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泽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2019年12月23日,李克强总理考察成都银行自贸区支行时,再次指出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就是对就业的支持,要求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实体特别是小微企业。李克强总理说“此次疫情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小微企业受到冲击更大,在这种形势下,要将主要着力点聚焦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现在回顾历史,以过去考量现在,无论是从1978年吹响市场化发展的改革开放号角、1992年以来政府与市场完善期、2008年金融危机,还是2012年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新时代,甚至是2018年春开始的经济下行期,包括此次全球疫情,每一个经济周期,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组成中一直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态势可以说是国家经济新的“晴雨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国民生产总值以可喜的数据在翻番,小微企业在数量上在不断地增加,在规模上也不断在扩大。但“馅饼”理论表明了在既定的资源或者利润面前,因为参与分成主体的体量不同、资源或者利润的再分配不同和分配规则不同等因素,会造成参与分配的主体获得较大差异的资源,换句话说,相比于大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加复杂,更加突出,也是更加迫切需要解决的。
在以往研究中,分析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众多原因大多是从融资双方切入,研究内部和外部原因,包括内部的企业自身原始资金积累薄弱、组织结构问题、企业管理和素质有待提高、财务管理粗放等,外部的有融资平台的风险抵触情绪、市场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单一、配套的融资政策不够完善、融资市场环境等。本文在已有分析基础上,侧重从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病——信息不对称来进行理论性分析。
信息不对称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G.Akerlof、J.E.Stigliz和M.Spence提出。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对相关信息的了解存在较大差异,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主体,往往处于比较有利地位;而信息掌握比较匮乏的主体,则处于比较不利地位。并认为,在商品经济中,市场上卖方比买方更了解该商品的信息,因此造成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上利益失衡。卖方凭借信息优势可以获得商品价值以外的利润,而买方不会“坐以待毙”。交易双方实际上是在进行无休止的博弈,以至于衍生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乔治·阿克尔洛夫提出的“次品车”问题,在交易中隐藏信息的一方对交易另一方利益产生损害,同时使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发生扭曲,影响着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合理的市场分配原则。
站在信息经济学的视角,信息、土地、人才以及资本都属于生产要素。信息主要反映在价格上,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利用价格这种无形的手来操作和调控社会资源以及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此过程中,各方主体实际上是在围绕价格进行资源博弈,而博弈的结果是掌握着优先信息的主体获得了大量的资源甚至是垄断利润,这种信息上掌握的差异决定着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在银企的信贷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分为贷前和贷后,贷前会产生逆向选择,即在市场上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结果的融资者,往往就是那些寻求资金最积极而且最有可能得到资金的人。简单而言,优质的融资者会定期归还贷款但往往不会接受高于市场平均的利率成本,而只有资质较差的融资者才会接受,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是坏账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以至于信贷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现象。贷后会产生道德风险,即融资者在获得贷款后,会从事一些高风险且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无论是哪种影响都会造成银行事实承担的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大大增加。在国外学术中,有大量研究认为产生信贷配给的主要原因是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Stiglitz,Weiss(1981)和Williamson(1986,1987)从事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进一步拓展了信贷配给理论,提出了信贷分配和金融崩溃理论,认为即使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就会产生信贷配给。
基于银行对小微企业信息认识不完全和控制风险的出发点,在小微企业在对银行寻求资金时,银行往往会出现惜贷的现象,具体表现为缩减放贷规模,即产生信贷配给和采用高于以往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反观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担保或抵押品,融资渠道单一,使得面对银行较高的贷款准入标准时没有有力的议价能力,由此产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继而引发对整个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相比之下,那些体制健全,实力雄厚,信息完善,甚至有政府信用做背书的大企业则更多地受到银行的关注。根据2020年3月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统计数据报告显示,3月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58.82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在202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一文中显示,3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只有12.4万亿元,同比增长23.6%,其中信用贷款占15.4%。可见在现如今,尤其是此次疫情之下,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人民银行也将通过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措施,继续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但根据小微企业与整个实体经济的贷款余额比中不难看出,对于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的解决依然任重而道远。
