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宿广告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21-01-02 14:52杨海能冉金蓉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民宿主体监管

杨海能 冉金蓉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城市民宿作为共享住宿的重要载体,借助在线短租平台,发展迅速。以小猪短租、途家网等为代表的短租平台以及旅游网站和旅行App,通过与住宿业的结合发展,成为民宿营销的重要方式。城市民宿经营者通过短租民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消费者通过浏览平台信息,完成民宿的预订和付款,在整个营销过程中,民宿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有着很大影响。当下,民宿广告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影响了民宿业的良性发展。因此,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加大对城市民宿广告的监管力度,对推动民宿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民宿的含义及运行模式

城市民宿是城市居民以自己的闲置房屋作为经营资源,借助网络短租平台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提供住宿服务,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求筛选,并通过平台预订房屋和支付费用的一种住宿模式[1]。民宿设计强调主题性,多以地方特色文化或者自然风情进行设计,且提供更加具有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带有浓厚的家庭气息,迎合了当下旅游者重视体现个性化的需求。

国内民宿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C2C 模式,即业主自主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中,房主通过平台上传房源信息,平台审核房东上传的房源信息,然后对外发布信息,消费者和房主之间可以在平台上直接交易。第二种为B2C 模式,即平台代替房主对房源进行统一管理,宣传房源信息,并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第三种为C2B2C 模式,该种模式中涉及三个主体,房主将房源出租给商户,商户成为房源的统一管理者,然后再以出租的形式将房屋交由民宿短租平台营销宣传,消费者签订合同的一方为在线平台,而商户和平台为民宿的共同经营主体[2]。

本文主要讨论C2C 模式中居民通过共享租房平台或旅游App,如途家网、爱彼迎、蚂蚁短租、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对闲置的房屋进行宣传经营,消费者通过在线预订的住宿模式。

二、城市民宿广告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民宿业的经营模式中,消费者整个预订登记都在网络平台上完成,消费者对客房的选择主要是依据房屋信息宣传、商家的信用度、入住者评价等信息。因此,民宿广告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并未针对民宿业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没有形成高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民宿广告监管中涉及旅游法、广告法、合同法、住宿业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规范,在实际运行中,往往难以准确适用。再加上其监管主体并未明确,各方责任不清等,引发了城市民宿行业管理乱象,严重制约了整个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城市民宿广告立法不完善

1.法律规定不完善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中将民宿纳入旅馆业进行管理,但因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缺乏可执行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出台虽对规范民宿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较为宽泛,且并不具有法律属性,没有强制力,对于各地的城市民宿的监管来说可行性较小。从国家层面来看,城市民宿广告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对于城市民宿广告的规定较为分散,不够系统,且条款中并未明确民宿的管理,城市民宿广告的监管缺少对应的法律依据。

2.准入机制适用性不强

民宿经营平台的主体既有专门的租房公司、房主,又有酒店式管理经营的经营主体,复杂多样的经营主体导致民宿平台准入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诸多漏洞。《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获得营业执照是开办旅馆业的重要前提。但在民宿行业的实际运行中,相关准入机制并未严格执行,民宿经营者只需利用闲置的房源,登记注册成为爱彼迎、蚂蚁短租等平台商户,便可进行营销宣传,准入门槛较低。

(二)城市民宿广告执法力度不足

1.责任主体不清晰

当前,我国主要的民宿运营模式为C2C 和B2C两种。在C2C 模式中,房主是民宿的经营主体,通过短租平台宣传民宿,与消费者签订租住合同,而网络短租平台作为民宿广告的宣传媒介,有义务严格把关广告内容,两者均是民宿广告的责任主体;在B2C 模式中,房主基本退出了民宿经营活动,民宿的营销主体为网络平台,应对民宿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实际中,当宣传欺骗或者其他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很难准确辨别不同经营模式下虚假民宿广告的责任主体,再加上房主和平台往往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

2.执法力度小

在民宿运行中,房东或者民宿经营者在网上发布房源信息,消费者通过图片和房屋介绍等信息来了解房屋的情况,为了吸引消费者,宣传中容易出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的情形。遭遇欺骗后,消费者多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诉,或者与经营者私下协商,平台以降低商户评分的形式处理,严重时才会解除合作,根本起不到震慑民宿经营者的作用。且民宿宣传一般达不到严重的欺诈程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无力管辖,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很难通过行政部门维权,更少会提起刑事诉讼。此外,一般情况下民宿广告中的虚假信息在内容上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违法程度,难以适用法律进行严厉打击。

(三)城市民宿广告监管效率较低

1.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宿业属于住宿业和旅游业的结合体,可以被《旅游法》规制,而民宿广告又受到《广告法》的约束。《旅游法》规定旅游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而《广告法》中规定网络广告主要的监管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这使得民宿广告的监管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民宿业涉及部门众多,民宿广告又涉及广告监管部门,情况更加错综复杂,难以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3],在此情况下,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越位。此外,部分民宿经营者并未登记备案,也致使其民宿广告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

