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玥,陈锡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P11)。准确阐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过程,既要厘清其转化的逻辑,又要研判其转化的程度。当前,学界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尚未厘清一个理论基点,并基于此形成一条能够一以贯之地阐发新矛盾转化过程的理据链。为此,遵循 “归纳-演绎”的思维方法,从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形式中析出社会主要矛盾的本质,并以此为理论原点,探究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如何转化,以及何种程度的转化,以期为进一步探寻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路径提供理论依据。
当前,学界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过程已经形成了一定量的成果,对新矛盾的变化和特征[2]、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程度[3]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基于新矛盾的变化和特征,学界普遍认为,较之党在十一届六中全会研判的社会主要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在程度上并非完全质变,而是原有矛盾的阶段性质变。然而,对于新矛盾转化程度的研究,学界主要的三种阐释路径仍存在一定的研究困境,形成进一步研究新矛盾化解路径的理论瓶颈。
一是以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质变推论社会主要矛盾的阶段性质变。这种逻辑看似合理,但却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立论逻辑存在矛盾。这种逻辑存在的预设前提是新时代与社会主要矛盾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历史地看,我国社会主义 “不发达”的社会生产状况是初级阶段的判定依据,而非相反。这一点是由邓小平在十三大召开前会见外宾时提出的。他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4](P252)在这里,“不发达”实际上是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要素——社会生产状况的描述。据此,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定的依据。相应地,以 “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是新时代的表现”为前提的论证逻辑,就无法为新矛盾转化程度的论证提供支持。因此,必须厘清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主要矛盾的关系,才能真正揭示新矛盾的转化为何仍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域中。
二是将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辩证关系,作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研究的两个维度[5]。这种论证逻辑抓住了与社会主要矛盾密切相关的两对关系,却很少有研究将两对关系置于一条逻辑链中进行讨论,这样既未充分说明这两个研究维度存在何种逻辑关联,也缺乏对社会主要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者相互关系较为充分的论证。而社会主要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者的关系,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理解和阐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在同一逻辑框架内一以贯之地探讨三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在唯物史观视域中全面理顺新矛盾的转化过程。
三是反向证伪的逻辑,即新旧主要矛盾的转化不是旧的对立统一让位于新的对立统一的过程,新矛盾仅是原有矛盾在层次和范围上的改变,新旧矛盾本质上都是需要与生产 (发展)间的矛盾[6]。这种论证逻辑的合理之处在于,主要矛盾的转化确实有且仅有两种程度,一是完全质变,即旧的对立统一让位于新的对立统一;二是阶段性质变,即原有对立统一的解决是一个过程,其中的每一阶段既有区分各阶段的特殊性,又存在联结彼此的共性。这两种程度但凡证伪其中一种,另一种则成立。问题在于,这种逻辑将新旧矛盾的共性归结为 “需要与生产 (发展)”的矛盾,这也就把一对永恒矛盾当作了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矛盾,这就难以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其他阶段区别开来,甚至难以区分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此可见,必须在这种论证理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新旧矛盾共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性做出准确说明,以合理支撑 “新矛盾是原有矛盾的阶段性质变”这一观点。
综上所述,当前学界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研究的困境在于,尚未厘清一个理论基点,并基于此形成一条能够一以贯之地阐发新矛盾转化逻辑与程度的理据链,从而出现了论证矛盾与论证模糊的情况。进一步深化研究要求澄清新矛盾转化的理论基点及其理据链,使之既能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论逻辑相承接,又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逻辑相一致,并且至少能够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厘清社会主要矛盾、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者的关系,并将其中蕴含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运用在分析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问题上;其二,准确定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共性,为新矛盾阶段性质变的转化程度提供合理论据。
遵循 “归纳-演绎”的思维方法,在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形式中 “抽象”出其本质。以此为出发点,能够更为深刻地理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这个更加 “丰富规定性”的存在。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即规定或影响社会具体矛盾产生、发展及消亡的矛盾,其本质应有三个内在规定:其一,从构成形式层面来看,必须是一对矛盾体;其二,从共时性辩证层面来看,必须能够规定或影响同一社会阶段的其他矛盾;其三,从历时性发展层面来看,必须构成社会主要矛盾历史形式的共性。据此,只有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能够构成社会主要矛盾的本质。明晰这一本质是研究新时代主要矛盾转化之为何转化、如何转化以及转化为何种程度等问题的逻辑前提。
矛盾即对立统一,也就是说同一性与斗争性构成其本质属性。对于 “人的需要”与 “社会生产”来说,其同一性体现在:一切动物都有需要,而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区别在于,人的需要得到满足后会引起新的需要。这就说明人的需要背后还有一个能够推动需要自身发展的动力存在。马克思曾在 《巴黎手稿》中明确指出劳动 (社会生产)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手段,他认为 “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一种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7](P162)。也就是说,一切社会生产都为了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而存在,人的需要是社会生产的前提和目的。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人能够产生何种需要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正所谓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7](P520)。可以说,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互以对方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
