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峰
關鍵詞: 爲謂 對言 詔對 偵查 身份
“爲謂”一辭於戰國秦代文獻中數現,卻不見用於後世,殊爲難解。下文擬從詞義出發,並結合相關辭例,以文理推之,考察“爲謂”在相關語境中的意義,兼而討論相關制度問題。不當之處,祈請方家指正。
關於“謂”,《説文》言部云:“謂,報也。”“謂”“報”,皆是言、説的其他稱呼,而“爲謂”與“爲言”“爲報”在語法結構上相類,如 “豈寡人不足爲言邪”之“爲言”,當訓作與之交談或相言之。《説文》幸部“報”字條段玉裁云:“報,當罪人也。蓋刑與罪相當謂之報。引申凡論人論事得其實謂之報。謂者,論人論事得其實也。”“爲報”於秦簡牘公文中多見,是官吏之間問詢政獄之事的慣用語,相告之義,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49號簡“灋(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55頁。里耶秦簡8-63號簡“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爲報”。(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21頁。“爲言”和“爲報”中的“爲”皆用作介詞,與、相之義。故而,“爲謂”之“爲”抑或訓作“相”,表一方對另一方,“爲謂”即“爲報”,相告也。
在秦簡牘文書中,“爲報”與“爲謂”,皆有相告之義也,其區别在於文書所涉對象不同,前者爲官吏之於官吏,可直釋爲相告;而後者爲嫌疑犯之於獄史,或群臣之於皇帝,當釋作對言或詔對。詳見下文。
“爲謂”,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六月癸卯”案,此案發生於秦王政六年的秦國,過程大致如下: 女子婢巷中被盜,罪犯未明何人;御史順等求盜不得;御史舉代爲求盜,收訊依附人口嫌疑犯,不得,又收訓平民嫌疑人,終得罪犯公士孔。“爲謂”一辭見於下文:
整理者認爲:“爲謂,言行。”“薄(簿),登記。”據此,《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整理者對此句稍作改動,即“徧視其爲謂即(節)薄、出入所以爲衣食者”,認爲:“即薄,疑讀爲‘節薄’,儉約義。《吕氏春秋·論人》:‘嗜欲易足,取養節薄,不可得也。’爲謂節薄,生活簡樸。”(4)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380頁。理解兩句的關鍵在於對“薄”的訓釋,我們且先捨二家觀點不論,再來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同、顯盜殺人案”中另兩條相似材料:“及譖訊居處、薄宿所。”“訊同: 非歸義,可(何)故?……□□□□□□□及薄宿,類詑。”(5)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79頁。整理者指出:“居處、薄宿所,居處所與薄宿所。居處所,居住以及日常生活場所;薄,疑爲迫近、接近。……《奏讞書》簡206~207:‘徧視其爲謂、即薄出入、所以爲衣食者,謙問其居處之狀,弗得。’(原釋文句讀似有誤,據本簡簡文改正)薄宿所,臨時靠近及臨時投宿場所。觸等盤問上述四種場所的人,瞭解相關情況。”(6)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82頁注4。《嶽麓(叁)》整理者訓“薄”爲“迫近、接近”的意見應是正確的。整理者又把“居處薄宿所”分别理解爲居住場所、日常生活場所、臨時靠近場所、臨時投宿場所,此或有不妥。“居處”爲簡牘中的慣用語,如“居處相察,出入相司”表居所,又表生活起居。而“薄”“宿”俱無“臨時”之義,此處兩字亦當連用,“薄”用其引申義最近(由空間到時間的引申),“薄宿所”可釋作最近投宿之場所。而張家山漢簡中“即薄”,當爲同義複合,表最近之義。上述學界對“居處”“即薄”的理解所存在的問題,或許正如王引之所言:“古人訓詁,不避重複,往往有平列二字,上下同義者,解者分爲二義,反失其恉。”(7)〔清〕 王引之: 《經義述聞》卷三二《通説下》“經傳平列二字上下同義”條,王雲五主編: 《萬有文庫》第二集,商務印書館1935年,第1294頁。綜上所言,此句似應作“即薄出入所以爲衣食者”,而前文“徧視其爲謂”與後文的關係仍不明朗,我們暫且擱置於此。
