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亚囡
(大连海洋大学 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近年来,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进程呈阶梯式发展,南海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使得南海在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关键地位凸显,各国开始致力于南海海洋环境的清洁和可持续发展,这为中国寻找与南海各国的利益交叉点提供了合作的机遇。以低敏感海洋环境领域为重要抓手,推进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加强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区域性合作,不仅能够达到有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目的,而且能够以此为突破口缓解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的矛盾,推进南海区域问题的解决。从更深层次来看,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合作,将会对南海其他领域的合作提供借鉴作用,为全球多领域的治理提供可靠的经验,进而推动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
在经历过“圈海运动”后,海洋快速扩张,全球的海洋地缘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海洋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各国逐渐开始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不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类未来生存和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要想达到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理想目标,这其中就涵盖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基于南海的战略地位以及当前南海的海洋形势,对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进行区域性国际合作无疑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契合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造多层次海洋治理体系、实现全球海洋治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
2013年我国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构想,将中国沿海的经济延伸到南海、太平洋、印度洋等地域,南海成为“一带一路”的关键海域。“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作为前沿阵地的南海地区合作搭建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不仅仅是中国打破与东盟合作困境的重要思考,更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此机遇下的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对于中国和东盟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认识到在可持续发展大背景下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2015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形成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2016-2020》,旨在加强中国与东盟在环境保护优先领域的合作,实现区域环境的可持续性,这为打造海上丝路命运共同体奠定了基础。南海海洋环境治理的国际合作离不开“一带一路”的构想,同时又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了良好的区域环境,中国因此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角色,逐渐开始成为良好区域环境建设的引导者。
全球视角下的海洋因不同海区生态系统的差异、不同国家及其地方政府对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不同诉求,形成了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多层级治理维度。[1]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多层级治理体系包含区域性治理,而区域性治理的关键则是区域中各主体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是一种零和博弈的合作,而是各主体在海洋环境利益一致上的超国家式的共同决策和协调一致。区域性治理合作应当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其独特性,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最大效用,才能在区域内形成适应各治理主体并被其广泛接受的政策和法律规范,最终形成完善的区域治理合作的法律机制,从而进一步形成全球多层级海洋治理体系。南海的海洋生态环境区域治理具有跨界性,其区域性治理的效果将和其他海域的区域性治理效果相结合共同影响全球海洋治理,应当从南海海洋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在合作中充分考虑南海利益相关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责任,督促各国共同形成整体的理性治理思维和采取协作的集体行动,保障南海海洋环境的安全与稳定、实现全球海洋治理。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并非是几个国家的问题,也不是任何一个区域、一个民族的问题,更非只是发达国家和大国的责任,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事关全球海洋的发展,关乎全人类的生存和命运,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面。在全球海洋互动关联的视野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区域性治理的国家合作,离不开相关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国家合作,也需要国家合作,只有各国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上达成共识,形成统一协调的治理整体,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才能加快南海海洋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家之间关于保护环境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共同体成员基于海洋共识和共同的海洋利益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合作形成的联合体,包括海洋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命运共同体。[2]中国从积极打造蓝色伙伴关系、构建蓝色经济合作发展到构建和谐的海洋社会,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成为中国海洋治理的终极发展目标,[3]这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层次的建设工程。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中国的参与要注重与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构建,一方面与海洋大国要保持友好合作关系,一方面与中小海洋国家要建立合作关系,更重要的是积极发展与南海周边各国的合作关系,通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合作打通南海问题的解决渠道,通过共同治理海洋打造海洋生态命运共同体,进而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使南海问题不仅在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得以改善,在海洋的其他领域也能够协同合作。
