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育生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广东 广州 510030)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让有产阶层意识到,在不断创造、积累财富的同时,有规划、有保障、安全稳健及保值地传承财富,具有现实意义。 财富传承业已成为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家庭财富传承的现状、机遇及挑战分析探讨财富传承体系中公证功能的发挥,以找寻对应的公证专业化服务的可能路径。
如何保障自己一生积累的财富可以精准的传递给后代,使之可以稳定、安全、高效的用于家族成员或指定受益人的需要? 诸如遗嘱、赠与、继承、信托、保险、慈善等财富传承工具如何切实有效的实运用? 这些均已成为理性有产者亟需面对的重要问题。 然而,财富传承的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代际传承、长远发展予以综合考量;而其实际运作,又需要整合法律规范、金融衍生工具、财税管理、社会公益等专业领域。
本文所述之财富传承,是指有产者将合法所得之财富(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掌控与支配的个人或者家族资产及权益),基于有产者意愿以稳定、妥当并受法律保障的方式由自己的设定的人选 (如配偶、子女或其他受益人)承继。 财富传承之意义,基本可归结为通过对财产的持续管理和维护,为受益人提供保障,使之持续受益。 一般而言,财富传承的工具:有保险、遗嘱、信托、继承、赠与、婚姻协议、代持、家族信托、慈善基金会等。
改革开发40 年来, 居民财产性收入大幅提高。特别是房产增值幅度大, 根据资料显示,“北京拥有最多亿元资产超高净值家庭的地区, 比上年增加2500 户,达到19900 户;广东第二,亿元资产超高净值家庭比上年增加1700 户,达到17400 户”;[1]不难预见,财富大咖的财富怎么传承、谁该继承、能继承多少等问题必然不断被摆上台面。 同时,社会进入老龄化,老年人的“身后事”如何处理的问题快速显现。“截至2018 年底, 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口数为169.27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8.25%。 ”[2]按照人口老龄化率超过20%即进入中度老龄化的标准,也可以预见,提前做好家庭财富传承的安排尤为必要。
不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富一代, 只要是有产者家庭财富传承的设立都尤为必要。 因为,基于安全、增值、和谐、久远目标的财富传承,能够合理稳健的实现传承规划,保护家业稳定不流失。 同时,也能避免家庭纷争,有效控制家族内部矛盾;并进一步推动家族财富的稳步发展和优化。 此外,通过专门管理、专门监管、专门掌管的机构管理处分财富,还能在保证私密性的前提下公平合理的内部分配, 以保护家族弱势群体的权益。
不论是一般家庭还是富有家族, 对法律风险综合把控和法律工具的合理运用是财富得以和谐传承的关键。 财富传承面临的挑战主要源于财富传承工具运用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基本可归结为:婚姻变动之风险、继承或遗嘱引发的风险、财产处分与执行风险等。实践中,具体分析解构上述风险并设计应对方案,财富管理与传承才能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1.婚姻变动之风险
对于财富传承而言,婚姻变动之风险指的是:有产者因缔结婚姻、离异造成的对财产在管理、处分、传承上附加阻碍和分配风险。现实中,有产者离婚所面临的首要利害问题, 即是对原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分割和处分,由此带来的可能风险会是:一、婚姻中占支配地位一方可能会无视另一方利益, 自主决策、处置共同的家庭财产。由此造成弱势一方权益的损害。 二、原夫妻共同创业、合力经营形成之稳定的财产运作模式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湮灭, 进而引起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激烈争夺, 新近的例子就有原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与俞渝因离婚后抢夺公司控制权上演的抢夺当当网及其子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闹剧。由此可见,企业基于家族关系构建的原有平行治理模式、和谐稳定的原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的平衡,会因婚姻变动产生巨大影响,过往的例子还有:纳川股份公司股东兼董事长陈志江与妻子张晓樱因离婚引发的婚内财产(包括其持有的纳川股份)的分割,由此造成公司股权控制的分散。 三、财富传承过程,有产者的子女继承遗产或受赠时,还会出现继承遗产或受赠之子女的配偶依法有权平分对应权益的情况。因此实践中,就有有产者通过赠与或遗嘱的明确指定的方式有效排除其子女的配偶对财富传承的介入,以防止家族财产的流失。