接着,我們再討論此段文字中的人事關係。字面的人物類别有: 獄史舉;人豎子、賈市者舍人……它縣傭人等犯罪嫌疑人,此類人皆爲依附人口,是爲客而具有流動性;爲衣食者,最近爲客提供衣食的人,當爲主而具有固定性;未得之罪人。我們已於上文排除了“即薄”爲“登記”或“儉約”兩義的意見。人物關係爲獄史收訊依附人口——(獄史讓人)徧視某狀或徧視供衣食——向供食者謙問依附人口居處狀況——没有在依附人口中找到犯罪之人,簡言之,即訊——視——問——不得。關於“爲謂”,上述兩家分别釋作“言行”“生活”,放諸“徧視其爲謂”一句中,皆似可通,若此,則出現兩種語義結構: 其一,“即薄出入所以爲衣食者”便懸置於此,前後無所依從,不成文;其二,“徧視”爲謂語,“爲謂”與“所以爲衣食者”爲並列賓語,似乎合理,且從字面意義理解,“爲”有行爲之義,“謂”有言説之義,“爲謂”即“言行”,可引申作“生活”解。但依通例而言,並列賓語皆爲同類相從,而如若“爲謂”表言行,則與後文的提供衣食者不類;再者,里耶秦簡載有“爲謂曰詔”,可證“爲謂”一辭義歸“言”類,“爲”“謂”皆多義詞,先秦雙音節詞情況複雜,若無其他辭例相參,似不能用慣用義簡單相合。
如果排除了上述兩種語況,那就僅存一種解釋,即“爲謂”没有“言行”或“生活”的意思,當作定語,修飾或限定賓語“即薄出入所以爲衣食者”。筆者懷疑,“爲謂”與前文“收訊”相應,又:
2) 舉209旅游求偏(徧)悉,弗得。□□□□徧□□用隸妾每等晨昧里詽詗,謙問不日作市販,貧210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公卒瘛等,偏(徧)令人微隨視爲謂出入、居處狀,數211日,乃收訊其士五(伍)武,……(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28頁。
此段材料與上段材料結構大致相同,“爲謂”與“謙問”相應。但凡官府獄訊,必先有獄史等官吏的詢問,繼有嫌疑人或犯人的應對之辭(或稱對言,類今之口供),同時須牒書之,此案後文“(罪犯孔)瞻視應對最奇” 之“應對”即當言此。(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29頁。“視其爲謂即薄所以爲衣食者”,視,察也,此處當理解爲驗、察驗或與……相對驗之義。“爲謂”,與前文中的應對之辭(對言、口供)關係密切,但不完全相同,此處的“爲謂”作動詞定語,限定修飾下文的賓語,對、應對之義,可意譯爲言稱。此句大意爲: 驗視(犯罪嫌疑人)所言稱的爲他們提供衣食之主家。“視爲謂出入、居處狀”,即察驗他人向官吏交代的平民嫌疑人出入和居處狀況。
如上文所論,我們主要從語法結構的角度出發,懷疑“爲謂”一辭或作動詞,應對、對言也。下文我們擬從其他材料和角度繼續探討此問題。
3) ●令曰: 制書下及受制有問議者,皆爲薄(簿),署初到初受所及上年日月、官别留日數、傳留狀,與對皆(偕)上。不1679+1673從令,貲一甲。 ·卒令乙五1667(15)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01頁。
整理者認爲:“問議: 制書提出的徵詢。”(16)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2頁。並引《漢書·循吏傳》指出“對: 對制詔(制書起始語)徵詢的回復”,(17)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52頁。引《漢書·公孫弘傳》“(上策詔諸儒: ……)敢問子大夫: 天人之道,何所本始?……其悉意正議,詳具其對,著之於篇,朕將親覽焉”,作爲論據。然筆者有疑,即整理者所徵引《漢書》兩則材料皆屬詔書範疇,而非制書,卻爲何得出兩種與制書有關的結論?最爲關鍵的是,秦漢制書没有徵詢功能,如《獨斷》云:“制書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三公敕令、贖令之屬,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上遷文書,亦如之。”(18)〔清〕 孫星衍集校: 《漢官六種·獨斷》,中華書局1985年,第4頁。又,制書主要用於以下情況: 發布國家重大政策,宣布對高官的任免,宣布對貴爵的賜封,公開嘉獎官員。(19)代國璽: 《漢代公文形態新探》,《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2期,第23—49頁。而整理者之所以作如此處理,或因曲解文義所致。該卒令表面上只提到下行制書和上行對書,其實還含另一文書,即複合詔書,該書内容大概是: 皇帝下制書於臣某,並徵詢其對該制書内容的意見,臣某上對其言。是爲以詔問制。故而,“問議”應解作“詔書提出的徵詢”,而“對”當釋爲“對詔書徵詢的回復”,即詔對也。
