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进行处罚的建议*

2021-01-03 02:27陈晶莹王玮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2021年3期
关键词:注射器管制信息管理

陈晶莹,王玮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辽宁 沈阳 110035)

在吸毒活动中,吸毒工具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大烟枪到小冰壶,吸毒工具随着毒品的更新换代不断进化,在吸毒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增加。随着技术发展,更精美、更好用的吸毒工具也不断涌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吸毒行为的发生。而快递业与外卖业的发展,也使吸毒工具的流通途径增加。吸毒工具的交易以“固定商家—固定客户”为核心模式,逐渐形成了庞大的销售网络,并衍生出一条非法谋利的黑色产业链[1]。

“吸毒工具相关行为”指生产、贩卖、提供、运输、储存、持有吸毒工具等行为,这些行为或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化影响。不同的吸毒工具与不同相关行为的危害性、获益性均有所不同。

随着吸毒工具相关行为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湖南、河南、广东等省份都相继报道过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新闻,公众也更加关注吸毒工具。在搜索引擎中进行搜索,2017—2020年以“吸毒工具”为标题的链接数量逐年上升。然而,我国仅少数地方禁毒条例对其进行管控,完全无法应对其发展趋势。禁毒工作讲究主动出击,未雨绸缪,才能掌控毒情局面,因此在认识到这种趋势后,我国应该快速完善现有规定,设置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行政刑事相关处罚,关注相关社会问题,将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1 我国法律法规中吸毒工具相关管制规定

据笔者最新统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中,根据对吸毒工具的管制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1 网络涉毒信息管理类

网络涉毒信息管理类规定,是指禁毒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的规定。

在所有地方性禁毒条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安徽省禁毒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云南省禁毒条例》《江西省禁毒条例》《河北省禁毒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与《山东省禁毒条例》共八个禁毒条例做了这样的规定。然而,只有前五个禁毒条例规定了对违反网络涉毒信息管理规定的处罚。这些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违法严重程度对个人或单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对单位还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2 不得提供吸毒工具类

在所有禁毒条例中,只有《江西省禁毒条例》与《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有此规定。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这两个禁毒条例都规定了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江西省禁毒条例》更是规定了“经营者发现吸毒人员购买相关用品用于制作吸食、注射毒品用具,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发生了吸毒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再处以罚款”。但在罚款数额上,两者相去甚远。江西省罚款最多不超过三千元,而海南经济特区一经查获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不得为吸毒行为提供条件和帮助类

不得为吸毒行为提供条件帮助和帮助类规定,是指禁毒条例中“禁止单位和个人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的规定。将“不得为吸毒行为提供条件和帮助类”与“不得提供吸毒工具类”区分出来,是因为现存禁毒条例中并没有对“提供便利条件”的定义与范围进行详细解答,在广义理解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吸毒工具行为。

在所有禁毒条例中,只有《贵州省禁毒条例》与《厦门市禁毒条例》有此规定。在处罚方面,两个禁毒条例对单位违法的罚款金额均在一万以上,但对于个人罚款,厦门市规定的金额比贵州省高,这也与各地的财政水平相关。

1.4 全面管制类

全面管制类,是指《山东省禁毒条例》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前三类规定不同,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一个全新的角度对吸毒工具进行管制规定。与其他类型管制的对比下,山东省禁毒条例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管控最为全面,不仅涉及网络信息管理,对于情节严重吸毒工具相关行为也有处罚规定,线上线下都有法可依,非常符合笔者的设想。然而,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是何程度,禁毒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笔者不得而知。

1.5 全国适用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违反此类规定的对娱乐场所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单位可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禁毒法》第28条规定: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顾名思义,以上两款规定全国适用,既没有区域性的限制,也不因各地禁毒条例是否载明而影响其效力。同样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禁毒法》也未界定“提供条件”的范围,仍以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即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吸毒工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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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管制规定的不足

