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020-12-28 01:55余潇枫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20期
关键词:生物安全

【摘要】人类与生物圈是和合共生的关系。生物世界的不确定性及其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造成了人类特定的生存性焦虑与本体性恐惧。微生物的“非传统占争”,生物入侵导致的“非常规灾害”,传染性疾病造成的“非常态危机”,生物实验带来的“非常态风险”,生物战开启的“非传统战争”,以及生物恐怖形成的“社会性恐慌”等,制造了生物安全威胁在人类生活中的“场景性”与“紧迫性”。中国需要在理念、法律、体制、队伍、条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的体制机制建设,探索人与生物世界和合共生的全新安全算法。

【关键词】生物安全  非传统安全  本体性恐惧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0.001

英国学者巴里·布赞(Barry Buzan)在其《人、国家与恐惧》一书中,把“恐惧”与国家相关联,认为国家安全问题的强度和特点迥然各异,尽管某一时期合作呈上升趋势,但由于“根本性的问题却依然存在,它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恐惧一刻也没有消失过”[1]。生物世界沧桑变迁,带给人类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恐惧也一刻未曾消失过。提升人类存续于生物世界中的“安全感”,需要重新认识生物世界,构建与之相对应的升级版理念。

生物威胁与“本体性恐惧”

人作为“灵性动物”从生物圈中演化而来,生物圈是人类不可或缺的生存前提。人不仅形成了与生物圈中动物的“种”不同的“类”特性,即区别于动物本质的先定性、自然性、相对固定性以及与生命个体的直接同一性,形成了人本质的后天生成性、自主自为性、动态性以及生命活动的自我否定性[2];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以来,人类还通过自身对环境的改造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地球的“地质特征”,进入了被科学家认识定义的“人类世”(Anthropocene)。该词来自“anthropo”(意为“人类”)和“cene”(源于希腊语“Kainos”,意为“新的”或“最近的”)的结合。鉴于人类的工业化对地球特征和环境带来的深刻影响,少数学者用“人类世”来表示地球进入了一个新的地质世,认为人类是地球演化的主要驱动力。

进入20世纪,“一些著名的科学家得出结论,说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由人类主导生态系统的世界,鉴于人类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深远影响,甚至可以说地球已经从‘全新世过渡到可以被称为人类世的一个新时代”,从一定意义上看,“人类世”促成了人类与自然耦合的“治理复合系统”的形成。[3]

然而,现实的悖论是:一方面,“人类世”预示着人类的所作所为与生物圈中其他生物相区别的“不可一世”;另一方面,“人类世”又昭示着人类在否定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在否定自身,且使自身在生物进攻面前变得“不堪一击”。随着这一概念被逐渐接受,“‘人类世已不仅只是一个地理学上的概念”,而是表明“人类与自然之间‘现代分离的真实性正在被打破,从而显现出一张彼此激烈的关系网”[4]。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微生物对人类的侵害及其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得人类对生物威胁的极端恐惧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生物世界的异在性再次表明,人类所处的生存环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不可预见性、不易控性和危险扩散性。

全球化时代的生物安全威胁正在给人类带来因生存性焦虑而产生的“本体性恐惧”。本体性恐惧是本体性不安的极端状态,主要指“风险社会”所带来的“危机常态化”的生活现实,使现代人长期处在焦虑与挣扎之中的“本体不安”状态。

生物安全的“场景性”与“紧迫性”

当人们对于某一领域的安全问题产生恐惧时,就会把威胁安全的“对象物”作为修饰词放于“安全”之前,以表示一个新的安全领域的形成。对于国家或国际安全来说,在“安全”之前置放修饰词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某一类安全议题进入国家或国际决策层面,或对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了直接威胁,才可能被纳入国家或国际安全的话语范畴。例如,当我们用“计算机”作为“安全”的修饰词时,“计算机安全”并不能被列入国家或国际安全研究的清单中,因为多数计算机安全问题仅涉及技术问题,并不一定造成国家层面的政治和军事威胁,缺乏其作为国家或国际安全议题的“场景性”与“紧迫性”。[5]然而,即便某一类安全威胁具有普遍性特征,具備在“安全”之前置放修饰词的条件,往往也需经历“安全化”[6]的过程。如生态问题,在最初仅为局部现象时,其作为“沉默的安全”并未被纳入国家与国际安全研究清单;当生态问题日趋严重化,具有普遍性风险特征后,才开始被人们所重视和研究;近年来,当生态危机频频出现且给世界各国带来普遍性危害时,“生态安全”才成为重要的安全议题,形成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意义上的“生态安全”领域。

