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借钱约定“有钱时再还”,有法律效力吗

2020-12-28 02:37
新传奇 2020年47期
关键词:朱先生利息借款

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却因一笔借款反目。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但依法律规定,柯先生可以随时向朱先生主张债权,柯先生于是主动上门要求朱先生还款。

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

后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先生书面承认原告柯先生所主张的借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和欠利息1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什么时候有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条约定未生效,朱先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公安局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调解协议约定,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告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告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老年生活报》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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