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笑然
(山东财经大学 统计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伦理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类型,有两种基本含义:(1)在伦理与道德通用的意义上,表示可以进行道德评价、具有伦理性的秩序。与“道德秩序”等同。在这个意义上与社会政治秩序、法律秩序、经济秩序等一样,都是社会秩序的一个具体方面。但它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是一种天伦天则,中国古代的纲常伦理及其社会秩序实质上就是这样一种伦常秩序;另一方面又是政治秩序、法律秩序、经济秩序等具体社会秩序构成的价值合理性根据。(2)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标识的首先是伦理关系的客观性关系结构,这种客观性关系结构具有客观交往法则系统,即伦理关系的内在秩序。这种内在秩序通过人的行为活动表现于外,成为现象性的交往秩序,即伦理关系的外在秩序。对这种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的自觉意识与主观表达,即为伦理规范要求[1]262。也就是说伦理秩序是随社会发展而建立起来的规范系统,是维系多重社会关系、协调利益矛盾而产生并遵循的秩序体系。伦理秩序是社会大众广泛认同且践行的主流价值规范,其以规范、引导良好的社会价值为目的,以修缮与改良公众价值诉求为手段,来阐释人伦价值规律的道德哲学。所以,它有着超强的社会规范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与西方倡导的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社会伦理体系不同,我国传统伦理秩序始终主张忠、孝、仁、爱、信、义、和、平,通过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稳定的价值认同,持续继承社会精神与道德价值,进而实现法治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的紧密关联。由此可见,我国传统伦理秩序的规范属性与我们现时代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均是以探寻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导向为己任,为全面实现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与国家复兴提供精神支撑。因此,明晰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功能、价值任务与价值目标,深入挖掘我国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坚守与当代建构的逻辑关系,对于全面明晰我国传统伦理秩序的嬗变重构与融合复归和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价值彰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期。面对持续扩大开放的新局面,舶来文化与思想对公民传统观念与社会思潮产生了重大影响:不仅削弱了人们一以贯之的坚守传统伦理秩序的自信心,而且也对社会个体的价值观与人生观产生了强烈冲击。因此,坚守并不断探索我国传统伦理秩序的特征与价值意义,对于提升社会积极力量、巩固正向社会心态、激发民众爱国热情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分为“原”与“源”。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干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始终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这就是传统伦理思想的“原”;“而‘源’于代表封建统治阶级思想的‘定于一尊’的儒家伦理,当然也有‘佛’‘道’的思想渊源”[2]45-47。中国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内核在于整体主义观念:以个体尊崇和忠于家庭、国家、民族为代表的顾全大局,重视整体的道德传统使国民深具爱国情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儒、道、法家为代表的诸子百家便达成了“以公灭私,民其允怀”的整体性价值共识。始于汉代的“三纲五常”更成为了调控封建社会关系的道德准绳与价值标准——不仅明确了不同社会主体间的身份从属,而且彰显了个体服从整体的价值导向。通过确立“公大于私,部分服从整体”的道德原则,不仅迎合了封建社会自然状态下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形成了能够抵御内忧外患的社会向心力与凝聚力。长期以来,正是秉承着“家国情怀”“爱国爱民”为代表的中华民族精神,才使得无数仁人志士成为挽救国家于水火之中的中流砥柱。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实现整体主义与爱国情怀的有机统一,不仅是实现中国传统伦理价值活化与新生的当代要求,更应成为凝聚民族精神力量与蕴育社会核心价值的应有之义。可见,弘扬中国传统伦理秩序中的整体主义,不仅需要合理权衡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与个体价值的关系与利益,亦需要充分发挥整体主义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能动性作用,以实现中国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旨归。