从非传统安全的视角看,生物安全的非传统特征有:“威胁传播的跨国性、高难度防扩散性、影响的潜伏性和连带性以及内容的交叉性等。”[7]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危机,除了以上非传统特征,还表现出较为显著的成因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和危险扩散性等,造成了人们对它的普遍恐惧,凸显了其危害的“场景性”与“紧迫性”,迫使世界多国纷纷投入应对微生物病毒的行动之中,也同时推动生物问题迅速上升为关涉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的重要议题。自此,“生物”一词具备了作为“安全”前置性修饰词的条件,“生物安全”成为了当下具有“特别优先性”的安全领域。生物安全问题涉及人口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资源安全等多个领域,生物作为一种严重威胁安全的“对象物”,使得“生物安全”这一概念被普遍认同,并被纳入国家与国际安全研究的清单之中。

生物安全的内涵与场域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指出: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从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层面解读生物安全,其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首先,从安全的客体看,这一涵义表明了生物安全这一“场域”既涉及传统安全又涉及非传统安全,且考虑到了二者相互交织的可能性。其次,从安全的主体看,生物安全法中的首要安全行为主体是国家,突出强调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具备有效应对威胁、保障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鉴于生物世界与人类社会之间关系的复合性与交织性,可运用“场域安全”的理论视角来分析生物安全威胁存在的基本场域类型。“场域安全是指与安全相关联的、具有特定活动性质的、没有危险或威胁的关系状态,它强调的安全不是一种单一的、线性的、局部的、纯技术的安全,而是复合的、非线性的、整体的、技术与价值混合的安全。”[8]从低政治到高政治的序列进行生物安全的场域类型划分,可将其划分为六大类型:生物疫情、生物实验、生物资源、生物入侵、生物战、生物恐怖。与生物疫情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与生物实验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等;与生物资源安全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等;与生物入侵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性等;与生物恐怖相关的主要内容有:防控防范各种类型的生物恐怖袭击等;与生物战相关的主要安全内容有:防御生物武器威胁,防止任何形式的生物战争等。对生物安全场域类型进行精准划分,有利于我们对生物安全进行深入研究,合理有效应对不同类别的生物安全威胁。

微生物与“非传统占争”

2020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是一场人与微生物病毒的无声“争斗”,有人用“战争”“世界大战”“第一次非传统安全世界大战”等来比喻这场“争斗”。其实,当我们用“战争”来形容人与微生物之间的争斗时,恰恰表明我们仍处于传统安全的思维方式。事实上,“战争话语”与微生物世界的自然进化不甚相干,也无法准确揭示疫情危机的非传统安全本质。

“微生物政治学”(Microbialpolitik)[9]相关研究证明:存在于地球数亿年的微生物对人类造成的巨大挑战和威胁是“非武”(非军事武力)的,微生物呈现的自然演化规律是经过无数次迭代、优化后的“安全算法”(Security Algorithm)[10]。因此,人类与微生物世界应表现为一种去掉“戈”的“占争”(occupation but no war)关系,即通过“占”有生存资源以“争”得其生长繁衍的最大可能。如果说微生物挑战人类的非传统安全本质是“占争”而非“战争”,那么人类就需要有与之应对的升级版理念。