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一定的方式将治理目标达成预期的结果,国际法律规制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实施效果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制定和实施正需要国际法上的主要主体国家来实现。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作用不同,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主导、推动、协调国际法律规定的相关活动,弥补国家单独治理的不足。可以说,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组织是海洋环境治理区域性国际合作的核心要素。
1.国际法律规范和文件
目前,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治理格局和治理体系,其中,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已经具备区域性国际合作的规范基础。
(1)综合性立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国际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各国加强国际合作的规范基础,该公约作为综合性的国际立法规定了海洋主权、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等内容,对海洋环境保护起到了“根本法”的作用。该公约第194条制定了有关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并在第197条明确提出了各国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区域性和全球性合作的要求。公约第123条也提出了国际合作的要求。《联合国宪章》对各国合作提出了美好愿望,要求各国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国际义务,严格遵守条约规定。
(2)专门性立法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专门性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较多,分散于各个国际条约中,特别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海洋环境相关的国际条约,对沿岸国开展海事安全方面的合作提出了要求,例如《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国际公约》,这是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公约要求在一些限定区域和离岸50海里的范围内禁止排放含油量在100PPM以上的油类或油水混合物。《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条涉及了船舶造成污染的责任,同时各国对于船舶污染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公约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外还有很多其他国际组织制定或者通过的国际条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条约,除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原则,还要求各国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以致力于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如此,《生物多样性公约》还鼓励和支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开展国际合作,尽可能避免人类活动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影响。1992年《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也提出了各国应当遵守原则,保护海洋环境。
(3)区域性立法与文件
在南海区域性合作层面,南海各国已经达成了一定共识,并在某些领域展开了国际合作。目前,针对南海还没有关于国际合作的整体性国际立法,只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准则》《未来十年南海海岸和海洋环保宣言(2017-2027)》《东亚海区域的海洋计划》以及《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计划》等这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文件。这些文件均提出了各国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虽然这些文件的执行力较弱,但是体现了南海各方共同合作的意愿和善意履行的承诺。
在双边合作领域,中国与南海周边各国积极制定了双边条约共同治理某项海洋问题。例如,中国和越南签订的《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的《海洋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马来西亚签署的《海上科学技术合作协议》;中国与文莱签署的《海洋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中国和南海沿岸国通过的一系列双边、多边协议和声明中,也明确支持开展海上务实合作。[4]
2.国内法律规范
除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律规范和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要求各国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符合该公约的规则、标准、办法和程序等,保护海洋环境。纵观南海各国国内立法,均已经形成了自身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例如马来西亚于1974年颁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法》是一项规定较全面的综合性的环境立法,提倡系统、全面、综合的治理方法治理环境,为全国环境管理活动的开展和协调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马来西亚政府根据这项法律建立了环境局,该部门专门负责监督和评估环境质量和影响、制定环境法规等。[5]我国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涉海规范性法律文件。近年来,我国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海域综合治理不断推进,法治体系随机构改革不断改进,编制《国家海洋垃圾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海洋生态环境区域性治理的主体在国际上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内主要是国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法人、民间团体和个人等。毋庸置疑,国家在海洋生态环境区域性治理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国家的参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不可能实现。但是,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综合实力的不一致,各国之间很难达成一致,利益与矛盾之间很难平衡。国际组织相比于国家,拥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在国际事务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国际条约和文件的制定和实践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是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条约而创设,为特定目的而建立,可以处理政治、经济等综合国际事务,也可以处理专门的国际事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则是由不同国家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的,主要解决国家间非政治性问题,为国际事务的解决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际组织活跃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多个领域内,各个组织根据自己的特点与优势,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治理合作方面发挥出了各自优势。欧洲联盟起到了表率作用,率先提出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欧盟的海洋治理进程因区域合作的加强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而逐渐完善。在南海区域的发展之中,国家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密切,国际社会对其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治理愈加关注,涉及海洋环境治理的组织和机构也逐渐增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等部门致力于海洋环境治理、减少海洋污染,对海洋治理也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详见表1)。
