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春燕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 400069)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根据分析层次的不同,可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1]。财务评价是从项目本身出发,计算项目的支出、收入及偿债能力,为投资者决定是否值得投资提供参考。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出发,分析国家为项目付出的代价和因之获得的贡献,为国家或地方决策机关取舍项目提供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主要内容和步骤:
1) 选取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包括主要投入品和产出品财务价格、税率、利率、汇率、计算期、固定资产折旧率、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年限,生产负荷及基准收益率等基础数据和参数。
2) 计算营业(销售)收入,估算成本费用。
3) 编制财务评价报表,主要有: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财务现金流量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4) 计算财务评价指标,对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生存能力等进行分析。
5) 国民经济评价。计算经济内部收益率和经济净现值等指标,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本文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内容、经济评价过程和方法出发,结合国家财税制度,分析汇兑差额、增值税抵扣对固定资产计价估算影响,更好地促使经济评价工作者理解和进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2]。
建设工程项目有可能发生外币借款,所以会产生汇兑差额问题。由于取得外币借款日、使用外币借款日和会计结算日往往不一致,而外汇汇率又在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外币借款会产生汇兑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做如下处理: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外币借款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是购建固定资产的一项代价,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4]。由此可见,因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与资产价格脱钩,不计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不仅可以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可以抵扣他应税行为投资额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
1) 外购环节的增值税问题
价款匹配的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抵扣(集体福利设施除外)。运费匹配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运费匹配的增值税率为11%。
2) 安装固定资产挪用原材料,原材料的进项税通常可以抵扣。但如果是集体福利设施的安装挪用原材料,则进项税不予抵扣。
3) 安装固定资产领用产品通常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即无销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集体福利设施的安装领用产品时,则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此外需要注意的有是《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5]“对2016 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按一定的比例抵扣”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6]。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准确计价估算问题,影响后面的折旧、所得税估算额,进而影响现金流入流出准确性估算,最终影响经济评价中的各种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经济评价结论的准确性。《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对汇兑差额、以及增值税等这些影响固定资产投资的因素是否计入原值即资本化费用化问题,没有做出详细的处理原则和办法,所以在做经济评价时应参考相关的法规准则,确保经济指标和评估结论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