2.继承或遗嘱引发的风险①参见《民法典》继承编。
因继承引发的风险,一般存在于:子女继承人的婚姻风险,已婚的子女,可能会因为继承后子女离婚导致被继承人遗产大幅减损。 父母继承人的继承风险,“当出现有产者身故时父母仍健在的情况时,会出现代位继承或转继承事由, 增加旁系亲属争夺纠纷的风险,进而导致财富流失、减损的可能”。正如前文所述,现实中当遗产可能涉及到企业股份/房产/金融资等各类资产或财产性权益时, 还会带来产权和控制权归属引起的纷争。
因遗嘱引发的风险需要关注和有效应对, 因为关乎遗嘱继承的实现。首先,订立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否则遗嘱无效。引发遗嘱无效的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其次,遗嘱失效的风险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还有因“缴纳税款和债务、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导致遗嘱失效或部分失效。此外,遗嘱内容因受益人、遗产范围、附义务内容等方面指定不清, 也可能导致遗嘱实际执行大打折扣。
3.财产处分与执行风险
通过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传承, 其财产处分与执行风险在于:财产赠与之所有权转移,令产权人失去处分与控制权(如控股股权的赠与会为控股股东继续管控企业设置障碍, 赠与子女不动产会出现子女要求父母搬离受赠房产的情况)。所以在考虑赠与时,如果赠与人的财富管理能力远高于受赠人,就没有必要在生前提前赠与。
以保险理财作为财产传承方式, 其财产处分与执行风险在于: 债务执行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会有影响,债权人可以主张用保险合同之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红利来偿还债务,甚至诉诸强制执行。
对于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财产, 其财产处分与执行风险还是在于第三方的债权清偿主张: 除非设定必要的债务隔离条款, 否则难以避免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同样,目前立法尚未明确股权与房产经信托登记即具排他性的规定。 因此股权与房产列入信托财产还是存在被处分与执行的风险。
财富传承具体实践中, 基于公证人具备社会公信力的特点和专业化法律服务的优势, 能够通过风险把控与中间监管、 遗嘱公证工具运用等方面发挥公证的功能,协助与保障财富传承的运作。
生前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 财富的所有权流转, 控制权随之转移。 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想撤销赠与,收回赠出的财产,一般很难做到。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失去财产控制的无助情形, 公证人运用法律专业技能, 协助其在订立赠与合同时作细节化的明晰设定,合法化合理化可操作性进行预期考量,还可通过适度的保留控制权与居住权、 分批赠与等方式解决。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还可在公证时明确赠与一方个人,以防范婚姻风险。
遗嘱订立虽然简单但遗嘱继承时容易出现漏洞,复杂家庭(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有非婚生子女家庭等)继承人间因遗嘱争议争夺财产比较常见。对此, 公证人的法律专业化和丰富实操经验以及公证遗嘱的优势(具体见下文)能够协助其风险把控。
对于法定继承,如果“富一代”生前未做财产安排,那么在其身故后父母、配偶或子女依法定继承程序取得财产的, 但现实情况是, 法定继承容易产生“合法不合理”的分配方式或路径,因遗产纷争以致亲人对簿公堂的案例大多如此。对此,公证人作为社会公信力力量, 可以法律专之长协助继承人在实体法和程序上规范引导,帮助各方协商,合法合理分配遗产;必要时,遗产分配协议公证的办理,公证提存工具的运用、公证委托书等方式组合使用,可使争议有效解决。
对于其他的诸如家族信托、大额人寿保险、基金会、保险金信托等财富传承方式,公证人亦可秉承社会公信力之属性,凭借专业法律技能,通过综合运用遗嘱信托、协议、提存、委托书等工具,协助风险把控与中间监管,起到切实的补充和保障作用。
立遗嘱人生前依法订立遗嘱有其优点:一是遗嘱的订立相对简单能直观体现其生前意愿;二是可以对各种形式的财产做出安排,适应家庭财富形式的多样化;三是方便明晰财产,避免去世后遗产的遗漏。
