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昆明 650000)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法治建设越发完善,社会整体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发看重,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和完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高校作为知识产权产出的重要途径,更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但是在当下高效的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高校对于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法治性的认知不足,由此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未来的工作当中,我们要正确认知这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关的策略,从而促进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更好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从20世纪80年代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申请幅度在逐年增长,年增长幅度可达到10%以上。本世纪初,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高达3万件而高效的专利申请所占比重约为1/5。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日益进步,当下的高校专利申请数也在逐年上升。
知识产权,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某一程度上来讲,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世界各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国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专利保护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国家的稳步发展,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促进专利的申请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下一些高校当中,也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在教师的考核评价体系当中,教师的专利指标也被纳入了教师的考核标准之中,甚至影响到了教师们的职称评聘等项目,因此极大程度的激励了教师在申请专利上的活跃度。
在现今高校当中,由于各种压力的影响,许多高校都制定了有关专利的相关政策,比如说一些学校规定申请一项专利可以抵扣几篇SCI的论文,因此申请专利成为许多教师追求考核更高的凭证,甚至还有一些学校设有专门的资金和专人的帮助,来促进高校教师们的专利申请,科技部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帮助教师进行专利的申请。
具体来说在教师申请专利的过程当中,计划的项目成果形式必须要有专利的申请,另外还有一些政府为了相关的业绩鼓励高校的教师进行专利的申请,这种管理模式下,教师和研究者仅仅将专利的申请当做一项类似于论文的成果进行输出,因此常常会出现专利的申请与专利的实施,没有实现稳步增长的现象,一些教师和研究者在申请到专利之后,没有实行相关的实审,在取得专利的授权之后,1-2年之内又放弃维持专利的现象。高校中这样的现象缺乏一定的规章保护和管理制度,使得专利申请成为许多老师晋升和科研业绩多踏板。而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来源于高校的管理模式。
从高校现行的管理模式来看,这样为了申请而申请的模式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由于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过程当中缺乏制度的强制性,老师们可以为了研究成果进行论文的发表,也可以为了研究成果,选择申请专利,如果老师的研究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便丧失了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性,丧失了保密性,意味着教师的研究成果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得教师丧失了自身的研究成果失去了无形资产中的经济价值。最后在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式当中,专利的申请并没有围绕着他的商业价值而开展,许多专利仅仅作为学术的评定和考核,为了申请而申请这种方式没有明确专利的市场前景,很难对专利进行现实的转换,因而许多专利没有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价值。
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这个过程当中,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是当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除了国家在计划项目上的明确规定表示知识产权归承担为以外其他来源的项目,学校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进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因而常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使得学校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
2.2.1 校名和校标
首先对于学校而言,校名和校标的专用权管理存在着问题,所谓的校名和校标是指学校的名字和学校的标志,大学的学校名称和学校标志,并没有经过一系列的工商登记,在注册之后,对于学校的名字和学校的标志使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许多社会的研究机构校办的企业,甚至学校的教师以及个人,常常会无偿占用学校的校名或者校标,而学校被人占有校名和校标之后,也无法采取相关的措施使得学校的无形资产受到一定的损失,在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当中,需要注重这一问题。
2.2.2 合同漏洞
其次在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当中,技术合同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划分也不明确。具体来说在高校的技术合同当中,没有严格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条款在技术合同当中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合同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通常是一笔带过,这些合同上的漏洞主要是因为高校缺少专业的合同制定技术人员,很少有学校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学校的利益,而一些社会企业和一些社会人士利用技术合同当中的相关条款或相关漏洞,会损害学校的利益教师的利益,甚至对于高校当中的研究成果进行泄密,从而影响到学校的发展。
2.2.3 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
复次,在当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当中,职务的发明与非职务的发明界限存在问题,由此产生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具体来说,由于现行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的发明利益,中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在现行的政策体系下,我们无法明确当下界定的职务对于职务的发明和非职务的发明,一些学校在这方面没有进行相关规定的制定,还有一些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日常的执行过程当中,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执行,违犯了也不进行严肃的查处,使得一些教师或者个人和院系在进行研发的过程当中,不经过学校的相关部门审批而自行的处置这类现象在当下的高校当中非常普遍。
2.2.4 知识产权合约问题