2.1 禁毒条例中部分词汇范围界定不清晰

这里主要是指1.2与1.3章节中的“提供便利条件”适用范围不清晰。小到提供打火机,大到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都属于便利条件的范畴。然而实务中,绝不会因为“提供打火机”等类似行为而面临处罚,因此对便利条件的范围进行界定,只将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重大帮助或重要作用的行为纳入“便利条件”的范围中,对禁毒条例的可操作性有重要意义。

2.2 禁毒条例中网络涉毒信息管理规定不完善

一方面,只有网络涉毒信息管理类规定中的八个禁毒条例对“涉毒信息”有完整的定义,并且有明确的吸毒工具的字眼,其他禁毒条例有的表述为“涉毒信息”,有的表述为“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没有具体的清晰的含义,对执法工作造成一定困扰。

另一方面,制定了网络涉毒信息管理规定的禁毒条例过少。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连通性、便捷性的特点,致使在互联网上信息的影响力扩散到全国各地,各种人群中,因此打击网络涉毒信息是近年来禁毒工作的重点。即使从数量上来看,涉及网络涉毒信息管理的禁毒条例最多,但其中仅5个禁毒条例既有禁止性规定,又有处罚性规定,更多的禁毒条例没有涉及此类规定。总体来说,在全国乃至全球已经通过互联网形成一个整体时,各地应当完善网络涉毒信息管理,对违法规定的单位与个人做出相应处罚性。

2.3 禁毒条例中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管制规定较片面

在众多禁毒条例中,《山东省禁毒条例》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管制最为全面,不仅规定了网络涉毒信息管理,还全面地表述了吸毒工具相关行为。与其对比之下,其他禁毒条例要么只规定了网络信息管理,要么只规定了不得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条件,未做到线上线下管制相统一。然而,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管制,都没有规定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里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对于震慑违法行为人具有重要的作用。

2.4 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规定不完善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仍不完善。一方面,现有的禁毒条例中,只有部分地方禁毒条例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进行管制规定,且这些禁毒条例规定管制的内容种类不同,处罚种类、力度也不同。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全国性法律法规未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进行管制规定。

不仅如此,我国缺少对于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实务中将出现大量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吸毒工具的行为,这种行为涉案金额较大,对社会安定与国家形象产生严重的影响与危害。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才能应对好以后出现的种种情况。

3 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进行处罚的建议

3.1 完善现有禁毒条例的相关规定

完善现有的吸毒工具相关行为处罚规定的禁毒条例,首先,应当界定“提供便利条件”的范围,将对吸食,注射毒品产生重要作用的行为纳入其中,将一些无足轻重的行为排除在规定之外,使规定更加严谨规范。其次,应当适当增设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处罚,以剥夺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来处罚违法行为人,能起到更好的威慑和处罚作用。

不仅如此,没有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进行规定的各地禁毒条例应当尽快增设相关规定。《山东省禁毒条例》中对吸毒工具进行链条式全面管制,比较全面完善,可以以其为参考,增设全面管制类规定。在制定处罚性规定时,应当按照各地的情况规定罚金数额、行政拘留时长,做到符合规定,贴近毒情。

3.2 对网络涉毒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网络非法外之地,近年来有关部门对网络涉毒信息进行打击处理非常重视,多次在视频平台、音乐平台、新闻类网站中查获违法涉毒品音视频。当代智能手机普及率高,而青少年缺少辨别能力的特点使他们容易受到网络涉毒信息的影响。因此应当对网络涉毒信息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与处罚规定,或者严格管理网络信息。对网络涉毒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应当对“网络涉毒信息”做出详细定义,即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的信息。这个概念既规范又全面,有利于实务中的操作执行。

由于只有部分禁毒条例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做出规定,没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其为违法犯罪,因此并没有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禁止性规定的管制。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普及率高的时代背景下,难以满足全面打击网络涉毒信息的需求。为了打击涉吸毒工具网络信息,一方面应当完善各地禁毒条例,增加网络信息管理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增设对网络涉毒信息的管制规定。