今見秦代上行(於皇帝)公文有三種,即請書、奏書、對書。前兩者由官吏發起請政獄之事,屬單向文書,但經過皇帝審批再下達官吏,便屬制書或詔書的範疇,其性質則轉爲複合文書;後者由皇帝下詔,官吏對言其事,屬複合上行文書,如下文:
4) 諸上對、請、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編及勿連屬,事别編之。1698……書卻,上對而複與卻書及1731事俱上者,繠編之,1722……請: 自今以來,諸縣官上對、請書者,牘厚毋下十分寸一……1848……·卒令丙四1702(20)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05—108頁。
5) 制曰: 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節(即)不具而卻,複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以爲恒。 ·廷卒乙1737(21)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30頁。
上引均是秦之統一後的令文,文中所見對、請、奏,俱爲官吏上行文書(可與漢之臣下上書於天子的章、奏、表、駁議相比參,(22)〔清〕 孫星衍集校: 《漢官六種·獨斷》第4—5頁。此處不予討論其異同),“對”則必有問,材料3與《循吏傳》《公孫弘傳》可爲參證。又上引材料4、5中的“卻”,退、駁回之義,卻書爲上級駁回下級言事的下行文書。卻書大多有問,如官吏之間,“今多弗署者,不可案課,卻問之,乃曰: ……”,(23)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61頁。里耶秦簡8-135號簡“遷陵守丞敦狐卻之: 司空自以二月叚狼船,何故弗蚤辟□”,(2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里耶秦簡(壹)》第30頁。等等。上引“卻”字所屬之句即是有關官吏言事文書被駁而官吏對言其問等等的規定。如皇帝之於群臣,雖言卻問,則亦應屬詔書問責之範疇。另外,漢代文獻群臣上於皇帝之書,有“章、奏、表、駁議”四種,没有對書,但《漢書》載録“詔—對”體式頗多,應是漢廷將對書用途散於“章、奏、表、駁議”之中,即該文體消失,但是這種書寫方法繼續存在於其他文體之中,本文暫不作探討。
鑒於(二)(三)小節所述,在簡牘公文中,“爲謂”當釋作應對、對言(即口供),又或詔對。
此外,《莊子·知北遊》載知遇無爲謂,知問道而無爲謂不言一事。“無爲謂”,俞樾云:“無爲〔謂〕,按亦寓名。”(25)俞樾: 《春在堂全書·俞樓雜纂》卷二十七,清光緒二十八年刻本。又,王先謙引文曰:“成云: 此章並假立姓名,寓言明理。”(26)郭慶藩: 《莊子集釋》第二册卷六,中華書局2012年,第25頁。“無爲謂”,寓名也,前人無訓。而如上文所論,“無爲謂”即無對,無所應答之義。又,“爲謂”於《戰國策》數見,如“齊明爲謂趙王曰”“爲謂楚王曰”,(27)范祥雍箋證,范邦瑾協校: 《戰國策箋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14、1531頁。皆作爲某某進言解,但馬王堆所見長短書皆言“謂”,無“爲”字,後世諸多版本中的“爲”字亦或有或無,筆者懷疑《戰國策》所取語書原本並無“爲謂”一辭,當是後人新增序事之文時爲貫通文意而另增“爲”字,乃後世用詞法,暫且存疑。
前文已討論了“爲謂”在不同語境的意義問題,下面基於其“對”之義,我們擬就相關秦偵查程式中的身份問題作部分補充。
學界對秦偵查程式問題的研究頗爲詳細,但卻忽略了對犯罪者未明案件偵查程式的研究,如粟勁先生認爲秦偵查過程當如下: 聽取控告,審訊被告人,詢問證人,勘察和檢驗,搜查和“封守”財産,證實和鑒定。(28)粟勁: 《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24—334頁。如同其他研究者,粟氏此説在一般情況下是正確的,但如遇犯罪人不明,暫時無被告人的案件,該程式就需要作出一定補充。而閻曉君先生《秦漢時期的刑事偵查》亦關注到了偵查問題,是文雜糅秦漢文獻,認爲刑事偵查當有以下步驟: 聽取控告;現場勘查;現場走訪;發現疑點,尋找綫索;審訊技巧;類推與實證;物證檢驗。(29)閻曉君: 《秦漢時期的刑事偵查》,《尋根》2001年第1期,第44—48頁。是説與粟氏觀點的問題相類,即忽略了犯罪者未明案件。
