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52岁的杨女士乘坐武汉地铁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缝隙处,导致脚部受伤。后经鉴定,杨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杨女士认为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2019年10月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认为,事发地铁站为曲线站台,其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间隙110mm符合国家标准。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地铁站张贴“小心夹手、小心站台间隙”等安全警示标语,并进行广播提醒,站台设备设施不存在缺陷。在杨女士受伤后,地铁工作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并协助送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杨女士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意外的发生是由于杨女士自身原因导致的,地铁运营公司对此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也不是地铁运营公司第一次“背锅”了。
武汉一家五口乘地铁赶飞机时,遭遇了地铁通信故障,最后错过了航班,造成损失。事后,当事人童女士将湖北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改签费及其他损失共计千余元。去年3月1日,武漢硚口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不构成违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介绍,乘客误机后告航空公司索赔的案例较多,但告地铁延误行程的,该案是全国第一例。
(澎湃新闻网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