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高 华
(贵州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监督制度是一个传统话题,在近代中国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监督制度近代转型问题为当年不少有识之士所关注。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大体可以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历史阶段。同时,20世纪20~4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探索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以往国内外学界对监督制度研究在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领域取得了不少成果,与此相比,在历史学学科领域研究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在中国近代史学科领域方面的研究更加欠缺。虽然以往学界对近代中国政府层面的监督实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考察,但对政学界人士的监督思想关注不够,对监督思想与监督实践之间的互动考察不足,对监督环境、监督效应缺乏系统分析,因此,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研究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在从传统国家治理向现代国家治理转型过程中,构建一套与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体系是国人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自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界对此进行了论述,不仅出版了大量著作,而且发表了数量丰富的研究论文。较早的研究在晚清时期开始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达到高峰,学界就监督制度体系构建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理论探讨,对某些问题的研究还比较深入。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从中既可以探寻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历史脉络,又可以发现监督制度体系构建背后的学术理路,现以问题为中心对当年学界的主要监督思想加以归纳。
(1)关于监察监督问题。监察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制度,在整个国家监督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一,关于都察院制度的存废问题。都察院制度是一种传统监察制度。清末时期,除了一批朝廷大臣奏议都察院改制问题之外,学界对都察院监督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梁启超等认为都察院制度为专制时代的产物,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主张以议院监督完全取代都察院监督,使议院成为国家政权结构中唯一的监督机关①。宋教仁明确主张保留都察院对行政官厅的监督权,并将其改为中央惩戒裁判所,拥有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②。总之,清末时期,学界对都察院制度的存废问题持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都察院监督制度体系与责任内阁制、国会制度等近代政治制度不能并立,因而主张废除都察院监督制度体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都察院在限制君主权力、纠察贪腐官员和沟通民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而主张保留都察院监督制度体系。
其二,关于肃政院的设置及是否恢复御史制度问题。在民国初年实行议院监督的同时,民国北京政府于1914年设置肃政厅负责纠弹官吏。对于肃政院的设置问题,学界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储亚心赞成吸收传统监察制度实行肃政院制度,主张肃政厅从平政院中分离,单设肃政院使之与平政院平行,以提高弹劾机关的地位③。章士钊对储亚心提出设立肃政院的主张表示反对④。鉴于议院监督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议员在社会上的声誉也很差,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际,章太炎等认为议院监督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效率低下,主张恢复传统御史监察制度,设立给事中监督中央政府,设立监察御史监督地方行政官吏⑤。高一涵认为御史制度与民主共和体制不相符合,反对恢复⑥。虽然当年普遍把御史制度与专制等同起来,但章太炎等在对国情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国家典章制度建设应该与本国国情及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这一思路在国家制度建设上还是有某些积极意义的。
其三,关于监察院制度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行监察院监督制度,学界对监察院的职权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就监察院是否应有惩戒权而言,存在“弹惩合一”与“弹惩分离”二种不同的观点。田炯锦等主张“弹惩合一”,认为监察院是专门监督官吏的机关,理应对它授予弹劾权、惩戒权和审判权,以便提升监察效能⑦。贯秋等主张“弹惩分离”,认为若监察院监察权独大,将违背分权制衡理论,无法防止监察权滥用产生枉法行为⑧。“弹惩合一”在某种程度上能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但将弹劾权与惩戒权集中于一个机关,容易导致监察机关本身的权力滥用。就弹劾权客体范围而言包括对人、对事两个方面。对人的方面来说,谢瀛洲等主张监察院对人的弹劾范围包括所有官吏,以便澄清吏治⑨。陈柏心认为监察院对人的弹劾权范围只能限于政务官而不应包括事务官⑩。对事的方面来说,谢瀛洲等认为监察院对事的弹劾范围只能限于官吏的违法行为不应包括失职失当行为⑨,徐彝尊则持不同看法,认为弹劾范围既要包括官吏的违法行为又要包括官吏的失职行为。
(2)关于议院监督问题。议院监督是近代欧美国家所实行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晚清时期传入中国后对国人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产生了某些影响。