表1 南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架构
随着全球战略重心的东移,周边地区战略地位逐渐提升,使得南海地区形势趋向复杂化。中国在海洋事务上的迅速崛起,加上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交叉交织,域外力量介入增加,南海周边国家开始高度关注中国战略并相继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南海面临全球与地区权力竞争的双重叠加效应,南海各方的合作困难重重。
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目标包括现实目标和长远目标,传统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主要落脚于现实目标,各国只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本国的海洋环境,只解决本国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之间的矛盾,并不关注其他国家的环境需求和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大部分国家不仅缺乏全球治理的理念,更缺乏共同体意识。这种碎片化的治理难以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形成系统性和整体性,更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规范。全球治理要求有共同体意识,各国能够认识到本国发展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同一个大前提下,就是海洋环境与全人类的协同发展,海洋环境与各国的协调发展,有了这个基本的共识,才能初步达成一个利益目标,就是共同治理海洋,有效分配责任,共同参与治理体系。因此,原有的治理合作理念亟待更新,应当将符合时代发展的新理念引入全球治理规范和全球治理体系中,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新思路。
近年来,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全球性综合立法和区域性立法的缺失,导致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遇到较大阻力。在全球性立法层面,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规则所规定的各国合作比较原则性,适用性较弱,缺乏操作性,对于某些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规定的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要求和实施细则。一些造法性国际条约往往是一揽子交易的结果,模糊的规定并没有实际解决海洋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从全球海洋问题的角度出发为全球性行动提供指南,没有考虑到海洋环境的区域性特征,[6]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合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区域性立法层面,南海的区域合作涉海法律规范主要局限于某一领域的双边条约,而且各国主要以渔业领域的合作为主。各国达成的政治性文件或者合作框架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合作的法律基础十分薄弱,急需各国积极磋商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性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的需求是特殊的,不仅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双边条约的数量都微乎其微,政策性文件更不具有约束力,没有达成治理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国技术和资源无法实现共享,难以规制各国行为。同时,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组织更是缺乏,难以将南海各国通过纽带关系相连接,各国没有形成共同的环境诉求。中国倡导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强调“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基于南海的海域特点,在南海形成长期稳定并且逐渐深入的合作对于打造新型国际关系至关重要。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天然的全球性和治理的较大难度也要求必须实现国际间的通力合作以适应新型国际关系。不管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还是国家间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合作,都应当在新型国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搁置矛盾点,寻找利益点,在合作的过程中需要各国在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构建全球合作的治理框架[7]。只有通过全局性思维和南海区域内各个国家的通力合作,摒除彼此的戒心,才能妥善地处理好在全球范围内的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
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欧洲国家不再占有绝对的世界垄断地位,美国作为全球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最大提供者也逐渐力不从心。南海涉及9个国家,分别是中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泰国、越南和柬埔寨。在这些国家中,中国经济发展最快,中国同时也是南海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最大的影响者。中国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和贡献与其他国家逐渐拉大,同时也导致其他国家对中国发展的戒心和对中国贡献的期待。
尽管东盟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越来越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南海的区域性合作仍然呈现松散化,受各方因素影响较大,南海各国与中国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合作目标不明确,合作意向不清晰,合作义务不确定,就难以建立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机制。虽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机制框架下的多边组织,与周边国家逐渐建立起“信任机制”,谋求与南海各国的共同发展,但不和谐的声音和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南海区域性治理合作机制难以建立,治理规范难以发挥作用。
南海各主权国家都有多元的利益诉求,如何在不断的冲突和平衡中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又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秩序,有效规制国家行为,将是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新方案,可以协调国家间的海洋利益,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规范指引,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价值目标,同时涵盖了构建南海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一种全新高度和范围的国际海洋秩序,这种新秩序的建立离不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8]而现有的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难以满足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需要。因此,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应当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各国的利益共识,不仅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各项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中,各国还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制定本国的海洋立法,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建立区域性海洋治理法律体系,以平等对话和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海洋争端。