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爱琴 黄思雨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襄阳 441053)
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践中要遵循案主自决原则。案主自决是指案主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需要与权利,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和促进案主面对生活做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并按照自己想要的方式去生活,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一个违背他真实意愿的行动过程。由于青少年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在生理、心理、价值观等方面具有不成熟性和不稳定性,所以他们是否有能力选择自己的道路和决定自己的未来,目前,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同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对青少年犯罪的减刑处理,其依据是青少年是迈向成人的一个过渡时期,他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意味着青少年在进行案主自决的时候能力尚有不足,因此社会工作者被赋予将青少年尤其是问题青少年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对青少年这方面来说,他们渴望自由,不想被控制、被要求,渴望活出自己想成为的样子,而不是社会对他们期待的样子。这时作为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是尊重案主的自决权还是承担起社会控制的责任,这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现实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务中常常会面临在忠于谁上的冲突。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常常被要求以案主利益为中心,但作为机构的员工又要关注机构利益,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利益。但它们对忠诚的要求往往不一致,冲突时常出现。青少年案主是比较弱势的群体,依赖社工为他们争取利益。而社工相对于机构来说也是弱势的,它常常掌握着社工赖以生存的工作机会。因此,当案主利益和机构的利益与要求发生矛盾时,社会工作者应当首先忠诚于案主还是机构?作为社工一定要谨慎对待这一伦理困境。
专业关系是指社工与案主所建立的工作关系,专业关系有专业界限。双重关系是指社工与案主除专业关系之外,还存在别的关系。《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清晰地表明:“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同案主或前案主保持双重或多重关系,以免有可能对案主造成剥削或者潜在伤害。一旦避免不了双重或多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步骤保护当事人,并有责任设定清晰的、恰当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界线。”可见双重关系应该避免,但有时无法避免。尤其在中国,由于文化和制度的原因,在某种情况下,双重关系更无法避免,导致很多伦理困境的产生。
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应该尊重案主的隐私权。高志宏学者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对与其有关的一切无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私人活动所享有的,不愿他人知晓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人格权。所以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要遵循保密原则,保密原则不仅对案主很重要,也是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助人专业获得专业权威、取得社会信赖的必要条件。
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应接纳孩子、尊重孩子、理解孩子和信任孩子,要与青少年真诚的交流,争取使他们主动的与社会工作者分享他们的想法和秘密,这是达成帮扶目标的关键所在。但是社会工作者在为青少年遵循保密原则的同时,会遇到来自家长方面的压力,因为家长享有的合理、合法监护权往往使他们具有对孩子行为的知情权,面对他们的资讯请求,社工如何维护孩子的隐私权?这是社工在现实的社会工作事务中常常面临的两难选择。
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面临这样的两难困境:是维护青少年的权利,还是尊重他们父母的权利?依据我国宪法,青少年有被保护权,生活获得照顾权,有生活在更好的家庭环境中的权利,但同时父母也有发展自己事业的权利,享受自己生活和追求自由的权利,二者之间的冲突常常发生。尤其是在城市和乡村中的一些贫困家庭中的孩子往往会疏于照顾,可能是因为家庭经济上困难,家长外出工作时间长,社会压力比较大等一系列的原因,父母不是不愿意陪伴孩子,而是出于无奈,这时作为社会工作者能去怪罪他们的父母吗?所以社工在面对青少年权力与父母权利的冲突时,要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伦理困境的原因部分与社会工作者本身有关,现将有关原因总结如下:一是社会工作者自身专业知识薄弱。如果青少年社工自身的专业能力不强,那么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时可能会出现无力应对的情形,凭借自己的感性认识来处理问题,从而引发出一些不必要的伦理困境,有可能会给案主的利益带来损害。二是在面临双重关系时社工如何把握“度”的问题。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所以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处理双重关系时,对社工如何把握关系的“度”这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如果把握不好,容易产生伦理困境。
