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成,莫 骅
(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共青团广西区委权益部,广西 南宁 530021)
在新旧世纪交替的时段,互联网得到迅速的发展和普及,出生在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被称为“千禧一代”,是互联网时代天生的原住民。根据CNNIC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54 亿,其中19 岁以下的网民占比20.9%,约为1.78 亿[1]。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弱,但好奇心和接受事物的能力却不断增长,所以极易受到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影响,损害身心健康成长。为此,通过对广西未成年人家庭情况、上网情况、接触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情况以及接受网络素养教育等情况开展问券调查和访谈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本次课题研究涵盖全区十四个地级市,问卷调查采取整体分层的随机抽样法,调查样本包含小学至高中阶段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调查问卷侧重于调查其网络使用的情况,成年人的调查问卷侧重于调查如何预防互联网不良信息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的途径。调查小组通过发放网络问卷的形式,共收集到未成年人调查问卷3049 份,成年人调查问卷2114 份。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与严谨,课题小组还积极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灵川县公平乡政府、公平中心校、南宁市罗赖村、和德村社区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
(1)性别及就学地点。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男性占49.43%,女性占50.57%。在城市就学的占59.46%,在乡镇/农村就学的占40.54%。女性稍多于男性,城镇学生稍多在乡村学生,但总体呈现均衡态势,说明调查对象的性别比例分布较为合理,得到的数据较为客观。
(2)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较好的占比83.83%,家庭关系一般的占15.12%,家庭关系不好的占1.05%。良好的家庭关系容易抵制和预防互联网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调查小组在实地调研时也发现,家庭关系较好的未成年人自尊水平和自律能力较高,能够自觉抵御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诱惑。而在诸如父母离异、日常家暴的家庭关系之中,未成年人因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更容易沉溺于网络虚拟空间。
(3)留守儿童情况。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9 月1 日,广西全区共有农村留守儿童33.05 万人,广西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超过40%[2]。本次的调查研究中留守儿童占比8.56%,非留守儿童的占比91.45%。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了人口流动的产生,广西作为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留守儿童的现象较为严峻。父母的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留守儿童难以获得应有的关爱。祖父母一辈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隔代的照料与教育面临诸多挑战。在缺乏关爱与教育的基础上,留守儿童就很可能将自我投身与网络虚拟空间中来寻求满足感。在法院的调研中发现,犯罪的未成年人,60%-70%为农村户籍,40%-50%为家庭监管不力,父母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父母离异后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都不够,以至于出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在不良网站上交友、拉帮结派,早早辍学、与不良青年结交等现象。
图1:留守儿童情况
(1)上网频率与时长。在所调查的未成年人中,上网频率每周1-2 次的比例为53.8%,每周3-4 次的比例为20.4%,每天都上网的比例为12.9%,选择“其他”选项的比例为12.7%,主要内容有:(1)周末或是放假时间上网;(2)平常有空闲时间可以上网;(3)很少上网或是从来不上网。根据调查数据结果可知,虽说未成年人上网频率不一致,但可以了解到未成年人普遍使用网络。在上网时长方面,时长在半小时左右的比重比较大,占比33.07%,半小时至一小时的比例为27.01%,1-2小时的比例为21.29%,其次就是上网时长较长的2-3 小时与3 小时以上分别占比7.43%与11.21%。数据显示,未成年人上网时长较短,说明大多数父母对孩子上网时间有所限制,避免未成年人过长的接触网络。
(2)首次接触网络年龄分布情况。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未成年人首次上网的年龄在0-4岁的占15.85%、4-8 岁的占40.73%、8-12 岁占34.20%、12-16 岁占6.91%、16-18 岁占2.32%。4-12 岁的未成年人首次接触网络的比例已经占据绝大多数,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首次接触网络的比例也超过一半,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上网特点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3)经常使用的互联网软件。调查结果显示,经常使用微信的比例为45.79%,经常使用抖音的比例为44.99%,经常使用QQ 的比例为42.29%,经常使用百度的比例为29.47%,选择其他的占比12.39%,其他选项的主要内容有:
图2:首次接触网络年龄分布情况
①腾讯、优酷、爱奇艺等视频播放软件;②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网络游戏。调查小组在检察院的实地调研中就了解到因短视频软件传播的不良信息而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快手短视频相互结交认识,受快手短视频传播的不良信息影响,从而出现拉帮结派的现象,导致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图3:经常使用的互联网软件
(4)网络活动内容。问卷结果显示,玩网络游戏和听音乐、看短视频、直播的占比较大,分别占了54.45%和57.24%,查阅学习资料的占比35.48%,网络聊天的占比26.3%,浏览网页、微博的占比14.47%,网上购物的占比11.35%,浏览新闻时事的占比10.64%,选择“其他”选项的所占比例为7.47%,主要的内容有:(1)看动漫、听儿歌;(2)在线上课学习;(3)看网络小说。
图4:网络活动内容