《绿色政治思想》(2005)的作者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强调,应关注人类活动必须限制在何种范围内才不至于干扰非人类世界,而不是只关心人类的介入在什么程度上不会威胁到自身的利益。生态伦理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则强调,如果说狭义的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那么广义的新伦理学则应关注地球上数百万物种的福利。[11]因此,面对“非传统占争”,人类的最佳选择是与非人类物种的和合共生,努力让微生物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朋友”。如在工业领域,利用微生物特性可实现发酵、合成单细胞蛋白;在农业领域,微生物作为生物农药与生物肥料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用于废污水处理的生物学途径充分表现出其经济性、有效性。可见,和合共生能够有效消除人类对于“非传统占争”的恐惧。

生物入侵与“非常规灾害”

外来生物入侵带来的“非常规灾害”是引發生物恐惧的重要缘由。外来生物入侵是指“非本地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自然或人为方式对本地生态系统、人类健康、物种多样性造成危害的现象;该现象将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引起土著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消失和灭绝”。[12]

从非传统安全角度来看,有害生物入侵是一种危害巨大的“非常规灾害”。事实上,“在长达数十亿年之久的地球生命演化中,世界上存在的物种可以说都是从其他地方‘入侵而来的……但人类社会出现后,这种自然的生物交流依然存在并转化为人类社会中的自然入侵现象。然而,随着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外来物种的人为入侵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其规模逐渐使得自然入侵现象相形见绌”。[1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认的外来入侵物种已达544种,相继发现了西花蓟马、Q型烟粉虱、三叶草斑潜蝇等20余种世界危险性与暴发性物种入侵,平均每年增加1~2种,已成为世界上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些外来物种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影响,也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14]

生物入侵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多方面的安全威胁,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对当地环境的自循环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如水葫芦不仅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生长,破坏水体生态平衡,其大量繁殖也会诱发河道堵塞,进而破坏整个地区的水文平衡和自然景观。据统计,在外来生物入侵中,外来植物入侵占比最大、种类最多,分别是入侵动物和入侵病原微生物的1.4倍和4.4倍。[15]

外来植物入侵指在一定区域内,历史上没有自然分布,经由人类活动引入或自然传入的植物物种对传入地造成的生态、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危害。外来植物入侵在我国可划分为人为有意引入、人为无意引入及自然引入等类别。有意引入是指为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而特意从国外引入植物,以促进农业等领域发展,但由于引入时并未明确其有害性,最终给生态系统带来了难以修复的损害,如“一枝黄花”作为观赏植物的引入对我国生态环境贻害无穷。人为无意引入是指通过人类活动无意传入的植物,其媒介主要为旅客携带物、交通工具、货物和邮寄物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新型业态,邮寄包裹逐渐成为携带外来生物的主要媒介。自然引入是指植物通过风力、水流自然传入,或通过鸟类等动物传播的植物种子而传入。如紫茎泽兰从中缅、中越边境自然扩散进入我国,薇甘菊据推测是通过气流从东南亚传入广东。它们的危害表现在通过化感作用抑制其它植物生长,形成大面积的单优群落,严重影响物种多样性,破坏农田、果园、河流甚至生态系统。[16]

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生物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一般具有5~20年的潜伏期,因此一些环境威胁在入侵初期往往难以被察觉,一旦暴发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作为灭蚊、防治疟疾的有效生物工具,食蚊鱼于1927年从马尼拉经上海引入中国。[17]由于食蚊鱼可生活于咸水淡水多种水域、适应环境能力强,迅速繁衍蔓延。然而几十年后,其对本地鱼类、无脊椎动物、两栖类动物生存造成的威胁才得以被发现和关注。[18]

传染性疾病与“非常态危机”

如果说常态危机是常见的且可防可控的“普通紧急状态”,那么非常态危机则是不常见的且难防难控的“例外紧急状态”。由传染性疾病引发的“非常态危机”具有超常、偶发、例外等特征,其“引发威胁的诱因不是几乎从未遇到过的,就是非局部性且难以按正常程序应对的;引发非常态危机的成因不是前期应对失控而不可逆的,就是瞬时跨越国界、交错而弥漫性的”[19]。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往往能快速引起社会与民众的大规模恐慌。