2.监管效率低

民宿广告是一个综合性强的行业,涉及广告、住宿、旅游等行业。根据《广告法》,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等部门也对广告具有管理权。而民宿宣传中,经营者可以通过住户评价进行隐性宣传,或者与消费者通过微信等方式交流协商,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同时,民宿广告涉及的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形成联动的监管信息网络,民宿广告的监督执法效率较低。

3.民宿平台监管体制缺失

根据《广告法》,在民宿宣传中,作为广告的发布者,民宿平台应当严格审查商户发布的信息。民宿短租平台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核实民宿的房源信息、图片等内容,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而实际运行中,受成本和时间等因素影响,民宿平台并未严格审查民宿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也无法实现全面具体核实。此外,由于短租平台监管审查机制不完善,一些商家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花钱提高销售量和好评度。

4.行业协会监督不足

民宿广告监管科技含量高、工作量大,又十分复杂,仅依靠行政部门监管远远不够,需要建立协会与政府的双向监管机制。虽然《广告法》和《旅游法》中均要求加强行业自律,但当前以旅游行业协会为主,仅有个别省份成立了广告行业协会,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双向监管的格局。且多数城市民宿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并未加入旅游行业协会,不属于行业协会成员,也难以对其进行行业规制。

三、城市民宿广告宣传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城市民宿广告法律体系

1.完善民宿法律法规

随着民宿行业的发展,部分省份在制定和修改的旅游条例中对网络旅游活动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也有一些省份制定了民宿管理法规,为本省民宿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管理法规。因此,各地政府可以在上位法的指引下进行立法创新,建立《旅游法》和《广告法》的融合立法模式,完善旅游条例或者制定出台民宿管理规定,对民宿行业宣传进行立法规定,将民宿广告纳入监管范围,逐步推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

2.创新行业准入机制

各级政府应完善民宿业的准入机制,根据市场中不同的民宿经营模式建立不同的准入规定,以适应城市民宿的发展需求。如对于C2C 模式,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可以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对关系消费者切实利益的方面进行严格规定。而对于B2C 模式,由于规模较大,应对其进行严格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以增加其准入成本。

(二)加大城市民宿广告执法力度

1.明确执法对象

一方面,要明确民宿经营平台的责任。民宿平台应当通过服务条款的形式,对消费者作一定的信息普及,并为消费者后期维权提供方法帮助,避免民宿经营者侵权而消费者无处维权的困局。另一方面,要明确民宿经营者的责任。在C2C 经营模式中,民宿平台应当对房屋信息提供者增加责任条款,防止房主提供虚假房屋信息以及口头承诺。在B2C 经营模式中,在线民宿平台需要完善其运行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宣传的用语,同时借助监管部门的力量,对平台的广告宣传进行监管。

2.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规定了一定的惩罚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实际生活中,民宿虚假广告往往达不到刑法的处罚标准,仅仅通过行政处罚中的责令整改或者罚款的形式难以对违法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因此,需要建立起行政法为主、民法和刑法为辅的惩罚机制,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当虚假民宿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可以申请监管部门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性赔偿,以提高民宿虚假宣传的成本,进而打击违法行为。

(三)完善城市民宿广告的监管机制

1.明确监管主体

城市民宿广告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其应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的监管对象。同时,要明确民宿经营平台的监管主体,严格把关民宿经营平台的日常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法接收无资质的商家,从源头上抑制无良商家进入民宿经营市场。

2.创新监管方式

在实行科技监管方面,各地可推进实施行业服务智慧化,建立市场监管主体的数据平台,通过大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对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情况等进行联网动态监控。在完善监管手续方面,监管部门要对民宿宣传中涉及的民宿平台、房东、网络平台的资质和基本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建立起事先审查机制,为房主、管理公司、网络平台申办经营资质进行指导和协助,让其规范运行。在强化联合监管方面,应当创建旅游、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通过合作执法,提高监督效率。

3.建立民宿平台奖惩淘汰机制

民宿平台应该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完善民宿宣传的奖惩机制、建立短租平台黑名单制度规制民宿营销行为,规范民宿广告。在C2C 模式中,民宿平台提供服务条款的同时,要明确平台商户的责任与义务,严格规范审查房主提供的房源信息和宣传内容,对于多次出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可终止合作关系,并拉入平台黑名单,及时淘汰不合格商户,营造健康营销网络环境。在B2C 模式中,短租平台所属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企业规范,从制度上对短租平台的宣传和运行进行有效管理。

4.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建立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政部门要引导和协助民宿经营主体成立民宿行业协会,以行业规范的形式对民宿营销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增强其法律意识,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发挥协会维护成员权益的积极作用,调动民宿主体的入会积极性。二是建立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形成统一的民宿投诉机制,及时解决民宿消费过程中的纠纷。与行政监管部门搭建合作平台,有效解决短租平台和行业协会遇到的纠纷难题,形成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模式。

结语

城市民宿广告是消费者了解城市民宿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宣传的内容对消费者选择房屋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规范城市民宿广告、加强网络平台信息监管,对防止城市民宿经营者的违法宣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要解决当前我国城市民宿广告中存在的问题,需政府、协会、网络短租平台以及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推进城市民宿广告市场的制度完善,为我国民宿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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