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胡敏敏
正当防卫,这个词你一定不陌生。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一幕:你与对方发生口角,对方动手打了你一拳,愤怒的你马上还击,待他人询问事件经过,你会说:“是他先动手的,我不过是正当防卫!”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为什么说它有“A”“B”两面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正当防卫的“A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某人要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第二,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方能实施;第三,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第四,采取的行为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正当防卫的“B面”。即,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双方斗殴过程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均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两人及两人以上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二,对假想中或是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自动停止或已经实施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或是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伏或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时对其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因这三种情况已无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故也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不是针对正在进行侵害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针对无关的第三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第四,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侵害他人,故意挑逗对方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也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五,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比如,对公安民警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执行公务行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正当防卫。第六,刚开始属于正当防卫,但后来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人仍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巩固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保护当事人,案例中的名字均为化名)。
小明是一名初三在校学生,与小天、小龙、小虎三人在学校因一些琐事发生过摩擦,致使彼此看不顺眼。在一个夜晚,四人下了晚自习后在学校旁的小卖部门口相遇,小天等人想就以前的摩擦让小明道歉。小明拒绝,于是小天等人纷纷从书包中掏出铁棍威胁,小明见状也不甘示弱,从书包中掏出一把明晃晃的折叠刀。一阵打斗之后,小明以少胜多,持刀刺中小天腹部致其重伤二级。
之后,检察机关以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事后,小明的家长向小天赔偿20万元。
本案中,小明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虽然事件是由小天等人挑衅引起的,但小明掏出折叠刀的行为,已经让事件上升为斗殴,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且斗殴中的小明和小天都想要得到非法侵害对方的结果,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和目的。
作者有话说: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时的合法权益。但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它有着黑白分明的“A面”和“B面”,这也提醒我们该出手时应当出手,但切记莫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冷静处理,理性应对突发状况。同学们,如果你们在生活中遇到不法侵害,遭到对方殴打,最正确的自救方式是“一跑二叫三报告”,即:找准时机逃离现场,大声呼喊吸引现场周边成年人的关注并寻求他们的帮助,之后及时报警或报告老师、家长。
法律,是生活中的一条红线,也是一道防线。希望大家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向阳而生,无须逆风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