实践中,公民财产大幅增加,自由流动从业现象普遍等现状也让遗嘱传承较之法定继承更具优势。诸如自由职业者没有人事档案或者档案不完整、人事档案关键信息有瑕疵、 继承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婚姻子女状况复杂(多次婚姻、有继子女)、需要跳过法定继承顺序传承等现实情形的存在,这些都是遗嘱公证实际运用的价值所在。
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 公证机构是专业化的法律机构,可以在办理遗嘱时进行合法化、合理化、可操作性考量,并进行预先细节化的分析设定,这有利于确保遗嘱意愿的实现。而且,统一的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和遗嘱保管的公证服务, 可以中立身份参与遗嘱执行等也是优势。同时,公证的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更能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遗嘱效力的实现, 尽力遵循立遗嘱人的“初心”,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实现,这也是遗嘱公证有效运用的价值所在。
从财富传承面临的现状、机遇分析发现,财富传承未来的发展必然走上快车道, 作为具备社会公信力属性和从事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公证机构, 如何发挥公证功能和自身专业服务优势, 协助与保障财富传承? 也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很多西方国家应用普遍,但在我国,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致夫妻面对财产约定公证时大多犹豫不决。 随着离婚财产诉讼的涌现和中产阶层观念的更新, 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意识到夫妻财产协议并公证的重要性和保障性。同样,从生前赠与的财产传承方式分析, 其财产处分与执行存在风险。 对此,公证人依据婚姻财产制度规范,对订立赠与合同或夫妻财产约定进行细节化的明晰,设定个人与共同财产的界限,在操作层面予以合法化合理化考量, 可以科学有效防范婚姻风险或执行风险。
目前,遗嘱公证的实务运用还大有潜力可挖,体系化的建立健全也仍需时日。笔者认为,开展遗嘱保管、参与遗嘱执行是推动遗嘱公证发展的重中之重。其一,论及遗嘱保管,可以说,持续健康发展的遗嘱公证业务少不了专业、保密、安全的遗嘱保管服务的加持。为了增强公证遗嘱的可信度和检定能力,全面推进公证遗嘱的保管、 备案查询和全域性的电子信息查证项目具有积极的意义。此外,考虑到当事人对公证的信赖和专业服务能力的认可, 基于其财产传承的慎重意愿,同时为防止财产凭证的遗失、被子女扣留影响遗嘱成就, 公证处开展重要证件保管服务显得尤为必要, 这也为后续的公证遗嘱执行做好铺垫。 其二.对于遗嘱执行的参与,不论从拉丁公证传统对遗嘱服务的理念分析, 还是从当前立遗嘱人公证遗嘱的心态着眼, 公证机构担任或参与遗嘱执行均具有实务价值。 因为生效的公证遗嘱能否得到全面贯彻实现关乎遗嘱的本初价值。一直以来,正是公证人自我忽视了遗嘱订立和执行的功能一体化,直接导致公证遗嘱的日渐势微。所以,公证机构参与遗嘱订立、保管、备案、执行的一体化流程,并最终准确全面地执行遗嘱内容, 更能让财产传承的意愿由始至终得到一贯执行。 也才能有效促进公证遗嘱的全面发展。
现实领域, 财富传承不仅仅是存在于血亲姻亲范畴,无亲属关系的传承并不鲜见。 这时,基于自权益考虑的意定监护和谋求他权益而设定的遗嘱遗赠却会因不同的价值需求形成内在统一。此时,有产者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授予信任者在必要时为自己肩负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医疗救治等职责;作为信义对价,通过遗嘱遗赠的设立将死后的遗产由其承继。这种模式创新和发展可以让有产者借助法定监护人以外的监护人管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照护、财务保管等事务保障个人权益的自主实现, 也是对财富传承尝试和发展,更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需要。 而公证作为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重要一环,它的亲民、便捷、高效的特点,对于明晰人身与财产权益,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等均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真实的认定, 实际可操作性和法律适用上对遗嘱遗赠与意定监护协议予以审核认定和证明,发挥合理监督与保障职能,从而让上述一体化的配套机制得到权威有效、合法便捷的实现。
创富一代为确保家庭财富和个人意志的传承延续所做的未雨绸缪、精心规划,目的不外乎成功的家族传承的实现。 而公证作为具备社会公信力的中立性、专业化的力量,其功能性价值的实现,完全可以为财富传承提供科学有效的协助和保障。