3.3 在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中增设相关规定

禁毒条例是地方性规章,具有地域性与局限性。在全国性禁毒法律法规中增设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规定,应当考虑多种因素,需要足够的数据与证据支撑。当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吸毒工具相关的危害社会行为时,禁毒法律法规才能进行有效管制。因此,各省在监控毒品犯罪数量的同时,要注意吸毒工具相关违法行为的数量变化趋势。当结合全国数据可以体现出吸毒工具相关行为案件数量的上升趋势,应当将危害较小,数量较少的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禁毒法》中进行全国管制。

如若不对吸毒工具进行一定管制,实践中将出现大量制造,贩卖,运输,走私吸毒工具的行为,这种行为涉案金额较大,对社会安定与国家形象产生严重的影响与危害。因此要区分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吸毒工具的数量,涉案金额,危害程度作为入刑标准,将部分吸毒工具相关行为入刑,规定罚金与监禁刑,进行严厉打击。

美国的法律将吸毒工具相关行为入刑,在其规定内容和处罚力度上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食品与药品法》[2]中第863条a款规定:任何人出售或提供要出售的吸毒工具、使用快递或州际贸易的任何其他设施运输吸毒工具、进口或出口吸毒工具,都属非法行为;b款规定:根据本条a款被定罪的任何人,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徒刑;c款规定:违反本条a款规定的任何毒品用具,一经定罪,将被没收。任何此类用具应交付给总务管理局总务署署长,后者可命令销毁此类用具,或由授权联邦,州或地方当局授权将其用于执法或教育目的。美国《食品与药品法》较为完整地将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罗列为贩卖,提供,运输,走私吸毒工具几种行为,虽然缺少对生产制毒工具的管控,但相比之下,这种链条式打击与毒品打击相似,系统管控较为完善。在刑事处罚上,3年以下的监禁刑也较短,可以对应我国的轻罪刑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我国增设相关刑事处罚时,还应当考虑适当增设财产刑,做到对犯罪分子的双重打击。

与毒品相似的是,吸毒工具也有着相应的“供求市场”。但不同的是,打击毒品的供应与需求是全球通识,而对于吸毒工具,应当将打击重点放在供应侧。打击最具危害性的制造,贩卖吸毒工具两类行为是未来工作重点,因此将这两类行为入刑更具合理性。

4 其他应当引起思考的情形

4.1 特殊行业的特定义务

随着快递业的迅猛发展,毒品贩卖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毒品运输则由人工转向快递。快递产业目前存在行业监管不力、追责机制缺位等缺点,这不仅是打击毒品的掣肘,更是运输吸毒工具违法行为的温床。不仅如此,城市外卖行业也时常被媒体曝出“在外卖平台上出售吸毒工具,外卖小哥送货上门”的类似新闻。快递员与外卖员们在从事其职务时,时常以“事不关己”的态度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际上,他们应当具有一定的监管与报告义务,当发现自己负责的包裹可能是吸毒工具,发现商家给的外卖中有吸毒工具时,应该报告其上级及公安机关。如果有意包庇或视而不见,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4.2 与网络信息管理者进行合作

涉毒信息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发布者经常用隐语、黑话对其真实意思进行掩盖。与吸毒工具相关的网络信息主要集中在传授制作吸毒工具方法,网购平台上售卖吸毒工具的信息。应当注意的是,网购平台上售卖吸毒工具的店铺十分隐蔽,从外表与商品描述上跟毒品可能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售卖的商品都是吸毒工具。制作精美的玻璃制溜冰壶可能会被描述为“装酒瓶”,而购买吸毒工具的链接表面上会伪装成正常的商品。对于这些隐蔽性强的涉毒信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管理者能察觉异常信息,收录更多敏感词汇,并且对信息所处环境进行判断。这对网络技术手段,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但这也是时代的趋势,互联网公司与网络警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才能应对万千形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4.3 溜冰壶与水烟壶结构相似

