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羽
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法治为主还是以德治为主,并不取决于治理者主观意愿,社会治理模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社会价值的一种,德治与法治既不是对立的,也并非德法并重,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依存。当今社会治理中,应遵循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原则,在法治前提下将德治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由此才能实现社会有效治理与和谐发展。
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的内涵也有所差异。当代法治主要指依法治国,该界定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理念。所谓法治,就是基于民主,遵循依法办事原则,通过法律武器制约权力,从而实现社会、国家事务得到管理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
法治本身是治国方略的一种,同时也是党中央治理社会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只有遵循法治要求,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也才能提升经济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依法治国是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与稳定的关键,能够推动社会主义生态和文化发展,以法律形式维护文化产业合理运行。法治以法律形式督促公民依法行事,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具有很大推动作用。
孔夫子曾经说过:“为政以德,譬如北辰,众星共之。”可见古代就存在德治理念,但现代德治和古代德治有所差异,古代德治要求奉行儒家思想,重点强调教化、道德是德治重要特征,关键是内心制约。不同于法治,德治是社会治理模式,即道德的统治。纵观我国历史发展进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从以德治国上升至刑法、道德并重,是封建社会没落的直观体现。
德治是通过道德力量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道德属于软文化范畴,尽管比较松散,然而却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一,德治对社会稳定和谐非常有利,充分发挥道德功能可使误入歧途者得到精神的感化。第二,德治是法治的一种重要补充,可对法律中的空白和漏洞起到弥补功能,道德可以在法律所达不到的领域渗透并加以调整。而且德育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对国家长远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极为有利。第三,德治对法治的进步具有很大促进作用,其原因是道德领域需要在反复实践中才能达到进步,甚至会升级到法律层面。所以,德治对法律完善具有促进功能。
关于德治、法治两者的区别,其根本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对比。第一,两者历史背景不同。古代社会并未体现法治,更多的是法律主张和思想,和法治有所差异。德治则在封建社会的西周就已经备受瞩目,且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完善。第二,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其中法治主要是通过法律监督、立法、法律宣传以及执法、守法等形式表现,并不是和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德治主要是将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约束、良知等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一种社会治理,德治的内涵更为广泛。第三,两者作用体系不同。其中法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为法律提供保障,以国家强制力树立律法权威,从而将法律地位凸显出来。德治则是通过传统力量、社会舆论等维持,与法治相比,德治功能较为薄弱。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舆论对法律审判具有控制作用,以舆论对法律形成道德绑架。
德治和法治两者是最高策略、最低策略的辩证统一关系。作为新时代下多数国家所选治国方略,法治在秩序维持方面具有保护权利的功能,属于国家最低策略。但是在道德上升至德治的高度后,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而且该影响极具重要意义,此为国家最高策略。
德治、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彼此依存。依法治国以德治为前提,因为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很多法律规范都源自大众的约定俗成。也就是说,良好道德规范是对善恶进行评判的最佳标准。道德对法律的施行也非常重要,通常法律规范无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难免会有局限性和模糊性。所以,是否能够对立法目的、立法宗旨进行精准把握,需要法律执行者的裁量,这也是执法者综合素质的直接体现。德治重点强调榜样的力量,以个体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群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法治则是以防范、惩戒个体越轨行为的方式实现全体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德治比较重视个体内心束缚,重点强调个体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法治的重点则是权利维护,实现个人权利意识的强化。所以,德治、法治均对社会治理极为有利。
首先,人在社会中是一种特殊存在,其社会活动主要表现为两大层面,即: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人存在物质生活需求,对物质资料生产具有很大促进作用,而物质能量循环存在精神生活需求,对个体从事精神财富生产具有很大促进作用。能量循环和转换也存在精神生活需求,对个人精神财富生产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使精神需求文化活动得到满足。相对文明进步与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组织管理主体不仅要组织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经济活动,还要将社会运行秩序安排好,使人类精神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提升社会活动质量。而法治对社会治理中的生活秩序与物质生活过程具有调节功能,道德对人类精神价值和相互关系具有调解功能。所以,社会治理与发展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其次,社会发展与进步必须做好科学治理工作。而社会治理需要法治、德治两者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治理中所颁布的法律制度非常多,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心,也就是道德体制问题。实际社会治理中,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先在大众思想层面牢固树立法治权威,并且在道德层面获得赞许。正所谓“知而不行,并非真知”,依法治国固然可行,但毕竟效果有限,只有解决治心与德治问题,才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再次,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人民群众很大程度上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进步。群众历史功能在民心向背层面集中表现出来,具体体现为道德评价和道德实践。因为道德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客观存在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历代统治阶级都极为注重德治的功能,也都在用心思索道德引导与人心治理的技巧。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就非常注重民众精神与思想认同,春秋战国后的统治阶级不断兴修水利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注重文化教育的发展,推崇道德教化,使民心得到正确引导与顺应。到了秦朝则奉行严刑峻法,此时的法家思想为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汉唐后的社会治理将儒家伦理视为道德治理之根本,重视家国情怀、以孝治国,重视伦理道德的弘扬与实践,通过修身齐家与格物致知,从而收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各朝代历史发展经验表明,社会治理中,道德治理是基础,依法治国是核心,两者相辅相成,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并不是德法并重。作为一种基础性社会控制模式,法治为社会治理限定了更多框架,德治可解决框架外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且对框架内体系与事物产生影响。总而言之,社会治理中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