其一,关于资政院、谘议局监督问题。就资政院、谘议局之准议院监督问题而言,学界对资政院、谘议局的议院监督权进行了初步探讨,尤其是麦孟华对议院监督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即由国家元首协调资政院议院监督与中央衙门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中央国会协调谘议局监督权与督抚行政权之间的冲突。
其二,关于参议院监督问题。民国建立后实行议院监督体制,由参议院行使监督权,学界对议院监督权限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就议院弹劾权范围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对于国务员的失职或违法行为均行使弹劾权。章士钊认为议院弹劾权范围只能适用于官吏违法行为而不能用于失职行为。就议院是否兼有弹劾案的审判权来说,天啸等认为议院兼有弹劾案的审判权有利于提升议院监督效能。方宗鳌等主张议院不应兼有弹劾案的审判权。
其三,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监督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与民初时期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监察监督取代议院监督而成为一种主要监督形式。当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界也对国民会议、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等立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叔渊认为在“训政”体制之下虽然国民会议并非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对政府的监督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但也要在有限的权力范围之内发挥好应有的立法监督功能。在“五五宪草”颁布之际,学界对国民大会的立法监督问题较为关注,费巩主张改善国民大会的组织、增加国民大会的权力,充分发挥国民大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随着“训政”向“宪政”体制转变,立法院的立法监督功能凸显,刘迺诚对立法院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立法对行政必须严密监督。
(3)关于行政审判之司法监督问题。从晚清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界对行政裁判院、平政院和行政法院等司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
其一,关于行政裁判院的司法监督问题。晚清时期学界对行政裁判院的司法监督问题有所探讨。黄寿衮认为都察院仅有弹劾官吏之权,各级审判厅又多属民事裁判,不符合行政裁判原理,设立行政裁判院强化司法监督势在必行,并对行政裁判权限进行了探讨。
其二,关于平政院的司法监督问题。民初时期设立的平政院是专门负责审判弹劾案件的司法机关,学界对平政院的设置持不同看法。章士钊认为平政院制度破坏了司法独立,不符合现代法治平等精神。储亚心则赞成平政院司法监督制度③。
其三,关于行政法院的司法监督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界对行政法院的司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是否需要单独设置行政法院来行使司法监督权的问题,存在着赞成和反对两种不同观点。陶天南等对行政法院的设置持赞成态度,认为行政审判制是一种完善的制度,行政法院的独立设置是中国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黄右昌主张弹劾案件的审判权划归普通法院,反对单独设置行政法院。陈洪主张将行政法院与中央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并,隶属于监察院之下。总之,从晚清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问题,当年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是取法大陆法系实行特殊裁判,另一种思路是取法英美法系实行普通裁判。
(4)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清末“新政”期间,戴鸿慈等大臣先后上奏朝廷,主张设立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国家审计机关。朝廷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此主张,在颁布的《审计院官制草案》中勾画了一个独立于内阁、国会之外的审计监督体系。金松岑等主张将审计机关从国务院中独立出来,使其超然于行政之外。南京国民政府先设置了直隶于国民政府的审计院,后实行“监审合一”,随着“训政”向“宪政”体制的转变,又试图将审计机关划归立法机关。蒋明祺主张审计长应该对监察院负责,反对审计院隶属于立法院,以维护审计独立精神。
1949年前学界对监督制度的研究反映出当年监督知识体系及监督制度构建的学理基础,对于我们认识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规律有着一定的作用。学界的研究反映出监督制度体系构建背后的学理思路,也凸显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问题意识,对监督制度近代转型问题的思考日益成为近代中国的舆论议题。虽然监督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基本上是政府行为,但其却需要与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况且学界的监督思想也是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之一。
1949年后学界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时期。改革开放之前,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研究不多,且研究视野面受政治意识形态影响较为明显,问题发掘受到较大限制。改革开放之后,对监督制度的研究受到中国史、法律史领域的重视,取得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整体性研究和各种不同形式的监督制度研究等成果不断涌现。
