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前景与出路分析*——基于辽宁省4市调查

2021-01-02 10:31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何湾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入社领办农村土地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何湾

一、辽宁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经营模式

(一)农业共营制模式

朝阳作为辽宁省的农业大市,针对丘陵山区土地细碎零散、农村人口老龄化逐渐严重的形势,市委、市政府基于“怎么种地”和“谁来种地”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以深化农村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根本,借鉴成都崇州市经验,2015年底,在借鉴四川崇州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环境和经济发展特点,构建出农业共营制经营体系,2016年初,市委、市政府将其作为农村改革首要任务在全市试点推行,2017年全面铺开。根据调研,2018年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数量已达715家,入股土地面积超39万亩,入股农户4.7万户,入股土地占新增流转面积的105%。为解决农业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的困境,朝阳市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了一批会管理、善经营、懂技术的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认定农业职业经理人728名。此外,朝阳市进一步优化整合农业、畜牧、林业、果树等基础公益性服务资源,广泛吸纳供销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农资企业等社会服务机构,搭建区域性“一站式”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超市,及时为农户提供农产品价格和供求、农村金融、土地流转等公益性信息和各行业专业人员无偿技术服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折资折股,并要求占合作社总出资额60%以上,鼓励推广以土地股份经营为主的土地入股+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农机合作社+土地托管、土地入股+“订单式”生产等多种规模经营模式。

根据风险分担对象和年末利润核算的不同,大连市在借鉴四川成都市经验基础上,试行农业共营制改革,重点解决农业生产规模经营问题。自2017年农业共营制试点以来,到目前为止大连市共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80家,惠及农户8000多人,共营制模式逐渐受到公众认可和接受。通过不断创新,大连市还先后推出果树种植品牌型、花生种植出口型、玉米种植加工型等多元化共营制模式。如入股民富社的稻田,每公顷保底收入在7500元左右,超过当地农户自行流转土地价值的4倍,且并不包括年底分红收益。因此,极大提高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入社的积极性,从2018年19公顷稻田入社仅用一年时间,土地入社面积将近翻了一番。在调研瓦房店泡崖乡五间房粮经种植土地股份合作社发现,其利益分配采取“保底+二次分红”方式,保底金额根据农户入股土地等级确定:1~3级土地保底价400元/亩,其他等级按照200元/亩保底,年终合作社收益分配比例为2:5:3,其中20%为公积金用于补亏,50%为农业职业经理人薪酬、20%为社员土地入股二次分红。

(二)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如铁岭市调兵山富农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开始就采取按股份红方式。该村地处城郊,全村都是旱田,早期以单个农户种植玉米为主难以形成规模生产,无法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因此,很多农民外出打工,有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村中进行集中经营。2009年,村级合作社成立对土地进行旱改水改造开始种植水稻,农民收入水平大幅提升。该村入社人数从起初的222户增加至600户,2010年3300亩土地实现整村入社,随着规模经营能力不断增强,该村建设水稻育苗中心,兴建稻米加工厂,成立农机服务队,注册商标“兵山大米”,一系列做法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实现施荒村产销一体化产业化发展新道路。

(三)专业合作引入股份合作机制模式

辽阳市财政对实行股份经营的合作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达到一定标准的所在乡镇经管站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用以提高指导部门和合作社的工作积极性。在这一政策引导下,合作社对社员土地、出资、集体“三资”、扶贫资金等进行股权设置,社员土地股权按土地流转价格折算股份,集体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折算股份。采取“流转费用+盈余分红”的分配模式,合作社扣除流转费用后,盈余按股份分红。该市有两种分配比例形式,一是村集体领办的合作社,在支付流转费用后,年终盈余按集体与农民65:35的比例分配利润,其中村集体分65%的利润,农民成员分35%的利润。二是大户或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在支付流转费用后,年终盈余按大户或公司与农民80:20的比例分配利润。

二、辽宁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难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与股份制的资产运作方式有机结合,因此具有合作社和股份制企业双重特征。一方面,基于组织的合作社特征,入社会员之间具有非营利性和互助性质。另一方面,基于股份制形式以土地入股进行规模化经营,保障农户获得收益,则土地股份合作社又具有盈利性质。这种双重属性在获得优势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对其性质上的认识分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但在该法案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中并不包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而在《公司法》中,虽然认定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但明确提出不能随意退股这一原则,这显然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初衷相背离,合作社成员无法自由退股,一旦经营不善将造成农户土地财产权的直接损失。

(二)运行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管理企业制度和理念,部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缺位,未按要求建立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无法形成权力制衡,不利于约束职业经理人行为,导致合作社内存在经营管理随意情况。有的合作社虽然建立了“三会制度”,但并由于制度不健全、权责不明晰等问题造成监督管理机制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我省部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少、规模小、业务运作也相对简单,而且受到农户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很多合作社都没有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或者临时聘用他人来结算账目。因此,合作社普遍存在账务处理不规范、原始凭证资料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内部运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有效运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其不规范问题将成为合作社进健康发展一大障碍。

(三)利润分配不合规

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既是土地入股能顺利展开的关键要素,也对提高农户参与度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于土地入股合作社涉及的部分利润分配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按照法律规定,合作社年终利润的60%应当按农产品交易量(或交易额)进行二次返还。但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的是将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并统一管理入社土地,年终所获利润按照土地入股份额进行分配,其中并不涉及农产品交易量或交易额这种分配方式,在实践中很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都缺少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入股农户所获收益与合作社法规定的60%返还比率存在一定差距。就当前而言,所调研的省内四市中仅朝阳市在股份构成上要求农户土地入股比例在60%以上,以达到60%利润返还的目标。

三、辽宁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一)政府重视是保障

朝阳、大连、辽阳等地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发展农业共营制、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出台政策、制定方案、督察考核,资金引导等措施,政府(推动)、部门(指导)、农民(自愿)三方共同发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朝阳市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下发了推进农业共营制、支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农业职业经理人认定与考核管理、农业综合服务超市建设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指导性文件,并将市县农经机构升格,强化手段,配齐人员。市农委组织各相关部门、试点单位、乡、村,先后召开20余次专题动员培训会议,营造齐抓共管、全力推进、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大连市农委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农业共营制新型经营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意见》,对每个合作社给予2万元补贴,同时将共营制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纳入到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考核内容中,通过实行定期通报、重点督查和专项督导等方式确保共营制顺利推进。辽阳市农委下发了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指导意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土地合作社给予10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达到一定标准的乡镇经营给予1万元工件经费补贴。

(二)领办人经营能力是关键

领办人是合作社的主要发起人和负责人,虽然也是合作社内成员,但他们与其他社员相比对合作社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农户之所以选择以土地入股合作社,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办人的个人品质和经营能力的认可。领办人多数是经营专家或者是技术能人,在合作社经营范围内拥有资金、技术、市场等人脉网络,对未来合作社的具体业务和发展方向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基于农户自身普遍的求稳心态和从众心理,要想充分调动入社农户的积极性和协调配合能力,就必须依靠领办人,否则合作社将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此外,随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日益壮大,农户将更加注重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希望在合作社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因此,就需要培养一批有威信、懂经营、敢冒险、群众信任的合作社带头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经营好的合作社都是通过领办人较高的威信、良好的管理以及较高的收入,在赢得农户信任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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