价值观的多元化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特征,由于部分传统价值观的丢失,而新的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导致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泛滥成灾,所以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价值观。社工在面对伦理抉择的时候应该以核心价值为依据,但在实践中,他们却要面对不同的价值体系,案主个人的价值观、专业价值观、社工个人的价值观、社会主流价值观等,这些价值观之间可能会一致,但多数时候它们之间是互相冲突的。这种多向度、多层次的价值观再加上文化、民族、时代等环境因素的动态变化,必然会导致伦理困境的产生。
社会工作者要想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摆脱困境,往往他们的需求和资源有关。现实中,社会服务的潜在需求是无限的,而可提供给他们的资源却是有限的,这种“粥”少“僧”多的现象容易导致服务面临诸多困境。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很大,这些因素的存在容易导致伦理困境的产生。
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应对伦理困境的方法,现归纳如下:一是加强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素养。社会工作者要想在面临伦理困境的时候做出正确的抉择,就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广大的知识面,这样才有可能保证抉择时做到使案主的利益最大化。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只有全方面提升自己,才能在具体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化解各种专业伦理层面的困境,才能更好地维护案主的利益。二是提升社会工作者的文化敏感度可以有效化解伦理困境。当今社会不同地域的文化环境和文化认同不一样,社工提升自己对多元文化的敏感性,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价值冲突,避免对案主强加价值观,可以为青少年提供最恰切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中要想化解伦理困境,可以从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团体这几个方面来帮助青少年。家庭可以提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积极社会功能的环境,也可能提供的是消极社会功能的环境。文化和环境会影响家庭功能和家庭结构,比如贫穷、种族歧视、精神疾病、婚姻失败等。如果青少年的问题是来自家庭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深入他们的家庭了解问题发生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的去解决问题,链接一些资源,从而帮助青少年脱离困境,帮助其家庭恢复功能。
学校是青少年生活和学习的另一个重要的场所,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青少年的问题是来自学校方面,社工要深入学校了解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学校管理、老师、同学、课程的设置、学习的时间和强度、考试的频率等来综合分析导致青少年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分别铲除之,同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优势视角理论激发青少年内在的潜能去适应环境,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
社区也是青少年活动的场所之一,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工作人员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为困境青少年提供服务。如果青少年的家庭贫困,社工可以链接一些资源来帮助青少年摆脱目前的困境。对社工来说最主要的还是去了解贫困产生的原因,然后找到可以使青少年家庭永久脱贫的方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帮助困境青少年。如果青少年学业方面有困难,社工要弄清楚困难产生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从而帮助青少年脱离困境,健康的成长,最终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
3.3.1 社工机构依赖政府财政拨款
目前我国社工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比较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缺乏自主“造血”功能。社工机构工作的开展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政府倡导什么,机构就去做什么,缺乏自主性。我们知道有时候政府的倡导并不一定是目前最急需的,但作为一线的社工和机构最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清楚地知道目前提供什么服务项目是居民所急需的,可以有效的避免因提供居民不需要的服务而浪费资源。相反,真正需要帮助的居民而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社工机构在做无用功。
3.3.2 社工机构被允许自主“造血”
在目前社工机构要想具有自主“造血”功能,还需要政府给予社会机构政策支持,促进机构的自主“造血”功能。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减少社工机构对政府财政拨款的依赖,另一方面拥有自有资金的社工机构可以摆脱政府对服务资金的不合理的监管,社工机构可以把资金用于最需要帮助的服务对象,从而避免服务和资金的重复浪费,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最大化。当然,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条件下,社工机构要想脱离政府独立生存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政府要想让社工机构以后发挥更大的效能,不能只是单一的从财政上支持他们,还要从政策上给他们提供大力的支持,同时放权给他们,鼓励这些机构学会自己“造血”,自己成长。只有当机构的运行资金充足的时候,社工才能放开手脚的去开展工作,才能把工作做到位,才能真正地帮助青少年脱离困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健康成长,从而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