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佩宣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江苏 210023)
在网络化、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合成警务模式是公安机关顺应当代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是深化完善现代警务机制、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主导方向和不竭动力,大数据是公安信息化的基础和支撑,是公安硬实力的重要部分;合成警务是集约化的保证和体现,是公安软实力的重要部分。两者结合,相得益彰,能够充分发挥倍增效应。公安“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警务模式将引领一场新的警务革命,催生一种全新的警务形态。
合成警务起源于军事学中的合成作战理念。在军事学领域中,合成作战理念指通过对军事行动的统一指挥、实现诸军、诸兵种的作战力量的协同配合,最终促使作战部队的整体战斗力的提升[1]。就公安机关而言,合成警务是现代警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效能出发,以高效指挥为核心,以公安“大数据”为依托,以规范运作为基础,整合各类警务资源,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再提升的警务模式。
从本质上而言,合成警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警务模式,具有一些与传统警务模式显著不同的特征,如警务力量的多元化、警务手段多样、情报信息导侦、指挥控制一体等。警务合成不仅要实现警种(部门)之间的物理合成,更要实现警种专门技术、情报信息、专业知识等化学合成[2]。合成警务模式必须坚持统一指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和整合多警种专业力量、专项手段和专项资源,保证各警种(部门)协调、有序地参与警务活动,进而形成集情报研判、指挥控制、打击行动于一体的整体作战力。
大数据的深度普及和广泛应用为现代公安警务插上了科技的翅膀,于公安机关而言,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警务模式建构能真正体现“向科技要警力,向数据要战斗力”[3],让公安机关的打击、防范、管理与控制效能达到最优,其代表着现代警务模式的发展方向,对深化警务改革意义深远。
1.2.1 助力公安警务模式转型升级
当前,随着大数据的普及和深度应用,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合成警务模式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从某种程度而言,合成警务模式不仅推动和支撑着公安警务模式的变革,也给整个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深刻变化。合成警务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公安机关不同警种、不同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创新警务管理方式,全面打通公安警务信息流、业务流、管理流,再造业务流程,促进传统警务模式转型升级。
1.2.2 突破警务机制体制瓶颈
公安“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警务模式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整合各警种业务系统功能,打通信息系统数据,拓展了现代警务功能,提升了公安机关打、防、管、控的效能。一方面,合成警务模式的实施将促进公安机关实现从警力分散走向警力集中、从传统警力走向科技要警力、从专业单一警种向一警多能的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模式将实现警务领导与指挥机制的扁平化,从而减少中间管理层,加快信息流动,达到精简机构、快速反应、即时联动的目的。
1.2.3 有助于增强公安机关的警务效能
公安“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警务模式构建是一场新的警务革命,对于创新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实现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4]。它要求把传统的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到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上来。在这一过程中,大数据将成为公安战斗力生成的核心要素,“向科技要警力,向数据要战斗力”将得到实现。
现如今,随着现代警务机制的深化完善,虽然公安机关的合成作战能力有了显著提升,但其在合成警务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集中表现为:
现如今,公安机关各类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困难,各警种执法办案的信息化运行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目前各警种间信息系统仍以多头建设为主,条、块、线之间的信息系统规划部署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尚未消除,对于大部分公安机关而言,警综系统只是向大部分系统单向推送数据,却无法调用大部分系统的数据;另一方面,公安系统内部数据服务落后,手段单一。目前各警种间的手段信息都是文件报告、领导审批等手工操作模式,缺乏系统通过申请、推送的机制,办案部门需要通过多方的沟通协调才能实现跨警种间的协同,各警种信息技术信息服务化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合成警务模式有效运行需要统一的系统平台提供技术支撑。目前,公安机关仍缺乏统一的合成作战系统平台,此类问题集中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各公安业务系统由于数据标准和体系结构不同,其通常是不兼容的,不能有效地集成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而缺乏统一的功能操作机制。另一方面,现阶段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受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仍不完善,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间接影响警务效能的充分发挥。