南海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首先需要南海各国不受域外因素的影响,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达成共同的价值基础,相互信任,互相合作,共同生存,共同获益,只有在共赢的利益格局中,才有可能共同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制,才能为南海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才能实现南海长久的和平稳定。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立法、推进各缔约国的积极参与是当前推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区域性合作治理的重中之重,应当在国内立法、区域性立法和全球性立法三个层面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为中国与邻近国家治理跨界污染问题创设更规范的制度框架。[9]其中,尤其要注重南海区域性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落实,只有在区域性立法和全球性立法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推动各国在国内对国际立法的进一步落实和实施。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首先就海洋环境问题达成合作意向,制定框架协议,例如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其中包括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合作伙伴包括区域内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将已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整合纳入区域合作结构体系中,充分发挥合作机制的平台作用,[10]或者制定类似于地中海与加勒比海的“区域行动计划”,而不是单纯的依靠《南海行为宣言》等文件,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在签署框架协议的同时签署附加议定书,可以自由决定议定书何时对本国生效。其二是可以绕开主权争端问题,就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某些方面进行洽谈和磋商,在一些已经有合作基础或者比较容易合作的领域,先达成利益的一致,在利益共识的基础上加强区域性立法的制定,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扩展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只有具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国际法律规范,才能有效的规制区域内各国的行为,对各国保护海洋环境形成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性合作即使具备全球性的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也应当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国际法律体系,推动现有的以软法为主的区域性合作向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转变。
国际合作是当前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实现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路径。目前南海地区关于海洋环境治理的专门组织缺失,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内组织主要是《南海行为准则》联合工作组机制下设的“海洋科研与环保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2017年中国与东盟达成的“南海行为准则”框架下设立的;跨区域组织主要是东亚海环境管理伙伴关系区域组织,全球性组织主要是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和国际海事组织等。中国与南海各国的合作也主要是在“中国-东盟”框架下进行,谈判协商面临着一对十的局面,南海区域性合作缺乏公平有效的合作平台,这就需要建立适应区域海发展的国际组织,以区域海为合作单位,以整合利益为目标,协调国内关系与区域内关系,使国际组织处于一种紧密化状态,对解决区域内海洋环境问题具有很大的作用。[11]因此,区域性治理不仅需要主权国家的通力合作,还需要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导,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补充以及国际规制的强制作用才能实现制度构建[12]。
目前南海除了东盟以外,可以考虑建立南海合作理事会[13]以及南海渔业资源养护合作理事会[16]等区域内组织,同时建立专门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区域性行业协会,以国家、区域性组织以及民间组织共同发挥作用,治理海洋。可以尝试通过国际组织或者国际行业协会进行某些领域的合作,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国际研讨会,定期就海洋生态环境的某项议题进行洽谈,寻找合作方向;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将南海海洋环境的整体情况实时监测,同时定期由成员国向国际组织报送相关数据;可以考虑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领域进行合作,例如在促进节能减排的海洋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可以利用现有的国际组织,在原来合作的领域加强加深合作,例如渔业资源的养护等;在没有合作的新领域积极磋商,寻找合作点,不断提升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当前南海的区域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面临着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的博弈,海洋环境的跨国界协作治理因制度不协调、执法体制不同、合作机制欠缺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难度。只有通过构建“合作”机制,化解“跨区域”的现实矛盾,协调海洋环境问题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14]合理运用各种手段促进南海的区域性合作,才是南海海洋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路径。
第一,建立国家责任与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不能单纯靠软法或者硬法来实现,必须通过软硬法结合的方式将南海各国的国家责任予以明确。在已经达成共识的合作领域,对已经形成的规范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没有形成硬法的文件应尽快赋予法律约束力;在尚没有达成共识的领域,可以先形成软法,达成合作意向。
第二,建立统一的环境标准机制。环境标准机制是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决定了一定时期内海洋环境治理的水平,也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具体履约行动。[15]该公约第200条、第204条和第206条分别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规定了成员国的信息交换、危险监测以及环境评价义务等。这就要求南海各国应注重协调各自的国内立法和政策,建立协调统一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数据的技术性和方法性规范等。[16]
第三,建立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南海部分国家在海洋领土上尚存争议,执法合作往往涉及到本国海洋管辖权的敏感问题,各国海上执法难以达成有效的长期合作。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可以就某一具体方面,例如渔业资源养护达成合作的共识,通过有效的协议首先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各方执法行为,并以此为范式,对其他方面的合作予以借鉴。