就矛盾的斗争性而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7](P531-532)。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满足人的需要从而解决矛盾之时,新的需要由此孕育而生,以致于满足了原有需要的社会生产与新的需要又形成了矛盾,社会生产进入到满足新需要的过程,从而两者呈现出 “人的生存需要-社会生产-新的需要-新的社会生产……”的螺旋发展序列,在 “不平衡-平衡-不平衡-再平衡……”的矛盾斗争中实现互动,并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向前发展。因此,“人的需要”与 “社会生产”既对立又统一,并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构成一对矛盾体。
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对社会各领域矛盾的 “规定或影响”,是由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两方的丰富意蕴决定的。就人的需要来说,人的需要是人生存、发展的条件。人的需要作为目的指引人的对象化活动,通过对象化活动生成了人之为人的生命特征,正所谓 “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8](P37)。人的需要既指吃喝住穿的生存需要,即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需要,也指在与社会生产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诸多 “新的需要”,即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需要,包括追求舒适生活的享受需要,以及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
而与人的需要逐级发展相伴生成的是,人的生产从作为动物的片面生产发展为彰显人的本质的全面生产。全面生产指人们所创造的一切[9](P42)。按人们创造的存在物,全面生产可以划分为物质资料生产、人自身的生产、社会关系的生产和精神生产。人为了生存,开始从事改造自然物存在形态的物质生产活动,这种生产活动是最为根本的生产。在满足一代人生存需要的基础上,人延续自身的生产 (繁衍)是人在代际意义上的生存需要。除这两种 “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10](P15)外,人的需要与人的对象性活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将 “我”与 “他”联系起来,将单个人的生产整合在社会生产之中,将单个人的需要统合在全社会人的需要之中,从而结成了社会各种关系,亦即社会关系 (交往形式)的生产。而观念上层建筑 (哲学、宗教、艺术、政治法律思想等)和日常意识 (情感、风俗、习惯等)的生产构成了社会精神生产的活动和过程。
从人的需要和社会生产的谱景中可以看出,两者外延涵盖社会的基本领域,且社会生产是社会各领域存在物生成的根本途径,那么社会各领域的具体矛盾就必然与人的需要和社会生产存在关联。在这个意义上,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蕴涵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联系,构成影响甚至制约社会各领域矛盾的本质性矛盾。
马克思认为,“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 ‘历史’”[7](P533)。也即是说,历史阶段样态由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状况决定。那么作为历史阶段样态的集中表现,社会主要矛盾的各种形式就是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这对矛盾的具体化表达。
历史地看,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原始社会初期,由于单个人力量太过薄弱,人们选择集体劳动,公共劳动产品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分配,用于满足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这一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与原始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到存在阶级对抗 (私有制)的社会,社会主要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立阶级的矛盾,而阶级矛盾实际上是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矛盾的 “间接”表达形式。具体来说,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少数生产资料占有者的需要,社会生产的承担者则是无生产资料的多数人。对于多数人来说,他们也具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需要,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引起了以满足需要为目的的斗争,无生产资料的多数人与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之间的矛盾由此凸显出来,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其主要矛盾从本质上来说仍是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具象为少数人的需要与多数人生产的矛盾,以社会阶级的形式则表现为 “在古代是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在中世纪是贵族和农奴之间的对立,近代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9](P507)。
在其后以公有制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在肯定了 “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11](P689)这一前提下,社会生产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和过程,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是社会生产的目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对立阶级的矛盾消失,多数人的需要与多数人进行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公有制生产方式使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运动顺利实现,能够不断促进矛盾主要方面的发展,以推动矛盾的解决和内生性发展。
由此可知,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构成社会主要矛盾各个历史形式的共性,能够对社会各发展阶段的主要矛盾进行解释。这一矛盾为阐发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提供了理论基点与框架。
基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本质,阐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实际上是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厘清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根本动因与条件,以社会主要矛盾依存条件的变化,推演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逻辑,并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价值意蕴,析出新矛盾内涵与特征为何如此的价值逻辑;另一方面,厘清新旧矛盾之间的关系,全面、辩证地表达新矛盾的转化程度。