中国传统伦理秩序高度重视“仁”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社会公民间彼此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增强了仁爱原则在家庭、社会、国家间的延续。因此,以“仁”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主导,是历史发展与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儒家思想将“仁”与“爱”紧密关联,认为其是“五常”社会价值准则的核心:一方面,将“仁”释为“爱人”,并使其成为人与人、人与物间关系的道德核心;另一方面,倡导以善政、仁政的政治理念指导政权统治与国家治理,并在实现社会认同的基础上,逐步将“爱人”上升至“仁民爱物”的价值层面,从而集中体现了人与自然协同共生式发展的精神态度与哲学理念。儒家传统思想中的仁政爱民、君子操守等思想都体现在如今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目标之中,无论是自身人格的发展,还是为仁由己的内在要求,都是一种由人扩充到社会和国家的体现[3]112-117。因此,这种道德操守始终成为爱国仁人志士的行动遵循,并成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伦理基础。可见,坚守仁爱和谐原则,增强中国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主导在当今社会语境中仍具有积极意义:不仅能够通过提升传统伦理秩序对实践的指导性,而且能补足其学术性与实践性之间的二元差距,因此它有着极强的社会积极属性。同时,将其视为实现社会个体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方能促使人们坚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信心与定力。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内容和基本要求,是公民个人需要遵守的价值准则[4]1-6。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长河中,诚信始终都是为人处世、商贸经济、兴国安邦的底线原则。
追溯“信”的起源,最早萌芽于上古时代,到夏商周时期广泛体现在人与神与德之间的相互敬畏与尊重层面,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信”被用作安身立命的德行准则。关于“诚”,最早见于《尚书》,当时“诚”仅作为对神明的虔诚,后在《周易》中开始强调内心真实。到孔孟时期,儒家把“诚”定义为世间万物的根本,自此“诚”在我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成为至高无上的存在,宋代理学家周敦颐把“诚”提到“五常之本,百行之源”的高度,明确“诚”是所有道德行为的渊源,一直延续至今。
新时代诚信思想的发展历程,归根结底就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思想的发展历程[5]243-244。习近平总书记将诚信建设提到了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提出增强全民全员对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公信等建设方面的诚信意识。其围绕诚信的重要论述对提升全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人伦价值是事实与价值、目的与义务、伦理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其是在通过人伦关系及其规范而进行道德教育和追求道德理想的过程中体现的[6]24。我国封建社会始终将人伦关系及其道德价值视为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准绳,并强调各类社会主体在人伦关系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在氏族宗亲往来中,应坚守“孝”“友”的价值理念。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循“爱身”“养心”“克己”“持敬”“致知”“言行”“义利”的处事原则。在封建社会早期,我国的社会伦理秩序便强调家庭道德规范之于巩固宗法制度、抵御社会动荡的重要作用:家庭道德规范不仅成为衡量人品的必备标准,而且被赋予了政治伦理的社会价值,近代中国治国理政思想的变迁在本质上是传统宗法伦理秩序解构和近代契约规则秩序建构的过程,是社会变迁和民众认知增长推动的结果[7]75-81。
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发展结构、培育发展动能的转型期,家庭矛盾与社会矛盾均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特征。而通过强调传统人伦价值思想,并将其升华为对家庭、民族、国家的博爱与深切情谊,此举不仅能够科学引导社会个体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且可以净化人际交往的社会生态,更可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推广与普及。
自我镜像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的心理大师拉康·雅克提出的。主体对自我镜像的认同是一种误认,主体误把自己在镜中呈现的形象当作真实的自己。于是,由误认产生的“自我”就是主体的异化幻想,这正是拉康镜像理论的主旨,即“力图揭示人类主体之自我的虚幻性质”[8]82。正确辨识中国传统伦理学“自我镜象”的实践指向在于促进对传统伦理的画像自知,进而形成对其内在价值意蕴的适度自信。在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实现其对当前国家文化自信的今天,中国比过去任何时期都需要清晰辨识传统伦理学的自我镜像:一方面,继承传统伦理的人伦价值与文化价值,实现对民族和国家倡导的伦理价值的认同和遵循;另一方面,积极促进中国传统伦理价值的内蕴力转化,在实践中打造、创新、引领、涵育我国传统伦理学的主体价值。
中国传统伦理秩序中蕴含着极具理论与实践张力的价值内蕴力。其一,对价值主体的首肯。儒家伦理与道家伦理均一致肯定了人之存在价值——孔子的“天地之性人为贵”[9]33与老子的“天大、地大、人亦大”[10]73思想指出了价值主体的存在必要。其二,对人生价值的超越。如王阳明对于立德、立功、立言等人生价值的论述,以及孔子所倡导的君子、圣人等人生自我追求,均体现了持续超越人生价值的价值主张。其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结合。如《左传》便强调通过“正德”(价值理性)与“利用”(工具理性)实现“厚生”的目的,进而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大学》亦表达了“格物、致知”(工具性)与“诚意、正心”(价值理性)彼此统一的价值主张。其四,整体和谐、辩证思维的伦理智慧。我国古代哲学体系中的“天人合一”“中和为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矛盾对立统一的认知方法论,对于全球化时代新型大国关系建设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可见,中国传统伦理秩序中包藏着价值处置、价值评价与价值认识等丰富的内蕴力。