(1)调查对象对于网络对态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55.07%的未成年人认为无所谓,离开互联网依然可以正常生活。40.51%的未成年人则认为很矛盾,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帮助其学习很多知识,但是又无法控制上网的时间。4.43%的未成年人认为网络很重要,离开网络会手足无措。虽然有一半左右的未成年人能够控制自己合理使用网络,对待网络秉持较为乐观的态度,但考虑到未成年人尚处在成长阶段,自控力及认知能力不足,此等的自信是否属于盲目乐观还有待商榷。同时尚有四成的未成年人不知如何对待网络这把双刃剑,在使用网络上不能够很好的控制自己,未能合理使用网络。从成年人的视角出发,50.71%的成年人持弊大于利的看法,更有19.54%的成年人认为上网对未成年人只有害,而没有利。持利大于弊看法的成年人仅占17.17%,持没有影响看法的成年人则占12.58%。可见,大部分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态度相对消极。同时也反应出父母对于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产生侵害的担心,客观的反应出了互联网不良信息存在的普遍性。
(2)接触互联网不良信息的途径。调查数据表明,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首当其冲的是不良网站,占比71.04%。通过网络游戏接触不良信息的占比69.85%,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的占比55.18%。通过各类综合网站的占28.21%;QQ、微信的占比27.68%,微博、贴吧、论坛占比26%,“其他”选项占比3.07%,主要包含网站随机弹出各类垃圾广告及情色、赌博信息等。通过数据分析可知,不良网站、网络游戏、短视频软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大,因此必须是重点整治对象。
图5;接触互联网不良信息的途径
(3)调查对象对互联网不良信息危害的认识。在受调查的未成年人中,87.5%认为上网会导致眼睛近视,60.68%认为沉迷网络会影响与家人的感情,58.87%认为上网会使其对学习失去兴趣,44.18%认为上网会影响性格,使其变得孤僻、冷漠。24.43%认为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3.48%选择了“其他”选项,该选项主要内容有:其一,认为上网对其没有危害;其二,会厌烦社交;其三,导致做事情拖延。从数据的结果显示,未成年人认为的网络的直接损害在于身体上的损害,即导致眼睛近视,因此需要适当的减少上网的时间显得尤为重要。其次为影响与家人的感情,互联网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与现实生活的脱节。而在受调查的成年人看来,受网络影响最大的表现为对学习失去兴趣,占比81.22%。损害身心健康的占比73.70%,沉迷网络、影响家庭和谐占比为69.06%,不利于性格发展的占比59.79%,影响道德品质的占比43.24%,诱发违法犯罪的占比37.09%,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占比42.76%,选“其他”的占比3.74%,其中主要内容有:一是影响视力;二是导致三观不正;三是沉迷于虚拟世界等。
(4)互联网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关于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缺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占比70.53%。认为网络公司为了高额盈利的占62.91%,认为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引导的占58.66%,为了迎合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的占54.54%,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不到位的占53.88%,其中3.07%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其他”选项,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的普遍易得;社会多样性发展、包容性增强。
图6:互联网不良信息产生原因
(1)家长对子女上网监管情况。数据显示,只有49.57%的成年人做到了解孩子的上网内容并监督孩子的上网时间及指导其上网行为。只做到了解孩子上网内容的占比17.41%,而有了解但没有指导的占22.56%,没有了解,也没有能力指导的成年人占10.45%。
(2)监管方式。成年人采用严格限制孩子上网时间、禁止玩网络暴力游戏、禁止浏览网络色情信息、限制浏览特定网站、在电脑上安装绿色防护软件等监管方式的,分别占比76.4%、62.1%、58.2%、35.2%、29.2%,还有4.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其他”选项,主要内容有:①在父母陪同下上网;②陪同孩子一起学习等。
图7:监管方式
(3)政府应尽的职责。在防止互联网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问题上,认为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立法的占比82.60%,建立互联网信息分级制度的占比71.48%,加强网络经营场所的监督与治理的占比72.19%,建立互联网企业责任追查机制的占比75.73%。
(4) 社会应尽的义务。调查数据显示,86.05%认为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网络平台,拒绝唯利是图,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理权益的相关义务。80.56%认为应当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从根源上断绝网络空间不良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在法律层面上,70.81%认为积极展开社区普法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维权意识。2.08%认为应当严惩开发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
图8:政府应尽的职责
图9:社会应尽的义务
(5)家庭应尽的义务。有68.68%的父母指导其科学合理的使用网络,提高网络素养。加强与孩子沟通,共同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父母占80.65%。监督孩子正确使用网络,防止其沉迷网络占比81.32%。立足教育,悉心教导,保护自身权益的父母占65.7%。其他方面则占2.13%。
图10:家庭应尽的义务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等。但此等法律法规都存在些许问题:其一,并非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对专门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大抵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但是所用到的词句仅为只言片语、不成体系。而且立法具有滞后性,原有的法律法规受到时间与空间的影响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时代变化;其二,立法的内容缺乏责任主体义务、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立法目的难以落实。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互联网管理法律,应该对互联网领域重要的突出议题进行专项立法”[3]。2016年10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千呼万唤中发布。该条例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则立法不得一味的限制或禁止,而应当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的使用网络,保障其言论自由。同时也应当鼓励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生产、传播正能量的信息,推动行业自律发展,建立自律机制,完善自律规范3。在立法技术方面应当采用“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条例不仅需要对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还需要对条例本身的内容进行细化,细化的目的在于保证条例的可操作性以及责任能够精准落实到有关部门身上,例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网络游戏的“宵禁制度”,该规定对使用PC 端的未成年人或许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规制使用智能手机的未成年人效果就差强人意了。只有在区分手机用户是否成年的基础上,对特定时段的网速加以限制的基础上才能较好地执行该条条款。