目前,各警种间的协同合作仍停留在表面,公安机关的合成警务模式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部分公安机关的刑侦、派出所、治安、网监等警种缺乏联动合成作战意识,少数派出所打击犯罪主业意识不强,对辖区发生的重大疑难案件不主动介入,而是向刑侦部门一推了之,各警种之间各自为政,警力难以做到配合协作,情报信息难以做到联通共享,重大案件没有实现同步上案,无法形成联动合成作战的强大优势。
鉴于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设置、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能等方面不尽相同,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在推进合成作战的过程中受资金、技术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合成作战绩效考核工作中缺乏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考核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公平性,由此导致各警种参与合成作战的意愿不强,进而影响合成警务效能的发挥。
面对日益变化的治安形势,公安机关需要完善并推广合成作战警务机制以此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大局稳定,确保公安工作必须与现代现实相结合。事件的发展是一个波动或螺旋式前进的过程,应从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在最初发展合成作战警务机制时所查明的问题,并应在随后的制度框架内落实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当前社会信息化已步入“大数据”时代,并呈现三个明显特征:一是更加关注海量信息的获取以及数据质量的提升;二是更加强调数据间的自动碰撞和挖掘,致力于提高数据分析能力;三是转变传统管理模式,更多地依靠数据的分析结果来开展决策与经营。于合成警务模式而言,数据资源是核心资产,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现已逐渐成为警务组织的核心战斗力。一方面,加强公安基层基础信息采集。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核查全过程协同工作机制、信息动态变更机制,推动基层基础信息采集与日常执法管理一体化运作。同时,推广移动警务终端应用,加强社会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另一方面,加大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升级完善省、市、县三级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推进公安业务系统深度融合,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专业情报系统与综合情报系统的无缝对接,加强各警种信息化建设及资源联通,推动实现公安“大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一体化应用。
公安“大数据”背景下,各级公安机关要紧抓时代发展机遇,坚持科技兴警原则,加强合成作战系统平台建设,即打破现有的不同区域、不同信息系统的壁垒和障碍,形成协调一致的警务信息平台,主要通过推进合成作战系统“大平台”建设,在同一平台上实现警务信息获取、甄别、研判和互动,实现一体化的信息主导的警务革新。一方面要在深刻把握公安业务需求和现实基础的前提下,按照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律、立足全局、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合成作战系统平台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类资源、各种要素进行全面梳理和统筹分析,从而在宏观上主导合成警务模式的发展方向,实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下的科学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合成作战系统平台对公安工作发展、公安机关实战能力提升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警务体制机制改革的引领促进作用。公安机关应结合合成作战系统平台应用,对机构设置、警力配置、部门职能、工作流程等作相应调整,实现警务机制改革、业务流程再造,真正做到业务流与信息流的有机融合,推动公安工作的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
在目前警种协同、上下联动“合成警务”实战模式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化各警种间协同合作,在协同规模、协同领域等方面实现新的更大突破。一方面要从合成规模上做大。在市局层面上建立合成作战中心,抽调刑警、技侦、治安、网警、法制、情报中心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畅通警种间办案绿色通道,收集整理研判维稳、刑事、治安、舆情等情报信息,直接研侦跨省、跨市的团伙性、系列性等重特大案件;另一方面,在作战实体上做强。在市局层面上组建合成作战大队,抽调公安系统内的业务骨干进行综合性、流动性、错时制合成,以合成作战中心研判的警情为依托,情报导侦,警力跟着警情走,对各类重难点刑事、治安问题实行精确化打击和综合性治理。
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是合成作战机制保持长久发展的重要保障。合成作战的评价体系必须着眼于科学发展、要科学考核、科学评估,要突出实际的工作绩效和对整体工作的贡献率,加强激励机制,树立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合成作战的效能。有基于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对参与合成作战的各警种部门进行“积分式”考核,依据“劳动多少”、“贡献大小”等进行表彰奖励。积分考核覆盖合成作战全过程,从情报研判、线索挖掘,到证据固定,再到人员抓捕到案件侦破的各个环节,全程跟踪问效,按质论价、分别积分,依据得分高低对警种部门或相关人员进行记功授奖,充分调动各警种部门参与合成作战的积极性、主动性。
综上所述,公安“大数据”背景下合成警务模式的构建有利于警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联通共享,以及各警种(部门)优势互补和整体联动。有基于此,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推动实现公安“大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加强合成作战系统平台建设、深化各警种间协同合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等措施深化合成警务模式改革,促进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