(1)关于近代中国监察监督问题的研究。晚清民初时期是传统监察监督的转型时期,王晓天对晚清民初时期监察制度的转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传统都察院兼有行政、司法等多种庞杂事权,而民国建立后新的监察机关转变为专门国家行政机关。在这里,论者把监察权视为一种行政权。监察权范围尤其是监察院是否拥有惩戒权是近代中国监察制度体系构建中争论相当激烈的问题。孙宗一认为近代中国因弹劾权与惩戒权分离,影响到监察权的权威性与完整性,降低了监察效能。姚秀兰对国民政府监察制度实施的监察效能进行了分析,认为国民政府监察制度不可能遏制政府官员的腐败,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所防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分区设置监察使署,张冬辉认为监察使制度对于健全监察制度、扩大监察权限等方面发挥了某些积极作用,但它并不完善,无法深入县级以下基层机构,且制度本身充满矛盾,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吏治整顿上矛盾心态的体现。中共五大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王谦对中共早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虽然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年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但对中共监督制度建设仍然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近代中国的监察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相当丰富,1949年后学界对晚清民初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对中共早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分析。
(2)关于近代中国议院监督问题的研究。学界对清末时期资政院及谘议局监督、民初时期的参议院监督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民大会及立法院监督制度进行了探讨。就资政院及谘议局监督来说,聂鑫对资政院的议院监督权与军机处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与分析,认为资政院没有认清议院监督的职权范围,在弹劾军机案中有越权行为,资政院监督的历史影响并非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成为后来民初国会中“毁法造法”的滥觞。耿云志认为谘议局巩固立法监督权,对督抚行政权构成了严重挑战,在弹劾官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沈晓敏在肯定谘议局监督取得了一些成效的同时,也认为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议院监督,而谘议局并不满足法定监督职权,试图扩展监督权限竭力利用局章含糊之处自行其事。就民初时期参议院监督来说,李学智认为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审议及修改中,增加了对总统及国务员弹劾案的规定,使总统及国务员置于参议院的监督之下,确立了参议院监督的地位。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大会监督、立法院监督问题来说,闻黎明对抗战时期国民大会议政会监督制度设计方案进行了考察,认为“期成宪草”规定议政会受理监察院的弹劾案有对政府长官的不信任权以及对总统和五院的质询权,有利于加强对治权的监督。易青认为“行宪”后的立法院不同于“训政”时期的立法院,类似于欧美国家的议会,负有行使立法权及监督政府的职能。
(3)关于近代中国司法监督问题的研究。学界对近代中国有关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即行政救济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且对司法监督制度运行环境有所涉及。就对近代中国官吏惩戒制度的研究而言,陈广华对文官惩戒的创设缘由、过程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了探析,认为在当时是对行政官员实施监督的唯一有效手段。刘影虹认为在南京国民政府惩戒制度中糅合中西政制,确立了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党治原则、监察与惩戒分属制度,虽然这种惩戒制度充满了矛盾,但使中国政治朝现代化迈进了一步。就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即行政救济研究而言,学界主要围绕着清末行政审判院的筹设、民初平政院肃政厅设置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法院的设置等议题展开。宋玲对晚清时期围绕着行政裁判院筹设在保守派与改革派之间的争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李唯一对民国初年平政院肃政厅的设置缘由、实施情况、兴废原因和特点影响等进行了分析,认为虽然存在一些制度背后的漏洞,但纠弹了一大批违法违纪案件,对当时的官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整治作用。张生认为行政法院是近代中国最完备的行政审判机关,其对行政权的监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诉讼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4)关于近代中国行政监督问题的研究。近代中国行政监督主要有晚清时期的京察、大计和督抚监督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督察制度等。学界对行政督察监督制度尤为关注,并且对它有着不同的认识。翁有为对行政督察制持基本肯定态度,认为行政督察制上承历史上州、道监察制尤其是北洋政府的道制,它的设置是中国省县行政管理演进中的重要环节,使南京国民政府地方管理体系较为科学与合理。翁有为认为它直接援引了国民党地方行政层级中的专员制度,间接起源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介于省、县苏维埃政权之间的特殊苏维埃政府制度,对后来的政权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周联合对行政督察制持基本否定态度,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行政督察制度,在省、县之间强行增设一级政府机构,是对政府法制及政体的损害。
(5)关于近代中国政党监督问题的研究。朱联平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的理论方法,以近代中国有影响的政治家、思想家和理论家的思想言论为基本素材,较为深入地挖掘和分析了清末民初时期政党政治理论中所蕴涵的“政党监督”思想成分,比较和分析其产生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因素,阐述了其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政治影响。
