级三甲医院仅3家,对于更多的地市级医院或是三甲及以下医院,尤其是未创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具体如何建设的,建设成效如何,建设推动力在哪值得深思。

4.2 人员组成

该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非主管药学部和科研处的副院长,能按时出席每次审查会议,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无利益相关性,对伦理委员会整体运行规范上发挥了很好的领导作用。鉴于律师工作忙碌,无法保证按时参会,该院伦理委员会聘任了律师2名,机动安排,建立“AB”角,确保了律师的出席率。该院伦理委员会委员临床业务专家主要来自于担任非行政职务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和部分返聘资深专家,充分保证了专家参会时间和审查专业性,一定程度上减少利益相关带来的审查影响。具体审查中,由于该院伦理委员会专家对项目伦理审查要求较为严格,对部分项目下发了修改知情同意书或修改方案的意见,申办方鉴于项目组长单位的意见和研发进度,不能修改或不愿意修改知情同意书和研究方案,会发生申办方直接撤销项目更换其它临床试验机构的情况,影响了研究者的积极性。尤其对于地市级三甲医院,药物临床试验基础刚起步,承接项目难度大,需要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该院伦理委员会在伦理审查结果的把握尺度上需要进一步的指导。

4.3 培训问题

该院伦理委员会成员均获得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和药物临床试验资质培训证书,同时每年按伦理委员会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各类伦理审查培训和学术活动,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均有了全面提升。在会议审查中,项目汇报人主要为主要研究者,而汇报幻灯片大多主由申办方制作,主要研究者在汇报中,更多关注的是项目的研究方案和研究经费,而对于项目的科学性、伦理性关注不多,意识不强,发生很多伦理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问题,由申办方人员在会场补充辅助回答。项目一旦获批,主要研究者后期更关注项目实施、项目研究经费、研究进度、质量控制等内容,对涉及患者安全和利益的伦理和科学性问题更是关注减少,主要研究者的认识也影响了整个研究团队的伦理意识,包括研究医生和研究护士。笔者认为,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研究团队伦理知识的培训,尤其是主要研究者的伦理培训是今后该院培训的重点和难点。

4.4 建设标准与监督考核

该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上,总体是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下进行,但在具体建设标准上,无详细规范,更多的是工作人员网上查阅资料以及和知名医院伦理委员会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所在主管部门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伦理委员会管理指导有限,仅限于转发上级关于伦理委员会备案的要求,该院已按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完成伦理委员会备案系统工作,但仅是按要求完成资料的上报,具体备案内容规范性科学性,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同时,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标准伦理委员会评审部分也比较简单,具体工作规范没有细化标准,更谈不上后期具体如何监管指导以及如何加强伦理委员会的绩效考核等问题。

5 讨论

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建设,仅靠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评审来推动是不够的,应明确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建设管理职能,明确具体职能责任部门,切实将伦理委员会建设情况纳入医疗单位的考核中,既有利于医疗单位对伦理委员会建设的重视和资源投入,更通过指导和监督促进伦理委员会在内涵上进一步发展,在各项临床技术试验、新技术开展伦理审查方面更好的保护患者,确保科学性和伦理性[3-6]。

该院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上选择了非主管科研和药学部的业务院长、律师AB角、委员聘任非领导职务的专家和返聘专家以及聘任临床专业副主任医师担任秘书,较好的确保了伦理委员会的规范运行,保证了主委的领导力,减少了委员利益相关性干预,确保了委员审查专业性和参会率,特别是秘书的职称和专业也是一个亮点。这些可作为今后在细化伦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上的参考。另外,关于伦理审查批件和意见定性上,急需有更细致的标准便于委员会更好的对审核结果有公正客观的判断和决策[7-9]。

伦理委员会在建设初要大力提升自身的伦理审查能力的培训,随着建设发展,要逐步针对临床护理等临床试验、器械试验、试剂试验、新技术新项目等具体实施人员,包括研究医生、研究护士、进修生、实习生、规培生、新进人员等开展伦理知识培训[10-12]。要将伦理委员会的培训具体要求纳入伦理委员会建设标准中,指导各医疗机构更好的做好培训。要明确培训主体、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培训经费等,让培训工作有章可循,切实发挥培训效果,从更广的范围提高相关人员的伦理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由牵头成立本地区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并制定符合本地伦理审查实际的操作细则,重点解决各机构伦理委员会在实际运行和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负责对下属的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13-14]。定期组织专项培训,规范对各单位伦理委员会的资质审查,加强业务指导,同时借鉴机构资格符合整改的做法,对督察不合格、配置不合理、整改不规范的伦理委员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再同意其行使审查权利,以确保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科学、公开、健康运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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