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由于财务管理粗放不透明,且不愿承担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高额的发行成本,如发行股票,配股,债转股等,便依托于互联网渠道兴起了一种融资的新模式,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筹资者通过集资平台吸引众多个人投资者,待筹资成功后,每个出资人可以获得一定出资比例的股权,以此来获得未来的收益。股权众筹依靠互联网P2P平台,降低了投融资门槛,不同于传统资本市场,众筹模式下平台之间信息传播更通畅,更及时也更有效。但作为双刃剑的互联网,重要环节就是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尽管现在信息交互性强,但依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融资双方的中介机构,对于双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匹配性与对接问题都是一个考验。从投资者角度来讲,融资者发布的商业计划书是否真实可行,作为个人投资者没有专业知识很难识别,而且在退出机制上不透明,难度大。从融资者角度来讲,由于投资者分布众多,其考察股东资质的成本较高且难度增加。以上可以看出,在股权众筹方式上,依然能看到信息不对称的身影。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了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需要无形的手来调控,强调政府在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呼吁政府应该着重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管力度,使市场双方信息从不对称渐进走向对称。
企业征信系统是保证银行与企业良好沟通的桥梁,是从国家层面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是能够有效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重要环节,更是盘活社会存量资金的关键。
2014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意见》中指出,小微企业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信息作用,发展普惠金融,改善信用环境,大力支持有信用、有市场的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融资发展。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在出台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强调信用在市场经济中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同时,十九大以来逐步形成了“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规范企业征信市场发展,推动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在行动落实上,全国各地的试点案例也体现出我国对于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2019年11月湖南省株洲市打造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定位为株洲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线上直连的金融科技服务平台,2019年12月四川省打造的“天府信用通”旨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生态圈,为小微三农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等。
通过企业征信建设,银行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比较准确和全面的获取小微企业的有关信息,考察其信用状况,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倒逼小微企业规范经营,把良好的信用记录作为融资的第一要件,不仅可以突破传统的抵押担保制度来丰富融资方式,更从源头上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
从2006年7月企业征信系统代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到2020年主要目标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征信建设适应了市场需要,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征信建设也面临诸多挑战。
第一,数据链分割且能公开互享的信息匮乏。一方面,在信贷活动中,小微企业的信息采集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委托贷款信息、证券与保险信用信息、P2P信息以及涉及与主体企业业务相关的中下游企业的信息没有完全纳入征信系统当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没有全部接入到征信系统当中。另一方面,尽管已接入到征信系统当中的机构也大多为了形成各自的价格和市场优势,圈起自己的信息,这也加大了数据的收集难度。
第二,法律监管不足。一方面,如果说征信是金融的基础设施,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是征信的基础设施。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征信领域的法律,地方的条例出台也仅限于2016年上海和2017年湖北。另一方面,如果征信机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附属于集团公司或者某些征信机构既有企业征信业务也有个人征信业务,会不会存在独立业务之间信息泄露,比如,企业法人的有关信息在企业征信系统中记录,但作为个人征信,会不会使得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从而相关信息造成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第三,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过低。据零壹智库对公开信息的统计,目前央行对征信违规事件的处理至少有78起,累计罚款金额达868万元,但涉及大量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机构没有完全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其违规行为也较少被处罚。对于处罚的方式,绝大多数是采用罚款,手段较为柔和,警示作用有限,失信成本太低,是失信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第四,数据质量良莠不齐,信息有效性较低。根据公开信息,目前中国有企业征信备案资质的机构共有139家,地域分布上基本全国覆盖,股东背景上涉及了众多行业。在数据采集上,社会征信机构主要采集的信息来自公开信息,而央行的信息征集的渠道狭窄,有效信息少,整个征信行业没有法律出台关于明确的数据标准,不免的会出现信息糅杂,信息重复程度高,信息错误和混乱等问题。