最后,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当中,教师和学校没有签订相关的知识产权合约,因此,学校中教师和学校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教师的人员流动,会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损失,造成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加剧了高校之间人才流动的无序性。这对于高校的发展,显然也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在未来的高校人才人事改革当中,也需要注重这一问题。
3.1.1 知识专利保护
随着高校对于知识产权的不断重视,随着科技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在当下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当中,需要强化自身的产权意识,确立知识产权的战略,才能更有效的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但是当下的高校和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的提升很大,程度是由政策引导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我认知,对于高校和教师而言,许多高校缺乏市场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力,一些高校注重知识产权是由于主管部门的指标评级和专利攀比行为,而科技人员对于知识产权概念的明确是为了不断的晋级和评聘的指标,而非自身产权观念的明确,另外还有一些人对于专利的转让实施认为是超出成果管理的范畴,很少有研究人员或科研人员去做一些经营转换方面的事情,因此专利的实施效率低,上述现象对于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发展显然有着明显的不利影响,但是知识产权的制度是以法律程序和条件受理治理成果完成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独占权,并且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
3.1.2 校名和校标管理
对于高校的校名校标保护和管理,首先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注册,将校名和校标注册成为学校的无形资产,这样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有法律依据可以使用,其次就是加强对校内人员使用校名和校标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师生明白学校的校名和校标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学校许可用作商业用途是违法侵权行为。
3.1.3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专业的部门
针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合同漏洞问题,可以通过建设专业的合同审核部门解决。对于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可以直接选择部分教师和学生组成高校的合同审核部门,对高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同进行审核和完善,而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可以通过聘用专业人员或者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的方式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减少合同漏洞。
3.1.4 加强职务发明的界定
对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实际的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非常困难,所以通过与发明者协商解决,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资金补贴等方式,根据发明的实际价值和发明者之间达成协议,明确将知识产权划归给发明人还是高校。
3.1.5 签订知识产权合约
在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可以签订教师和学校的知识产权合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买断型,即高校以一个较高的价格买断教师在职期间的所有发明和专利产权,而之后产权带来的收益全部归高校所有。第二种是提成型,即教师的所有发明专利产权等都归教师所有,但是高校会给教师提供发明研究的条件设施,而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教师和高校共同享有,或者按照比例分成。第三种是混合型,即教师和高校之间签订协议,对于研发投入成本高的发明创造专利采用分成型合同,而对于研发成本较低的知识产权教师可以选择买断型或者分成型,给予教师选择的自由。
现阶段许多高校都出谈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比如说一些高校会设立相关的基金去资助老师的专利申请,并且将老师的专利申请纳入到老师的业绩考核评价标准当中,甚至一些专利的申请,会直接影响到老师的职称评比或者相关待遇。这对于激励科研人员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知识产权的促进作用也有着重要的帮助,但是正如上文所说,高效的激励机制政策没有从根本上把握知识产权的相关内涵和意义,因此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常常会出现相关的偏差,从而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持久性。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激励制度,利用知识产权有利于帮助科技人员创造,并且最大程度的获得合法的经济收益。
高校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权属和价值两个方面:
从国务院出台的专利法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从主体上知识产权权属,拥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去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那么在当下高校的工作当中,我们应当如何开拓这是产权的内涵贯彻知识产权的精神。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权利的主体上进行分析,高校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主体权责关系的有效划分,比如说以学校为主题学校和发明人共有为主体,以发明人为主体等多种方式运用这种方式明确权责关系,既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又有利于帮助学校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另外除了相关的权利主体之外,知识产权的权属还包括了内容的问题,比如说对于一项专利技术,我们不光要明确这项专利技术的主体是谁,还要明确法律保护的这项专利技术的范围有多大?其知识产权的内涵究竟有哪些?在当下的高校是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当中,许多学校都重视了对权力主体的尊重,但忽略了对于权利内容的保护。
所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组织体系是直接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过程当中,我们要实现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落实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任务的组织保障,但是在当下的高校当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属于科学处的管理职能,一些高校还没有设置相关专利管理的办公室或机构,但是知识产权的实际管理工作远远超出了科技处管理工作的范畴,因此,在未来的改革发展过程当中,我们要建立健全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当下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当中,我们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从学校的角度出发,从专利发明这个角度出发,确立和强化知识产权的意识,完善利益分享的机制,为国家的即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