伴随着中国伦理现代性与多样性问题的持续涌现,只有统筹考虑现代性的伦理维度与传统伦理的价值意蕴,方能够在对传统伦理秩序的优长之处进行自我批判与价值取舍基础上,优化国家治理的伦理逻辑与道德关系。
中国传统伦理秩序作为合理性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不仅是对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发展规律的自觉把握,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实践中的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意味着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中蕴含着多元的主题价值。民主与善治、德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包容与友善等传统伦理秩序因子构成了价值坚守的重要向度。可见,释放中国传统伦理秩序中的主题价值应成为重构新时代社会道德规范与价值标准的必然路径。
首先,应释放其规范社会利益冲突的主题价值。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不仅从“实然”维度肯定了社会矛盾及冲突的客观存在,而且从“应然”层面对社会利益冲突进行边界约束。如孔子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11]141的论断便将承认社会矛盾与冲突视为社会秩序的构成基础。可见,坚守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中的道德观,释放其内生的处理利益关系的主题价值,对于调节及减少人类各种利益冲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次,释放其辅助政治民主的主题价值。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不仅规范了社会道德原则、道德理念与道德价值的边界底线,而且将其贯穿于国家意志、政治制度与政策主张的始终。作为一种制约机制,传统伦理秩序所表达的核心价值其实质在于将社会道德理想外化于政治实践,从而增强政治权力的政治合法性与道德正当性,并凭借规范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与约束机制,将国家法律以及政治规则内化为国民公德意识与理想信念。可见,通过释放传统伦理秩序辅助政治民主与合法的主体价值,可促进公共政治理性与伦理理性间的兼容并蓄,从而深化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意识,弘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力量。
社会伦理规范体系的搭建要以社会价值观为基础、以历史维度进行审视、以社会所处时期的经济关系为切入点进行思考。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增长充满动力与活力,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推动整个社会全方位的大步向前迈进。作为上层建筑的伦理规范体系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当代社会的伦理构建体系要体现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要适应道德、法律及文化等方面的新形式。社会伦理规范体系搭建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公民道德规范在以下三个层面进行过阐述,即:总要求、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新时代社会伦理规范体系构建应从三方面因素考虑:第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第二,以公民道德规范的三个层面作为参考,根据社会伦理秩序存在的困境做必要的补充、创新、完善;第三,要体现人文关怀的人性视角。因此,构建伦理规范体系,“应该以‘人道主义’与‘集体主义’并立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原则。以‘发展、公正、共享、和谐、绿色’为核心伦理理念,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个人基本道德规范,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基本道德建设要求”[12]13-18。
除此之外,构建伦理规范体系还要依托悠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通过一系列公开讲话和科学论断,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弘扬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建设现代化文化强国等任务提升至国家文化建设战略目标与实践指向的高度。整体知悉和全面总结习近平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可以从历史、道德、人民、政治、生态、实践和世界等七大逻辑维度进行客观把握,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理念内核与逻辑精髓,为推动中华文化守正创新和同心共筑中国梦奠定坚实理念根基与重要理论基础[13]1-7。
实现从价值坚守到价值重构的飞跃,不仅是增强中国传统伦理秩序时效性与针对性的现实要求,更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优越性与先进性的意蕴象征,因此,我们要在坚守传统伦理秩序的思想内核与现代映射的基础上,促进社会主流价值诉求彼此间美美与共、和而不同的价值自由。