因此,推动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必须构建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并切实有效可行的综合协同治理合作机制,南海各方都应当以积极的姿态,承担起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同时坚持合作共赢的理念,以参与式合作推进海洋治理,注重保护各国利益的同时,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全球海洋治理与中国之间存在着相互需求的关系,即“中国需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全球海洋治理需要中国的参与”[17],同样,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也离不开中国的参与和贡献。未来,我国将以多种角色参与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
面对当前治理体系的不足,中国首先要提升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将会使中国在国际合作和谈判中获得更多的机会为世界提供服务。其次,中国应主动向世界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海洋命运共同体、海上丝绸之路都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只有供给出若干全新的、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理念、制度、规则和标准,[18]才能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注入新的活力。最后,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在国际规则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充分表达中国观点并提出有效方案,将区域性国际合作落到实处。只有中国以实际行动向世界表明中国促进全人类发展的决心,才能赢得南海各国的共鸣,与南海各国携手构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论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经之路[19],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继承、发展和深化,不仅是中国处理全球海洋事务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更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指引,是中国在新时代背景下主动塑造全球环境治理的尝试和努力,[20]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发展方向并确立了价值目标,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中国在南海深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国际合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以正确的义利观作为中国参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的基本原则。正确的义利观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中国优秀外交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它的提出,是国际海洋秩序新变化和中国外交新任务的客观需要,破解了外界对中国的质疑和责难,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对人类海洋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
第二,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融入新型国际海洋秩序中。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要求世界各国和各族人民的发展以和而不同为特征,以平等互利、合作共赢为基本原则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强调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全球性和协调性。中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变革,以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宗旨,以构建和谐海洋秩序为目标。[21]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构建新型国际海洋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积极推动海上丝绸之路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海上丝绸之路的提出,表达了中国对其他国家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包容,是中国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创新举措,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中国应强化多边合作机制的作用,让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中,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助力。
伙伴关系是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是实现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国提出的蓝色伙伴关系与联合国倡导的伙伴关系的内涵高度一致,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中国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有力举措。中国应将构建最广泛的蓝色伙伴关系作为深度参与南海区域海洋治理的重要抓手,拓展与其他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向着公正、合理、均衡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伙伴关系的建立。[22]在南海建立蓝色伙伴关系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其一,在合作领域上,应当更加关注海洋新兴领域的发展,不断拓展蓝色伙伴关系的深度和广度,从新的角度为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实质性的方案。其二,在合作主体上,应当联合南海各国形成专门的区域海洋环境组织,依托现有的区域组织和平台,充分发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导作用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补充作用,其三,在合作方式上,中国应当主动为南海各国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治理经验,让南海各国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为全球海洋治理注入中国智慧,让海洋命运共同体获得更多的国际认同感。
南海作为区域海,是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战略地位的敏感海域,其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与各国的发展息息相关,更关系到南海地区的稳定和南海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长久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并作出了重要努力,积极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中国对世界的贡献,让海洋命运共同体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赞同。事实表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符合全人类发展的共同利益的,是对国际海洋法的创新和发展,对全球海洋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因此,南海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南海各国达成利益共识,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共同推动南海区域性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国家与国际组织共同发挥作用,努力形成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规范体系和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协同治理合作机制,促进南海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南海各方的合作与共赢,最终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