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安全处 刘志刚
古人讲,“有的放矢”,就是说要对准靶子射箭,比喻做事要有针对性,方得实效,学校安全工作也如此。目前学校安全工作“的”在哪儿,“矢”怎么放,只有找准问题,有的放矢,才能确保学校安全和谐。
要想找到、找准“的”,就必须从事故的要素出发。事故有四个要素:人的安全素质有问题、物的状态有隐患、管理不力、环境因素不良,通常称“4M”要素。上述要素中,如果一所学校具备三四个则事故常发、具备二三个则事故必出、具备其一要凭侥幸。因此,找“的”就要从四个要素一一分析。
(一)人的安全素质方面。人的安全素质是指人关于安全的认识和知识水平,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行为、避险能力。作为学校,人的因素应该考虑两方面,一是安全管理者,二是学生。安全管理者关于安全工作的认识、站位、理论支撑、重视程度,是能否管理好、保障好学校安全的第一要素;学生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应急避险能力如何,是能否防范事故、保障自身安全的根本。由此分析,就会找到“人”的方面之“的”。从理论和实践看,其中“人的安全素质”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物的安全状态方面。其主要是指学校建筑、设备、教学仪器、建筑附着物、校车等硬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物”产生了不安全状态,不是说立即会发生事故,但是按照“墨菲定律”“海恩法则”迟早会发生事故,不是不发,时候未到。由此分析,就会找到“物”的方面之“的”。
(三)管理方面。该方面要看学校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措施等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管理不力是指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不实际等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或漏洞。管理不力,制度管不住人、管不住事,就会漏洞百出,无法保障安全。由此分析,就会找到“管理”方面之“的”。
(四)环境因素方面。此处是指校园地质环境、校内外教学场地环境等是否存在地质塌陷、山体滑坡、泥石流、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以及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高压线、发射塔等危险设施。环境因素不良会殃及学校、殃及师生,是防范事故、保障安全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由此分析,就会找到“环境”方面之“的”。
找到了“的”就要考虑怎么“放矢”、放准“矢”。
(一)针对人的安全素质问题之“矢”。从实践看,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基本是因为管理人员的安全认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工作懈怠,对隐患视而不见,再就是学生本身安全知识缺乏、应对能力不够。因此,提高师生的安全素质是安全工作的关键。一是通过学习、培训,使管理者树立“大安全”观,提升站位,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背景考虑问题,视线不能局限在学校这个局部,需要形成主动工作的内生动力;二是做实学生安全教育,严格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使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这是目前避免或减少学生伤亡事故最重要、最关键的对策,也是长远大计。
(二)针对物的状态有隐患之“矢”。隐患是事故的温床,隐患不除,事故必发。解决“物”的隐患问题,一是保证“物”达到相关标准,二是及时发现整改隐患。“物”达到相关标准是指学校建筑、设施、设备等硬件的东西,要达到相关行业标准中关于安全的要求。如校舍要达到国家“城市、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及“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标准,体育设施要符合《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要符合《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国家标准等。学校的硬件设施基本都有国标、省标,其中都有关于安全的要求,达到这些标准,才能保证“物”处于安全状态。
(三)针对管理不力之“矢”。第一,把握宏观形势,因地制宜。学校安全工作必须要看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宏观形势及方针政策、原则要求,将之贯彻、细化于本地、本校实际。现在安全生产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都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指导思想、制度建设、工作措施等方面提供了遵循,学校必须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第二,运用法治原则,突出制度建设。用法治思维、法治化手段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个人行为,是学校安全规范化管理、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必需的、有效的手段。《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治理,突出制度建设,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做好顶层设计,依法明确各方职责”“尽快制定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形成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因此,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法规,解决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法规制度不够系统、法律责任不够清晰等问题,形成有法可依、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科学规范的学校安全管理局面,是学校安全工作有效之“矢”。第三,明确责任,失职必究。目前,人们在安全方面还没有广泛形成自觉行为或行为习惯,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安全文化阶段,必须用惩戒手段,迫使作为。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明确了学校40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各学校应该认真落实。
(四)针对环境因素不良之“矢”。学校环境因素不良问题,属于校外问题,学校应该积极报告教育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者报当地政府解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另外,对于校园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防范教育,并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防范。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有的放矢。学校不同,几“的”几“矢”有异,各校结合实际,分析研判,对症下药,一针见血,安全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