1.合规律性逻辑:基于社会生产状况变动而出现的矛盾演化。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逻辑,包含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何变动以及为何如此两个问题,实质上是研究新矛盾转化的根本动因与条件。以唯物史观的视角来看,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根本动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动力的最高抽象表达,在特定社会阶段中,其基本要素之间并非完全契合,总是兼有相适应之处与不相适应之处。适应之处是这一社会阶段为何如此的根源所在,而不适应之处则表现为大量涵盖社会各领域的矛盾,需要社会基本矛盾结构要素内部不断调适。于是,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与调适等各个环节都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环环相扣”。而社会主要矛盾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矛盾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矛盾,那么,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生成的主要不适应之处就是社会主要矛盾。由此可以得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决定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与特征,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根本动因。社会主要矛盾则成为社会基本矛盾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主要具象形式。
同时,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逻辑还涉及何以为此的问题,也就是矛盾转化的条件。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条件为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生产状况。具体来说,矛盾的转化需要依赖于一定的条件,“不但在一定条件之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之下互相转化”[12](P330)。既然社会主要矛盾产生、发展与化解等都由社会基本矛盾决定,那么其转化的条件也就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创造。而社会基本矛盾各要素的发展状况正是社会生产的发展状况。也就是说,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条件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表现为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生产状况。
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逻辑实质上为: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社会生产状况 (同时也是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发展至特定程度时,触发了这一阶段人 (作为历史主体)的新需要并与之构成新的矛盾,使 “旧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让位于新的统一和组成此统一的对立成分”[12](P307)。
历史地看,在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起来。基于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的生产方式,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进入人民需要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关系范围。但是,在我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有其特殊性,即社会主义制度确切地说是 “建立”而非 “建成”,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之间存在着矛盾。这种基础差、底子薄的社会生产状况也决定了人民的需要层级主要为生存需要,即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确立伊始,社会主要矛盾为人民对物质文化需要与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依存条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生产各个外延组成自身的主要矛盾也出现了变动。就物质资料生产领域来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2019年末,我国贫困发生率已降至0.6%[13],成为首个实现联合国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就能证伪对原有物质生产和供给能力低下的认识。当前,这一领域的主要矛盾已从原有供求总量性失衡转化为供求结构性失衡。同时,经济亟待发展与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尚未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成为显性矛盾。
就社会关系的生产而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等社会结构性要素的改革,利益分配格局出现极大的调整,在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等方面不平衡状况凸显,如2019年,我国东、中、西部的GDP总量比例约为2.5∶1∶1[13];在衡量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上,我国近年来一直处于0.4的贫富差距的警戒线以上,由此,我国社会生成了大量与民生问题相关的群体性矛盾。这一领域的主要矛盾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主导型矛盾转化为利益主导型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诉求日益复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之间的矛盾。
人自身的生产,是人通过需要的满足,将自身作为自然存在物与社会存在物的双重 “痕迹”进行 “类”的延续与发展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人的需要范围和结构从物质文化需要,转化为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需要。这表现在,2018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已经高于世界银行所划分的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同时,2018年我国恩格尔系数为28.4%,进入联合国划分的富足区间,消费热点由满足物质文化需要的实物消费,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新兴服务消费转变,包括大众餐饮、文化娱乐、休闲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生等[14]。
对于精神生产领域,经过七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观念上层建筑实现了众多理论与制度创新,同时,人民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4.2%,基本满足人民基本的科学文化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精神生产起点较低、发展较慢的历史因素,不仅精神产品供给尚不能满足当前人民多元化的精神需要,而且精神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不协调的发展状况也日益明显。
由此可知,维持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矛盾存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在解决落后的社会生产、满足人民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过程中,我国社会生产的各种结构性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不仅制约着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充分发展,也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需要,从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成为新的社会主要矛盾。