由烈性传染病引发的非常态危机,往往在给人类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的同时,造成心理层面的普遍恐惧。公元79年至312年期间,罗马曾发生过5次大规模瘟疫,造成了生命和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这也成为导致罗马帝国衰落的重要原因,既而改写了欧洲的历史。公元165年到180年间,在古罗马的兴盛时期,暴发了当时被称之为“黑死病”的瘟疫。据历史学家记述,仅罗马每日就有数千人死亡。6世纪,被称之为“安东尼大疫”的鼠疫在东罗马帝国又一次暴发。在拜占庭帝国都城君士坦丁堡,也就是现在的伊斯坦布尔,许多居民由于鼠疫死亡,人口急剧减少四分之一,东罗马帝国也从此衰败走向灭亡。此外,人类历史上还出现过疯牛病、猪瘟病、禽流感等动植物传染性疾病危机。动物性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生物媒介、非法入境的疫区动物及其产品、正常贸易的动物及其产品、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进口生物制品等。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我国检验检疫部门从进口动物中先后多次检出或截获蓝舌病、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牛结核等20余种以上的动物疫病。[20]

此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传染疾病,如呼吸道、消化道、体液传播、鼠媒蚊媒虫媒传染病等则更易引发人们的恐惧。2019年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的《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指出,2019年10月1日~31日,全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共报告法定传染病597610例,死亡2147人。[21]另据海关总署介绍,2019年1~10月,全国口岸共检出入境确诊传染性病例15345例,截获蚊虫、老鼠等输入性病媒生物4354批次413.2万只。

生物实验与“非常态风险”

人类对生物世界的认知越有限,生物世界存在的不确定性就越显著。为了降低生物世界对人类的不确定性与潜在风险,人类开始通过建造各类生物实验室来探寻生物世界的奥秘。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随后苏联、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建造了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功研制出第一台“生物安全柜”。21世纪初,我国生物实验活动发展迅速,一批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至2017年年中,共有70余家生物安全实验室获得资质,其中包括50余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22]

生物实验管理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实验室出现管理规范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监控措施不严密,以及管理追责不彻底的情况,则可能引发“非常态风险”,给人群、动物或植物带来不可预计的危害。生物技术发展对人类而言是一把双刃剑,“生物安全风险是社会不可接受的风险”[23],许多国家都把生物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的国家战略事项,全面加强对于生物安全的规范和管理。在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和管理、管理责任、个人责任、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安全计划、安全检查、不符合项的识别和控制、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材料管理、实验室内部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管理、废物处置、危险材料运输、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等。[2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中的生物安全是指“将操作程序、屏障系统以及工程技术结合起来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25]实验室生物安全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为健康成人体内没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或传染性物质;二级为自在存在于环境和人群中的中等危险物质;三级为能引起人的严重疾病甚至威胁生命的外来物质;四级为能够造成生命危险的外来的高风险物质。[26]如不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违规从事有关高致病动植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或转基因技术研发活动的不规范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或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有针对性地实施利用生物实验的打击行为,其后果都无异于引发一场生物战争。据英国专家统计,44%的口蹄疫疫情是由实验室和疫苗生产企业造成的病毒逃逸事件引发的。[27]

我国对生物实验的安全维护有严格的要求,先后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风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生物安全法》中特别强调: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

生物战与“非传统战争”

生物被用作武器对人类实施攻击时,形成了与传统安全相交织的“非传统战争”。人类战争史上曾以不同方式出现过“生物战”或“生化战”,这是引发人们对生物产生恐惧的缘由。生物战是运用生物武器或生物战剂进行攻击,引发生物恐惧的战争,也被称作“隐形战争”“非人道战争”。在非传统安全中,将生物武器用于“看不见的战争”已经开始成为一种现实威胁。生物武器特别是基因武器的特点表现为杀伤力大、成本低、可批量生产,传染性强、难防治、施放手段多样,保密性强、有分辨力、只攻擊敌方特定人种,使用方法简易,且能对敌方产生强烈的心理威慑作用。[28]由此,生物国防、生物疆域、生物威胁、生物恐怖、生物战争、生物安全防备、生物安全战略等概念相继被提出和使用。