由于水烟壶与冰壶结构相似,近年来用水烟壶吸毒的行为增多。在国内水烟没有法律进行管制,尚处于灰色地带,登录某网购平台,搜索“水烟壶”,就能看到数之不尽的商品,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用出售水烟壶来掩饰出售溜冰壶的行为,会大大增加打击吸毒工具的工作的难度。根据作者对吸毒工具定义的思考,其他为使用毒品而设计或改装的任何设备,产品或配件也是吸毒工具[3],因此当水烟壶被改造溜冰壶用于吸毒时,应当认定为吸毒工具。然而,如果未改造水烟壶,但明知购买者是吸毒人员或只出售给吸毒人员,并教授使用技巧或改造方法,实质上也应当视作贩卖吸毒工具。

水烟与香烟一样具有危害性与成瘾性,但水烟更多出现在娱乐场所,作为吸引客源的一种销售手段,并且比香烟有更多新奇的玩法与口味,近年来受到年轻人的追捧。在我国,并没有制定水烟管制法律法规,线上线下售卖水烟与水烟壶已经屡见不鲜。鉴于水烟的特性,水烟壶是抽水烟必备的工具的事实,并且常被用于吸毒行为的趋势,我国应当考虑像管制香烟般严格管制水烟,将销售水烟和水烟壶的门槛提高,设置生产许可管理与销售许可管理,对供货商与购买者进行严格的记录,才能有序管理市场,在后序工作中进一步解决水烟壶被用于吸毒的情况。

4.4 扩大注射器交换计划的规模与范围

注射器虽然不属于吸毒工具,但由于共用针头在海洛因使用者中很普遍,即使经过多年的公共宣传和不断扩大的“注射器交换项目”,静脉注射海洛因仍然是丙肝肺炎和艾滋病毒蔓延的主要原因。根据《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4],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80.7万名,占37.5%,虽然比重逐步降低,但人群依然庞大。预计在中国、俄罗斯和美国,总共占了全世界静脉注射吸毒者的46%[5]。这一系列的数字都告诉我们,减少吸毒人员共用注射器迫在眉睫。美国早年间有几项研究发现,当吸毒者通过注射器的非犯罪化,药房销售或注射器更换计划来增加使用注射器的机会时,吸毒人员就会减少注射器共享[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售卖注射器的商家设置了较高门槛,并要求记录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在现有的要求下,可能有些吸毒人员不想被记录个人信息,因此在全国各地扩大注射器交换项目的范围与规模,是减少共用针具的重要措施。然而,如何让更多吸毒人员参与到这个计划中,才是解决问题的重点。有关部门应当减少接触并保护吸毒人员的信息,减少执法部门在该项目中的参与,减少吸毒人员交换注射器的顾虑,如投放更多的自动售卖机。同时应当向大众推广该项目,在吸毒人员密集的地区多加宣传,重点放在“交换针具,减少传染病”的主题,鼓励更多吸毒人员参与到计划中交换针具,减少针具共用,减少传染病的传播。

4.5 将抵制吸毒工具纳入禁毒教育中

相关部门应当对禁毒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仅要全面认识与辨别吸毒工具,更要科普可以用于吸毒的日常生活用具。同时,对社会面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普及吸毒工具相关知识,让群众学会分辨,充分运用“激励法”,让群众在生活中,周边环境中发现吸毒工具并举报,参与到禁绝吸毒工具的活动中,使贩卖制造吸毒工具等行为得到遏制。

5 总结与展望

总的来说,在面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增长的趋势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用词用语不统一,处罚力度不一,相关处罚规定缺失等,完全无法妥善,准确地处理实务工作中的吸毒工具相关行为,更无法应对将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一定要参考现有的一些比较完善的禁毒条例,完善我国对吸毒工具相关行为的处罚规定,真正做到未雨绸缪,才能从容应对国内毒情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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