价值重构并非是价值相对主义与价值自由主义的“幻象”,而是通过重塑伦理秩序的价值主体,释放价值自由的理性张力来实现个体自由与共同秩序的融洽。重构我国传统伦理秩序要规避价值相对主义的“价值虚无”观点。价值重构的内在依据在于价值主体性的生成、提升和彰显,即价值重构不仅不是主体多元化扩散,亦非同一主体在不同条件情境中的相对性呈现。我国社会的当代转型同样遭受着来自价值相对主义与价值虚无主义的冲击,总有部分社会公众会陷入传统价值失序与绝对价值祛魅所造成的“美德去圣化”陷阱,长时期处于道德理念困惑与价值选择茫然的“伦理真空”之中。因此,我国传统伦理秩序重构的前置条件是剔除价值相对主义论,对传统价值信仰对象和价值主体进行保护——一是需要信奉并遵循传统价值精华中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且需要一以贯之的坚定人们献身终极价值的信念;二是要防止价值自由主义对传统伦理秩序的武断拆解与随意拼接。重构中国传统伦理的价值样态需要在降低价值相对主义与价值自由主义模糊性与随意性的同时,渐进培育社会个体传统伦理秩序的价值主体性与价值鉴别力。
我国传统伦理秩序将公众、社会与国家视为三类核心价值主体,其中公众的德行品格造就了社会主体品格,社会主体品格能够直接影响国家主体的价值展现。因此,个体、群体与国家是重构传统伦理秩序中的价值主体。价值重构正是通过持续壮大这三类主体的价值主体性而得以实现。首先,要塑造个人层面的伦理价值。将个人、家庭、职业、组织不同维度的个人价值主体均纳入“忠、孝、诚、信”传统伦理体系之中,通过涵养家国情怀、孝悌思想、契约精神与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爱国奉献、尊老爱幼、诚实敬业及和谐有序的文化氛围。其次,要塑造社会层面的伦理价值。发扬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中的“公德”,不仅需传承熟人社会中的道德秩序,亦需要创新陌生人社会的伦理架构,发挥“礼治”的能动性作用,在坚守正义、平和、济世的传统伦理原则基础上,重点解决人心浮躁、底层群众诉求等问题。最后,要塑造国家层面伦理价值。通过重塑与国家性质、民族构成相联系的伦理建构,实现我国传统伦理价值秩序所倡导的和平共处、协和万邦的价值旨归。因此,通过重塑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中的价值主体,不仅能够在公民、社会与国家中实现“私德”与“公德”的兼修,而且可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秩序体系的内涵与外延。
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推动了全社会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但也造成部分人的逐利性、盲目性,甚至丧失伦理道德的底线,影响社会公民的认知现状。因此,当代伦理秩序的构建应该注重制度伦理层面建设的三重转换,由礼俗社会向法治社会转换,由信任担保社会向契约担保社会转换,由内心约束社会向制度约束社会转换。这三重转换需要内外兼并的约束力量,即以法律强制性制约规范社会伦理秩序。法律是坚持底线思维,每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规律使然。不按照规律行事,其实质就是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秩序,影响整个社会伦理秩序的构筑。“用制度引导人们言行举止,用制度树立法律权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14]44-48。当代伦理价值的重构应通过一系列立法机制启动,一条条适应环境变化和问题修订或增补的条款,以制度的形式,以刚性的标准推动伦理秩序的全面构建,使人们既遵循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又心存法治思维,心向往之而不逾矩[15]135-140。只有如此,才能生成三重转换的内生动力。
基于上述对重构中国传统伦理秩序理念及主体的认识,实现中国传统伦理秩序的批判性继承与吸收的核心根据在于释放其价值自由的内生性张力。马克思强调社会整合的公共性前提,个体主体性、差异性甚至矛盾性的多元现实。认为“人格个体”不仅是“真正的共同体”的主体,而且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体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与人格自由,“真正的共同体”就是创造“使一切不依个体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的现实基础[16]1-5。
当前社会伦理失序危机的实质在于人们对于理性主义与个人主义的过度崇拜。“国家”和“个人”是主体与个体两大伦理要素。尝试释放“国”之信念伦理和“人”之责任伦理之间的价值张力,有助于构建满足人的现代化诉求与生活状态的文化价值体系。可见,价值自由的张力释放的着眼点在于传统秩序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落脚点在于持续促进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间的相辅相成。
首先,释放“以人为本”的责任伦理价值张力。我国传统伦理秩序中的“道法自然”“天人合一”“重生贵人”等价值主张均立足于人的本位性与自尊性,彰显了强烈的人文关怀。与西方强调目的和动机的伦理价值主张所不同,我国传统伦理主张道德选择与社会责任间的彼此统一,极大地肯定了道德之于个人的主体价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植入“人本”的责任伦理,可使人们感受到尊重人权的国家氛围,亦能够促进人的自由、提升人的幸福。
其次,释放信念伦理的价值张力。当前我国经济、军事等硬实力迅猛发展,存在“中国发展威胁论”等声音,因此,亟需激发传统伦理秩序中的“信念自觉”,用中国伦理智慧为中国道路提供阐释和佐证,通过重塑信念伦理的价值主张改变“西强我弱”的价值话语权格局,讲好中国故事,彰显中国力量。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伦理秩序所蕴含的整体主义、和谐仁爱、人伦关系等赋予时代特征与价值意蕴的伦理观念,有助于凸显伦理精神自信、增强伦理价值主导、提升伦理价值影响。我们目前要对“自我镜像”做出清晰的辨识,以批判价值独断主义作为价值坚守的原则,通过伦理的内蕴力转化与释放主题价值活力来批判式继承这一伦理道德文化。中国传统伦理秩序当代建构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促进不同价值诉求的价值自由——通过价值重构的主体塑造及价值自由的张力释放来实现个体自由与共同秩序的融洽。因此,对中国传统伦理秩序进行价值坚守与当代建构的实质是对本民族的道德认同与伦理规范进行再反思。
价值坚守是传承与弘扬我国传统价值标准与道德规范的基础,价值重构则赋予其时代使命和广阔视界。促进价值坚守与价值重构的互动融合,可激发我国传统伦理秩序的制度活力与理念信仰,还可为现时代伦理体系提供明确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