基于人类对病原体的认识水平,生物战的变化发展经历了病原体媒介采集利用、培养利用和改造利用三个阶段;生物武器的研发经历了生物战剂研发与生物战剂武器化两个阶段。有专家研究认为,人们对于生物武器的恐惧源自其非人道的大规模致死性与传染性,这一特点在核武器出现后转变为失能性、非传染性以及与化学武器结合的残忍性。[29]对此,《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出规定: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将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生物恐怖与“社会性恐慌”

生物战是生物恐怖的极端表现形态。除此之外,生物恐怖还表现为生物恐怖主义、生物刑事犯罪以及生物武器外传等其他形式。生物恐怖的来源除了自然界和国家行为体之外,还有非国家行为体——恐怖主义者、犯罪分子以及科学家等。[30]

以核生化为例,核生化有害因子与核生化恐怖事件紧密相关,主要包括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等。核生化恐怖事件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到其政治、经济、宗教等目的,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核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公众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引起公众心理恐慌,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事件。1995年3月20日发生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就是典型的核生化恐怖突发事件。

随着恐怖主义的恶性发展,恐怖组织掌握核生化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动核生化恐怖的企图更加明显,实施核生化恐怖的可能性逐步增大。“9·11事件”后,美国多地出现“炭疽信件”等系列事件,不但造成了人员伤亡,也引发了广泛的恐慌和不安。2012年初,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定期发布的“执法公告”中,提出了“农业恐怖主义”(agroterrorism)的概念,并将“农业恐怖主义”定义为“生物恐怖主义”的一个分支,具体指通过传播动物植物疾病在目标国家制造恐惧,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恐怖主义行为。[31]

伴随着贸易和人员来往的快速增加,核生化因子传入我国的风险也显著增加。“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流动性强,在遭受生物恐怖袭击之后,病原体传播性更强、控制更难、危害更大”。[32]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力逐渐强盛,我国频繁举办各类重大国际活动,人群的跨国流动和高度聚集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核生化因子的输入和传播风险。

为了预防与消除生物恐怖对国家和民众的威胁,新颁布的《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禁止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资助、协助他人开发、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生物武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等。

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为进一步应对生物安全威胁,各国高度重视生物国防与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积极制定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在国际组织层面,世界卫生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等先后制定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国际卫生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生物案例领域的国际公约。在政府层面,美国早在21世纪初就发布了《国家生物防御战略》《应对生物威胁国家战略》等,并推出和建设了一系列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以及生物安全实验室与研究项目;欧盟自1995年3月《申根协定》生效后,制定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政策与多领域安全协同的一致行动,以有效应对边界开放给欧洲安全带来的潜在影响以及生物恐怖威胁的日益加重。此外,日本的“一体化安全保障战略”在生物安全维护方面也颇具特色,取得了一定成效。[33]

有效消除人们对于生物威胁的恐惧,要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理念、法律、体制、队伍、组织以及国际合作六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的保障制度和体系。

理念层面。从全球“类安全”的角度,树立“生物公民”与“生物公民权利”意识,从“后人类”即人类与非人类和合共生的角度看待生物世界,确立人类与自然包括微生物世界的广义生态观;从总体国家安全的角度,强化“生物国防”意识,构建生物领域的聚合体网络与协同型的“全域安全”体系。

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与生物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加快形成引领性的安全话语体系。

体制层面。完善生物安全法律相关体制,提高国家生物安全的治理能力,特别是在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的过程中,坚持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违法追究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国家生物安全的行为并实行究责;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队伍层面。提升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在改变理念、制定法律、完善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打造生物安全执法队伍、生物科技人才队伍、生物安全教育培育队伍。通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推进生物科技及产业创新发展,为维护生物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组织层面。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动员,推进生物安全案例教育,普及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提升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演练,相关科研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之中。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等机构要积极开展生物安全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同时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国际合作层面。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家主体不仅要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还应积极支持参与生物科技学术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和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还应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

