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 温保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获得了长足进步,金融方面的发展在大批量企业投资,以及个人投资的环境下,也产生了多元化的发展。因此金融安全及金融法体系的完善,关系到社会大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宏观方面对于国家经济的安全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金融安全监管,完善金融法体系对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金融安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紧密,例如我国近年来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经济,催生了大批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投资机构受其运营模式等方面的约束,整体发展较为稳定,为我国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社会资金的良性流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受其主体运营机构业务板块的影响,以及关联性运营模式的影响,在发展中则出现了较多的违规违法现象。根据中国投行俱乐部对外资料显示,2018年P2P机构发生违约、破产、经侦介入及异常经营的机构为577家,涉及资金体量超万亿人民币。该类P2P投资机构的违约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金融安全,同时也造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誉度下降,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对外形象均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1.普法因素
从金融安全管理中的法律依据,法律认知以及法律实施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金融安全在发展中对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为:普法因素。普法为司法部门及执法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科学有效的开展普法工作,对于社会治安效果的提升以及金融安全质量的提升影响重大。而现实工作中由于资金投入不到位、人员配置不足,造成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作业频率不足、覆盖范围不足、覆盖人群较少,严重地影响了普法效果,同时对于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另外普法工作实施不到位,对于法律条款优化、完善,以及民众对法律条款的意见反馈采纳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工作的稳定开展。
2.安全意识因素
金融业务的开展主体为自然人或企业,从法律意识、法律服务支持方面进行分析,影响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因素之一为:金融安全意识因素。金融安全意识为企业及个人在金融活动中必备的要素之一,良好的金融安全意识,对于金融业务开展中的风险控制、投资收益评估意义重大。反之在金融业务中不具备安全意识,则容易对自身的财产安全,企业投资中的风险控制,企业安全管理,企业运营风险控制,造成较大的影响,同时金融安全意识缺失,对于金融业务中的风险评估效果,以及最终的资金安全保障,收益保障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内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其中金融市场为主要对外开放的市场之一,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在为我国获得对外投资机会的同时,也出加大了风险性,因此国际环境因素,也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因素。例如“1998年索罗斯做空香港事件”“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事件”,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在一定时期内的金融安全,其中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人民币出现单边升值状态,2007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为6.5%,随后在2008年4月10日人民币中间价破7.000关隘。
因此从宏观的角度分析,随着国家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多,国家之间进出口交易频率的增加,国际环境因素对于我国金融安全及金融法体系产生的影响和冲击也逐步增大,如何加强抵御国际因素造成的国内金融安全事件,保障我国金融安全,维护我国金融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金融安全实施中的宏观主体,国内金融市场,因此,内部监管因素也对我国金融安全,以及金融法体系有重要影响。其中具体剖析内部监管因素造成的金融安全问题及金融法体系异常现象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条款缺失、监管主体不明确、条款滞后等,造成在处置相关案例的过程中出现法律监管空白、主体责任无法界定、监管不到位、案件处置难度增加等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其次企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管理水平较低,导致的金融安全问题,对于区域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个人财产安全的保障,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从金融安全与金融法实施的主体方面分析,我国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法的普及力度,以此提升民众及企业机构对金融安全与金融法的基础认知,同时提升在金融活动中的风险意识,降低因金融安全意识不足,法律知识缺失,引起的资金损失现象。其中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从执行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政府方面应从基层派出所、街道办、社区、社会志愿机构方面,推动金融安全与金融法知识的推广和普及,确保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辨别能力。另外在针对企业及机构的金融普法工作实施方面,则可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联合普法,推动企业提高金融安全意识,降低企业在运营中的金融风险。
因国际金融环境变化造成的国内金融安全事件,从防御和损失控制的角度分析,建立金融风险防御联动机制,为控制国际环境因素造成金融安全风险的主要策略。其中在具体实施中关于防御联动机制的建立,应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投资风险评估机构,针对国际经济规律、大宗经济活动、经济政策、金融机构投资方向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制定国内的宏观金融市场应对策略;其二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其三强化在国际金融贸易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其四提升外资储备。通过多方面的互动、交流、防御、储备策略实施,提升在对外风险出现时的抵御能力,确保国内的金融安全以及金融法体系的有效实施。
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完善法律条款,对于我国金融安全工作的合理开展,以及金融法体系的有效完善意义重大。其中在具体实施中关于金融行业监管工作的实施,应从内资外流,外资内投两方面进行监管,其中内资外流方面应落实严格审查,并设立审核周期,规避内资异常外流引起的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同时避免国有资产损失的现象。另外外资内投的监管,应从外资的投资方向、投资行业、投资规模方面进行审查,避免外资过度集中投资,对内资造成的影响,确保内资在金融行业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其次在各项审查、监管、审批工作的实施中,应基于市场调研以及具体应对对象,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在相关工作实施中的合法合规性,同时保障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稳定发展。
从影响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因素方面分析和评估,为有效的完善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同时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政府机构在实际发展中还应从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完善法律条款,建立金融风险防御联动机制,加强金融法普及力度,全面开展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工作,同时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下的金融法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