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探究

2021-01-02 14:52杨鑫馨陈汝佳袁嘉颖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老龄化养老

杨鑫馨 陈汝佳 袁嘉颖

(1.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2.贵州大学 动物科学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一、积极老龄化的含义

早在2002 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在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强调为老年人创造健康生活、参与社会及保障安全的机遇。我国学者邬沧萍等对“积极老龄化”的内涵重新进行了诠释,提出老年人除了需要健康的生活以外,还必须得到贡献社会的机会。对老年人自身而言,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而且要有参与社会的机遇。对社会而言,“积极老龄化”不仅是一个老年人比重相对于年轻人比重逐步增大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老年群体生存发展权益逐渐得到保障的过程。可见,人口老龄化问题不仅仅是老年人个体或老年群体的问题,还是老年人与其他年龄群体权益平衡的社会协调均衡发展问题[1]。本文借用邬沧萍等对“积极老龄化”的界定,探讨积极老龄化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类型

(一)幸福院式互助养老

针对农村地区发展滞后、服务设施条件差、服务力量较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政府积极采取政策,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积极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农村地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的活动场所,这些公益性场所统一由村民委员会经管。这些幸福院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养老的困难。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模式又分为“院会合一”型和“以劳促养”型[2]。

1.“院会合一”型

“院会合一”型即将村老年协会和幸福院进行合并,入院老年人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入院协议,管理比较规范有序[3]。比如,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邵家桥镇鱼溪沟村的互助幸福院,就是以村办的“弱保中心”为载体,将村里近30名留守老年人聚集在幸福院里,由协会统一管理,每天统一吃饭、集体劳作、集中娱乐,并设置30 张床位,供老年人休息。此外,还安排了村里的困难留守儿童到幸福院和老年人一起吃饭、住宿和学习,使幸福院呈现出一幅老少和睦的美好画面。

2.“以劳促养”型

“以劳促养”型即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安排他们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这不仅使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得到认可,而且让老年人过得更加充实[4]。例如,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闵孝镇的鱼良溪村,创建了名为“黔馨家园”的村级经济实体,村里统一安排幸福院的老年人的食宿和活动,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特长以及劳动能力,为他们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安排有能力的老年人照顾失能老年人等,每月视每个人的劳动量为其发放工资。这种方式不仅能让老年人发挥余热,而且使老年人过得更有尊严。

(二)抱团养老式互助养老

“抱团养老”是指单独生活的老年人自愿与其他老人做伴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养老形式[5]。在这种形式下,团体成员通常具有共同的精神诉求、利益诉求及情感需要,共同需求把这些老人联合成为一个养老共同体。在很多农村地区,这种养老方式已被广泛应用。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之间互相帮忙做农活、关心家庭琐事、互相关注身体状况、互赠瓜果零食等。随着农村地区的空巢化现象愈发严重,这类“抱团养老”式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逐渐增多,并且在农村地区互助养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时间银行”式互助养老

“时间银行”是指政府通过制度设计,支持和鼓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非专业性的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记录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时间,储入“时间银行”个人账户,将来可兑换相同时长的服务[6]。这种互助养老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年人对养老的焦虑情绪,使其不用担心自己年老时无人照料的问题。同时,通过公益时间存储、兑换的方式,能激励更多低龄健康的老年人去照顾需要关爱的高龄老年人。

三、农村互助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互助养老的管理等存在漏洞。对农村互助养老而言,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必然是一个较大的阻碍,在互助养老出现问题后,难以组织相关人员有效解决问题。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会影响人们对互助养老的可信度和支持力度,打击大家参与互助养老建设的积极性,不利于互助养老的推动和发展。

(二)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农村互助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的建设和发展中提供主要的资金支持;二是老年人自身及其家庭[7]。但目前,大多数老年人家庭收入有限,并且受社会变迁的影响,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家庭资源向下倾斜,家庭所能够提供的养老资金较少。当前,我国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单靠政府给予的财政支持及老年人家庭的资金支持是无法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的,需要发挥全社会的作用和力量来推动农村互助养老。但是,其他社会团队、企业等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参与程度较低,导致农村互助养老资金来源单一,部分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甚至出现资金断供的现象。

(三)养老服务水平偏低

农村地区的互助养老服务水平存在普遍偏低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通常只能提供简单的日常照料,不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如医疗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第二,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满足,大多数农村互助幸福院一般都不接收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第三,缺乏专业的人才。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主力军是老年人自己,或者是村里其他非专业的人员、志愿者团体等,其对老年人护理等相关知识了解较少,能力有限,难以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第四,部分农村互助养老组织选择的场地是村中废弃的学校、工厂或者废弃的房屋,环境较差,软硬件设施都不完善。

(四)村民思想观念落后

很多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家里无人可提供照料,也不愿意入住农村互助养老组织进行集中养老,认为只要去养老院就会被人笑话,是子女不孝顺的表现。

四、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互助养老的成效,首先要建立健全互助养老法律法规,使互助养老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互助养老中各方的权力及职责,并对互助养老中可能发生的纠纷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从而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为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开展提供参考依据,打消村民、村级组织及相关企业和部门的顾虑,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

(二)保障农村互助养老资金的稳定

政府仍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把农村互助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关注度。农村互助养老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应拓宽资金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鼓励性政策,激励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积极加入农村互助养老的行列,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三)提高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水平

第一,组建专业人才队伍,通过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如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及护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养老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加强与当地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互助养老机构收治农村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的能力,缓解农村地区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的生活压力。第三,加强农村互助养老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软硬件设施,为老年人营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8]。

(四)加大对农村互助养老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大众媒介的传播作用,以及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的作用,通过举办讲座、悬挂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互助养老,帮助村民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扩大互助养老在农村地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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