201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息服务网,将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融资方的需求等信息纳入其中,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息服务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解决了信息的高效传输,但由于信息与价值密不可分,在拥有了信息传输系统后必然会要求有一个相匹配的价值传输系统,区块链技术便应运而生。进一步讲,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以解决信息问题乃至互信问题的征信领域中来是大势所趋。
关于区块链的概念,是2008年由学者中本聪提出,在查阅众多文献中发现,大部分对区块链的定义仅仅是技术层面或者是某一个层面独立的概念,甚至有些定义直接解释为比特币。本文从不同的视角来综合得到一个通俗易懂的概念。首先,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型组合技术出现在大众面前,在实际落地之前运用了包括密码技术、分布式算法技术等。在实际运用中,每个场景都会依赖区块链形成属于自己内容的产业生态,但本质的内容是都提供了一个去中心化(非集权、非单一中心)的数据系统,并且这个数据系统中数据记录以分布式账本呈现。此数据系统以共识机制为基础,运用智能合约来实现参与方之间的运转,具有数据不可篡改、数据可以追溯、数据客观可信等特点。其次,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诞生之初就直击社会痛点——互信问题,所应用领域也应该是以互信为基础的场景,而区块链就充当了一种信任基础设施,上升到某一高度,便可以用来重构社会关系。
首先建立一个类似于P2P的服务平台,平台内部的参与方为小微企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小微企业自身信息和经济来往信息等在平台内可以存储,并形成自己的信用信息资产,自身信息事前由监管审核,事后按照事实自动记录,且保证信息不能篡改,同时,每一次信息的记录按照对应的时间和生成的信息ID使得系统都能保证追溯到。其次,将有需求的小微企业对接到平台中,有关该企业的每笔现金流或者财务等信息,获得授权后银行可以据此来考察资质,同时,可以利用私钥和公钥以及其他的认证技术来保证信息不会被人为损毁,而且保证信息分享的权限问题,但有一点,该系统无法保证具体到每一条信息的正确,此时,还要监管机构予以审核。
体现出相较于传统数据存储方式下,信息需要一个中心机房(总账)来存储与管理相比,区块链技术能够把企业带动起来,让企业自己形成一套总账,自己拥有信息的主权。在所有企业带着自己的总账参与到平台中来时,基于共识,好比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些企业对银行的信贷融资是刚需的条件下,那么这些企业在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在他们之间是能够被互相认可的,否则,一旦某一企业的信息出现虚假不仅拿不到银行融资甚至也拿不到企业之间或民间的拆借。当然,针对这种平台对接的融资双方广泛程度上以及双方之间的信赖程度上如何,在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前期还需要公信力的扶持和维护,来使得市场大众有足够的信心参与。
银行在系统中设定好融资条件,比如能接受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企业资本金等规模问题、现金流状况以及组织结构等能够量化的问题,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来匹配在平台中记录完整信息的企业,相较于传统人工协会,提高的融资效率,基于不同的优劣条件提供不同的融资金额及借贷时间。同时,可以设置监管机构对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完整信息的企业进行有条件救济,既保证了小微企业阶段性过渡,也使得银行减少损失,使得该平台成为具有高度互信的平台。
第一,实现信息共通互享,打破信息孤岛。区块链利用其数据的分布式记账和加密技术,在保证各自的信息主权下,还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这样不仅可以把参与方的风险和成本降低,而且使得数据的存储、流转和交易变得迅速而高效。
第二,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减少非技术风险,让征信深得人心。区块链的加密技术能够检验信息是否有效从而为下一次交易提供保证。区块链技术下的信息虽然是公开的但却是加密的状态,只有拿到了授权才能使用,保证了安全和私密。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情况下,通过区块链能够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可能由于信息公开带来的行业竞争等担忧。
第三,消除无效信息,增强信息真实有效性。在信贷活动中,按照传统的CAMELS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来看,银行所关注的点应该在融资者的经济层面,但事实上,要想尽可能的解决坏账问题,银行需要从多维度,全方面的收集数据,考察融资者的资质。相比较传统征信,区块链以互信为理念,互相考察,互相合作,所有有关主体的信息都会被记录,保证信息的全面,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可以对企业的每一个资金流通环节能够充分地、深入地了解,同时,区块链能保证数据的真实,保证区块链技术下的系统平台是一个优质信息的输出端。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可以实行点对点交易,省去不必要的中介环节,节省成本和资源的同时,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从比特币到“区块链+”,随着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的日益发展将会在未来与无数个具体场景相结合,发挥出去中心化信用模式的巨大优势。恰逢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下滑和我国对外贸易受阻乃至此次全球疫情的灾难下,小微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寒冬期,资本市场避险情绪升温,金融科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已迫在眉睫,如何尽最大努力发挥实体经济的活力使社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仅是党和政府要思考的,更是我们新一代年轻人所要探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