(6)关于近代中国财政金融监督问题的研究。财政金融监督是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监督领域,学界对近代中国财政监督问题的探讨相当突出,就财政监督制度研究而言,刘增合对清末财政监理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历史考察,认为晚清时期财政监理以建立近代预算制度为目标,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因制度本身缺陷所限制,没有挽回清廷财政颓势,然其借鉴意义仍不可忽视。侯坤宏就抗战时期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就金融监督研究而言,易棉阳对近代中国政府层面的金融监管进行了考察。鄢定友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在审计监督制度构建中,不仅通过政府立法形式确定审计监督的职权与地位,而且试图建立一个联综组织系统,以达到审计机构在联综组织系统中的制衡与监督目的。1949年后学界对近代中国财政金融监督进行了深入研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然而,对于近代中国财政金融监督如何纳入整个国家监督制度体系之中,尤其是对财政金融监督采取行政监督、立法监督抑或司法监督等问题还缺乏系统研究,说明对此问题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
1949年后学界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然而,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考察是一个宏大课题,涉及监督思想、监督实践、监督环境和监督效应等诸多问题,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在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研究中,从学术史状况看,有三个研究高峰:一是在晚清民初时期,二是在国民政府时期,三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前两个时期虽然有少量中国传统监督制度史研究,但大多数属于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也是我们当前研究近代中国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对象和史料来源。第三个时期大陆学界在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视野下讨论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问题。总体上看,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新史料不断得到挖掘,研究问题不断得到丰富,研究视角不断拓展,为近代中国监督制度史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现从文献资料整理利用、问题意识、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加以归纳总结。
1.以往研究中的成绩
其一,对监督制度资料的整理和利用为研究奠定了史料基础。以往学界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和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部分民国时期的监察史料已经得到收集整理并且结集出版,为监督制度史的研究奠定了史料基础。然而,大量的监督制度资料都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汇编、决议汇编之中,系统性的监督制度资料汇编还非常少。对近代中国众多期刊报刊上有关监督制度资料还缺乏系统整理,一些地方档案也有待收集,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还有广阔的史料挖掘空间。
其二,对监督制度的学理分析及知识建构达到较高水平。监督制度理论涉及监督形式、内容、环境和效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其根本目的是为建立现代监督体系提供法理支撑。在从传统监督制度体系向近代监督制度体系转型的过程中,虽然监督制度体系的现代性成分比较有限,但是转型方向较为清晰。在近代中国,政府、学者都注重借鉴西方监督制度理论(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如议院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和审计监督等新的监督制度形式不断提出并付诸实践,当然,他们也十分注重吸收传统监察制度中的有益成分。在近代中国政学界人士设计的监督制度方案中,既注重吸收西方近代监督思想理论,也重视对中国传统监督文化的继承,提高国家治理效率、惩治贪污腐败是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主要价值诉求。因此,在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史的研究之中明显有着“国家治理效率”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双重视角,即对于监督思想、监督实践及监督效应的评估主要从“国家治理效率”和“惩治贪污腐败”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学者对监督制度问题的研究增强了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学理基础。
其三,大体上揭示了近代中国监督制度演进的历史面貌。中国传统的监督制度主要是监察制度,1949年前,学界已经运用监督理论知识对中国传统监督制度进行整理分析,因此有多本中国传统监察制度史研究著作问世。1949年后,台湾学界在监督制度的比较研究、文官惩戒制度研究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到改革开放之后,大陆学界研究视野进一步放开,对近代中国监督形式上的监察监督、议院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政党监督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对近代中国的财政监督、金融监督和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成果较为丰硕。现有研究以监督形式、监督内容为研究主轴,大体上展示了近代中国监督制度演进的历史面貌。
