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帮助的案件。曾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老李”,得知通过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可以获利。曾某遂向蔡某提出,可向其收购银行卡及其对应的手机卡、网银密码器或者U盾、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件套”。蔡某陆续向黄某等人收购了28套“四件套”,随后转手给曾某。曾某将收购来的“四件套”再次转手给“老李”。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某、蔡某和黄某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滞留在他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曾某、蔡某违反国家规定,收买并非法提供信用卡资料,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法官表示,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态势,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产业链。现实中,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提供银行卡等“四件套”,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等“四件套”,客观上成了犯罪分子的“工具”。法官提醒,银行卡“四件套”是电信网络诈骗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犯罪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