“人的‘安全感的获得(‘恐惧感的消解)既离不开‘安全性的保障又离不开‘冲突性的消解,所以‘安全感的获得是社会安全关键性标志。”[34]因而,消除生物安全中的本体性恐惧是提升生物安全感的根本。生物威胁导致的生物恐惧使生物安全维护形成了“人、生物、国家”三者互动的复杂网络。倘若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背向而行,这三者间的复杂网络将会上升为多元博弈的复杂性巨系统,加之生物世界的不确定性、非单一性、不易控性,人类对生物世界的恐惧则会呈指数级上升。我们相信,在生物安全领域,危险与机会同在,“占争”与“战争”竞合博弈,人类虽面对巨大挑战,但只要确立“和合主义”范式,[35]实施“优态共存”与“和合共生”方略,就能够找到人与生物世界和谐共处的全新安全算法。

注释

[1][英]巴里·布赞:《人、国家与恐惧》,闫健、李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页。

[2]余潇枫主编:《非传统安全概论(第三版·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4页。

[3][美]奥兰·扬:《复合系统:人类世的全球治理》,杨剑、孙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92页。

[4][德]梅飞虎、皮尔·绍滕:《在“人类世”中转变能源安全思想》,余潇枫主编:《非传统安全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4~14页。

[5][英]巴里·布赞,[丹麦]琳娜·汉森:《国际安全研究的演化》,余潇枫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6~17页。

[6]“安全化”(securitazation)由哥本哈根学派提出,其本意是“安全议题化”,即公共问题上升为国家安全议题的过程。

[7][27][31][32][33]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情报中心、生物安全战略情报研究中心编著:《生物安全发展报告——科技保障安全》,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7、6、28、1(前言)、38~62頁。

[8]余潇枫:《非传统安全治理能力建设的一种新思路——“检验检疫”的复合型安全职能分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5月上。

[9]Fidler, P.D.,"Microbialpolitik: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14, No.1, 1998.

[10]微生物生存的安全算法有“体小面大”“吸多转快”“宜温代谢”“指数级繁殖”等。

[11]余潇枫:《人格之境:类伦理学引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9页。

[12][14][16][18]余潇枫、赵振拴、廖丹子编著:《从“国门安全”到“场域安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32、61、62~63、58页。

[13]李宏、陈锋编著:《警惕外来物种入侵》,重庆出版社,2017年,第19页。

[15]农业部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http://www.chinaias.cn/liPart/PlayFlash.aspx?ID=2,2020年7月20日引用。

[17]陈国柱、林小涛、陈佩:《食蚊鱼入侵生态学研究进展》,《生态学报》,2008年第9期。

[19]余潇枫、潘临灵:《“非常态危机”识别与防控:基于非传统安全的视角》,《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4期。

[20]张伯强:《外来动物疫病口岸防控的现状分析与对策》,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农业大学,2008年。

[21]疾病预防控制局:《2019年10月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http://www.nhc.gov.cn/jkj/s7916r/201911/133a1aa63360487189c1034d6f7f8270.shtml,2020年7月20日引用。

[22][23]曹国庆等编著:《生物安全实验室关键防护设备性能现场检测与评价》,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年,序言第1页、第121页。

[24]蒋健敏等主编:《生物安全知识800问》,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9页。

[25][26]Jonathan Y. Richmond 博士主编:《生物安全选集VIII:生物安全防护进展》,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8年,第31页。

[28]顾秀林:《转基因战争:21世纪中国粮食安全保卫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第130页。

[29]朱建新:《生物战史》,北京:时事出版社,2015年,第404~405页。

[30]Koblentz,D.G., "Biosecurity Reconsidered: Calibrating Biological Threats and Response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010, Vol.34.

[34]余潇枫:《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下的“枫桥经验”再解读》,《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35]余潇枫:《和合主义:“广义安全论”的建构与可能》,余潇枫等著:《非传统安全理论前沿》,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3~14页。

责 编/张 贝(见习)

猜你喜欢
生物安全
“基因工程”课程教育的时代使命
浅谈规模化猪场的生物安全管理要点
德尔菲法构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生物安全快速评价指标的研究
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措施
规模化猪场综合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