互联网时代具有网络信息发展迅速且内容庞杂的特征,当下社会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强调市场交易的自发调整,交易主体自行组织和规范;二是由政府采取强制性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5]。政府的强制管理是事前准入和事后监管的治理方式,成本高、效率低是其显著的劣势。但单纯施行行业自治模式,则要求行业主体的自我约束意识极高,且没有强制力保障实施。过多的追求行业的自律,又可能造成网络监管的混乱和无序。然而在这个极度追求物质财富的价值观盛行下,行业是否能够自律还有待考证,过度的自由可能会导致难以调和的混乱。无论是市场的自发调整还是政府的管理控制都需要面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达到全面、精准防控的效果,由此需要建立行业自治与政府管理的治理模式。二者结合方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必须提升行业自律水平。由此应当做到:第一,落实共同遵守的行业规则。通过合适途径,有效推动网络服务行业发展自律规范,将互联网行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如商业道德、必要的技术标准、维护有序竞争的行业规则等,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自律规则[6]。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关监督履行规则的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当行业主体违反行业规则时,由相关的协会或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行业规制处理矛盾纠纷。第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互联网与大数据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扁平和透明,行业自律需要重点着力于保护个人隐私。行业主体在商业运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吸收国内外保护个人隐私的有关做法,拒绝唯利是图。第三,提供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有些行业主体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而拥有更多的信息,造成了其与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要求行业规则中可以事先设置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将其强制纳入行业主体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同时行业主体亦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定过分加重对方义务,减轻、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当作为一个监督人员的身份来管理市场,允许市场自由竞争。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当主动出击、有所作为。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参与,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具体措施方面,政府应当建立起网络信息分级制度,并在时机成熟时将网络信息分级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则。网络信息的分级应当注意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也应当注意适度监管,明确言论自由、促进竞争与防止互联网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界限。过度的限制必然会引起混乱和反抗,兼容并蓄才更为要谛。网络信息分级制度的核心是网络信息分级的标准,分级标准所包含的信息关键词的语义、数量,分级标准是否合理、细致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7]。网络信息的分级标准应当从信息的内容和未成年人的年龄两个角度进行考虑,全面、科学、客观地进行标准的设置,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8]。互联网造就的虚拟世界已经对未成年人产生了巨大影响,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已刻不容缓。
首先,强化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对理性指引。学校不应该一味关注知识的传授和升学率的高低,忽略网络素养的教育,使得未成年人成为互联网前的“巨婴”。要将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相关课程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定期组织任课老师参加网络素养能力提升的相关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提升工作纳入学校考核中,强化学校的责任。
其次,发挥家庭在网络素质教育的中心作用。对于上网问题,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往往持有双重标准,一方面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另一方面自己却经常在孩子面前上网。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还应包括对未成年子女上网设备进行合理管理,避免未成年人长时间使用网络设施,适当控制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健康地使用网络[9]。监护人在提升自我与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时应当注意:(1)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稳固未成年人的积极情感。人们终其一身在寻找归属感,温暖的家庭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问题的改善以及家庭情感关系的修复;(2)讨论并建立家庭规则,提高管理与审美素养。家庭规则的建立并有效的执行会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习惯,提升孩子的自我管理水平;(3)进行正向激励,提升孩子的自尊。人们终其一生亦在追寻认同感,肯定未成年人正确的行为和积极品质是一种有效的培养方式。不断、及时地欣赏和赞美未成年人的优良品质,是促进孩子向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方式。自尊水平的提升直接影响自律能力的增长,有利于未成年人自觉抵御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