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物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胡芳娅
审理,指审核处理,是对案件进行审核和把关,提出处置意见。案件审理工作是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对违纪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指的是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处理的过程。
《规则》的印发,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反腐败理论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制度和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自我监督的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严到极致、慎到极致的基本要求。
党的建设主要是指党为保持自己工人阶级先锋队这一本质而组织的相关自我完善的活动,既是理论科学又是实践活动,也是这两者中介的约法规章,包括党务基本工作,也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维护党的纪律的严密性,是党的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必经程序。
案件审理工作,在监督执纪工作中是重要的“审核把关”环节,是以保障案件质量为核心,审核事实材料、鉴别证据,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的过程,是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实现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纠正审查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监督执纪质量是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
自觉将民主集中制落实到案件审理工作环节和过程,严把政治安全观,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建议,是对审理工作人员在审理工作中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审理工作程序,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是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在要求。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与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审理谈话、复核违纪事实,向本人宣布处分决定,以及成立复查组,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等,都体现了对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有的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对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将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完成“后半篇文章”的定力和决心。在检查环节,特别是在案件突破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对案件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后期案件审理中会存在重视不够,直接延续和承认审核意见的现象。
有的国有企业部分案件审理人员主动性不够,缺乏对案件全面研判意识,即对开展工作无“提前布局”。主动监督意识不强,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方面不足,融入经营管理开展审理监督还比较薄弱,“警示教育”不够日常化、经常性,“一案一剖析”剖得不深入、不及时,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布局尚需进一步落实。
有的国有企业审理人员受编制影响,力量普遍薄弱,监督作用发挥受限,有的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造成工作上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疏于对审理工作“后半篇文章”的监督管理,没有充分落实审理工作的24字原则。
上紧审理谈话的“安全锁”。充分认识审理谈话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深化理解安全是最基础的“稳”,落实谈话“手递手”交接流程,确保审理谈话安全。严格执行分离原则。这是由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性质所决定的,是为了避免因先入为主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对案件的审核,确保参加审理人员秉公执纪,客观公正地审核案件,增强案件审理的权威性。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把“回避制度”作为重点执行部分,对“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的要求,要充分研判,正确把控,一定要增加保障审理工作回避制度的合规安全。
秉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审理观念。建立健全沟通协调配合机制,树立纪律意识与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才能在审理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执纪规则和法律规范,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既要把握违纪违法案件的共性,也要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突出审理工作的政治性,纪挺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在审理工作对外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方面,理顺纪法衔接外部流程,完善运行机制,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出台,为落实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纪检队伍新人居多,监督执纪工作经验不足,加之受疫情影响,培训难组织,当前提升队伍专业化建设急须结合理论和实践的培训。要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充分整合监督资源,发挥好协调平衡作用,让审理工作在统一的标准引领下开展好。
纪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赋予了案件审理工作新时期的使命和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规范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件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和有力抓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环节,是着眼于党内监督与企业管理监督的深度融合,思想认识到位是审理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和前提。审理工作人员应深化政治意识,聚焦主责主业,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案件审理必须压实责任,这是坚持把精准执纪作为运用好审理工作的总方法。要坚持把层层设防作为审理工作的总策略,要坚持把常态落实作为践行好审理工作的总要求,要抓住审理工作各个关键环节,落实落靠岗位责任,完善审理流程机制,在依纪依规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在定性量纪上深钻细研,确保案件审理严实深细,要做到推进纪法贯通,推动高效履职,职责明确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紧盯规范要求,严格程序审核,立足案件质量,严格证据审核,定期通报机制,做实“后半篇”文章。
案件审理必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这是提升国有企业审理工作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特别是要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凡是纪律条规上不明确的,要本着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保护党员和检查对象积极性的原则,妥善处理,特别是区分开工作失误与工作失职、正当收入与非法收入、主观故意与过失违纪的界限,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把握,实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案件审理必须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审理队伍,要突出重点,通过系统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加深对纪检监察体制的理解和把握。要补齐短板,以打好审理基础为主,辅助实战演练。要全员覆盖,通过积极参加内部学习研讨、以案代训,并采取以老带新、结对帮带的方式开展业务培训,从而使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各个环节有机联系,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最终全面统一到当好党纪国法“守护人”、政治生态“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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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