鑒於上文我們對“爲謂”一辭的討論,筆者認爲,依據目前所見資料,在犯罪者不明的案件中,秦偵查程式當補充如下: 聽取控告,現場勘查走訪,訊問嫌疑人,驗證其辭(視其爲謂),發現疑點,審訊,類推與實證,物證檢驗。下文就第三、第四環節作簡要陳述。我們所依據的材料仍是《奏讞書》“六月癸卯”案,此案屬罪犯未明的典型案例,首先,我們必須就嫌疑人身份問題作出説明。如材料1)、2)所示,獄史舉主要針對兩類人展開偵查,一是豎子、舍人等依附人口,二是貧困而行蹤可疑的平民。官方對這兩類人的態度和措施有區分,針對依附人口,官方所采取的措施是直接“收訊”,在某種意義上是直接認爲其有罪;而對於平民,官方通過“謙問”而鎖定可疑諸人,才進入收訊環節。這種司法程式上的區别間接反映了秦廷對不同階層的善惡觀,即賤者爲惡,尊者爲善。
接着,我們基於以上關於嫌疑犯身份的問題的討論,分别談一下官方對兩類嫌疑犯的偵訊程式問題。其一,依附人口。如材料1),獄史直接收訊依附人口,記録供詞(爲謂),然後向主家驗證其供詞並詢問其居處之狀。其二,平民。如材料2),之前研究者多認爲是獄史直接謙問公卒瘛等,或有不當。“訮詗”,關於“訮”,整理者和研究者都認爲當通“研”,釋作“思慮”,(3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230頁。又或“窮究”之義,(31)劉釗: 《〈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注釋商榷(一)》,《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3年第3期,第2頁。此皆爲“研”之引申義,“訮”當緊隨“幵”義,加聲旁“言”,訓作刺問更優(另有它文討論此問題,此不贅述)。“訮”“詗”“謙”“問”,都有問詢之義,但在具體語境中,分則有異,合則趨同,這就是我們常説的語義感染現象。在上引刑獄文書中,“訮詗”“謙問”皆爲同義複詞,取刺探之義,即向其他人探問“不日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疑爲盜賊者”,他人所提供的對辭(爲謂)包括後文的“出入、居處狀”(獄史憑此推斷罪犯),其後獄史派人暗中驗察“爲謂”對此類平民嫌疑犯“出入、居處狀”的描述,數日之後,才收訊相關平民嫌疑犯。
偵查程式的差異源於嫌疑人身份的差異,當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對於統治者而言,依附人口身份低下,可以直接忽略其部分人身權利,而平民身份相對較高;再者,依附人口於國家賦役系統中雖有重要地位,但國家賦役的主要承擔者仍是占人口基數最大的平民階層,所以不管是從生産還是軍事的角度,保證平民的安定仍是耕戰的根本。秦法極重身份,針對不同的身份,不僅懲罰標準不同,而且程式亦不同,前人研究多從懲罰標準的差異來論述秦法的身份差異,而忽略了程式上細微的不同,但有時程式本身比律條更能體現某一時代的法律屬性。如:
6) 定陶忠言,律曰:“顯大夫有罪當廢以上勿擅斷,必請之。”1036(32)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56頁。
7) ●令曰: 治獄有遝宦者顯大夫若或告之而當征捕者,勿擅征捕,必具以其遝告聞,有詔乃以詔從事。J22(33)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99頁。
以上兩者材料主要説明了秦律對顯大夫階層在刑獄中傳召、逮捕、審判等細微程式上的特殊規定,或者可以説成一種特殊照顧,亦是一種身份性的體現。另外,在簡牘材料中,依附人口、平民、顯大夫三種身份的人不僅在刑獄程式、審判標準上不同,而且在國家徭役、賦税徵發等問題上的待遇差異更加明顯,並且每個階層内部亦存些許差異性。筆者認爲,只有理清諸多差異,才能更深入和全面地把握時代面貌。而我們所應做的,便是處細微而觀宏大,然囿於篇幅所限,此處暫不就此問題作更深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