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研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49年前学界对监督制度的研究。近代中国监督制度是在引进西方监督理论及吸收中国传统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展开的。学界提出了不少监督思想主张,为政府层面的监督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二是1949年后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资料整理与研究。1949年后学界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大体上勾画出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脉络。
2.以往研究中的某些不足
其一,学术研究成果较多而资料整理较少尤其是地方档案资料利用较少。以往学界从不同角度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研究成果较多,然而,对于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资料整理严重不足,除了极少数监察史料汇编之外,大量的监督制度资料缺乏系统性整理。以往学界对中央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利用也取得了一些成就,譬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先后出版了《民国时期监察史料汇编》《民国时期监察史料续编》,对民国时期的监察制度资料进行了整理。但从总体来说,以往的资料整理存在缺陷,对现有研究带来影响。譬如,以监察法规制度为主对其他监督制度资料整理不足,对当年期刊报刊上的监督文献资料缺乏系统整理,地方监督档案史料以及民间文献资料发掘不够。
其二,监督实践研究较多而监督思想、环境及效应研究较少。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研究基本上侧重于监督实践领域的考察,对监督思想、监督环境和监督效应等方面关注不足。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史是以往研究中成果最为显著的部分,但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即对监督思想、监督实践、监督环境和监督效应的研究较为分化,对监督思想与监督实践之间的双向互动以及监督环境和监督效应情况还缺乏深入讨论。因此,在近代中国监督制度史研究中,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一个重要任务。
其三,“监督者”研究较多而“被监督者”研究较少。在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中,国家、政府和上级机关作为监督者的主体作用极为重要。在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现代转型过程中,国家与政府是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决策者与主导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忽视社会、市场和下级机关的角色。在现有研究中,已经关注到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问题,但讨论还不够深入。在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史的研究中,较为注重法律文本及机构研究,关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关系等问题也还缺乏深入研究。虽然被监督者对于监督制度体系的心理认同程度取决于监督制度的国家治理效应,但在监督过程中监督者的吏治形象直接会影响到社会对监督制度的认同。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中被监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但其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有必要从“被监督者”的角度来考察监督制度体系建构。
3.下一步研究的突破口
对近代中国监督制度史研究需要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在研究中不仅将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置于监督者的角度观察,而且置于当年的监督环境之下,讨论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层面上的诸多效应。二是深化对监督过程的历史考察,在研究中不仅要关注监督结果,而且要深入考察监督过程,从对监督过程的考察之中发现监督细节,从监督细节之中寻求历史真相。从监督思想到监督实践,各种问题都要落实到人事上进行考察。三是拓展典型监督事件的研究,抓住当年监督实践中的权力冲突和矛盾问题,围绕一些典型的监督事件来进行深入分析。四是关注人的因素。在近代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中,人的因素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从监督思想到监督实践容易受政治派系、人事关系和人际网络因素的影响。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才能更加全面认识近代中国监督制度体系构建的历史全貌。------------
注释:
①参见沧江:《台谏近事感言》(载《国风报》,1910年第6期);贺绍章:《都察院改废问题》(载《法政杂志》,1911年第8期)。
②参见渔父:《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载《民立报》,1911年8月2日)。
③参见何亚心:《平政院》(载《甲寅杂志》,1914年第3期)。此处《甲寅杂志》将储亚心误写为何亚心。
④参见章士钊:《论平政院——答储君亚心》(载《甲寅杂志》,1914年第3期)。
⑤参见章炳麟:《与章行严论改革国会书》(载《华国月刊》,1924年第5期);但焘:《给事中制度论》(载《华国月刊》,1924年第5期)。
⑥参见高一涵:《中国现在是否有恢复御史制度的必要》(载《晨报》七周纪念增刊,1925年12月1日)。
⑦参见田炯锦:《宪草初稿与监察权》(载《时代公论》,1934年第9期);翁率平:《如何可使监察一权不同于虚设》(载《正论》,1935年第39期)。
⑧参见贯秋:《监察权及监察制度》(载《南华评论》,1931年第22期);林家端:《中国监察制度论》(载《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4年创刊号);王履康:《中国之监察制度》(载《东方杂志》,1936年第17期)。
⑨参见谢瀛洲:《五权宪法下之监察制度》(载《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第3期);何会源:《论孙中山先生关于中央政治制度之设计》(载《民族杂志》,1934年第5期)。
⑩参见陈柏心:《宪法内中央政制评议》(载《民主论坛》,194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