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勤古
张某的父母认为,同张某一同喝酒的10人均有劝阻张某过量饮酒、照顾及帮助护送其回家等义务,而此10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故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参与饮酒的成年人吕某,以及金某、付某等9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76.25万余元。
聚会中唯一的成年人吕某表示,他当时睡着了,不清楚张某何时离开,只能赔偿一小部分。金某等7名少年及其家长均认为,张某、吕某是强行加入聚会的,张某平时为人跋扈,他们不敢拒绝,几人并无过错,不应赔偿。2名女孩的家长认为,她们并未饮酒,且仅玩了一小会儿就回家了,对后来的事并不知晓,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聚会饮酒属一种联谊行为,每名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案实际,结合被告吕某、金某、付某等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张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20%。其中由被告呂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等7人的监护人连带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吕某赔偿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经济损失24.74万元的15%,即3.71万元;由被告金某等7人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5%,即1.2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张某生前先与被告吕某在烧烤店喝白酒,又与吕某参加9名少年的聚会喝啤酒,张某与被告吕某、金某等人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之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虽无证据证明被告吕某、金某主动邀约张某饮酒,也无证据证明几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该8名被告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张某骑摩托车离开的危险性。作为共饮者,8名被告未尽到及时有效的提醒注意义务,亦未安排人护送张某回家,最终导致张某酒后驾驶造成死亡的后果。8名被告已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张某虽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但其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骑摩托车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却对自身的安全没有足够注意,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张某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被告吕某先与张某喝了大量白酒,又与张某加入被告金某等人的聚会喝啤酒,其对张某饮酒及驾车的情况较其他被告更为清楚;加之吕某为饮酒者中唯一的成年人,其应承担的义务相对于被告金某等7名未成年人更大,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较大的赔偿责任。
金某等7名被告及其监护人主张“张某系强行加入聚会饮酒,他们对张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已形成共同饮酒事实,故法院不予支持。该7名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证据证实被告付某等2名女孩并未参与饮酒,且先行离开,故原告主张2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