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设/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466100
依照国家农业部颁布的相关文件,对兽医工作的要求重点之一放在了如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疾病上面,兽医通过提升防治动物疾病的能力,提高动物产品质量的安全,从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卫生的安全。因此,当前的兽医队伍应当转变自我意识观念,扩大工作范围,不仅要在动物疾病爆发时能够及时采取治疗工作,还要有效做好预防,在源头杜绝动物疾病蔓延的可能,保障畜牧业的卫生健康,从而保证社会稳定与人民的生命健康。
1.1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当前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主要还是2008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由于我国畜牧业多在农村经营,其经营模式与养殖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是农村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并不具备系统性与规范性,畜牧业养殖的动物疾病防疫工作不到位;另一方面则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牧业转向国际出口的占比越来越大,在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下,我国动物疾病防控工作标准不足,极易受到进口动物疾病的攻击。兽医在动物疾病防治工作上的意识不足,又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导致我国当前动物疾病防控工作较为薄弱,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安全隐患。
1.2 药物使用不规范当前很多兽医在进行动物疾病防疫工作时,对于大规模的动物疾病防控管理缺乏相应的工作经验,对于药物的使用操作存在不规范行为,因而不能根据实际畜牧业的生产情况采取有效的动物疾病防治工作,造成了疾病的蔓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在解决猪瘟问题时,在同一养殖场内猪的种类不同,体格不同,但很多兽医由于对药物使用量没有一定的敏感度,常采取统一机械的注射工作,不同病情的猪对于抗菌素的耐受能力不同,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不耐受情况,最终导致猪瘟恶化,猪大批量的死亡;很多农村兽医的个人医学资质不足,对于多样化的动物疾病无法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疗手段,在执行防治工作时不能科学的对病情进行判断,常常导致动物由小病发展成大病。
2.1 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2020年4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针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提出了新任务,草案针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全面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防疫责任、动物疫情疫源等六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业经营者的积极意义反馈中,将尽快推行新的动物防疫法,提高农村基础防疫水平,提高畜牧业的养殖标准,促进畜牧业进出口的良性发展。
2.2 加强兽医队伍的专业建设加强兽医队伍的专业建设非常重要。兽医通过提升个人专业素养,转变传统的动物疾病治疗观念,关注动物疾病的实时变化,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从而达到防控治疗的目的,在动物疾病扩散前就将其截停。兽医在针对动物疾病用药时,不可盲目参考过往经验,要根据病情的新变化采取适当的调整,精准用药,保证治疗效果,降低动物疾病给畜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2.3 规范化动物疾病防治管理工作兽医的动物疾病防治工作要做到上达下效。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时情况,对于动物疾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约束兽医的医疗行为;对于上层政策,兽医在实际工作中要予以落实,并针对实际治疗中与政策不匹配的对方及时予以反馈。上层倾听下层意见,下层严格落实上层政策,才能达到有效的良性管理循环,促进动物疾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兽医作为我国动物疾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其自身专业素质一定要达到应有的水平,并且对防疫工作保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防疫工作中才能保证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兽医在动物疾病防治工作过程,针对不同疫情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手段,遇到问题及时向上层部门求助,多方共同参与动物疾病防治工作,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提高我国畜牧业的生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