2.合目的性逻辑:矛盾运动始终遵循 “人民至上”的价值导向。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过程。其遵循的规律性逻辑体现在,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随社会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其遵循的目的性逻辑在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方式下,“人的需要”具象形式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而非私有制条件下少数人的需要,社会主要矛盾运动始终遵循着 “人民至上”的价值导向。
一方面,“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是我国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导向。依据社会主要矛盾制定党和国家的建设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的一条重要经验。其中,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不仅作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目标引指,且成为这些路线、方针和政策实际落实中的价值规范和标准。历史地看,从毛泽东指出不能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 “那我们就不能维持政权”[15](P1428),到以 “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作为衡量两个文明发展方向与水平的重要标准,再到 “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6](P281),再到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重要思想,再到提出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等思想和举措,可以看到,我国社会生产发展始终秉承着 “人民至上”的价值逻辑,而非仅注重生产力逻辑。正是以 “人民至上”的价值目标引导现代化建设,使我国社会生产始终能够回应人民的殷切需要。
另一方面,人民需要的时代内涵—— “美好生活需要”集中体现了 “人民至上”的价值逻辑。随着社会生产和供给能力的提高,人民不仅对基本的物质文化需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将这些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需要统称为 “美好生活需要”,这便涉及价值逻辑。这是因为,“美好生活”是涉及主体需要的话语表达,生活美好与否的判断不仅取决于人民需要与社会生产状况的事实判断,更多地与主体体验有关[17]。同时,从外延来看,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 “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18](P61),这显然指向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关怀。因此,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不仅具有合规律性的必然性,也是始终遵循 “人民至上”的价值逻辑的结果。
全面、辩证地理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不仅要厘清新矛盾的 “变”,还需探讨新矛盾是否存在 “不变”,即判定新矛盾的转化程度。从对矛盾转化两种程度的分析可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旧矛盾的完全质变,还是阶段性质变,取决于新矛盾是否已超越人的需要与社会生产这对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象形式的关系范围。既然社会生产状况是同一社会发展阶段主要矛盾内涵的依存条件,那么判定我国现阶段是否已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的状况,就成为对社会主要矛盾定性的切入点。
基于我国社会生产状况,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程度是原有矛盾的阶段性质变。具体来说,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定的依据来看,党的十五大将其社会生产的 “不发达”特征概括为,在现代化、三产结构、经济运行方式、科技教育文化、人民生活、区域协调、社会各领域体制改革、精神文明以及国际比较等方面发展水平和程度还很低下。据此对照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状况,可以发现,我国尚未摆脱不发达的核心发展特征,即尚未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十九大继续强调现阶段的 “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对这一状况的进一步印证。
基于仍然不发达的社会生产状况,新旧矛盾之间并非是断裂、替代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其共性在于两者同为人民需要与不充分的社会生产的矛盾关系范围。新旧矛盾的共性缘何是人民需要与不充分的社会生产的矛盾呢?一方面,这对矛盾属于公有制生产方式下人民需要与社会生产的矛盾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又还处于初级阶段”,其 “不发达”的社会生产状况决定了社会生产一方表现为不充分的社会生产。值得注意的是,不充分的社会生产的发展目标并非实现绝对充分,毕竟人的需要的无限性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相对充分性,因而,是否达到 “充分”发展的衡量标准在于,社会生产是否摆脱了不发达的状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穷二白”的经济社会状况是社会生产充分程度很低的体现。经过7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1](P11),这成为我国社会生产状况仍然不够充分的佐证。
那么新矛盾的阶段性质变程度与性质如何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变”的研判相协调呢?关键在于厘清社会主要矛盾、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发展阶段三者的关系,明确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发展阶段是 “前提-结论”的关系,而社会基本矛盾是两者联结的基础所在[19]。具体来说,既然社会基本矛盾状况是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根本依据,而社会主要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的集中表现,那么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何以为此也就是由社会主要矛盾状况决定的。相应地,社会主要矛盾的时代内涵虽常冠以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为话语表达的前缀,但实际上决定社会主要矛盾 “时代烙印”的是社会基本矛盾的状况,特别是社会生产状况。这是因为,社会基本矛盾作为人类社会最高层次的抽象存在,其本质内容总是隐匿于 “表象”——社会发展阶段之下,那些认为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社会主要矛盾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混淆了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基本矛盾,从而没有认识到对社会主要矛盾程度起决定作用的,是隐藏在社会发展阶段概念背后的社会基本矛盾。由此可得,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实质上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决定社会生产状况,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条件,而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与特征成为划分社会发展阶段的依据。据此来看,我国的社会生产仍然没有摆脱不发达的状况,新矛盾的转化程度没有超出人民需要与不充分社会生产的矛盾关系范围,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没有变。
总之,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人民需要与不充分的社会生产这一矛盾在新阶段的新特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研判,以及贯彻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供了现实依据。同时,剖析新矛盾阶段性质变的转化程度,为我国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