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伤自尊了”怎么办

2020-12-30 00:02:08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10期
关键词:谢某朱某名誉权

祁 时

被恶意嘲讽、被当众侮辱、被造谣中伤……当你因为这些遭遇而感到生气、难过、难堪,以及自尊心受伤时,你有没有意识到,你的人格尊严正在遭受侵犯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恶意辱骂诅咒他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4月,王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王某出现在公司的裁员名单上。但王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被辞退,是因为同事刘某向领导说自己的“坏话”所致。2019年5月,王某通过手机短信及QQ频繁向刘某发送信息,辱骂、恐吓、诅咒刘某。刘某不堪其扰,精神压力极大,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辱骂诅咒行为,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人格尊严遭受侵犯,公民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法律责任。王某通过发送手机短信、QQ信息等方式辱骂、诅咒、恐吓刘某,贬损刘某的人格,其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刘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王某赔礼道歉。

败坏他人名誉亦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朱某在国外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正规流程进入国内××大学任教。陈某与朱某曾因私事产生矛盾,于是他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为泄私愤,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文,虚构事实,编造朱某“完全没有教学经验”“科研成果不符合××大学人才引进要求”“学术不端”“道德败坏”等不实内容。该文章在网上的点击量和阅读量均已上万。之后,朱某以名誉权纠纷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名誉关乎个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指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亦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陈某通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文的方式散布有关朱某的虚假言论,且含有对朱某人身攻击的语言,客观上势必导致朱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朱某名誉权的侵犯。陈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谢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他们对村东一块耕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2017年5月1日,张某在该争议耕地上平整土地后准备种花生,谢某夫妇闻讯赶来制止。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引来路人围观。谢某两次提着装有尿水的胶桶到争议耕地,并将尿水向张某泼洒,张某全身被泼湿。事后,张某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追究谢某的刑事责任。

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如果情节严重,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与人格尊严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诽谤罪、侮辱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案例中,谢某当着众人的面向张某泼洒尿水,属“公然侮辱张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谢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我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我们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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